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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銀行涉案30億,有史以來第一大「飛單」案疑似窩案

涉及幾十億元資金的虛構理財產品案


背後凸顯金融漏洞

民生銀行涉案30億,有史以來第一大「飛單」案疑似窩案



民生銀行 「飛單」迷局

本刊記者/陳煒


本文首發於2017年5月1日總第802期《中國新聞周刊》


4月21日,民生銀行北京分行航天橋支行門庭冷落,一改往日的繁忙景象。大廳中傳來哭泣聲和辱罵聲,幾名工作人員獃獃地站在那,無所適從。


此前,4月18日晚,民生銀行董事會發布緊急通知,稱民生銀行總部發現本行航天橋支行存在嚴重違法行為,並向公安部門報案。


民生銀行董事會稱,該行針對此案已設立內部調查工作組,保證用最短的時間,配和公安部門徹查此案,維護受害人權利,解決社會各方訴求,依法承擔相應責任,並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切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維護廣大投資者權益。


公安機關在進行調查時發現,民生銀行北京分行航天橋支行行長張穎夥同他人,私自銷售非本行理財產品,涉案金額高達30億元人民幣,構成對投資人的重大危害,是有史以來第一大「飛單」案


最新消息顯示:民生銀行北京分行航天橋支行行長張穎、副行長肖野、投資經理李亞慧和其餘三名涉案員工均被公安部門控制,接受調查。


據知情人透露,目前,參與談判的多名投資者代表與民生銀行高層談判的結果是:最晚在7月底以前解決投資者的初始投資款(其中需扣除之前曾投資同類產品的所得利息)。


最近兩年,理財和代銷業務、交叉金融業務的防控風險已經引起監管層關注。在4月21日的銀監會一季度經濟金融形勢分析會上,銀監會主席郭樹清強調:在規範理財和代銷業務方面,要首先規範銷售行為,充分披露產品信息和風險,嚴格落實「雙錄」(指錄音錄像);在規範交叉金融業務方面,要落實穿透原則,根據基礎資產性質足額計提資本和撥備,不得對新開展的同業投資業務實施多層嵌套。同時,完善流動性風險管理,將交叉金融業務等納入流動性風險監測範圍,定期開展壓力測試,合理控制期限錯配水平。


案情

4月18日上午,一位女性投資者來到民生銀行北京分行航天橋支行的某服務窗口,拿出紙質版的合同稱要兌付到期產品。該窗口櫃員看完合同後,否認該行發行過這種理財產品。


據悉,該女性投資者幾天前就被告知,該理財產品並非民生銀行發行。據估計,有近50位私人銀行客戶在航天支行購買了這一款名為「非凡資產管理保本第158期私銀款」的保本理財產品


據知情人透露,4月17日晚間,民生銀行北京分行航天橋支行副行長肖野及三名員工就已經被公安機關帶走。


隨後,民生銀行30億理財「飛單」案引發社會關注。


「張穎案撲朔迷離,坊間傳聞說,民生銀行在兌付某客戶商業票據的時候,發現了假章,並根據假章線索進行調查,發現了大額 『飛單』內幕,並立即報警。但也有傳聞稱,最先發現『飛單』的,並不是民生銀行,而是一名投資者,這位投資者通過理財登記編號進行查詢,發現民生銀行官方的理財產品資料庫中,並沒有該投資者在航天橋支行進行投資的該期『非凡』系列理財產品,意識到被騙,繼而報警。」民生銀行公司銀行部員工李敏告訴《中國新聞周刊》。


據悉,民生銀行北京分行航天橋支行行長張穎夥同其他工作人員,向該支行鯨鑽高爾夫俱樂部100多位私行客戶和其他沒有達到私行標準的高端客戶推薦「非凡資產安贏」等「非凡」系列理財產品。


《中國新聞周刊》調查發現:要購買該理財產品,根據《理財產品業務實施細則》,投資者需要事先簽署《中國民生銀行理財產品說明書》《中國民生銀行理財產品協議書》《中國民生銀行理財產品轉讓協議》《交易資金監管協議》四份協議。


據媒體報道,《中國民生銀行理財產品轉讓協議》的簽署,主要是因為先前投資該理財產品的投資者因為資金緊張,願意將到期利息全部兌付給接盤者,因此,張穎以高息低險為由,將非本行理財產品在私行客戶和高端客戶當中進行銷售,並在銷售過程中,所有的合同文書都加蓋了「中國民生銀行北京航天橋支行儲蓄業務公章」,除了《中國民生銀行理財產品說明書》以外,所有的協議都有受讓人和轉讓人的手寫簽名。


但是,該理財產品從未在民生銀行總行備案,通過官方渠道無法追查投資資金的具體流向。這意味著民生銀行對此類理財產品毫不知情。民生銀行北京分行航天橋支行行長張穎私自使用公章,已經構成越權。


「『飛單』就是銀行工作人員利用投資者對銀行的信任,賣不屬於銀行的理財產品,從中獲得高額的傭金提成。對於投資者來說,因為投資資金失去了銀行的背書,因此面臨著巨大的風險。」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教授李正輝告訴《中國新聞周刊》。民生銀行航天橋支行行長張穎的行為,已經構成了「飛單」,需要民生銀行內部監管部門聯合公安部門對資金流向進行查明。

