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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穿國旗裝蹭紅毯,被侮辱的不只是國旗

【文/觀察者網專欄作者 魔王】

沒有作品參賽,卻在戛納電影節蹭紅毯的一位毫無名氣的中國網紅——徐大寶,在其微博上發布了一組她走戛納紅毯時的照片。照片中她身穿一款鮮紅色露背長禮服,裙擺上點綴五顆黃色五角星,該禮服與中國國旗在組成元素、顏色搭配等方面完全一致,她也承認自己的衣服就是中國國旗圖案。這件事引發了網友關於「侮辱國旗」與「宣揚中國風」的激烈爭論。

這裡並沒有證據證明徐大寶在公共場合「故意損毀踐踏國旗」,即使穿著露背國旗裝,她在紅毯上的動作和神態也是正面積極的,她的禮服也不是由一面國旗裁剪而成,並不算毀損。所以在這件事中,出現國旗元素與直接被侮辱能否劃等號,網友的意見很不一致。一些網友那樣將其與趙薇日本軍旗裝事件相提並論,也沒有激起多少共鳴。

然而,很多人又總覺得哪裡不對,仍認為國旗沒有被尊重。

其實,不對的地方是,國旗被徐大寶用作了廣告用途,為自己謀私利,國旗成為其賺錢道具。她違反的並不是《國旗法》第十九條,而是第十八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十八條 國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和廣告。

很多網友列舉了大量國內外的國旗裝的案例,以圖證明穿國旗裝是一種合理的、自由的、很酷的的事情,甚至表示「記者、運動員都干過」,很有「和尚摸得我摸不得」的憤慨。其實單就這事,國旗裝恐怕還真是記者穿得,運動員穿得,其他人穿得,就是網紅穿不得。

徐大寶的職業是網路女主播和網路劇演員,之前並無名氣,鮮有人知道她的存在。網紅的賺錢模式可能大家都清楚,就是單純地靠知名度來換錢。只要有知名度,就能直接變現,如她可以在直播平台上獲得更多的打賞。最近趙本山在他女兒的直播平台上露了一下臉,並沒有表演任何小品,當天就獲得了400多萬人民幣的打賞。可見,網紅其實是一個特殊的職業,他們的知名度就是商品,那麼任何可以提高他們知名度的東西,就是廣告。

在戛納電影節這一國際場合上,中國國旗就代表了中國,是中國的「商標」。中國在國外的知名度遠遠要大於這位網紅在國外的知名度,所以穿國旗裝就是在利用中國的「商標」為這位網紅個人做廣告。

客觀來講,這網紅通過國旗裝提升了自己在國際上的知名度;在中國國內,她的照片頻繁出現於各大新聞,熱度甚至超過戛納電影節上參賽參展的其他中國明星。由於網紅這職業的特殊性是知名度可以直接換錢,因此中國的「商標」國旗,就這樣被她利用來換錢了,換而言之,國旗就這樣被「侵權」了。

這位網紅事後辯稱,她這樣做是為了展示中國元素,響應「一帶一路」,是為了愛國。她在戛納電影節並沒有作品參展參賽,卻跑去蹭紅毯,真的是為了愛國?

中國早已不是無名氣的弱國,並且無論是資本投資、電影市場還是獲得官方邀請的演員數量,中國在戛納電影節都已很強勢,根本不需要一個不知名的網紅穿國旗裝為國家形象做宣傳。中國的名氣要比她大得多,反而是她沾了國旗的光,借國旗宣傳了自己。

可見此人的辯解純屬狡辯,雖然國旗並沒有被她侮辱,但公眾的智商卻被她侮辱了。

分析此事的性質時,有三個因素是值得注意的,一是當事人為網紅,二是發生地是國際性的公共場合,三是她原本並無名氣。這三個性質可以判定她利用國旗裝獲得了私利。

假如她不是從事靠知名度賺錢的職業,或者發生地為日常生活的場合,那麼她穿國旗裝才可能算愛國行為。再或者她是國際上鼎鼎有名的名模,在外國家喻戶曉,比國旗或「中國風」都有名,那麼她穿這樣的禮服,才算「宣揚中國風」,而不是「揩國旗的油」。

