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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倉儲的經營績效考察(二)

常平倉谷採買不敷

清代常平倉的買賣實質上是一個充滿風險的市場行為,大多數情況下,不僅不像一般倉儲管理者所認為的那樣能賺錢,而且還有虧本的時候。常平倉採買不敷是各省倉儲管理中頭痛的問題。乾隆五年(1740年)江蘇巡撫徐士林奏請籌補減糶採買不敷銀兩,細數常平倉經營之難:

米價春貴秋賤,常理也。若荒年之後,即遇有秋,貧者知蓋藏,富戶競囤積,米價驟難大賤。況江省疊遭水旱,鄰封亦多歉收,而產米之江廣數省,官商舟車雲集,爭購價長,復加以遠運費繁,此由不得不貴。數年來,由藩司動帑委員前赴江廣採買,米穀所需價腳較諸州縣減糶原價,實屬彼多此少。此即不敷之明證也,亦即無盈餘之明證也。

在徐士林看來,常平倉經營遠非貴賣賤買的簡單交易行為,需要面對的是複雜的全國糧食市場中的競爭行為。整個江南糧食市場的發達,已經使得影響糧食價格的因素日趨增多,遠非年景收成好壞單因素所能主導。

江南官府的購糧行為,同樣必須受制於整個區域糧食市場的競爭。農民和富戶並非官府所宣揚的愚笨之人,他們也會利用市場差價,販賣或者囤積糧食,使得官府所掌控的常平倉在激烈的糧食市場競爭中不能輕易地賤買得手。加上信息傳播的迅速,往往官府剛一動手採買,糧價的上漲便隨之而來。

便利的交通條件,成熟的市場機制,尤其是價格機制,都使得常平倉等倉儲要想在市場交易中獲利並非易事。較之一般商人,常平倉委員採買費用較高,特別是跨省的糧食運輸費用,也大大縮減了糧食買賣中的利潤空間。

常平倉的買賣出現虧本情況,可能與兩種因素有關:

一是糧食陳化問題。糧食自身的物理特性決定了自身消耗的必然,陳谷的價值往往低於新谷,價格自然也低於新谷。加上穀物霉變、修壞也會消耗一定的糧食。

二是糧食管理和交易費用。無論是平糶還是採買,糧食流通需要付出一定的管理費用,包括經辦人員的伙食費、差費以及運倉的苦力費用等。可以說,常平倉出現糴糶收支不敷情況,並非官員的錯誤,而是參與糧食市場的必然結果。

當然,也有常平倉買賣獲取厚利的情況。徐士林主張按照運作的實際情況,皆「查明不敷實數,添捐監生,以足倉額,酌定章程,分析辦理」。徐士林強調,應該根據消耗和虧本的數目,據實核銷。否則,官吏盡心救災、減價出糶,卻因採買不敷,最終賠累受責,於情於理都不合適。若長此以往,管理常平倉的官吏必定消極怠工,或轉嫁負擔,勢必造成對民眾的更大傷害。

事實上,徐士林所遭遇的常平倉採買不敷情況並不少見。前江蘇巡撫張渠,曾奏請設法彌補常平倉的採買不敷。他要求暫停地方藩庫撥款買補,原因是公款無多。後經戶部議定,以本地盈餘賑濟本地。也有官員提出以監谷補充常平倉糴糶之不敷,但被戶部否決。在此之前的兩江總督那蘇圖等也發現了採買不敷的問題。

對此,戶部提出兩條解決意見:一是利用往年常平倉所得盈餘填補,二是動用司庫公銀買補。然而,歷年常平倉經營盈餘無多,加之動用地方庫款,關係地方財政,勢必增加地方的財政負擔,對於地方倉儲管理者來說,這都不是解決問題的實際辦法。

基於那蘇圖、趙國麟、張渠、徐士林等人的多次奏請,乾隆帝對此認識有所改變,下令將徐士林的奏摺交由大臣們討論。但經廷議,大學士鄂爾泰、張廷玉、富敏等駁回了徐士林的請求,其理由如下:

臣等伏查平糶常平倉谷,原於青黃不接、米價昂貴之時,按時出糶;至買補還倉,繫於新谷登場之候,價值自當平賤,不甚懸殊。亦不致於不敷……平糶既遵定例糶賣,每米一石,成熟年分以核減五分為率,歉收以核減一錢為率,則秋成價平之時,照數買補,自無不敷。

