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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玉潮律師:面臨「司法強拆」,被徵收人是否還有救濟機會?

面臨「司法強拆」,被徵收人是否還有救濟機會?

導讀:自《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實施以來,針對合法房屋的行政強拆就退出了歷史舞台,根據《徵收條例》的規定,對於合法房屋只能採取「司法強拆」。那麼,司法強拆是否就不可阻擋?被徵收人是否還有救濟的機會呢?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8條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從該條文可以看出,司法強拆一定要滿足兩個前提條件:

(1)被徵收人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未搬遷;

(2)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複議,也未提起行政訴訟,此處行政複議的法定期限一般是60日,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限一般是6個月。

如果不滿足上述任一條件,則行政機關無權申請司法強拆,換言之,作為被徵收人可以依法維權。

此外,該條文還明確了申請司法強拆的主體:

申請司法強拆的主體是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實踐中多表現為區、縣級人民政府。這就意味著,在房屋徵收工作中活躍的街道辦、村委會、國土部門都無權申請,如果司法強拆的申請主體不適格,也是被徵收人維權的依據之一。

著名征地拆遷律師沈玉潮,現任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征地拆遷部主辦律師,高級合伙人,2015年代理的"解某不服某縣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與"原國家發改委副主任劉鐵男受賄案"一併被選為推進河北省法治進程的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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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mt.sohu.com/20150505/n412407217.shtml

沈玉潮律師擁有豐富的庭審經驗,在辦案中,善於抓住案件的核心和要害,從最本質和關鍵的問題著手,辦理案件認真負責,恪守勤勉盡責,一切以當事人利益為中心的原則,自執業以來,共代理征地拆遷案件二百餘件,其它各類案件三百餘件,客戶對案件處理結果的滿意度在九成以上執業信條:受人之託,忠人之事;永遠做人民的律師,永遠為弱勢群體服務。

另,司法強拆也要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54條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後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也就是說,行政機關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前,需要先向當事人出具《催告書》,如果當事人在《催告書》送達後10日內仍不履行的,行政機關才能提出申請。

如果行政機關沒有履行催告義務,或者在送達程序上存在瑕疵,也可以成為被徵收人維權的依據。

此外,司法強拆也應符合「先補償,後搬遷」原則: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8條規定:「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可見,政府在申請強制執行時應該是已經履行了先補償義務的。

如果政府沒有履行先補償義務就申請司法強拆,也是不合法的,被徵收人可以依法維權。

法院應對強制執行的申請進行審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的規定,徵收補償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1)明顯缺乏事實根據;(2)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3)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4)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5)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6)超越職權;(7)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即使法院裁定準予強制執行,司法強拆行為本身也要遵循法律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8條的規定,「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應當在五日內將裁定送達申請機關和被執行人,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建議申請機關依法採取必要措施,保障徵收與補償活動順利實施。」

可見,人民法院在裁定準予執行後,還要將裁定送達被徵收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9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

可見,司法強拆的實施主體包括人民法院和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實踐中一般都是「裁執分離」,即多由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行政強製法》第18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經批准;

(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四)通知當事人到場;

(五)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七)製作現場筆錄;

(八)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註明;

(九)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這一條文是對具體實施強制執行行為的規定,如果行政機關或法院在組織實施時違背了上述規定,被徵收人也可據此維權。

總結:「司法強拆」並不意味著想拆就拆,「司法強拆」也不是被徵收人維權之路的終點!在維權過程中,關鍵是要抓住「司法強拆」中的違法點,而常見的違法之處又包括申請主體不適格,未履行催告義務,送達方式不合法,未履行補償義務即申請強拆,強拆行為本身違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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