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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金波:一樁小案件,打了一群法盲的臉

宋金波:一樁小案件,打了一群法盲的臉



文 |宋金波


▍一


2000年,第一次全國陸生野生動物資源和重點保護野生植物資源調查在西藏自治區同步展開。我的專業是野生動物保護,但因為技術人員不足,只好同時負責了珍稀植物資源的野外調查。

那年才第一次知道所有蘭科植物都被列入CITES(《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II。記得當時的第一反應是想起了1999年首次去雅魯藏布大峽谷科考,一路上踩殺的獨蒜蘭都不知多少,更別說拔出拍照後任其自生自滅的石斛、虎頭蘭……


何止不專業,簡直「知法犯法」。


自揭「黑歷史」,想說的是,在剛看到前不久 「河南村民采三株『野草』獲緩刑三年」新聞時,我的第一反應與大多數人其實差不多:執法是不是太過了?一個農民,怎麼知道蘭科植物是不是重點保護植物?都按照這種尺度執法,得有多少人莫名其妙觸犯刑律?


之後看到不少力挺那位村民的評論,論述邏輯,相去不遠。


但很多評論者列舉了兩年前同樣發生在河南的「大學生抓16隻鳥被判刑10年」,證明司法之苛刻荒誕。我認為舉這個例子的都是豬隊友。那則新聞是一個經典反轉被打臉的失敗報道。原新聞充滿誤導,迎合底層情緒、弱者情緒。最終信息完整呈現,「大學生」實是有意捕捉獲利,依法而論,判罰不過分。


《河南法制報》這篇報道,與兩年前那則新聞的問題是近似的。比如標題強調「野草」,文內幾乎完全從村民的立場,突出「農田附近」「幹完農活回家順手采了三株」。這些表述,強化了新聞的內在衝突,卻也易造成誤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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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截圖


果然,後續報道來了。據4月20日中國之聲,案發的盧氏縣檢察院工作人員接受採訪,披露了偵辦細節,「當時秦某被森林公安查獲時,還有兩個同行的人,其中一個供述自己從2015年開始就以販賣蘭草牟利」。

儘管秦某在後續採訪中,仍否認「知道自己採的是什麼」及牟利動機,但檢察機關的邏輯鏈也不牽強。至少秦某不像很多評論者所刻畫的那般無辜。


反轉之勢已成。我當時想,評論員們的尷尬症都犯了吧。


▍二


然而,要證明秦某罪有應得,還有個重要前提,就是他採伐的蕙蘭的保護級別。


據《河南法制報》的報道,2016年8月29日,盧氏縣檢察院檢察官在查看兩法銜接信息平台上的這一行政處罰信息時,認為秦某已涉嫌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盧氏縣森林公安局應作為刑事案件立案偵查,遂發出《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盧氏縣森林公安局接到該通知書後,依法對秦某立案偵查,並順利移送起訴。


報道中另外一個信息是:「經河南林業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秦某非法採伐的蘭草系蘭屬中的蕙蘭,屬於國家重點保護植物。」


也就是說,秦某被追究刑責的一個必要條件,是蕙蘭屬於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而這一點,是得到了「河南省林業司法鑒定中心」背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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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接下來的進一步反轉,讓輿論炸了。

4月20日,國家林業局保護司相關負責人向澎湃新聞證實,目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官方只發布了第一批,蕙蘭不在其中,並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


同日,河南省林業廳辦公室工作人員經諮詢該廳保護處負責人後,回應澎湃新聞稱,河南省未修訂過河南省重點保護植物名錄,目前只有一批,於2005年公布。


河南省林業司法鑒定中心及盧氏縣司法部門的尷尬指數,一定已經突破100000+。


▍三


首先要相信國家林業局保護司在這個問題上的絕對權威。他們說蕙蘭不是國家重點保護植物,那當然必須不是。


來看看蘭科植物在我國野生植物資源保護中的地位是怎樣的。


被子植物中,蘭科是第二大科,僅次於菊科。中國是全球蘭科植物重點分布地區之一,有蘭科植物1300多種,其中約500種為中國特有。蘭科植物具有極高的科研、觀賞、藥用、生態和文化價值。這麼有價值的蘭科植物,在中國野生植物保護中,卻長期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


1975年,原國家林業部頒發《關於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珍貴樹種的通知》,列出了18種珍貴植物名錄, 未考慮蘭科植物;1984年,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發布了我國第一批《珍稀瀕危保護植物名錄》,共收錄了354種(含變種)珍稀植物,僅包括4種蘭科植物;1987年,國家環境保護局和中國科學院植物研究所出版了《中國珍稀瀕危保護植物名錄》(第一冊),在1984年保護植物名錄的基礎上進行了修訂,共收錄了389種, 但蘭科植物僅增加了2種;1992年出版的《中國植物紅皮書》,也僅列入7種蘭科植物;而國務院1999年正式批准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第一批)》中儘管包括了254種(或類群)保護植物,卻未包括任何蘭科植物。


這種不正常局面的直接後果,就是「蘭科植物的保護在我國尚缺乏法律依據。」


那麼,CITES附錄II又是怎麼回事?

