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才是保護婚內財產最簡單有效的方式!
在日常法律業務中經常有人諮詢:結婚後購置的房產無論登記在誰的名下都應該算作夫妻共同財產了吧?即使日後發生婚姻危機也不會影響財產分配了吧?是的,面對這樣的問題我們可以給出肯定的回答。但是婚後也有「房」不勝防的情況出現,恐怕想要分配房產時,房產已落入他人之手。
近期剛辦理的一個典型案件:某夫妻結婚四年,已經有了孩子。男方是學經濟的,平時喜歡研究投資,女方是某研究所的工作人員。雙方名下有一套房產,婚後共同出資購買,登記在男方一人名下。男方嫌棄單位工資低,辭職後自己投資了一個酒廠的項目,前兩年酒廠經營效益不錯,確實嘗到了下海的甜頭。但因為最近幾年政府抓廉政,導致公款消費大輻度減少。酒的行業受到很大影響,但男方對自己的投資很看好,所以酒廠不盈利的情況下,一直在負債經營。最近因為男方實在跟別人再也借不到錢了,就瞞著妻子把自己家的房子拿去抵押貸款了。直到債主逼上門來,女方才知道男方瞞著自己把房子抵押了。除了男方投資失誤這件事外,雙方的夫妻感情還是很好的,尤其是目前孩子還小,女方更不可能因為這件事跟男方離婚了,女方是既氣憤又糾結。
女方原想通過撤銷抵押權的訴訟確認抵押合同無效,沒想到男方早已向抵押權人出具了離婚的相關手續,證明房產是男方自己的,抵押權人也進行了基本的審核義務,以善意取得的方式獲得的抵押權合法有效。因為《物權法》保護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抵押權,所以女方也無法抗辯,為了維持完整的家庭,女方不得不配合抵押權人變賣房產,即使房產變賣仍有三十餘萬債務無力償還。辛苦努力了好幾年買來的房子,被債主主張權利後,一家三口變得無家可歸了。
《婚姻法》確實規定了婚後共同出資購房,房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但是法律具有滯後性,往往不能涵蓋現實生活中出現的所有狀況。從律師的角度來說,最好的保護就是事前的防範。如果當初買房子時,是登記在雙方的名下,夫妻任何一方想獨自用房子做抵押,是無法實現的。另外,在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時,另一方無需經過對方的同意就可以獨自出售。目前,在有些地方的房產部門會要求過戶時,要配偶另一方到場,但畢竟全國並未完全統一實現。所以,這對於配偶另一方來說,風險也極大。最佳的方法是,共同的財產,要有共同署名。
有人還會說:即使有共同署名,另一方仍然向貸款機構出具偽造的離婚材料,同樣可能將房產抵押,結果還不是什麼都得不到。的確,不排除這種情況,但不動產登記情況是房屋權屬的最直接顯示,這時發放貸款的銀行或個人看到房產證登記夫妻雙方的姓名,就有義務向另一方進行實質審核了。假如貸款人未盡審核義務獲得抵押權,貸款人也不再是善意第三人,抵押權就有可能被法院判決撤銷了,從而保護夫妻一方的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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