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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昨廢除「通姦罪」,女作家之死終於有了公道說法


昨天,在「司法改革」有關會議上,台灣的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條文修正提案,出席委員無異議通過決議廢止通姦罪。女作家林奕含之死,林父忌憚女兒被師母控告妨害家庭,而不敢控告狼師誘姦性侵的憾事,未來將不再發生。


本號曾報道過此事,請看:台灣討論廢除「通姦罪」,其實大陸早沒有了!



台灣昨廢除「通姦罪」,女作家之死終於有了公道說法


參加司法改革會議的委員


昨天的會議通過決議內容,「廢止『形法』第239條。未來修法時,若因故無法立即廢止,應即刻刪除『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回歸『刑事訴訟法』『告訴不可分』原則的適用。」


台灣的刑法第十七章「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此為「告訴乃論」之罪。

女作家林奕含之死,爆發補習班名師陳星多年前涉及誘姦林女,據了解,林父原本有意提告,因林女與陳師發生性關係時已年滿16歲,且可能出於自願與老師不倫戀,反被師母控告妨害家庭(通姦),被迫放棄提告。



台灣昨廢除「通姦罪」,女作家之死終於有了公道說法



遺像為女作家林奕含


昨天會議討論時認為,通姦罪的存在,是性別平權意識尚未發展,性平法制多有缺漏的年代,有保護弱勢配偶的功能,但現今台灣已有《家庭暴力防治法》與《性侵害防治法》,以及《民法》親屬篇就夫妻財產制、離婚有責與破綻主義、子女之監護,均已經符合性別主流化的標準,並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親權行使的依歸。因此,以刑罰權介入私人關係的通姦罪,正當性薄弱。


台灣昨廢除「通姦罪」,女作家之死終於有了公道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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