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世凱收回井陘煤礦始末
袁世凱著軍裝坐像
袁世凱(1859—1916),中國近代史上最具爭議的人物之一,世人對他的榮辱功過各有評說,有人說他是「獨夫民賊」「竊國大盜」,也有人認為他對中國近代化作出巨大貢獻,是真正的改革家。光緒二十七年(1901年),袁世凱正式接替李鴻章擔任直隸總督兼北洋大臣一職,進入了他開創直隸新政的時代。直隸(今河北省)是諸疆根本,直隸總督被視為疆臣領袖;北洋大臣一職在李鴻章長達28年的苦心經營中成為北部中國的洋務欽差大臣,掌管對外交涉、通商、海防事務、電報、煤礦、軍事訓練、統轄海關關稅等,地位極其重要。袁世凱接任這一重要職務之時,中國剛剛經歷八國聯軍入侵戰爭,國家遭受重大創傷,列強進一步瓜分中國,加緊對中國進行經濟掠奪。中國豐富的礦產資源成為了列強爭奪的重要目標,一時間列強興起了爭奪礦產資源和修建鐵路的大潮,而中國也掀起一場席捲全國的收迴路礦利權的運動。縱觀當時形勢,在經濟、技術落後的中國,中外合辦煤礦已是大勢所趨,如何儘可能避免利權外流、收回利權,是當時礦務政策的一大重點。
當時清政府商部所遵循的政策是,以正當的手段採取合理的途徑,並以現存有效的辦礦法律章程為依據,逐漸達到收回礦權的目的,同時將各國辦礦納入中國的法律統轄之下。為此,清政府先後三次制定、修改了《大清礦務正章》和《礦務附章》,希望以此來約束列強侵奪礦產資源的行動。而具體到某一處礦產上如何制定有利於中國的合同爭回利權,則是地方當局執政者處理中外合辦礦務案的重要內容。
光緒二十九年五月(1903年7月),袁世凱收到一份經清政府督辦礦務大臣張翼批准辦理中德合辦正定府井陘煤礦的十二款合同和開礦圖紙。袁世凱任山東巡撫期間處理過與德國的礦務糾紛,經歷了開平煤礦礦權的喪失,深深懂得煤礦開採於國於民至關重要。因此,他對這次中外合辦煤礦的事件極為重視,派人搜集了井陘煤礦的相關資料,指派正定府詳細勘察井陘礦礦產地形,詳細審核了此開礦合同。袁世凱發現了合同中有出賣煤礦主權的條款,嚴詞拒絕了合同申請。從此開始了一場持續數年,牽扯直隸總督、清政府外務部、德國駐華公使的礦務糾紛案。
井陘煤礦的初創與袁世凱的批駁
在今河北省井陘縣,民間採煤業由來已久,早在唐宋時期即有關於煤礦開採的記載,到清末更為普遍。光緒二十四年(1898年)正月,井陘縣文生張鳳起按照井陘縣舊俗租用橫西村馬會廷土地18畝用作礦區,擬辦煤窯。同年二月報呈井陘縣署,轉呈時任直隸總督王文韶批准,五月在橫西村建井,以土法開採。但因資金不足,工藝落後,工程時進時停,營業一直沒有明顯起色。第二年張鳳起召集股東會議,提議擴大股本,採用現代化機器採煤以求更好的發展,於是張鳳起親自赴天津籌集資金、購置機器,後經人介紹結識了在北洋海軍任提督的德國貴族漢納根。漢納根早有在中國開辦煤礦的想法,遂與張鳳起一拍即合,決定與其合作開辦直隸井陘煤礦。
