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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葩夫妻協議,你敢簽嗎?

不少兩口子結婚的時候

都會立下一些稀奇古怪的「君子協定」

比如

吵架不當著父母、親戚、鄰居的面吵

在公共場所給對方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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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

男方每天至少說三次「我愛你」

比如

晚上睡覺打呼嚕罰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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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Sir遇到一對夫妻

也立了一個奇怪的婚後協議

與以上令婚姻關係更美滿的協議不同的是

這兩口子明顯是不想過了…

話說,老張和錢大姐,2000年成為合法夫妻。但兩個人結了婚過後,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夫妻關係是王小二過年——一年不如一年了。到了第三個年頭,老張跟錢大姐經過友好協商,兩人簽了一份協議,叫分居協議,協議規定:收入各自所有,互不承擔扶養義務。

協議簽了過後,老張覺得自己掙脫了婚姻的枷鎖,隨心所欲想幹啥就幹啥了。心情舒暢的老張也開始做生意,而且做得來順風順水,沒用多長時間,就賺了30多萬。

但對於錢大姐來說,這段日子就不是那麼舒心了,作為一個女人,她覺得自己純粹是在守活寡,每一天都在水深火熱之中煎熬。這種生活她艱難地堅持了4年,終於撐不下去了,就到法院起訴離婚。但錢大姐提了一個要求,就是老張做生意賺的30萬,也應該劃在夫妻共同財產這個範圍裡頭,意思說「30萬,有你的一半,也有我的一半。」

聽了錢大姐這意思,老張一萬個不願意。之前兩人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掙得錢各歸各,生活上各管各。這30萬明明就是協議過後掙來的,很明顯屬於個人財產,哪兒是夫妻共同財產呢?

然而錢大姐一口咬定:「雖然我們兩個是簽了一份協議,但是沒有離婚,你那30萬就是我們還是正兒八經的兩口子時掙的,受《婚姻法》保護,到底是法律大?還是簽的那張紙大?」

所以問題來了

這30萬到底是歸老張一個人

還是錢大姐也有份呢?

首先要來看一下

張大哥和錢大姐簽的那份協議書有沒的法律效力

Sir

《婚姻法》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本案中,老張和錢大姐確實簽過一份協議,協議說得很清楚,掙的錢各歸各,生活上各管各。

但是根據《婚姻法》二十條的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這個扶養義務不能因為兩口子分居了就不存在了。

也就是說,兩口子雖然沒住一起了,但是如果哪個人生病了,或者生活上有困難,另外一方還是有扶助的義務。

而且不得不提到一點,《民法通則》五十八條說了,如果是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是無效的。

說回老張和錢大姐簽的這份君子協定,錢各歸各這個問題不大,但是生活上各管各,好像有點說不起走。這顯然違反了社會的公共利益,所以說他們兩個的君子協定,沒的法律效力。所以,按照《婚姻法》十七條規定,老張和錢大姐在分開住過後,做生意賺的錢屬於是經營收益,應該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

在這裡,耿Sir建議二天不管是兩口子也好,兩兄弟也好,兩爺子也好,如果真的撕破臉要簽啥子民事協議,最好找個律師來諮詢一下,看這個協議合法不合法,有沒的法律效力。不要好不容易商量出來一份君子協定,結果是廢紙一張,簽了等於沒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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