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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踐:我國古代處理法律與道德關係的做法與經驗

張踐:我國古代處理法律與道德關係的做法與經驗



中國人民大學張踐教授

我國古代處理法律與道德關係的做法與經驗


文/張踐


近日來,山東聊城的「辱母殺人案」引起了社會的高度關注。這個案子的本身涉及一些複雜的案情不在本文討論的範圍內,我們所關注的是因這件案例所引起的關於道德與法律建設的思考。


新華社2016年12月10日電:中共中央政治局12月9日下午就我國歷史上的法治和德治進行第三十七次集體學習。習主席在做總結髮言時指出:「要把道德要求貫徹到法制建設中,以法治承載道德理念,道德才有可靠的制度支撐,法律法規要樹立鮮明的道德導向,弘揚美德義行。」如何使法律制度與美德義行相協調,這是當前我們社會存在的一個非常重要的理論問題,涉及到依法治國和道德教育的順利進行。「辱母殺人案」之所以在社會上引發如此激烈的討論,原因也在這個地方。

古代中國社會在處理法律與道德關係速食麵的一些做法和經驗,值得我們深思和借鑒。漢代之後儒家思想取得了「獨尊」地位,社會道德教育和法制建設都是在孔子「德政」思想指導下總體設計的。概括地說,儒家的社會治理思想包含德導、禮齊、法治三個層次。孔子說:「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論語·為政》)用道德教育人民,用禮樂約束人民,最後對於大逆不道者則繩之以法。道德通過中性的「禮」和剛性的「法」貫徹到社會的各個方面,其中「禮者,法治紀綱也」,「禮」是中國的法哲學原理,是建立法律制度的指導者,法律則是保護道德與法律的。


在使用法律進行制裁的時候,要盡量考慮符合禮樂制度,符合人情。《禮記·王制》規定:「凡聽五刑之訟,必原父子之親,立君臣之義,以權之意論輕重之序。慎測淺深之量,以別之。」按照人倫禮法的要求,父子之間、君臣之際,所發生的案件處理起來就有所不同,以便達到在社會上宣揚父子之親,君臣之義的目的。比如在古代,父子之間發生了鬥毆、兇殺,處理起來就完全不同。《孝經》規定:「五刑之屬三千,而罪莫大於不孝。」在古人看來,父母對於子女有養育之恩,不同於常人,因此凡是侵犯父母的行為,都要格外嚴懲。《禮記·檀弓上》記載「邾婁定公之時,有弒其父者。有司以告,公瞿然失席。曰:『是寡人之罪也。』曰:『寡人嘗學斷斯獄矣,臣弒君,凡在官者,殺無赦;子弒父,凡在宮者,殺無赦。」也就是說對於臣弒君,子弒父,不問緣由,一率殺無赦。


在儒家經典指導下建立的中國古代律令,對於不孝獄判罰比之其他案件嚴厲得多。唐律規定:「諸謀殺其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絞。」《元史·刑法志》規定:「諸子孫殺其祖父母、父母者,凌遲處死。」即使子女、孫子女沒有動手,但因父母對子孫不滿而自盡,也要處以死刑。清律規定:「凡子孫不孝致祖父母、父母自盡,如審有觸忤干犯情節,以致忿激輕窘迫自盡者,即擬斬決。若無觸忤情節,但行為違反教令,以致抱忿輕生自盡,但擬絞侯。」對於那些毆打、辱罵父母、祖父母的人,《唐律·斗訟》規定:「罵祖父母、父母者,絞。」但是反過來,父母對於子女傷害甚至致命者,政府的判罰則要輕微得多。北魏律規定:「父母憤怒以刃器殺子孫者徒五年,毆殺者徒四年。」(《魏書·刑法志》)唐律規定:「故殺子孫,毆殺者徒二年,刃殺者徒二年半。」(《唐律疏議》二十二)這種不對等性是考慮到,父母對於子女、孫子女都是疼愛有加的,既是下手過重也是出於「恨鐵不成鋼」的好心。如此在「禮」的指導下建立的法律規定,充分考慮了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血緣親情,符合人心國情,才是法學家們追求的「良法」,能夠得到社會公眾的認可,在歷史上長期實行。