光緒二十五年(1899年),張鳳起與漢納根正式簽訂合辦煤礦合同十二條,成立了井陘縣橫西村煤礦公司。兩年後,為了儘快促成煤礦的開辦,漢納根致函德國駐華公使直接向清政府外務部呈請開辦煤礦事宜。路礦總局在初步審定合同之後,大體上批准了張鳳起、漢納根的開礦申請,要求他們以十個月為試辦期,查勘礦地,繪製圖紙。漢納根以為得到路礦總局大臣張翼的批准就會一切順利,開始大規模購置機器廠房,開挖礦井,並有意拖延清政府的審核。到光緒二十九年五月(1903年7月),井陘煤礦經過兩年的建設已經初具規模,漢納根正式將十二款合同和煤礦圖紙呈交直隸總督兼北洋大臣袁世凱批准辦理,申請正式的開礦執照。此時躊躇滿志的漢納根,誓將井陘煤礦收歸己有,沒想到卻遭到袁世凱的嚴辭駁斥。
袁世凱在收到此項礦務合辦合同之後,從直隸煤礦大局、國家礦務主權的角度出發,參照礦務章程認真審閱,立時發現其中遺漏危害之處:井陘礦圖紙上圈佔了方圓十里的地域,卻沒有註明開礦所佔田地應繳納的錢糧稅款;關於中德雙方各自實際出資多少,所佔股份也沒有明確規定,中外各佔一半收益的規定含混不清;特別是關於煤礦所屬權的規定,只簡單說成立合辦單位橫西村煤礦公司,並沒有明確說明主權歸屬;在管理權上更是隻字未提。如果按照這項合同,很有可能是井陘文生張鳳起以「中外合辦」的名義將煤礦私賣給了德國人漢納根,以從中抽取礦產所得利益。袁世凱嚴厲指責路礦總局大臣張翼擅自應允開礦,以該合同不符合國家礦務章程為依據,逐條批駁,要求張鳳起和漢納根重新增訂完善,否則不予辦理。
袁世凱的嚴厲批駁,大大出乎了漢納根和張鳳起的預料,但並沒有引起漢納根的足夠重視。漢納根依仗自己是德國貴族,德國在華擁有特權,他自己又有在北洋海軍任職的經歷,將袁世凱的批駁置若罔聞。漢納根採用了拖延的辦法,一方面簡單修改合同條款,對袁世凱的要求含混其詞;另一方面,持續擴大井陘煤礦工程,挖井出煤,想要得到清政府的默認。從袁世凱做出第一次批駁到光緒三十一年六月(1905年7月)的兩年時間裡,袁世凱連續五次批駁了漢納根、張鳳起呈請的辦礦合同,堅持不予發給開礦執照。
袁世凱的這幾次批駁抓住了合同的關鍵要害,處處涉及到了中國的煤礦主權利益。首先是煤礦的開礦範圍,根據清政府的礦務章程規定,所開礦地不能超過三十方里,而井陘煤礦圖紙表注地段太過廣大;其次是礦地的納稅情況,井陘煤礦合同並沒有明確載明繳納錢糧地稅的詳細份額;第三是股份比例,中外合資,必須是中國股份占多數,外資股份不能超過中資,這樣才能保證中國擁有控股權,而井陘煤礦,既有向德國的借款,又有德國墊資,中國究竟入股多少沒有明確,這等於把礦地賣給德國。對於中外出資股份這條,袁世凱要求漢納根、張鳳起提供詳細的資金來源、銀行票據保單、購買機器廠房等詳細賬目羅列清晰以備審查。
面對袁世凱日益嚴厲的批駁,漢納根試圖通過外交辦法解決,請求德國駐華公使的幫助,向清政府外務部施壓,要求迅速完結井陘煤礦糾紛,使其攫取對煤礦的所有權。袁世凱對漢納根、張鳳起的模糊回答非常不滿,特別是未經他的同意,沒有取得開礦執照前,擅自動工開礦。光緒三十一年六月(1905年7月)袁世凱頂住外交壓力,向張鳳起、漢納根發出最後一次批駁,直指合同要害,中德各占煤礦股份真偽難辨,並以直隸地方當局的名義發出查禁令「未經給照準辦以前,不得再行任令該商等違章擅自開採」。袁世凱以行政命令查封了井陘煤礦。
袁世凱的五次批駁,並非有意刁難,而是於國家主權所系,必須認真審查。袁世凱最終將張鳳起定性為「坐收出名之利益」的「刁生劣監」,指責他勾結洋商,通同作弊,欺矇官府,將其關押在案。在整個過程中,袁世凱抓住了合同的關鍵弊端,指出華洋股份、礦地四至、礦權所有、詳細圖說、納稅規則等要害問題,在井陘礦險被出賣的時刻,粉碎了張鳳起、漢納根攫取井陘礦的企圖。
