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傑視點│歡樂頌:安迪真能繼承全部遺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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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女性勵志劇《歡樂頌2》正在熱播,劉濤、蔣欣、王凱等高人氣演員實力出演,「五美」在告別觀眾一年後悉數回歸。這一次,美麗智慧的冷美人安迪,不僅因失戀心煩不已,還遭遇了來自家庭遺產繼承方面的種種苦惱。其中困惑,且讓小編為您慢慢解答~
劇情回顧
何雲禮留下遺囑,要把全部財產留給安迪繼承。魏太太知道後,火冒三丈,跑到安迪公司扇了她一耳光。儘管如此,善良的安迪依然提出,如果魏太太贍養過何雲禮,自己願意饋贈一部分遺產給她。這個想法馬上就被魏國強否決了,他稱太太並沒有盡過贍養的義務,安迪無須為她讓步。如今,安迪已經順利繼承了這筆遺產。
嗯!這個結果,不能更令人滿意辣!
可是,何雲禮留下的遺囑真的有效嗎?
要回答這個問題,就需要從遺囑的生效要件說起。
一、何雲禮立遺囑時應當神智清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繼承法意見》」)第41條的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值得注意的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雖然具備一定的行為能力,但其所立遺囑仍應無效。
從臨終前與魏國強的交談情況來看,何雲禮直至生命最後一刻,他都是清醒的。當然,由於久病在床,很難說他在立遺囑那一刻也保持神智清醒。要是魏太太堅持主張何雲禮在立遺囑時不具備清晰表達自己意願的能力,那麼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她就應當拿出足夠有力的證據來推翻這一點。而今何雲禮已經去世,無法出面澄清,魏太太要想證明何雲禮立遺囑時不具備完全的行為能力繼而主張遺囑無效,談何容易?
二、遺囑應當是何雲禮真實意思的表示
公民有權按照自己的意願處分個人合法財產。一個人在生前立遺囑,就是一種自由處分個人財產的行為。
但是,處分個人財產的行為,必須是出於本人真實意思的表示。《繼承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對於偽造的遺囑,其內容屬於「無中生有」,根本談不上意思表示真不真實;對於被篡改的遺囑,至少被篡改部分的內容,不是遺囑人本人的意思表示;而遺囑人被逼、被騙立下的遺囑,更是讓遺囑人淪為了表達他人意志的工具。
在《歡樂頌2》中,我們只知道何雲禮留下了一份遺囑,並交由魏國強執行,但對遺囑的內容未作具體交代。後來由魏國強公布的這份遺囑,是否經偽造、篡改,我們無從得知。劇情設定魏國強是一個頗有心機的人,這不由得讓人對遺囑的真實性產生懷疑。後續,如果魏太太掀起一場繼承官司,會不會申請鑒定遺囑的真假呢?估計好戲還在後頭呢!
哎呀,還有一個問題,小編頗為不解——安迪做DNA鑒定和繼承遺產有毛線關係?嘿嘿,這裡面還真是大有文章~
何雲禮對安迪充滿愧疚,一心想要補償她,所以決定將遺產悉數留給她。想當年,他拋棄女兒,導致安迪母女流落人間,受盡磨難。在彌留之際,終於迎來了救贖的機會。顯然,何雲禮作出這一遺囑決定的前提,是認為安迪與自己存在血濃於水的親緣關係,若非如此,誰會將遺產交給一個毫無瓜葛的外人呢?不管怎麼說,他和魏國強夫婦共同生活多年,生病期間也是魏國強照料他,在沒有繼承人的情況下,遺產不留給魏國強夫婦又留給誰呢?
