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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礙民警依法執行公務,當事人被行政拘留!

路遇民警依法盤查、不積極配合,卻無理辱罵、撕扯、推搡民警,搶奪執法記錄儀。

此幕發生在6月17日中午12時許的臨潼區櫟陽街辦南寨村,當時公安臨潼分局櫟陽派出所民警依法在村道設卡排查。就在民警準備對當事人王某(男、57歲、櫟陽南寨村人)進行盤查時,遭遇其無理辱罵、撕扯、推搡,看見民警佩戴的執法記錄儀正在錄像,他又上前搶奪執法記錄儀,殊不知他的行為早已被執法記錄儀記錄在案。

事發後,公安臨潼分局督查部門立即聯合相橋派出所對案件進行調查,在強大的證據面前,王某對其違法行為供認不諱。經分局裁定依法對阻礙民警執行公務的王某處以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處罰。

蜀黍普法: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蜀黍鄭重提醒:

配合執法,是公民應盡的義務,法律尊嚴,不容玷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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