中德井陘煤礦正式開辦
井陘煤礦被袁世凱查封了,持續八年之久的合同談判陷入了僵局。袁世凱所考慮的並不是僅僅將煤礦查封,而是如何才能在收回煤礦主權的情況下,開發煤礦,將中國的利益最大化。袁世凱認為井陘礦煤質極好,如果能得到大規模的開採,對於直隸,乃至整個華北的用煤將大有幫助,直隸當局也能獲得巨大經濟利益。要是還按照原來的原始土法煤窯開採,則效益低下,要想發展就必須採用大規模的現代化機器採煤。然而,當時的中國經濟、技術落後,單靠中國官方或商人的力量不足以購置機器廠房,僱傭技術工人,只能是引進外資、技術中外合辦。但在借款合辦的同時,必須保證中國掌握所有權,稍有不慎,就會導致利權外落,則與賣礦無異。
袁世凱在幾經籌劃之後,立即著手重新開辦井陘煤礦。袁世凱採用了以官方名義中外合辦的方式,首先取消了文生張鳳起的礦權,將井陘煤礦的礦產所有權改為官方收回。其次,委派通曉外交事務的天津海關道梁敦彥、礦政調查局總礦師鄺榮光作為直隸總督的全權代表,直接和漢納根重新議定新的合辦合同。自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起正式商談合辦合同,往複兩年之久,擬定草約合同十八條,初步確定了中德合辦井陘煤礦的大概原則。因為事涉極多,歷年糾紛不易明確,具體細節尚待繼續商妥。
光緒三十四年七月(1908年8月),繼任直隸總督楊士驤正式任命天津海關道蔡紹基為井陘礦督辦,李德順為總辦,在袁世凱議定合同的宗旨上與德商漢納根簽訂了《直隸井陘礦務總局與井陘礦務有限公司合辦合同》十七條,由農工商部立案發給正式開礦執照。延續十年的井陘煤礦合辦案至此終作了結。
在袁世凱指導下所簽訂的這份新合同與舊合同有了很大的不同,收回了較多的利權。在新合同中,合辦煤礦的機構不再是井陘橫西村煤礦公司而改為井陘礦務局了,代表華股的不是張鳳起個人而是直隸井陘礦務總局,漢納根所代表的德股也改成井陘礦務有限公司。新合同在許多條款中規定了井陘煤礦的一些基本原則,如煤礦的所有權和管理權,第一款即明文規定,「礦務總局經理直隸井陘礦務即為該處礦主」,這就在法律上規定了煤礦的主權歸中國的官方代表「礦務總局」所有;在管理權方面,第十五款規定,「凡有井陘礦務一切事宜,歸北洋大臣節制」,直隸總督管理煤礦人事、財務等一切事務; 第十七款規定,一切煤礦賬目、文件用漢語和英語書寫兩份,倘若將來解釋上有歧義之處,則完全按照漢語意思為準。
在袁世凱所強調的中德各占股份方面做了明確而詳細的規定,中方礦務總局按照圖紙所劃定的煤礦區礦產作第一次抵押品,抵作股本值行平銀二十五萬兩,德商出資二十五萬兩,負責購進機器廠房,招募技術工人等事務。這就在主權歸中國的基礎上劃定了中德各50%的股份。而有關煤礦利益的分配則作了更多有利於中國的規定,除每百兩需交年息七兩稅銀外,再由每年的剩餘利潤中撥付五千兩交給直隸省礦政調查局,最終利潤歸中方的礦務總局和德商漢納根平分。根據以上規定,中國從辦理井陘礦務中獲得了較大的經濟收益。