CITES,即《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於1973年在華盛頓簽署。截止2013年10月2日,世界上大約5600種動物和30000種植物物種被列入《公約》三個附錄,分級管理。早在1975年,蘭科植物已被全部列入CITES附錄,國際貿易受到嚴格禁止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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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科植物整體列入CITES附錄II,這麼大一個科,管理難度當然很大。當時CITES的考慮是,不整體列入,麻煩更大。蘭科植物內部相似度很高,老專家也未必能很明確區分。乾脆整體列入,因為對普通人來說,把蘭科植物和其他植物區別開來,還是不難的。


中國珍稀野生植物的保護系統不止一個,「重點」名錄也很多。參照《中國珍稀瀕危植物信息系統》,就有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第一批)、《中國珍稀瀕危植物圖鑑》、中國生物多樣性紅色名錄(高等植物卷)、《中國植物紅皮書》、極小種群(狹域分布)保護物種、《中國物種紅色名錄》(植物部分)、瀕危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各省市區(地方)保護野生植物等。這些名錄有些部分是相互重疊的。


但在這些名錄中,可以作為執法依據的,是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第一批)。


CITES進入中國,對於相應附錄的保護品種,就應該有轉置程序。就陸生野生動物而言,非常清晰。依據林瀕發〔2012〕239號,「非原產我國的CITES附錄Ⅰ和附錄Ⅱ所列陸生野生動物已依法被分別核准為國家一級、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原產於中國的,按照國家重點保護名錄來,非原產於中國的,按照CITES附錄級別來對應國家重點保護名錄級別。水生野生動物,依據農漁發〔2001〕8號,複雜一點,也還清楚。


但是,對於CITES附錄的野生植物,正如國家林業局管理司的表態:目前相關法律條文,並沒有要求CITES附錄I和附錄II中的植物按照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監管保護。


是國家林業局無所作為嗎?顯然不是。


2001年,國家林業局啟動了全國野生動植物保護及自然保護區建設工程(2001-2050)。蘭花是工程15個重點保護物種之一。和蘭科植物並列的,是熊貓、朱?、虎這些大IP。

可是,為什麼在國務院批准的1999年第一批《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中,連一種蘭科植物都沒列入呢?蘭科植物不乏珍稀瀕危種類,難道找不出一個符合國家二級保護物種的代表嗎?


在《中國珍稀瀕危植物信息系統》網頁上,有一個《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第二批(討論稿)》。請注意,該討論稿中,蘭科植物是被整體列入的,其中相當一部分,包括盧氏縣案件的主角蕙蘭,被列為國家一級保護物種,而不是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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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討論稿」又是什麼來頭?


1999年,《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第一批)》經國務院批准發布之後,當年《植物雜誌》(99)5期,發表了當時在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任職的於永福的文章:《有關的說明》。作者很明確地講到了幾個事實:


《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是1996年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的配套文件;《名錄》是由我國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國家林業局和農業部共同組織制定的,共列植物 419 種和 13 類 (指種以上分類等級);包括蘭科、黃連屬、牡丹組等13 類的所有種 (約1300餘種) 全部列人《名錄》。


並且,「由於國家林業局、農業部對《名錄》所列物種的分管意見尚需協商,因此《名錄》將分批上報、公布。現經國務院批准公布的只是分管意見一致的《名錄》(第一批),共列植物 246 種和8類。其餘物種多屬經濟價值較高、資源破壞嚴重的種類(如人蔘、甘草、肉蓯蓉、五味子、蘭科……等),待兩部門協商分管意見後,將作為《名錄》(第二批)再上報國務院批准公布。」


也就是說,其實《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在最開始,就有一個完整版本,只是因為農林兩家「分管意見尚需協商」,才分批公布,第一批公布的就是我們現在看到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名錄版本。蘭科植物從一開始就被整體列入這個全本的名錄,但因為預定在第二批公布,所以其地位至今沒有法律效力,也缺少管理上的法律依據。


這足以解釋,為什麼第一批重點保護植物名錄,連一個二級保護的蘭科植物種類都沒有,因為蘭科本來就是成建制列入名錄的,何必再多此一舉?