總之,客觀上通過穿國旗裝而賺取私利的,都算違反《國旗法》第十八條。

關於國旗的法律規定,在國外也是有爭議的,執行起來並不統一,以至於很多國人都有類似「美國人不也都經常穿國旗裝嗎?為什麼中國人不可以?」的抱怨。

其實《美國法典》第四卷第一章第八節就對使用國旗做了明確的規定:

第d款規定美國國旗不可以用作服飾、寢具和帷幕(d. The flag should never be used as wearing apparel, bedding, or drapery.);

第i款規定美國國旗不可以用於廣告目的。(i. The flag should never be used for advertising purposes in any manner whatsoever);

第j款規定美國國旗不可以用作戲服或運動服(j. No part of the flag should ever be used as a costume or athletic uniform).

然而,由於幾起「火燒美國國旗」的案子(如公訴案United States v. Eichman),美國最高法院認為這些法令與憲法中的「言論自由」、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衝突,再加上一直沒有具體的處罰細則出台,因此這些條文實際上成了「殭屍條文」。也因此,美國普通人穿國旗裝在美國招搖過市,雖然名義上非法但並不會被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 《美國法典》第四卷第一章第三節中明確用了兩個「within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限定詞,規定「僅在華盛頓特區內」如果有人將美國國旗用於廣告用途,會被法院酌情處以100美元以下罰款,或30天以下監禁的輕罪,這個是唯一具有可行性的條文。所以類似徐大寶的行為如果發生在美國華盛頓特區以外,最多只能在道德層面對其進行譴責。

再看中國的《國旗法》,雖然對「侮辱、損毀」國旗的行為有具體的量刑規定,但對「國旗侵權」的行為也缺乏具體的處罰細則。事實上隨著中國人法律意識的提高,這種明顯對國旗侵權的行為也應該被人們重視。

世界上不少國家都禁止將國旗圖案用作廣告、商標用途,但也有一些國家默許甚至鼓勵這麼做,如澳大利亞和紐西蘭,但也是有條件限制的,甚至需要請示有關政府部門進行指導。

紐西蘭文化部網站上的信息稱紐西蘭國旗可以有條件用作廣告用途

可見國旗是否可以用作廣告用途,並不是普世統一的價值,主要取決於當地的法律。而地方人情風俗不同,法律也多不一樣。

中國的國情與國外不同,如英、美、意、法的國旗,都成形於兩百多年前,建國時的精神已隨著時間變成了一種舊時文化,在當代已不再政治敏感;紐西蘭、澳大利亞是政治上的「小國」,希望提高自己在國際上的知名度。

而中國是近代遭遇內敵外患,在屍山血海中建立起來的國家,且中國人又重視歷史,至今依然對70年前甚至百年前的民族最黑暗的歷史記憶猶新,所以國歌、國旗對今天的中國人來說也依然是非常沉重和嚴肅的,這概念與其他國家國旗「自由平等博愛」、「藍天大海南十字星」的小清新含義相比是不一樣的。

此外中國已是有世界影響力的大國,已不再需要四處張貼國旗來表現自己的存在,中國人有基本的大國心態。所以,中國人對國旗一事敏感、嚴肅,這也是可以理解的。

徐大寶這個案例,雖鑽了法律的空子,好在受到不少譴責。倘若連譴責都沒有,反而認為「這是她的自由」或「她很冤枉」,默許她的行為,甚至濫發同情心,跑到她工作的直播平台打賞,她因此賺個缽滿盆滿,可以預見未來會有更多的無名網紅,不努力提升自己的演技或唱功,而是模仿徐大寶這樣穿著國旗裝在國際場合蹭紅毯,嘩眾取寵博取關注度牟利。

我在想,到了這時候,網紅究竟愛的是國還是人民幣?國旗在她眼裡是什麼?支持她的觀眾在她眼裡是什麼?《國旗法》在人們眼裡又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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