在鄂爾泰等人看來,糧價春貴秋賤,倉儲買賣貴糶賤糴,依據市場規律,自然不會不敷。平糶的糶賣價格減幅不大,總在市價左右,常年減價五分,歉歲減價一錢,所減無多,自然不應不敷。

顯然,鄂爾泰等人迴避了徐士林提出的問題,這樣也使得雙方的討論陷入答非所問的境地。在徐士林看來,常平倉糴糶不敷的根本原因,不在於貴糶,而在於不能賤糴。也就是說,歉歲平糶,賑濟災民,在所難免,所費自然不惜。問題是不能低價買到糧食,所以造成不敷。而鄂爾泰等無視徐士林關於不能賤糴的分析,認為他之所以出現不敷,主要是「貴糶」,即平糶減價太多。他們批評「貴糶」的做法:

臣等伏查平糶倉糧,豐歲每石照市價減銀五分,歉收每石照市價減銀一錢,既屬利濟群黎,亦便官為採補。若謂遇災過重,必欲大加減糶,竊恐災民之赴買無多,適足以滋富戶奸民之囤積。且米價過昂之地,正米販畢集之區,米多則價平,價平則民食自足。倘聞風減糶過多,商販將裹足不前,則米價日漸高昂,甚非所以惠濟災黎、酌籌民食之至意也。

在鄂爾泰等人看來,常平倉「春貴秋賤」,不會出現不敷的情況。徐士林等不敷的原因,在於其平糶減價過多,而非常平倉不能贏利。徐士林等遭遇常平倉不敷問題,應是特殊情況,而非正常情況。鄂爾泰等人的觀點自是代表清代統治者的較為普遍的觀點,也是典型的制度性支持的觀點。

乾隆六年(1741年)刑部侍郎周學謹對採買不敷發表了新的見解:

至於買補賠累,則有非人力所及者。春夏出糶,當青黃不接之時,米價必貴;秋收新谷登場,價值自必平賤,似乎買補止有盈餘,竟無不敷。不知谷價之貴賤,視乎年歲之豐歉。如出糶之時遇歉價貴,買補之時遇豐價賤,則有盈餘;或出糶與買補之時,皆值歉收,皆值豐收,其價值約略相等,即有不敷,尚屬無多。若出糶之時則遇豐年價賤,買補之時又值歉收價昂,斯價值相懸,不敷之數每以千計。即出糶數少,不敷價值者,亦每至數百兩不等。府州縣官歲給養廉有幾,何能堪此賠累乎?

常平倉參與市場競爭,只要不是在官府操控的條件下,市場規律就必然發生作用,市場競爭就會有贏有輸。採買不敷是常平倉經營的正常結果,卻始終難為清廷接受。

周學謹所做闡述,已經很難得地認識到這一點,但整個清廷的認識並未徹底改觀。徐士林和鄂爾泰等人有關常平倉糴糶不敷與盈餘的討論,其實質是來自常平倉的實踐者與制度設計者的一次直接交鋒。

最終的結果明顯地反映了清代官員經濟意識的低下,以及倉儲管理政策的簡單化操作。其間或有某些官員能夠意識到常平倉經營的市場風險,但是主要官員的經濟意識,特別是乾隆帝的市場認識非常有限,這在鄧海倫的相關研究中也可得到證實。

因而,清朝統治者始終將常平倉出現買補不敷看成是官員管理不佳的結果,始終相信常平倉是一個高效盈利的經濟組織,這種錯覺也表現在對常平倉經營盈餘的處理上。

社倉、義倉的經營利潤

有清一代的社倉和義倉體系繁雜,名目各異,不僅有設倉地址、經營方式等方面的差異,同時還有管理主體的不同,但他們的經營方式卻大體一致,主要是通過借貸倉谷、收取息穀以維護運轉。

需要指出的是,大多數民間士人創設,或者宗族、家族內部設置的義倉,因為個人或者家族的苦心經營,往往在救災中發揮著重要作用,這在明清的諸多地方志中均有記載。但是,其經營的方式和效果值得重新反思。

在清代的社倉建設中,往往強調朱子社倉的經驗。朱子社倉借用地方官府常平倉谷600石為谷本,經過多年苦心經營,獲利顯著,除用息米建造倉廒三間和歸還谷本600石外,還存有息穀3100石。清代大多數的社倉,特別是官方主導的社倉或義倉,是否可以保持這樣的利潤呢?

