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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愛就可以了嗎?為什麼要有同性婚姻?

文:Winnie Lim 譯:Ranger

最近,我和一個朋友交流了對婚姻的看法。她認為婚姻只不過代表一種法律地位,倘若你們真的相愛,沒有一紙法律承認的婚書,又有何妨?

我曾經也是這麼想。這種想法很大程度上來自於我對於承諾的恐懼和對於愛情浪漫的理解。愛是美好的,為什麼要允許法律來插一腳呢?況且法律並不能給你的愛情一份保障,假如兩個真心相愛的人要在一起,無論艱難險阻,他們都會走到一起。

有些人覺得婚姻能給他們帶來安全感,因為兩個人被法律捆綁到了一起,成了以防分道揚鑣的保障。這種想法一點都不浪漫,甚至很諷刺。

現在,我並不認為婚姻是謹防分手的法律保障。同樣,我也不覺得這是愛意表達的一種方式。我想自由選擇我結婚的對象,而結婚並不是因為婚姻是她不會離我而去的保障,不是山盟海誓的承諾,更不是享受稅收優惠的途徑。

我只想確定,當意外降臨的時候,無論是我卧床僅靠機器維持生命,該不該拔掉延續我呼吸的那根管子;又或者是需要來認領我的屍體的時候,她都是能被看作是我人生伴侶而可以替我決策的對象。我想要每個人都知曉,在我的生命里,她真真切切地投入到了建立和維護我們的關係中,她有理所當然的權利為我悲傷,為我開心,有資格接受他人對我的弔唁。當她的名字寫在我的訃告中的時候,每個人都覺得無可厚非。我不希望別人稱呼她為「我最好的朋友」、「長期以來的女朋友」,又或者是用那些報紙上形容同性戀另一半的辭彙來形容她,而這個詞絕不會是「配偶」。

我認為這些對於我們愛情的描述是侵犯性的。在他們看來,似乎我們的約會隨意而為,我們的關係見不得人。尤其是我離開這個世界之後,我再也不能回擊這種言論,而我的伴侶還要因為這種狹隘的觀念而受詆毀,我又無法再保護她。

人們覺得我們的故事可忽略不計,我們的愛情沒有那麼真情實意,沒有那麼理所應當,沒有那麼光明正大,就僅僅因為我們相愛甚深,卻是兩個女人。一想到我臨死之際還將記著這些偏見,我就悲痛莫名。

如同其他的任何一對情侶,我們相親相愛、生兒育女、相濡以沫,但是我們卻永遠沒有權利使用「配偶」來稱呼對方。

今日,貌合神離的異性婚姻豈止千千萬萬,但他們的婚姻權利卻永遠無可爭議。

作者:Winnie Lim,Change I wantto see、The experimental years、Fragmented Musings、 Change the world with lines of code和 TheExistential Crisis 的編輯。

譯者:Ranger,小學教師,坐標杭州,愛生活愛旅行。

校對:小燕

來源:Mediu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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