關於血親復仇,中國古代也有很多案例。先秦時期,血親復仇似乎較為普遍,如《禮記·曲禮》云:「父之仇,弗於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遊之仇,不同國。」儒家的孝道不僅包括孝養孝敬、承意守志、慎終追遠,還包括維護親人的安全與尊嚴。進入戰國、秦漢時代,法家思想逐漸佔據主要地位,法律開始嚴格限制血親復仇。如《法經》規定:「為私鬥者,各以輕重被刑大小」,嚴禁私人復仇。秦末劉邦與關中父老「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但東漢時期,因為儒術大行,《禮記》的「父仇不共戴天」理念風行天下,血親復仇屢屢發生,依律應問斬,但執法者往往法外施恩,很少判處復仇者死刑。東漢末年曹操明令禁止私人復仇,於東漢獻帝建安十年令:「不得復私仇。」唐朝律法寬鬆,但依然嚴格限制血親復仇,父親祖父被人毆打,子孫還擊,對方輕傷以下,無罪;對方重傷,減罪三等;對方死人,仍要處死。後來,柳宗元寫了《駁復仇議》,針對一樁復仇案發表了深刻的見解。武則天當政時,同州下邽人徐元慶之父徐爽,被下邽縣尉趙師韞殺害。後趙師韞入朝為御史,徐元慶則更姓易名,在驛站之中充當僕役。過了很久,趙師韞恰好住在這個驛舍中,徐元慶便趁機親手殺死了他,然後,投案自首。


在維護儒家宗法「血親復仇」的孝道和國家「殺人者死」的律令之間如何處理?柳宗元認為:「《春秋公羊傳》曰:『父不受誅,子復仇可也。父受誅,子復仇,此推刃之道,復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斷兩下相殺,則合於禮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愛死,義也。元慶能不越於禮,服孝死義,是必達理而聞道者也。」如果其父無辜被殺,可以復仇而且應該被判無罪;如果其父是被國法所誅,不應該復仇,殺人者應該處死並不許表彰。這就奠定了對於血親復仇既符合儒家倫理,又符合民心國法的處理原則。宋律基本繼承唐律,元朝法律傾向於允許血親復仇。明清律承唐宋法,在復仇問題上充分考慮情、理、法關係:父親祖父被殺,子孫如果當場殺死對方,無罪;子孫如果是事後復仇,處以杖六十。

但是,今天我們國家的法律體系,不少內容是從西方學來的。在學習西方法律制度的時候,在有些方面我們沒有充分考慮中國與西方國情、文化上的巨大差異。西方文化有古希臘、古羅馬法治的傳統,又有羅馬帝國「兩希文化」合流的背景,特別是基督教文化,對於西方世界法律體系的產生具有無與倫比的重要性。近代西方實行的「政教分離」運動,其本來意義是政府與教會的分離,而非政治與宗教的分離。因為西方現代化國家政治、法律體系的建構,實際是建立在基督教文化的基礎上,這一點我國的學者沒有充分注意,其中就包括法律思想。西方現代政治法律制度的思想基礎,是以個人主義為核心的自由主義,其理論基礎就是「個人管個人,上帝管大家」。他們把社會設想成一個「生人社會」,「理想」的說法是「公民社會」。在這樣的社會中,親情倫理不再法律考慮的範圍之內,法官只看重產生的客觀影響。


比如上述我們所提到的父子傷害的案例,在現代法律體系中都稱之為傷害罪,只考慮傷害的嚴重程度,不考慮受害者和施害人的身份。這在西方是符合基督教倫理的。《聖經》說:「愛父母過於愛我的,不配作我的門徒。」(《馬太福音》10:37)在西方世界中,對於上帝的愛是最根本的誡命,而對於父母的愛是第二位的,因此西方人親情淡漠,不把維護孝道當成法律應當保護的重要道德。


2017年03月26日,人民日報評論辱母殺人案:《法律如何回應倫理困局》。該文指出:「法律的社會功能是什麼?可以說,法律不僅關乎規則,還關乎規則背後的價值訴求,關乎回應人心所向、塑造倫理人情。此案在半年過後掀起輿論波瀾,正是因為其中蘊含著許多人的倫理訴求和情感訴求。」我個人認為,在關注法律規則與價值訴求的同時,我們應當更加關注兩者的關係,以中華文化為本位建立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學體系,通過進一步的立法、修法、釋法行動,使法律與道德緊密銜接起來,使法律成為道德的制度支撐,通過法律來弘揚美德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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