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和商事調解組織開展調解工作,達成協議後如何進行司法確認?
行業和商事調解組織開展調解工作,達成協議後如何進行司法確認?
專職調解員和特邀調解員有哪些區別?
法院專職調解員是否可以由合同制司法輔助人員擔任?
本期《司法改革熱點問答》為你揭曉答案!
63問:行業和商事調解組織開展調解工作,達成協議後如何進行司法確認?
答:隨著我國經濟社會不斷發展,除傳統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外,在一些專業性較強的領域或行業,也逐漸成立了非訴調解機構,如商事調解組織、行業調解組織、民間商會調解組織、社會團體和公益組織下設的調解組織等。這些自治性、專業性的調解組織在化解專業或行業領域的矛盾糾紛、加強行業自律、規範交易行為、維護市場秩序等方面發揮了獨特的作用,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形成了互補,也符合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發展趨勢。同時,參與社會經濟活動的各方當事人就矛盾糾紛達成調解協議時,也希望能夠賦予調解協議相應的法律效力,從而更加有效地保障自身正當權益。但是目前直接賦予調解協議以強制執行力並不具備現實可行性,於是有必要將行業調解、商事調解等專業化調解組織納入到司法確認制度之中。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第31條規定,行業和商事調解組織或者調解員被納入到人民法院特邀調解組織名冊和特邀調解員名冊的,當事人在登記立案前由人民法院委派調解達成的協議,可以申請調解組織所在地或者委派調解的基層人民法院進行司法確認;沒有被納入到名冊的行業調解組織、商事調解組織及其他具有調解職能的組織或者調解員,經調解達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協議,當事人可以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依法申請確認其效力。
64問:專職調解員和特邀調解員有哪些區別?法院專職調解員是否可以由合同制司法輔助人員擔任?
答:2016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人民法院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關於人民法院特邀調解的規定》,就專職調解員和特邀調解員作出明確規定。
第一,人員類型不同。專職調解員是人民法院在訴訟服務中心等部門配備的,由擅長調解的法官或者司法輔助人員擔任,由法院直接管理的內部人員。特邀調解員是人民法院吸納進入特邀調解組織和特邀調解員名冊的人員。人民法院通過建立特邀調解組織和特邀調解員名冊制度,開展業務培訓,建立業績檔案,組織評估等,對特邀調解工作進行指導。
第二,職責不同。專職調解員從事調解指導工作和登記立案後的委託調解工作,專職調解的糾紛只能是登記立案後委託調解的糾紛。特邀調解員從事特邀調解工作,可以是立案登記前的委派調解,也可以是立案登記後的委託調解。
第三,合同制司法輔助人員由人民法院直接管理,屬於法院內部人員,可以擔任專職調解員,從事指導和委託調解工作。專職調解員在訴前調解、分流案件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各級法院應當選擇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且擅長調解糾紛的人員擔任。
65問:為什麼要加強對特邀調解員的培訓工作?
答:對特邀調解員進行培訓,是《關於人民法院特邀調解的規定》中的重要內容。加強對特邀調解員的培訓,是提高特邀調解員素質,從而提高特邀調解的整體質量,增加特邀調解對當事人吸引力的重要途徑。
首先,通過對特邀調解員的培訓,可以有效提高特邀調解員的調解技能。通過培訓,能夠幫助調解員在調解過程中深入挖掘當事人真實需求,發揮案內案外多種因素,打破訴訟非輸即贏的必然結果,從而促使當事人形成利益共贏的良好體驗。
其次,通過加強對特邀調解員的培訓,可以增強特邀調解員的規則意識。通過對調解員進行職業倫理培訓,告訴調解員「不可為」「不應為」的行為準則,引導特邀調解員遵從調解員職業道德,遵守法律、法規,形成規則意識。
第三,通過加強對特邀調解員的培訓,可以加強特邀調解員辨別處理虛假調解等問題的能力。法院對虛假調解等問題具有專業處理能力,通過定期任職培訓和個案指導工作,可以增強特邀調解員的防範意識,減少虛假調解的發生。
特邀調解員的業務培訓應當由人民法院組織,確保特邀調解員的素質符合人民法院對特邀調解工作的要求,保質保量地完成委派或委託調解工作任務。有培訓資源的培訓組織或機構也可以接受人民法院委託開展培訓工作,由人民法院對調解員培訓進行管理和監督。
來源:人民法院報
編輯:魯婧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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