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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D列印開始影響外太空並挑戰知識產權制度

OFweek36D列印網訊3D列印技術逐漸成熟並被普及應用,人們運用該技術已經列印出各類模型、樂器、整隻AK47步槍、飛機零部件、電器、甚至食物。今天,這項神奇的技術對於普通民眾而言已不再是遙不可及,商用3D印表機售價大幅下降,在未來,3D列印的應用前景極可能會超乎我們的想像,並給我們的生活帶來極大的便利和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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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此同時,3D列印技術的廣泛應用亦會給知識產權保護帶來新的挑戰。而由於國際外層空間法與知識產權法立法宗旨的不同,在外層空間中使用3D列印技術,將使得尚未解決的外層空間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更為複雜。接下來小編將基於3D列印技術在外層空間活動中的應用前景,提出可能引發的具體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探討合理、可行的解決方式。


一、3D印表機在外層空間的應用

美國科幻作家羅伯特?希克利在小說《萬能製造機》中描繪過這樣的一幅場景:人們要到太空生活需要2305種不同的物品,但要在飛船中塞入所有東西是不可能的,幸好有一台「萬能製造機」,只要按下按鈕,對著機器吩咐「我要硬鋁螺帽,直徑為4英寸」,機器閘板便會緩緩打開,眼前就會赫然出現一個閃光發亮的螺帽;此外,要做出燈泡、口香糖、手錶、沙拉醬等也不在話下。只要有相應的圖紙,3D印表機就能充當小說中「萬能製造機」的角色。今天,在太空中使用這一「萬能製造機」已不再是科幻小說,而是已經成為現實。


在外層空間使用3D列印技術主要有兩方面的益處。第一,外層空間活動非常昂貴,每運送1磅的器材進入外層空間就要花費1萬美元的成本;而由於飛行器設計和發射火箭運載功能的限制,即使不計成本,能運載進入外層空間的器材也十分有限,難以滿足宇航員在緊急時候對於空間物體,尤其是空間站進行維護和維修的需要。一旦缺乏必要的工具、零部件或設備,宇航員的工作將不得不中止,只能等待下一次發射再將貨物運至太空。3D列印技術為這些問題的解決提供了很好的途徑:只要將3D列印設備和相應原料運送至空間站,宇航員就能根據圖紙將所需的物件列印出來,從而大大提高工作效率並節省成本。第二,由於在外層空間不受重力影響,這項技術在外空的運用也將徹底顛覆傳統結構設計、製造、建築等多個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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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3D列印技術對開展外層空間活動有諸多助力,美國、歐洲空間局和中國等國家和地區已經開始著手將3D列印技術應用於外層空間活動。2014年9月,首台試驗3D印表機已被美國送入空間站,並於11月25日列印出第一件物品。但如何在進行外層空間活動的過程中最大限度地發揮3D列印技術的作用,依然需面臨著列印材料創新等技術挑戰。然而,在外層空間開展3D列印活動面臨的挑戰不僅存在於技術層面,也存在於法律層面,尤其是在知識產權保護領域。


二、外空3D列印的知識產權問題


3D列印技術的發展已然為知識產權的保護提出了新的問題。若在外層空間中進行3D列印,由於外層空間的特殊性,問題則變得更為複雜。


(一)3D列印的知識產權問題


3D列印實現了立體物體和數字信息之間的互相轉化。利用3D列印技術可根據計算機輔助設計圖紙(Computer Aided Design,CAD)②列印出具體的實物,這種行為可能侵犯3D列印模型權利人的著作權或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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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D列印可引發的著作權問題


由3D列印引發的著作權爭端已有先例。設計師烏爾里希?施瓦尼茨(Ulrich Schwanitz)創作了彭羅斯三角形(Penrosetriangle)的立體模型並將這一模型上傳至可供設計師直接販售不同材質3D列印作品的Shapeways網站。不久以後,Thingiverse網站用戶名為artur83用戶即向該網站上傳了彭羅斯三角形的CAD文檔,並聲稱這一文檔是依據烏爾里希?施瓦尼茨的設計而編輯。如此一來,任何人都能夠輕而易舉地獲得這一模型的CAD文檔並用3D列印設備將其列印出來。


