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的「限購令」:禁止官員在京城買二套房 百姓不限
許多國家都實行高官住房制度——官邸制,我們耳熟能詳的「白宮」即為美國總統官邸,「唐寧街10號」為英國首相官邸,「愛麗舍宮」為法國總統官邸。國外官邸制雖有千差萬別,但總的原則卻是一致的:一、國家只為少數高級別的官僚提供官邸;二、官員對官邸只有居住權,沒有產權,任期內入住,卸任後搬出;三、官邸的費用由國家財政承擔。
按照這三條標準,中國古代也推行類似的官邸制,尤以唐宋時期為典型。
秦漢時,國家實行的是「名田宅」制,「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即政府按照臣民的爵位高低,配給不同等級的住宅,很像是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福利分房。
唐代之後,國家不再對官員進行制度化的「賜田宅」,而慢慢形成了類似於現代西方國家採用的「官邸制」。唐宋的官邸制分中央官與地方官兩套系統:在地方一級,州衙與縣衙通常都劃分為辦公區(外衙)與生活居(內衙),地方官員及其家眷一般都居住在內衙。
而在京師,中央政府則只向高級別的少數高官提供官邸,多數官員是住不了官邸的,如當過禮部主客郎中的白居易就沒有資格入住官邸,只好寫了一首《卜居》的詩發牢騷:「遊宦京都二十春,貧中無處可安貧。長羨蝸牛猶有舍,不如碩鼠解藏身。且求容立錐頭地,免似漂流木偶人。但道吾廬心便足,敢辭湫隘與囂塵。」白大詩人遊宦京都二十年,官至禮部主客郎中,相當是外交部招待外賓的司長,卻連一套住房也混不到。
不管是地方政府的官舍,還是中央高級官僚的官邸,所有權都歸國家,官員只能在任期內獲得居住權,離任則必須搬走。唐玄宗時,宰相李日知提出辭職,獲朝廷批准,「及還,飾裝將出居別業」,即回官邸收拾了一番,準備搬出來。李日知辭職前並未與妻子商量,所以妻子很吃驚,罵他:「家室屢空,子弟名宦未立,何為辭職也?」
宋朝立國後,中央政府在很長時間內都未建設官邸,京朝官只能自己租房子,仁宗朝的宰相韓琦說,「自來政府臣僚,在京僦官私舍宇居止,比比皆是。」韓琦所言,絕非誇大。與韓琦同時代的歐陽修調到京師任職,租住的是破舊小屋,一下大雨就浸水,他只好像唐朝的白居易那樣寫詩譴懷:「嗟我來京師,庇身無弊廬。閑坊僦古屋,卑陋雜里閭。鄰注涌溝竇,街流溢庭除。出門愁浩渺,閉戶恐為瀦。牆壁豁四達,幸家無貯儲。」
連宰相都是租房居住,有朱熹的話為證:「且如祖宗朝,百官都無屋住,雖宰執亦是賃屋。」真宗朝的樞密副使(相當於副宰相職務)楊礪,租住在陋巷,「僦舍委巷中」,他去世時,宋真宗冒雨前往祭拜,發現巷子狹窄,連馬車都進不了,「乘輿不能進,步至其第,嗟憫久之」。
當然,在京城租房子還是挺方便的,北宋汴京的租賃市場非常發達,除了有大量民宅出租,也可以租住公屋。宋政府建有一批公租房,並設立一個叫做「樓店務」(類似於房管局)的機構進行管理,官民均可向「樓店務」申請租房。那租金呢?自掏腰包,以致有一位叫做章伯鎮的北宋京官發牢騷說:「任京有兩般日月:望月初,請料錢,覺日月長;到月終,供房錢,覺日月短。」看樣子這位章大人還是一名「月光族」。
高官無專門的官邸,各自租房居住,雖然可以減輕財政壓力,但也會給政府帶來某些不便,宋筆記《石林詩話》說,「京師職事官,舊皆無公廨,雖宰相執政,亦僦舍而居,每遇出省或有中批外奏急速文字,則省吏遍持於私第呈押,既稽緩,又多漏泄。」意思是說,宰相僦舍而居,有時下班之後,宰相回家了,卻有緊急的文件需要宰相審閱、批示,那只能由「省吏」送到宰相私第呈押,這樣既耽擱了事情,也容易漏泄機密。