恐怕當事人誰也想不到,這一協商,就是將近18年,迄今除了一個「討論稿」,並無下文。一個完整版本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被生生腰斬,原本因為格外重視而全科整體列入保護名錄、其中很多瀕危種類被列入國家I級重點保護的蘭科植物,在近二十年中失去了本應擁有的重點保護植物身份,失去了法律的護佑。這麼長時間裡蘭科植物所面臨的威脅及破壞,無法估量。


名錄腰斬的原因,語焉不詳,似乎只能從「分管意見」「經濟價值較高」兩組詞中,窺得一點奧妙。誰來擔負這個責任,時日既久,也難說清。不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規定,重點保護植物名錄,由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作為國務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商國務院環境保護、建設等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公布。從植物保護專業性的角度,林業部門的積極性,應該是不低的。


說句題外話,1999年之後幾年的中國林業,是一個大轉型大手筆的黃金時期,中國林業的幾大世紀工程,包括天然林保護工程、退耕還林工程、野生動植物保護工程,都在彼時奠基。然而,也就是在這段時間,中國林業主管部門的行政級別,卻從林業部,到正部級的國家林業局,再到副部級國家局。而原本副部級的國家環保局,卻一路躍升到環保部。可以肯定的是,在此過程中,林業部門在分管上的「協商」要價能力,不可能變強了。


名錄腰斬,蘭科植物保護缺少法律依據,但2001年後,作為野生動植物保護工程十五大重點保護物種之一的蘭科植物,無疑在林業系統內部,仍被視為重點保護植物對待。那麼,在這麼多年的執法實踐中,林業部門或者說蘭科植物,就陷入尷尬了。明媒正娶的夫人,活活被逼成了小三。


可以說,既成局面,對秦某,對蕙蘭,甚至對相關管理部門,都是不折不扣的悲劇——原本至少不必按這個劇本上演。悲劇的起源,則遠在18年前那場未竟的「協商」中。


但是,國家林業局又能向誰去喊冤呢?


▍四


盧氏縣或河南省,蘭科植物種類還有很多,我不相信都被按照國家重點保護物種「照顧」了。蕙蘭能被特殊對待,首先可能是因為它的「經濟價值」。參見2011年一則新聞:河南「信陽一農民盜竊178株蘭花價值百萬餘元被判10年刑」。君子無罪,懷璧其罪;敗也蕭何,成也蕭何。


從保護的角度,也不錯,值錢才容易被盜採,更值得投入警力和司法資源——假如蘭科植物確實被列入重點保護植物名錄,類似「選擇性執法」,恐怕也是必然和必要的。

宋金波:一樁小案件,打了一群法盲的臉


然而,無論是否合理,現實是,蘭科植物沒有被列入國家重點保護名錄,甚至也沒有像在海南省那樣,列入河南省級重點保護植物名錄。


據澎湃新聞報道,在盧氏縣,此前類似判例並不少。比如2015年8月,盧氏縣農民黃某,將採挖的蘭草在家中種植被查獲,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二年,並處罰金1000元;農民葉某甲、葉某乙,2015年11月準備將挖掘的蘭草帶回家種植被查獲,法院也均做出了相應判決。


尚無法確認前述個案是否都有河南省林業司法鑒定中心的介入支持。如果有,一個省級林業司法鑒定部門,會在蘭科植物是不是國家重點保護植物這個基本問題上犯錯,且一錯再錯,說業務能力不夠,幾乎不可原諒。但更不可原諒的是另一種可能,即所犯錯誤並非業務疏漏。果真如此,問題就大了。而在相當長時間內,河南省林業保護部門對連續幾個與蘭科植物保護相關的案件判決或毫不知覺,或有所了解而不聞不問,同樣難以想像。


河南省盧氏縣人民法院4月21日通報:「目前正在組織有關人員對案件的相關問題進行研究。將以嚴肅認真的態度依法妥善處理」。假如此前數案都是同類判案,那麼,需要重新研究的就不僅是秦某這個案件。此前數案的當事人,也理應有權提出新的訴求。


《河南法制報》最初的報道中,有這樣一句話:「村民王萍認為大家都沒有法律知識,森林警察應該給大家普及一下,以後多學點法律知識。」然而,在此案中,人們更可能明白的常識是,「大家」要普及法律知識,司法部門更要普及法治意識。


對不起,今夜我無法想念蘭花,我只能關心人類。


本文原標題《空谷有幽蘭,犯了尷尬症》


【作者簡介】


宋金波| 騰訊·大家專欄作者,資深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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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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