而這,正是魏太太纏著安迪做DNA鑒定的原因。
一旦鑒定安迪不是何雲禮的外孫女,就意味著何雲禮在立遺囑時存在重大的認識錯誤。我國法律目前只規定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對於發生「遺囑錯誤」的情形,遺囑效力如何判斷,法律沒說明白。
好學的小編查閱了不少資料(見參考文獻),發現繼承法領域的「遺囑錯誤」與合同法上的「錯誤」儘管存在不少差異,但同樣可能導致遺囑無效或被撤銷。合同法需要對相對人的信賴利益加以保護,兼顧交易效率與安全,因而在探尋表意人的真實意思時,一般不考慮動機錯誤的因素;但在「遺囑錯誤」的情形中,無需考慮交易安全,遺囑指定的繼承人也不存在可供保護的信賴利益,所以應當最大限度地探尋遺囑人的真意,動機錯誤也屬於遺囑撤銷或無效的事由。具體的操作方法是,由合同撤銷後可以繼承遺產的利害關係人在一定期限內主張遺囑撤銷權,再經法院審查確定遺囑是否應被撤銷。
雖然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不明,但也不是無法可依,因為「遺囑錯誤」總歸能夠納入意思表示不真實的範疇。《歡樂頌2》給出的劇情背景是清楚的,如果鑒定後得知安迪確實不是何雲禮的外孫女,法院很可能支持魏太太的請求,撤銷遺囑。遺囑一旦撤銷,按照《繼承法》的規定,魏國強夫婦就能取得遺產繼承權啦。
三、何雲禮的遺囑不能排除小明的繼承權
對老年何雲禮來說,父母早已作古,女兒也先自己而去,,只有一個曾經的女婿陪在身邊。他在臨終前找到了外孫女安迪和外孫小明,想必感到十分欣慰。
《繼承法》第十一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因此,如果按照法定繼承製,安迪和小明都有權代他們的媽媽繼承何老的遺產。
然而,何雲禮把遺產留給了安迪一個人,小明怎麼辦呢?
不用擔心,即便如此,小明也有權繼承必要的遺產份額。按照《繼承法》第十九條的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也就是說,雖然公民有權自由處分自己的遺產,但是這種自由受到了一定的限制,至少在立遺囑時必須照顧到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據此,小明的繼承權不受遺囑的影響,對於小明有權繼承的遺產部分,遺囑無效。
唉,我們的小明同學很不幸,一方面患有精神疾病,另一方面又早早流落人間,成了孤兒,只有善良的敬老院院長秀媛願意收留他。按照《收養法》的規定,秀媛本人具備成為收養人的資格,小明作為「喪失父母的孤兒」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也符合被收養人的條件,所以,秀媛與小明成立養母子關係,其應當對小明承擔法定代理人的職責。
現在,安迪雖然找到了小明,但小明繼續隨秀媛一起生活,法定代理人沒有更改。安迪繼承何雲禮的全部財產後,秀媛保持沉默,可不可以呢?不可以。《繼承法意見》第8條規定:「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繼承權、受遺贈權,不得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棄繼承權、受遺囑權。明顯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應認定其代理行為無效。」小編覺得,儘管安迪是個好姐姐,但秀媛仍然應當按照法律的要求代小明向安迪提出這件事情,一碼歸一碼,不宜由安迪單獨繼承全部遺產。
OK,小編的解讀就到這裡啦,祝大家追劇愉快~
參考文獻
參見潘建新《域外遺囑錯誤的司法認定及其啟示意義》,《人民法院報》2016年1月15日,第008版。
參見趙毅《重構繼承法之遺囑錯誤——羅馬法源、域外製度及其借鑒》,《政治與法律》2013年第1期。
參見趙毅《遺囑錯誤:反思潘得克吞體系的一條新路》,《中外法學》,2014年第6期。
高蘋律師為安傑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ALB中國最佳女律師,ALB中國十佳訴訟律師,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商事審判資深法官。主要執業領域為爭議解決(訴訟與仲裁)、銀行與金融、公司日常事務。憑藉深厚的專業積澱,尤其是對司法實務的諳熟,高蘋律師特別擅長客觀分析案件風險,合理預判案件走勢,從而為客戶提供卓有實效的爭議解決方案,她負責的案件始終保持非常高的勝訴率。
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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