因此,到宋神宗熙寧—元豐年間,朝廷便撥款在皇城右掖門之前修建了一批官邸:「詔建東西二府各四位,東府第一位凡一百五十六間,余各一百五十三間。東府命宰臣、參知政事居之;西府命樞密使、副使居之。……始遷也,三司副使、知雜御史以上皆預。」這批官邸,民間稱為「八位」,大概是有八套的意思吧。
從史料記載可以看出:有資格入住「八位」官邸的都是副國級以上的宰相、參知政事、樞密使、樞密副使、三司使、三司副使、御史中丞(相當於議長)、知雜御史(相當於副議長)。他們只是在任職之內有權居住於官邸,離任即必須搬出,南宋咸淳年間,宰相馬廷鸞因為有「翻胃之疾」(嘔血),上書請辭。儘管當時病情很重,無法長途跋涉回鄉,但他辭職後還是立即從官邸中搬走,「遂出寓於六和塔」,在六和塔租房居住養病。
至於部長以下的官員,是不安排官邸的,還得「僦舍而居」。當然,如果有錢,也可以自己購置住宅,不過宋朝官員俸祿雖高,但京師寸土寸金,宋人說,「重城之中,雙闕之下,尺地寸土,與金同價,非熏戚世家,居無隙地。」許多官員在京城是買不起房子的,當過宰相的寇準,「歷富貴四十年,無田園邸舍,入覲則寄僧舍或僦居」,為官四十年,居然也未能在京師置產,入京覲見皇帝時,只能在寺院寄宿或者租住民居。即便官員有錢購房,宋政府對此也有限制,如宋仁宗天聖七年,朝廷出台了一道「限購令」:「詔現任近臣除所居外,無得於京師置屋。」限制現任京官在首都購買第二套房。禁令只針對官員,平民不受限制。
在地方一級,宋代的州縣衙門通常都包含了居住區與辦公區,「或以衙為廨舍,早晚聲鼓,謂之衙鼓,報牌謂之衙牌,兒子謂之衙內。」廨即官署,指政府辦公區;舍即官舍,指官員居住區。州縣的長官一般都會配備官舍,但並不是所有的地方官都有這個待遇,寇準被貶為道州司馬時,州政府就沒有給他分配住房,「百姓聞之,競荷瓦木,不督而會,公宇立成,頗亦宏壯」,當地百姓擁戴寇準,動手給他建造了一所房子。蘇轍被貶謫到雷州,也是「不許占官舍」,「遂僦民屋」,但蘇轍的政敵——宰相章惇認為他有「強奪民居」之嫌疑,命令雷州政府「究治」,蘇轍最後拿出了租賃合同,才未被治罪,「以僦券甚明,乃止」。
資料圖
「廨舍合一」的地方衙門制度,一直延續到明清時期。明清的縣衙都由辦公區與生活區組合而成,馮友蘭先生小時候曾經隨父親在縣衙居住過(他父親在晚清時署理過崇陽知縣),對縣衙的構造很熟悉。他在《三松堂自序》中說:
「進了(縣衙)大門,繞過儀門,就是大堂。大堂前面兩側各有一排房子,這是縣衙門的六房辦公之地。……大堂後邊,就是『宅門』。這個稱號表示此門以內就是縣官的私宅。宅門進去,是二堂。二堂後邊,還有三堂。進了宅門,往西邊拐,就是花廳,是縣官會客的地方。花廳西頭,有一個套間,叫籤押房,是縣官辦公的地方。花廳後邊,隔一個院子,就是上房。母親領著我們都住在上房裡面。還有廚房和其他零碎房屋,都在東邊的院子里。這個格局和體制,大概各州縣衙門都是一樣。」
中國古代實行流官制,官員離任,即交回房產。
不過對旗人,清廷則給予「福利分房」的特權,由朝廷「撥給官房」,即按照官階高低向旗人分配房產,「一品官給房二十間,二品官給房十五間,三品官給房十二間,四品官給房十間,五品官給房七間,六品、七品官給房四間,八品官給房三間。」這是清初的分配標準,後來由於財政不堪重負,標準才有所降低:「各處取到旗下官員,撥給房屋,各照舊例酌減。」雍正、乾隆年間,朝廷又開始推行市場化的「房改」,允許福利房交易,旗人可以通過繳納首付與分期付款的方式獲得完整的產權。
民國建立之後,旗人的住房福利特權才被廢止,只有總統、內閣總理等高官由國家分配官邸,其他政府官員,則自購房或者租房,實際上即恢復了唐宋的官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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