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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紀之光(三):英國憲制的框架

作者:Russell Kirk,譯者:張大軍

(說明:本文是Russell Kirk所著《美國秩序的根基》一書第六章第三部分。)

將中世紀看作一個漫長的獨裁時期是錯誤的。那幾百年間發生了很多暴力和兇殘之事;不過直到文藝復興時期,政治上的專制主義都是例外,而非常態。現代「極權主義」式的警察權力還沒有出現,強有力的教會常常制約國王和貴族們獲取更大的世俗權力。中世紀的國王通常是「同儕之首(first among equals)」,也即多個貴族中的那個最大的貴族;即便他想要擁有統一的力量,他仍舊沒有獲得這種獨斷權力所需的金錢和職業軍隊。神聖羅馬帝國皇帝本人最多只能支配日耳曼人和義大利的很多地方,卻沒有古羅馬皇帝的那種最高權力。在封建「體系」內,豐富的多樣性和相當程度的自由是可能的--儘管這種自由與現代自由有所不同。

作為軍政府一種手段的封建體制使得歐洲能夠抵禦西班牙、非洲和地中海東岸的穆斯林敵人以及俄羅斯大草原的蒙古敵人。同時,封建體制在歐洲基督教地區維持了某種秩序。根據「封建契約」,貴族或騎士佔有土地,作為交換,在需要時履行軍事義務:他效忠領主,保衛後者更大的領地,或者保衛整個王國--這時,國王召集直屬封臣(vassals-in-chief),直屬封臣又繼而召集自己的封臣。貴族們嫉妒皇室特權,國王們總是懷疑不聽話的貴族,這就從總體上維持了一種差強人意的力量平衡。

封建結構之外(雖然並非與它無關)還有教會(最大的地主)和自治市鎮(boroughs或burgs)--由商人和手工業者組成的有圍牆的城鎮,持有國王或某位王公貴族頒發的特許狀。這種封建結構下面是大量的中世紀民眾,也即土地耕作者:其中有些人是農奴,另外有些相對自由的農民。由於基督教教導以及大規模經濟變遷的影響,奴隸制消失了:農奴可能被固定在土地上,不過,他是社會共同體和教會靈性共同體的一員。共同的宗教信仰和抵禦可怕對手的需要將中世紀歐洲鬆散地結合在一起。

中世紀社會是由個人效忠和義務構成的大拼盤,與現代政治國家的相似之處不多。由於其孤立的地理位置以及諾曼征服後國王們所主張的中央權威,英格蘭比任何其它中世紀領地都更接近於一個統一的國家。在相對安全的英格蘭境內,有些政治制度開始發育,後來成為美國政治秩序的源頭。除英格蘭的法律外,這些制度中最重要的是代議制政府。

孟德斯鳩在十八世紀中葉寫道,自亞里士多德以來,政府管制技藝發生的唯一重大變化是代議制政府。差不多在整個歐洲以及整個「自由世界」,現代的代議制政府要歸功於英格蘭樹立的榜樣。如果沒有代議制政府,現代的大國最好的歸宿要麼是像羅馬帝國那樣的帝國架構,要麼就再次解體為城邦國家和州(cantons)--其中的普通公民能夠直接表達自己的意見。儘管美國人將拋棄只有象徵性權力的英國國王和擁有實際權力的議會,美國的政府(雖然借鑒了古典時代的某些東西)本質上是英國民眾代議制的延伸。

為了解代議制在全國性政治中的初步萌芽,我們要看看英格蘭貴族們在公元1215年脅迫約翰王簽署的大憲章。約翰雖然天資聰穎,是一位能力高超的戰士,作為國王卻非常貪婪邪惡,以至於後來的英國國王無人再起約翰這個名字。約翰王肆意監禁貴族、騎士和自由民(burgess),以從他們身上勒索大量的錢財用於繼續他的戰爭。由於多數貴族起兵反抗他而且法國入侵的危險近在咫尺,約翰被迫保證王室會有良好的操守,並於倫敦和溫莎之間的魯尼米德(Runnymede)簽署了這份保證書。這就是我們所說的大憲章。

大憲章簽字現場

隨著封建時代的消逝,大憲章中的多數條款已經失去其意義。不過,大憲章的其中一個基本原則雖然在那個文本本身沒有被詳細地說明,卻一直延續到今日。這項原則融入了十三世紀的發展中的普通法,並出現在後來的王室特許證和法令中。它成為英格蘭憲制的基石。它就是法律至上的原則:存在著所有人都必須遵守的持久法則。國王本人是法律之下的眾人中的一位。這項原則又導致了另一個原則--如果國王違反法律,侵犯其臣屬的權利,那麼貴族和民眾就可以剝奪他的權力。

