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天下 > 汪明亮:刑法不是「萬能葯」,保護公民個人信息仍要謹慎樂觀

汪明亮:刑法不是「萬能葯」,保護公民個人信息仍要謹慎樂觀

關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6月1日起施行。《解釋》在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進行細化完善的過程中,統一了法律適用標準,增強了法律懲治力度,同時也宣告了我國打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進入「嚴刑矯治期」。當然,《解釋》並不是治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萬能葯」。其效果的發揮還需其他措施的跟進。

原文:《理性看待刑法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的作用》

作者:復旦大學法學院 汪明亮

對於6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輿論一片看好。「『史上最嚴』之解釋」、「更精準地打擊犯罪」、「可以終結徐玉玉悲劇」等樂觀評論頻頻出現。

筆者並不否認該《解釋》的意義:明確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便於司法操作。但同時也必須看到,刑法的作用是有限的。《解釋》並不是治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萬能葯」。

首先,由於《解釋》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入罪標準規定較低,在其實施過程中難免遇到諸多問題。

例如,僅以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條數「五十條以上」、甚至「二十五條以上」即可入罪,這與刑法第13條對犯罪的定量規定有無衝突,即是否存在「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情形?又如,僅以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甚至「二千五佰元以上」的違法所得即可入罪,相對其他更為嚴重的罪(例如貪污罪、受賄罪)的處罰而言,是否過於苛刻,是否導致罪與罪之間的刑罰失衡?再如,由於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入罪標準規定較低,必然導致此種犯罪數量大增,在司法資源難以快速增加的情況下,選擇性執法不可避免,進而導致司法不公。

其次,徒法不足以自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證據收集異常困難,這必然會影響刑法作用的發揮。一方面,難以查清楚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信息源頭。從公民個人信息泄露到被犯罪人使用,再到東窗事發,整個過程往往時間、環節都不確定,有些案件中公民個人信息被倒賣來倒賣去,難以確定次數。另一方面,此種犯罪主要交易平台是網路,交易各方彼此身份虛擬,難以查明身份;非法獲取個人信息主要儲存方式為電子數據,極易被銷毀,難以固定證據;此種犯罪往往涉及多個區域、多個部門,需要多地域、多警種、多部門的合作辦案,協調難度大。

最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形成因素是多方面的,刑法打擊並不能從根本上干預這些因素。促使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形成的因素至少包括:(1)存在賣方市場,由於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有利可圖,一些自然人和單位受利益驅使,置法律於不顧,大肆銷售公民個人信息。(2)存在買方市場,一方面,一些下游犯罪,如詐騙犯罪、敲詐勒索等犯罪行為人具有購買公民個人信息需求;另一方面,一些合法企業,如房產中介、培訓機構等為了提高競爭力,減少成本,實現精準營銷的需要,具有強烈的購買公民個人信息的願望。(3)掌握公民個人信息的單位,如醫院、民航、銀行、電信、快遞、電商等,其監管普遍存在漏洞。(4)由於查處難度大,司法機關打擊缺乏必定性。(5)信息社會公民個人信息傳播途徑擴大。(6)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意識弱,等等。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便是這些因素相互作用的結果,只有干預了這些因素,才可能預防此種犯罪的發生。然而,刑法除了對買方與賣方具有一定的威懾力,進而抑制他們的犯罪動機之外,並不能干預其他的因素。實際上,由於司法機關對此種犯罪打擊缺乏必定性,刑法的威懾力也必將大打折扣。

可見,刑法在治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方面的作用是有限的,《解釋》效果的發揮還急需其他措施的跟進。根據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形成因素分析,這些跟進的措施包括:加強掌握公民個人信息的單位的監管力度、提高司法機關打擊的必定性、監控公民個人信息傳播途徑、提高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意識,等等。

文章原載於社會科學報第1562期第2版,文中內容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報立場。

點擊展開全文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社會科學報 的精彩文章:

又見擊落戰機,加上經濟制裁,俄羅斯見招拆招
民主倒退,美國或將走向「競爭性威權主義」
黃其洪:後形而上學時代,辯證法如何存在?
清代官場,官員該自稱「奴才」還是「臣」?

TAG:社會科學報 |

您可能感興趣

保護個人信息公民也要自我負責
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的例外
在美國境內,為何允許公民合法持槍?根本原因你可能不知道
擔心個人信息泄露?侵犯公民信息將被判刑!
王源想買車,但是作為遵紀守法的好公民,你還是要等幾個月呢!
你可能已是美國公民了!
美國允許公民持槍但是卻不允許公民買防彈衣,原來是因為這個
公民個人信息權益保護的制度基礎
寶馬男砍人被反殺案:法律不能期待公民遇險時仍是溫順的羔羊
公民「被法定代表人」問題不能無解
美國人對公民持槍的態度,很多人要求廢除公民擁有槍支的權利
美國持槍合法,為何公民不能購買防彈衣?說了你未必會信
美國將取消公民私自持有槍支,原來竟是因為她,太可怕了!
對不起,我原本只想做一個安分守己的人-《守法公民》
我國公民參軍,為何都要被註銷身份信息?其實國家想得比你周密
周立波可能被判無罪因一句話:我是中國公民,我不講並且不懂英語
美國不禁槍,卻不允許公民購買防彈,原因讓人無語
全球首個「機器人公民」,曾揚言要「摧毀人類」,如今怎樣了?
公民個人信息安全背後:信息掮客成犯罪推手
美國內亂不斷而公民又可以合法持有槍支,美國不擔憂公民造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