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袁世凱在籌劃中德合辦煤礦的同時也考慮到了將來中國完全收回自辦的問題,這一點在新合同中做了詳細規定。其一,關於煤礦收回的資金來源,合同規定在所存股本的利息中,每年交付中方代表礦務總局十兩,作為積蓄存款預備將來收購德商股份的資金。其二,收回的年限,合同有效期為三十年,從第十六年開始,礦務總局分期交換德商公司25萬兩股本的十五分之一,分十五年還清,到三十年以後中德雙方互不拖欠合同作廢。其三,根據合同規定,在合辦十五年後,中方代表礦務總局有權停止合同,中方一次性歸還德商25萬兩另加十五倍於一年的利益,合同即行作廢。通過這三條的規定,中方掌握了完全收回煤礦的主動權,充分考慮到了中國未來經濟的籌款能力和籌款時間,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統一。
除了這些基本合同規定之外,煤礦建立後相繼出台了一系列礦務規章,明確規定了德商井陘公司的職責義務。如:井陘公司每屆年底必須造具清冊將該年礦局所辦之各礦工程,並下一年擬辦各項事宜,詳細報明礦務總局督辦;在煤礦的發展上必須謹慎經營,以保持礦產長久開發為宗旨擴充經營,「萬不可因一時多出煤斤,至於該礦產有損」;如果將來井陘煤礦需要擴充礦產,必須由礦務總局督辦稟請北洋大臣批准方可外派井陘礦務局查勘各礦;此外每月詳細做賬,按每噸成本費用等詳細列表,如挖煤運煤、各項材料、各項工程、電燈煤油、修理公費等等。通過合同和一系列章程規定,以法律的形式限制了德商井陘公司在井陘煤礦的營業權利,煤礦日常生產、發展擴建、人事安排、產權收回等各個方面基本上掌握在北洋大臣及井陘礦務辦理機構礦務總局手中。
依當時的情況而言,這份合辦合同的簽訂無疑是成功的。中國要想進行工業化發展,就不得不依賴於西方的資金和技術,而列強幫辦中國路礦往往附加有其他條款,容易造成利權喪失。在這樣的複雜情況之下,如何合理利用外資合辦是個較難的技術問題,必須「於主權所在,日久堅持」方能使外商「始克就範」。袁世凱等人利用合同約定限制外商於既定的合同範圍之內,將管理、人事等重大權力收回中方掌控,使井陘煤礦不僅避免了重蹈開平煤礦覆轍的危險,而且基本上做到了利用外資與維護礦權的統一。袁世凱等人為直隸礦務利權的收回所做的積極努力,時人正豐公司總經理吳景程曾給予肯定的評價:「深幸督憲袁深謀遠慮,與之訂立合同,是即為國家保守莫大主權,亦即為該處人民留余無限生機。」袁世凱在評價這種合作模式時指出它的四個顯著優點:一是對於煤礦大有利益;二是於國家主權無損;三是於國家財政稅收有利;四是自己掌握收回礦權的辦法步驟。
井陘煤礦礦務案的糾紛處理,是袁世凱主政直隸、推行新政的一個側面。在幾年的直隸新政中,袁世凱振興實業,率先創辦了現代化巡警制度,倡導廢除科舉制,創辦新式學校,使直隸成為新政實施的模範省份。正因為這一系列改革措施,袁世凱獲得了工商學界人士的支持,成為了推動中國近代化的改革家。然而最終袁世凱逆民主共和的大潮而走向了復辟帝制的道路,成了國人心中的「竊國大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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