整個英國憲法就是以這一原則為出發點慢慢發展起來的,雖然它是一部「不成文」憲法,因為它沒有被囊括在任何一部文獻之中。在十八世紀最後二十五年,這一原則被美國人高舉;它是《獨立宣言》的根基。

約翰的王位繼承者虛弱無力,無法取消魯尼米德的讓步,便放手讓他的大委員會(Great Council)中的貴族們負責政府事務。大委員會不是代表機構,因為其中的貴族作為個體只代表自己的利益。不過,如果國王沒有絕對權力,而且貴族們以他的名義執政,國王和貴族的權力就必然來自某個比他們自身更重要的東西。幾乎一直到中世紀結束時,英格蘭的所有國王都必須重新確認大憲章的有效性--其中有些國王要確認幾次。國王受法律的約束;要否認這項原則已成為不可能。可是,如果國王違反了法律,誰又能在不發動內戰的情況下裁製他?代議制的發展提供了這一問題的答案:議會。

我們在這裡只能談談議會在中世紀發展的主要階段。在國王與貴族衝突不斷的情況下,雙方都覺得有必要尋找大委員會中大貴族之外的支持--實際上是所有貴族之外的支持。為了獲得這樣的支持,其它階層或階級的代表必須要能參與協商。如果需要錢,他們的眼光必須越過所有的貴族。

一般來說,當時的歐洲公認存在著三個階級或三大社會階層:教士、貴族和平民。(這裡的「平民」指的不是農民大眾,而是指有財產和一定地位的人,他們既不屬於教士階層,又不屬於貴族階級;大部分此類「平民」是被特許的城市和鄉鎮的自由民,還有鄉村的不屬於封建地主的不動產終身保有者。)在英格蘭,貴族的兒子們和騎士也被列為平民--其中後者最初是對貴族有服兵役義務的佃戶。這樣,國王必須向教士和平民求助以對抗貴族;而貴族們有時也可能向教士和平民求援以對抗國王。

貴族和國王先後邀請平民代表參與王國事務的商討。十三世紀後半期,大委員會開始將其權力讓渡給一個更有代表性的議會。到了1295年,強勢國王愛德華一世召集了一個代表所有階層的「模範議會(Model Parliament)」,因為他需要幫助以對抗法國人和蘇格蘭人。議會組成人員包括原有的大委員會的高級教士(主教和修道院院長)和高級臣屬,以及每個郡的兩位騎士、每個城鎮的兩位自由民和低級教士的代表。在這個「模範」議會中,教士仍構成一個獨立的階層,騎士與貴族屬於一個陣營,剩下的自由民組成第三等級(這一安排在法國一直持續到1789年革命)。

模範議會內場景

然而,在議會(這個詞的意思是「說話」)模式定型之際,英格蘭的教士們卻選擇不直接參与政治進程--因為害怕失去他們只按照自己的估值交稅的古老權利。這就意味著,在英格蘭議會的權力不斷增長之際,組成它的只有兩個部分--精神和世俗貴族(或者高級教士和貴族),以及主要由自由民和騎士組成的平民。由於中世紀英格蘭的社會等級不似歐洲大陸那般嚴格,騎士們覺得自己與城鎮里的欣欣向榮的自由民們為伍比與大貴族們並列更加舒心,於是便以平民代表的身份加入到議會中來--每個郡要選出幾位騎士。貴族院當時不是代議制機構,現在基本上也不屬於代議制機構:議員們憑藉自身的權利在那裡參政。當然,自由民和騎士們的數量非常大,不可能都到一個議院里集會,於是,選舉議員的工作就必須開始了。由於下議院從理論上說是被選出代表所有英格蘭人的,而且國王只有從平民中才能獲得他們所需要的金錢,後來,下議院的影響力逐漸大過貴族院。大部分教士脫離了議會,滿足於偶爾舉行他們自己的與眾不同的教士大會(Convocation of the Clergy)。

1295年「模範」議會的重要之處不在於其組織結構(因為它很快就變了),而在於國王的司法人員(men of law)為召集議員所發布的令狀。這些令狀中有一段話是:眾人之事應得到眾人許可。這一原則出自羅馬法理學。為支持愛德華的戰爭而徵稅之事關乎所有人,模範議會便給他提供了金錢上的幫助。不過,這一撥款滿足開支的時間並不長,於是,愛德華在沒有議會同意的情況下開徵新稅。由於貴族們的抗議,愛德華被迫於1297年發布他的「憲章確認書(Confirmation of the Charters)」,藉此重申他將遵守以前的慣例,在沒有王國各階級的同意時不徵收封建稅額以外的特別稅。眾人之事必須由眾人許可。

