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桌上這四種情況要坐牢!五一假期聚會要注意
男子聚餐成植物人,買單者被索賠30萬
前不久,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聚餐飲酒後其中一人腦出血致殘的賠償糾紛。原告妻子向當時聚餐邀請人和最終買單者索賠30餘萬。
2014年3月14日晚,有人喊羅先生去一餐館吃飯。用餐過程中,羅先生突然不對勁了,整個人陷入意識模糊。醫院診斷髮現,羅先生主要是高血壓腦出血以及一些併發症。很長一段時間裡,羅先生近乎植物人。經過近兩年的治療,他才逐漸康復。
羅先生妻子得知,當晚參與聚餐的人都喝了酒。她認為自己丈夫也是因喝酒才導致病發,所以將當晚邀請丈夫聚餐的吳女士及最終買單的邱先生一起告到了法院。
酒後墜崖身亡,酒友擔責
林剛和吳輝是朋友。幾年前的一天,林剛在吳輝家喝酒。當時夜已深,吳輝打電話約朋友方強來接他和林剛。隨後,林剛幾人乘車出行,當行經一段山崖路時,林剛下車方便,不慎滑落山崖掉進水裡,溺水身亡。
事發後,林剛家人要求吳輝和方強承擔死亡賠償金等共計十餘萬元。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後,在法官調解下,方強和吳輝與死者家屬和解,共同給付死者家屬賠償款6萬元。
男子醉酒死亡,同飲者賠償
烏魯木齊市米東區人民法院向記者介紹了一起因醉酒死亡引發的賠償案。據調查,一家職業培訓學校負責人陳某在米東區某飯店設飯局,宴請周某、孟某等8人。周某不勝酒力,酒醉不醒,次日早晨,周某被發現因酒精中毒死亡。周某家人隨後將該培訓學校及參加飯局的7人全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賠償周某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11萬餘元。
法院審理認定,周某作為成年人,對酒精中毒死亡負主要責任,應承擔賠償責任的70%。組織飯局者陳某承擔20%的責任,其餘6名參與人共同承擔剩餘10%的責任,共計賠償周某各項費用3.5萬餘元。
4種勸酒情形要承擔法律責任
法官提醒,在參加宴請中,如果飲酒出事,有4種情況,勸酒者需承擔法律責任:
首先,是強迫性勸酒。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其次,是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第三,是未安全護送醉酒者。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最後,酒後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
是不是今天才明白這件事情?
勸各位在酒桌上一定要小心,
不要勸別人喝大酒,
否則你可能承擔想像不到的後果!
是朋友,請別勸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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