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傳互聯網醫療徵求意見稿 互聯網醫院要遭滑鐵盧?
日前,一份國家衛計委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徵求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和關於推進互聯網醫療服務發展的意見(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下稱《意見》)在網上熱傳。《意見》對互聯網診療活動准入、醫療機構執業規則、互聯網診療活動監管以及法律責任做出規定。
《意見)提到,出台的目的是「規範互聯網診療活動,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另外,文件明確了「互聯網診療活動」的定義:利用互聯網技術為患者和公眾提供疾病診斷、治療方案、處方等服務的行為。
至於互聯網診療活動的範圍,《意見》也給予了界定,只有「醫療機構間的遠程醫療服務和基層醫療機構提供的慢性病簽約服務」才能進行互聯網診療活動,其他形式的互聯網診療活動「不得開展」。
《意見》還明確規定了互聯網診療活動的准入前提。其中,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療機構,「不得使用互聯網醫院、雲醫院、網路醫院等名稱」,而「應當使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名稱。」而事實上,目前幾乎所有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療機構都稱自己為「互聯網醫院」「雲醫院」或「網路醫院」,單單就這一項,就會對目前已獲批的互聯網醫院產生強大衝擊。
此外,《意見》要求,此前設置審批的互聯網醫院、雲醫院、網路醫院等,設置審批的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本辦法發布後15日內予以撤銷,並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對其互聯網診療活動實施管理。
在互聯網診療活動的對象上,《意見》明確,醫療機構不得對首診患者進行互聯網診療活動,並要求「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時,不得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等特殊管理藥品處方」。
值得一提的是,《意見》還界定了互聯網診療活動的監督管理主體——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互聯網診療出現醫療糾紛該如何處理?《意見》也作出相應規定。
第三十三條載明,醫務人員經醫療機構統一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發生醫療糾紛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作侵權責任法》及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意見》同時指出了違規違法行為的範疇,未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備案、未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核定相應診療科目、使用未取得合法執業資質人員,擅自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未建立互聯網診療活動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管理制度的等,「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立即改正;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附《關於徵求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和關於推進互聯網醫療服務發展的意見(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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