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 微信公眾號未經許可禁發新聞
2017年5月2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新版《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新《規定》),將微信公眾號、網路直播等各類新媒體納入管理範疇。
新《規定》共計29條,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一、新媒體、自媒體被納入監管範圍
新《規定》指出,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博客、微博客、公眾賬號、即時通信工具、網路直播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禁止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範圍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
之前原《規定》里,只要是針對網站進行監管,即網站提供新聞信息服務,需要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新《規定》將範圍擴大到新媒體、自媒體、社交網站等,也就是說,在微信、微博里轉發門戶網站的新聞,需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否則將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新媒體不再是「自由世界」了。
新《規定》還對「新聞信息」和「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定義進行了明確:
新聞信息:包括有關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社會公共事務的報道、評論,以及有關社會突發事件的報道、評論。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包括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髮布服務、轉載服務、傳播平台服務。不同於原來的新聞單位設立采編髮布、非新聞單位設立轉載和新聞單位設立登載本單位新聞信息的三類互聯網新聞單位的管理模式。
二、用戶須實名
新《規定》指出,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為用戶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傳播平台服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的規定,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新《規定》主要是針對網民,也就是新聞的讀者,對於網民的最大影響是,看新聞需要實名了,如果用戶不向新聞平台提供真實身份,新聞平台不得為之提供服務。
三、控制新聞信息來源
新《規定》指出,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的采編業務和經營業務應當分開,非公有資本不得介入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業務。
新《規定》將新聞的采編和經營分開,這樣就可以控制新聞采編的源頭,在新聞源頭上使用公有制資本來控制信息,同時要求轉載新聞不得歪曲、篡改標題原意和新聞信息內容,從而控制新聞的傳播不會發生內容變化。
四、建立信用檔案,強調信息共享
新《規定》還指出,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應建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網路信用檔案,建立失信黑名單制度和約談制度。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會同國務院電信、公安、新聞出版廣電等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工作溝通和協作配合,依法開展聯合執法等專項監督檢查活動。
新《規定》重點條文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新聞信息,包括有關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社會公共事務的報道、評論,以及有關社會突發事件的報道、評論。
第五條: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博客、微博客、公眾賬號、即時通信工具、網路直播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
第十三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為用戶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傳播平台服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的規定,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對用戶身份信息和日誌信息負有保密的義務,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通過采編、發布、轉載、刪除新聞信息,干預新聞信息呈現或搜索結果等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
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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