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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典故|古代獄吏何以貴?

獄吏,顧名思義,就是舊時管理監獄的官吏。乍看起來,獄吏的確是沒官沒職,無品無級,也就是些不起眼的小辦事員而已。但實際生活中,由於特定的職業及時代限制,獄吏的管理許可權可謂不可小覷。

在犯人進入監獄之後,諸如住什麼條件的牢房、提供什麼樣的飯菜、和哪些人關押在一起,等等,這都是獄吏能夠自由裁量的。在缺乏有效的監督制約下,獄吏完全可將手中的權力變成一種合法傷害權,冠冕堂皇地給犯人設置各種關卡,讓犯人吃苦。這種用權成了弄權,使得獄吏在條件優越的犯人身上有利可圖。

按照現代法治觀念,即便是面臨著嚴厲刑事制裁的被告人,其基本人身權利、訴訟權利還是應該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的。但是在古代,自犯人下獄的那一刻起,其就成為被管理乃至被專政的對象。因為入獄就意味著失去了人身自由,成為了獄吏的「獵物」。尤其是對於觸犯謀反等重罪之人,一旦坐實,後果可想而知。會讓獄吏有恃無恐。對曾經高官厚祿、家產殷實之人,會使出各種手段,從其身上榨取油水。

錢能轉禍為福,因敗為成,危者得安,死者得生。不可否認,古往今來,金錢在人們生產生活中發揮著巨大作用,也驅動著人們竭力去獲取和佔有。這本無可厚非。但對錢的追求,手段必須正當,用途必須恰當,這是底線問題。古代獄吏身為國家公職人員,本該恪守廉潔從政的底線,但到了現實之中,卻是利用法律和制度的漏洞,唯利是圖,將當事人變成了任意敲詐勒索的對象。尤其惡劣的是,在有了錢的收買和催化之後,獄吏搖身一變,演起了辯護人的角色。

故而,「獄吏之貴」的典故對當代的司法者而言,仍有啟示作用:用權但絕不能弄權,管人但絕不能整人,愛財但絕不能貪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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