根據美國《數字千年版權法案》(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在遇到著作權爭議時,網站應作為上傳者和著作權權利人之間的「信使」: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上傳文檔,但若權利人反對上傳該文件至這一網站,則可以通知網站刪除文檔;網站收到權利人的通知後則必須刪除這一文檔,並告知上傳者;上傳者可選擇接受刪除或進行申訴;若上傳者選擇申訴,則應告知網站上傳文件並未侵犯任何人的著作權;網站再將上傳者的意見告知權利人,權利人可選擇接受上傳文件未侵權這一認定或控告上傳者。施瓦尼茨於是向Thingiverse網站發出刪除文檔的請求,該網站也應要求刪除了文檔。儘管如此,大眾需求最終使得施瓦尼茨決定向公眾開放自己的設計並撤回了刪除文檔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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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一事件中,認定侵權需滿足兩個要件。首先,彭羅斯三角形模型受著作權保護;其次,編輯CAD文檔的行為侵犯了原物體著作權人的著作權。第一個前提的驗證較容易,在有著作權法的國家幾乎都有具體的法條或大量的案例設定標準來衡量一個物體是否滿足受著作權保護的條件。而第二個前提是否能滿足,則取決於該行為是否屬於著作權法中的「複製」。傳統著作權法上的「複製」是指將作品從二維向三維轉化。該轉化是否屬於著作權法上的「複製」,很多國家著作權法予以肯定。但中國著作權法對此未做明確規定。3D列印行為與傳統意義上的「複製」以及某些國家著作權法中所肯定的從二維到三維的複製有所不同。


儘管3D列印複製了「模型」或「設計」等智力成果,但由於3D列印出的實物會因列印使用的材料不同而各異,而「使列印物品質量之間有著重大或本質區別」,因此,「對於3D列印而言,其複製的仍然只限於傳統著作權『複製』表達形式,而非列印後形成的實物」。總之,不能籠統地認為3D列印是著作權法上的「複製」,而應將其看成是著作權法上的「複製」與一般意義上的「製造」兩個行為的融合。」33-34可見,在何種情況下3D列印構成「複製」而侵犯著作權的問題仍有待解決。為了平衡權利人的權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知識產權法均設有限制權利人許可權的制度,在著作權法中即表現為「合理使用」。


《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第10條對「合理使用」進行了規定,認可「引文」、為「教學解說」等目的使用作品的行為不侵犯著作權。因此,「合理使用」的一個基本特徵是其範圍只限於無形的知識產權。而3D列印出實物既涉及無形財產又涉及有形財產,即使該行為是為個人使用且並非出於商業目的而做出,將其納入「合理使用」的範疇仍將嚴重侵害著作權人的利益。


因此,不應籠統地將3D列印行為認定為「合理使用」,而應區分不同的狀況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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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D列印引發的專利問題


若未經權利人許可根據受專利法保護物體掃描或編為CAD文檔,直接3D列印出物品或將該文檔上傳至公共網路平台,則可能面臨著專利侵權訴訟。美國法區分了專利直接侵權和專利間接侵權,似乎更有利於調整3D列印的問題。依據美國專利法,專利直接侵權指「任何人在美國境內,在專利期限內,未經許可而製造、使用、許諾銷售或銷售受專利保護的發明」的行為;而專利間接侵權的行為則包括:


第一,積極引誘和教唆他人侵犯專利權;


第二,許諾銷售或銷售受專利權保護的機器的組件、製造品、物品的組合或合成物,或許諾銷售或銷售專利方法中使用的材料或設備,


若上述物品構成該發明的重要部分,而且明知上述物品是為用於侵害專利權而特別製造或特別改造,也明知上述物品並不是用於基本不構成侵害用途的生活必需品或商品。因此,3D列印可能涉及的專利直接侵權行為有以下幾種情況:


(1)未經權利人許可依據受專利保護的物體編出CAD文檔並據此3D列印出物品,則文檔的編輯者為專利直接侵權人;


(2)網站依據他人上傳CAD文檔列印出物品出售給消費者,則該網站的行為構成專利直接侵權;


(3)消費者自行在網站上下載CAD文檔列印出物品,則消費者是直接專利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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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在上述第(2)、第(3)種情形下,文檔的編輯者並未親自列印出物品而構成專利直接侵權,但其行為可能構成美國專利法中的「引誘」侵權等間接侵權行為;同樣,在上述第(3)種情況中,網站也面臨著因間接侵權而被起訴的風險。在美國,雖然3D列印涉及的專利權問題似乎已能適用現有的法律,但在實踐中依然存在著大量問題,從而引發大量的法律訴訟,且難以保障專利權人的權益。因此現行專利法仍有待修訂[4]。這些問題同樣存在於其他國家。對於未引入間接侵權理論的國家,3D列印專利侵權的認定則更加困難。


(二)外空3D列印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新挑戰


在外層空間使用3D列印已被各空間強國列入議程。未來,進入外層空間的宇航員與太空遊客可能在外層空間中進行創作、編輯CAD文檔,也可能從各類網站下載CAD文檔並在外空中列印出物品。由於外層空間具有由國際空間法確立的特殊法律性質,與地球上各區域有本質區別,因此這些活動均對知識產權保護提出了新的衝擊。如宇航員或太空遊客在外層空間向某網站上傳受著作權或專利保護物品的CAD文檔,該行為是否構成侵權?若是,侵權行為發生地該如何認定?又如宇航員或太空遊客在外層空間大量3D列印受知識產權保護的物品,是否構成侵權?若是,又應依據哪國法律處理?要解決這些外層空間3D列印知識產權問題,其核心在於有效協調國際空間法與知識產權保護之間的衝突。