清代的社倉和義倉,除了民間自辦外,更多的是官方主導的民辦社倉或義倉,這種義倉的顯著特點是接受官方的監督。事實上,在清代此類社倉和義倉的經營中,同樣遭遇了經營效益上的困境。

1.社倉出借率再討論

在有關社倉的開創性研究中,徐建青曾於地方志中收集了江西、江蘇、安徽、廣東、福建、山西、湖南等7省17州縣有關社倉經營的數據資料,對社倉的利息、倉谷的周轉率進行過考察,得出社倉年平均周轉速度在0.9次以上的有9個縣,佔總數的56%,認為大部分社倉經營狀況比較穩定。同時在可以計算的9個縣中,受益率在10%以上的縣有6個,佔67%,說明社倉對社會的影響相當廣泛。

然而,此項統計值得反思之處有兩點:一是資料的來源,方誌中記載的社倉往往經營較好,可能很難真實體現地方倉儲的平均水平;二是社倉借貸頻率和規模都有過高估計的嫌疑。

筆者對其所列舉的17個州縣的倉谷年周轉率進行重新統計,發現社倉年均周轉速度達1.0次以上的州縣僅為7個,佔總數的41.18%,不到總數的1/2。這說明從這些挑選出來的經營較好的社倉中,正常狀態下有一半社倉不能實現一年一次的借貸目標。

值得注意的是,徐建青在倉谷周轉的計算中,首先假設倉谷的借貸率為50%,這與實際的借貸率也有很大出入。以震澤縣社倉為例,社倉經營的盈利性不強,倉谷平均出借率很難達到50%。該縣社倉自乾隆四年至十年(1739—1745年)每年出借率基本在14%?52%之間。吳江縣社倉的歷年借貸情況也能反映這一點。

從上表數據看,除第一年的借貸總數超過50%以外,以後十一年的借貸率均在50%以下,最低的只有1%,歷年借貸的年平均率為23.64%。需要指出的是,吳江縣社倉,也是徐建青、吳滔相繼考察的對象。

徐建青將乾隆十二年所存的5334石,減去最開始的1068石,其差額為4266石,即定義為該縣社倉歷年息穀的總量,得出該縣社倉年周轉率為2.5次。

從上表可以看出,吳江縣社倉的歷年息穀實際總量僅為902.051石。這是一個怎樣的數據?僅吳江縣歷年社倉管理消耗的費用,其核銷的耗米就高達1 416.244石。歷年的息穀收入尚不足歷年的倉谷消耗,何談以經營利潤來擴大社倉規模?

但是,吳江縣社倉總的容量卻增加了10多倍,從1 067.784石增長到11 664.095 6石,其原因何在?最重要的來源是民間社倉的捐納。

從吳江縣社倉的三次捐納來看,其總額高達9 694.260 6石,為歷年息穀收入的10倍有餘。其實徐建青在其統計的數據中已經指出,其估算的息穀可能包括有捐輸谷。至於捐輸谷的比例如此之大,徐氏可能未能給予足夠估計,否則也不會強調社倉的增值能力。

吳滔在考察震澤縣社倉時,發現社倉歷年息穀總收入為860餘石,而與此同時,紳士捐米竟達3 344. 53?3 597.42石。社倉的多年息穀竟不及該倉捐納谷總數的1/4。

同樣,陳春聲對廣東社倉的考察,也強調不能過分估計社倉的增值。如乾隆二十五年至三十四年間,大埔縣3303石社倉谷共收息入倉1725石,九年增加了52%,豐順縣乾隆二十五年社倉積穀1603石,以後24年間收息入倉3004石,儲谷增長了187.4%。開平縣的情況更具說服力,該倉於雍正二年(1724年)勸捐,紳士人民捐谷達5 419.379石,而歷年的社倉息穀僅為247.36石,不及捐納總數的5%。

這些數據共同反映出,社倉依靠自身借貸所獲得的利潤並不大。社倉儲量之所以在18世紀獲得明顯增加,一個更實際、更為重要的原因是民間捐谷的加入。

未完待續

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博士後流動站研究人員,《歷史研究》編輯部編輯。

原文載《史學月刊》2017年第5期,注釋從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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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月刊》編輯部

201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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