「航天橋支行行長張穎給客戶的商業票據上蓋假章,這件事發生的概率並不大。客戶的銀行承兌匯票在簽發的時候,一定要使用航天橋支行的公章,如果張穎在銷售非本行理財產品的時候,都能夠拿到公章,說明越權已經產生,她沒有必要再刻一個假章。」李正輝告訴《中國新聞周刊》。


李正輝表示,銀行的資金往來渠道清晰,如果張穎發現非本行理財產品的資金無法收回,她不可能從票據業務上隨意挪動資金。因此,坊間傳聞的「蘿蔔章」和銀行承兌匯票造假,可信度並不高。


如果存在票據造假……涉案金額不可能30個億,除非整個民生銀行北京分行都在造假。」民生銀行公司銀行部員工李敏告訴《中國新聞周刊》,民生銀行的經營流程和風控體系較為嚴密,「一般支行如果存款少了1個億,支行的行長就要受到懲罰,如果在商業票據上做30億的假,這麼大的資金流異常,北京分行不可能不知道。」


張穎案事發後次日,民生銀行向航天橋支行緊急調派了一位新任行長,以應對目前難以開展的支行工作。同時,民生銀行總部組建臨時應急領導小組,由民生銀行法律部總經理陳軍擔任執行組長,北京分行紀委書記、常務副行長杜鵬擔任副組長,同受害者組成的維權小組進行交涉。據悉,維權小組與會成員對於民生銀行處理問題的態度比較滿意,並約定未來會針對這個案件進行多次溝通與交流。


疑似窩案


4月20日,民生銀行北京分行表示,航天橋支行案件是理財產品造假案,是該支行行長張穎私自偽造假合同,虛構理財產品欺騙客戶的違法行為,不涉及票據業務。民生銀行北京航天橋支行自2015年起,共辦理8筆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業務,所有票據均在2016年正常到期托收回款。


如果航天橋支行案件是理財產品造假案屬實,那麼從法律角度分析,可以發現民生銀行理財流程的巨大漏洞。


「份額轉讓有三種模式,分別是打包轉讓、自營轉讓和代銷轉讓。」李正輝告訴中國《中國新聞周刊》。


一位業內專家分析稱,打包轉讓是將轉讓的理財產品進行改裝,形成了新的理財產品,這種產品為接盤者提供了相應的優惠,使得這類產品在風險不變的情況下,能夠獲得更高的投資收益,從而贏得投資者的喜愛。


「自營轉讓就是將民生銀行內部的需要轉讓的理財產品進行轉讓,在轉讓過程中,需要將申請打到總行產品部門負責人和銷售渠道支行的客戶經理手中,並在民生銀行總行產品部門的監管之下,對理財產品進行轉讓。代銷轉讓並不涉及民生銀行分行的產品部門,只需要轉讓者和受讓者私下進行談判,並由產品管理人負責變更協議的簽署,在協議投資人進行更換的時候,蓋理財產品管理人的章。」上述專家稱。

「如果銀行是理財產品管理人,意味著在進行權益轉讓的時候,民生銀行分行產品部門負責人是知情的;如果是『飛單』,那麼最後的受讓協議書上面不可能會有民生銀行的公章,而是蓋有理財產品實際管理人的公章。這說明,要麼是張穎私自使用支行公章,要麼就是她聯合民生銀行北京分行的產品部門造假。」上述專家進一步分析。


很明顯,這是一個窩案,民生銀行北京分行產品部門人員眾多,想要實施詐騙行為非常困難。如果張穎能夠夥同其他支行員工私自使用民生銀行航天橋支行的公章,操作起來就相對方便許多。」李正輝告訴《中國新聞周刊》。


合同法第49條明確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張穎的行為屬於表見代理,如果航天橋支行公開銷售理財產品,並在相關協議上加蓋民生銀行公章,意味著投資人相信張穎的銷售行為,認可支行行長的代理人身份。「如果理財產品非法,因為張穎所任職的民生銀行航天橋支行不具備法人資質,因此,張穎案需要由民生銀行總行承擔法律責任。」


「投資人的義務,就是在投資行為進行的過程中,按協議的規定,履行資金義務。如果這筆錢沒有進入民生銀行的賬戶,意味著民生銀行內部的監管部門有責任對資金的流向進行調查,如果這筆資金不能按時追回,民生銀行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劉耀星告訴《中國新聞周刊》。


「涉及幾十億元資金的虛構理財產品案背後凸顯金融漏洞,民生銀行近來在金融界掀起重重波瀾,核心在於其金融系統存在漏洞。金融漏洞不僅涉及理財業務,同時也涉及信貸業務、擔保業務和投資業務。這種漏洞可能會以高層腐敗的形式出現,也可能會以底層員工『飛單』和假章的方式出現,要根治民生銀行的金融漏洞,需要央行、銀監會等監管部門的共同努力。」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教授李正輝分析說。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刊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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