1.外空活動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挑戰


國際空間法是國際公法的一個分支,其基本原則由1967年1月27日《關於各國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包括月球與其他天體活動所應遵守原則的條約》(以下簡稱《外空條約》)、1968年4月22日《營救宇宙航行員、送回宇宙航行員和歸還發射到外層空間的物體的協定》、1972年3月29日《空間物體所造成損害的國際責任公約》、1975年1月14日《關於登記射入外層空間物體的公約》(以下簡稱《登記公約》)以及1979年12月5日《關於各國在月球和其他天體上活動的協定》這五大國際條約所奠定。這些條約確立了外層空間的法律性質。根據國際外層空間法,外層空間,包括其中的所有天體,不屬於任何一個國家,並且國家也不能對這些區域主張主權,對外層空間以及包括月球在內的所有天體的開發和利用都應以所有國家的共同利益為目的。由此可見,外層空間的法律性質與領土、領空等處於一個國家直接管轄之下的區域的法律性質有很大差異。

3D列印開始影響外太空並挑戰知識產權制度



與國際空間法相對,知識產權法屬於私法的範疇。儘管知識產權法保護的智力成果種類繁多,但是所有的知識產權都具有地域性。知識產權的地域性特點與外層空間「無主權」狀態之間的衝突是外空知識產權保護困難的根源所在。在領土、領空等國家具有絕對權力的區域中,國家能夠以法律形式對其主權範圍內的人、物和其他權利進行保護。但在外層空間中,國家的主權無法得以延伸,因而對於知識產權的保護很難實施。

2.實現外空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


主要的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確立了知識產權保護的一些基本原則。儘管這些國際公約均未明確規定外空知識產權的問題,但設立的基本原則對於締約國的外空知識產權保護也有效力。除了基本原則之外,公約中有些規定與外層空間活動亦有緊密聯繫,其中最為主要的有三項規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5條之三中對於交通工具臨時過境的規定;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公約》第8條關於信息網路傳播權的規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5條(A)(2)中有關強制許可的規定[6]。儘管國際知識產權法的原則和一些特殊規則可適用於外空知識產權的保護,但一方面,可適用的規則太少;另一方面,外層空間的法律地位較為特殊,國際知識產權法的普遍性規定並沒有針對性。因此,總的來說,知識產權法並不能為知識產權法與外層空間法之間衝突的調解提供良好的渠道。


儘管外層空間以及其他的天體從法律性質上看均屬「非交易地」,但是人類進行外層空間活動必然會通過一定的媒介,即空間物體才能得以實現。根據國際空間法,空間物體與國家管轄權之間有著重要聯繫。《外空條約》第8條規定:「凡本條約締約國為射入外層空間物體的登記國者,對於該物體及其所載人員,當其在外層空間或在某一天體上時,應保有管轄權和控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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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見,國家應對其登記的空間物體和該空間物體上的人行使管轄權和控制權,而無論相關外空活動是政府活動還是非政府的活動。國際空間法賦予空間物體登記國以管轄權,而登記國一般應是空間物體的發射國或發射國之一。根據《登記公約》,「發射國」指「一個發射或促使發射空間物體的國家」或「一個從其領土上或設備發射空間物體的國家」,若一項外層空間活動中有數個符合條件的發射國,則由各發射國共同決定應由哪個國家對此項活動涉及的空間物體進行登記。總之,外層空間法將空間物體以及其中的人員以登記的方式與國家管轄權聯繫起來,這為解決知識產權法地域性的特點與外層空間特殊法律地位之間的衝突提供了一條化解途徑。


國際公法上的國家管轄權指對於涉外問題,國家以立法、司法、執法等形式調整或影響相關人、物、行為或事件的權利,包括立法管轄權和司法管轄權兩類。只要國際管轄問題得到肯定,則爭端應「由管轄國何地、何類及何級法院受理,純粹是一國國內法的問題,應按照該國的司法制度來決定」。若一國國民在另一國登記的空間物體中為侵犯知識產權之行為,導致登記國管轄權與國籍國的屬人管轄權之間的衝突,則可依據國際私法規則處理該知識產權糾紛9-10。一般來說,選擇準據法的依據並非為侵權行為地,而是侵權結果地。因此,若侵權結果發生在地球上,則可根據侵權結果地法律來解決糾紛。若侵權行為及結果均發生在空間物體上,則應結合空間法規則來判斷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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