因此,財政權力就轉入正開始變得明顯與現代下議院類似的議會之手。只有全國性的代議制機構才可以批准增加收入:這將成為正在出現的英格蘭憲制以及後來模仿它的所有憲制的首要特徵。這使得議會能夠在某種程度上控制國王的行動;或者借用美國人今天的說法,這種功能將讓國會或者州立法機關能夠有效制約政府行政部門的權力。如果沒有資金,政府就什麼也幹不了--甚至無法給軍人們支付報酬。因此,所有現代代議制政府都將財政控制權交給代表機構。

憲章確認書只是為議會權力開了個頭;實際情況則困難重重:直到十七世紀,國王們都還在與平民們就財政權力的行使問題爭執不下。不過,原則已經確立;並且到愛德華三世統治時期,議會的形式多多少少確定下來了--貴族們在上議院(議員們現在是貴族(noble),而非過去的那種半獨立的男爵(baron)),自由民和騎士在下議院,大部分教士則退出議會紛爭。

十四世紀的議會可以向國王陳情,宣布他們是否撥款可能取決於國王是否積極看待他們的陳情;不過,議會不能主動採取行動。(理論上,即使在今天,下議院還是「批評者的團體(a body of critics),而非立法機構」。)如果不切斷對王室的一切財政支持,那議會怎麼才能約束國王的行動?

除財政控制外,中世紀議會設計的最有效制約王權的機制是彈劾。將國王趕下王位會讓國家機器癱瘓,通常會導致內戰。不過,國王的臣僕可能會被追究隨意妄為的責任。於是,國王不可能犯錯的理論誕生了--意思不是國王具有沒有瑕疵的美德,而是如果議會非得讓某人承擔做錯事的責任,它會將目標對準國王的大臣。彈劾程序開始於十四世紀的最後二十五年;由於彈劾可能意味著犯事的官員會被斬首,它對王室的行為起到懲戒的作用。

十四世紀末,理查德二世試圖擺脫議會的所有控制,重回專制主義。他被柏林布魯克的亨利(Henry of Bolingbroke)推翻,後者得到全國的支持,並被加冕為亨利四世。議會在同意加冕亨利的同時實際上在施行它的廢黜君主和選立另一位君主的權力--即使這位繼承者像亨利一樣不在長子繼承的序列之內。這場「1399年革命」將成為十八世紀美國人的先例。

到了1430年,議會的一項法案設定了郡選舉人--也即被賦予選舉下議院議員權利的人--必須具備的永久條件。最主要的條件與財產有關--擁有永久地權,而且地權每年的地租受益在「扣除所有費用」後不低於四十先令。這一舉措的用意似乎是避免讓無知和混亂攪擾選舉。(直到十九世紀,自治市鎮都可以自行設定選舉權條件,不過它們大多也都設立了某種財產資格要求。)對投票權的財產資格要求從一開始就被引入美洲殖民地,而且直到1820年代或更晚,這些要求在合眾國的幾個州里都有效。

接著,大約在十五世紀中葉,某種類似代議制政府的東西在英格蘭已有跡可循。至少在理論上,法律是至高無上的。國王受守法誓言的約束;如果沒有議會的同意,他不能修改法律或徵收新稅。民眾通過在郡法庭或自治市鎮舉行的選舉從自己人中選出他們在下議院的代表,而且這些代表有免受干預甚或逮捕的特權。彈劾的威力阻止或至少抑制了國王臣僕的肆意妄為或腐敗行為。沒有人民代表的同意,徵稅是不可能的,這就意味著國王及其大臣必須嚴肅對待人們不滿的陳情。這樣,貴族和平民間的對立都不會長久。在中世紀接近結束時,英格蘭享有比任何其它國家都多的秩序、正義和自由。

英格蘭憲制當時的情況就是這樣。不過,中世紀世界在分崩離析;儘管有這些代議制政府的要素,玫瑰戰爭--約克家族與蘭開斯特家族之間的王朝爭奪戰--正肆虐英格蘭。在這兩個家族都被摧毀之後,和平才得以恢復;被加冕為亨利七世的亨利 都鐸(Henry Tudor)便以勝利者的姿態俯視封建制的廢墟。雖然保留了憲制的形式,都鐸家族卻通過操縱選舉和武力威脅控制議會。文藝復興、宗教改革和英格蘭即將開始的海外擴張都給歷經千辛萬苦才慢慢成形的代議制政府籠上陰影。十七世紀初,在經過一個多世紀的強勢國王的統治後,英格蘭會再次見證國王與議會的鬥爭。然而,在中世紀結束時,憲制的核心特徵已經非常清楚;英國人的特許權利以及那些有序自由的建制也將出現在美洲的大西洋沿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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