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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朝「北漂」是怎樣體驗:部級高官也租房住

清代的北京城,作為首善之區,人口流動頻繁。上京趕考的舉子、進京述職的官員、把持巨資的商人、謀求生計的商販,集聚於此,或長期謀生,或短期逗留,居住安頓成為他們解決的首要問題。前門一帶的旅店、京城的郡邑會館、散布各處的大小寺廟,都為外來人口暫居京城提供住所。但若長期在京城謀生,則傾向於賃屋而居。

京官李慈銘的租房生活

京官,顧名思義,即在京城為官者。京官來自全國,他們通過考取功名或捐納,匯聚京城,在中央衙門謀一職位,浙江會稽人李慈銘就是京官中的一員。李慈銘,字愛伯,咸豐九年(1859)捐資為戶部郎中,二月二十八日離開家鄉,準備到北京做小京官,不料被人矇騙,直到同治二年(1863)才入戶部為郎。對於李慈銘來說,戶部行走一職索然寡味,加上經濟拮据,便辭去職務,於同治四年(1865)五月返回浙江(參張德昌《清季一個京官的生活》,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1970,11-22頁)。

李慈銘重返京城是在同治十年(1871)正月。剛到北京,李慈銘寄住在一位名叫阿慤慎的朋友家中。當天吃過午飯,他便同胡壽頤、陶在銘、孫德祖三位浙江山陰老鄉,開始在東城根一帶找房子。午後三點左右,走訪到前門打磨廠內的吉順旅店,三人租了四間房,月租為每間京錢九千文。對於他們來說,旅店人口流動頻繁,人員相對混雜,租住於此畢竟不是長久之計。在三月二十六日和五月初一兩天,李慈銘又先後在琉璃廠、南半截胡同一帶看房子。五月份的找房經過卻諸多周折。五月初三,李慈銘租到位於南半截胡同路西的山會邑館內的房子,並支付租房費用六千三百文,但山會邑館卻巧立名目,索要錢財抬高房價,李慈銘因而放棄了房租相對便宜的同鄉邑館。五月十一日,他在菜市口鐵門胡同附近租賃到唐氏房宅一處,約十五六間,月租三萬六千文,押金一萬文。一周以後,支付房租十萬文,其中兩萬八千文為洒掃之費。五月二十二日,搬遷到鐵門胡同。李慈銘在鐵門一直住到同治十三年(1874)六月,基本上按月交納房租,但有意思的是,每年十二月份交納的月租為三萬六千七百文(參李慈銘《越縵堂日記》,廣陵書社,2004,4934、4962、5001、5002、5004、5010、5016、5059、5103、5119、5166-5167、5170、5180、5183、5202、5850、5851、5857頁)。

隨著俸祿的增漲,李慈銘打算換房租住。同治十三年(1874)六月,李慈銘又開始找房。這次找房又是頗費周折,甚至還被誆騙錢財。他此次在菜市口往西的地方找房,大致區域為漢族仕宦較為集中的宣南一帶。同月二十七日,李慈銘和胡壽頤二人租賃到北半截胡同一位姓宋人家的房子,雙方約定支付京錢十六萬八千文。但是,這筆錢他們交由車夫轉交給宋氏,車夫拿到錢轉了一圈後,卻說姓宋的人家毀約,不肯租賃房屋,十六萬八千文京錢也因此遺失了。之後,他們又在琉璃廠、棉花胡同看了幾處房子,但都不合適。功夫不負有心人,七月初,他們租到了閩浙總督季文昌在保安寺街的舊邸,除了交付十二兩銀子作為賃居費用外,每月租金四兩,每月支付或雙月支付一次。光緒六年(1880),房租上漲至六兩,月租六兩,一直持續到光緒十五年(同上,6169、6180、6182頁;參《清季一個京官的生活》,176-218頁)。

保安寺街季文昌這處院宅,共三重,一重四間,李慈銘住最後一重。他們搬進來後,陸續對房宅進行了一些裝修整飾:重新黏飾了牆窗,製作了冷暖布窗防熱和保暖;改造卧室,移走原先留存的舊床,保留了卧榻、食案和兩張椅子,添造書桌、柳木凳等;院內栽花種樹,移來海棠、丁香各兩棵,碧桃一樹,芭蕉二本,後來又陸續種上梧桐、垂柳、李樹、紫藤等。這些房屋裝飾費用陸續支出,加上月租,算下來也是一筆不小的費用。以光緒元年為例,據學者張德昌統計,一年房租四十八兩,支付栽花人、賣花人兩萬文,購置花卉四萬七千七百文,冷布窗工料、玻璃風燈、桌子等家用五萬至六萬文,這年李慈銘的收入為168.56兩。根據光緒元年一兩等於一萬文計算,房租和相關費用大致為六十兩左右,佔總收入的三分之一多(參《越縵堂日記》,6183、6190、6195、6192、6194-6195、6199頁;《清季一個京官的生活》,64、154-158、236頁)。

李慈銘在京十多年,借住過朋友家,租過旅店,本想租住租金相對便宜的同鄉會館,但同鄉會館卻有意為難。從租住的年限和房屋修飾情況來看,相比於菜市口鐵門唐宅的房子,李慈銘更喜歡保安寺街季文昌一宅。位於宣武門外的保安寺街,清朝時期是文人仕宦聚集之地,居住於此,便於文人仕宦之間往來,李慈銘在此居住長達十五年之久。

租房合同和租折

李慈銘租住北半截胡同宋宅的房屋時,已經約定租金並打算交納定金,但房主卻隨意毀約。他們當時是口頭約定還是已簽訂書面契約,毀約以後李慈銘是自認倒霉還是走法律程序,各種細節現在已無法獲知。但是,一般來說,為了明確房主和租客的租房關係,避免糾紛,雙方事前應訂立合同契約,約定租用年限、租金、交租方式等。合同契約一旦簽訂,就發生法律效力。下引租賃契約一件,為乾隆四十八年(1783)正陽門外肉市房基地租賃合同,內容如下:

立合同人系大興縣民人李德,憑中說合,租到明府正陽門外肉市南邊街東房基地一塊,自蓋房開設鋪面生理,言明房基租價每月廣平紋銀拾兩正。其租銀自立合同之後,按月付給,俟房間告竣之日,立折兌於此鋪,按月取租。自開設之後,倘有空閑,仍按月包租,永不拖欠。如有租銀拖欠,將地基仍歸本府。自開設鋪面之後,永遠租與民人,並無返悔。恐後無憑,立此合同二張,各存一紙,永遠為照。

乾隆四十八年(1783)四月初四日

立租地基合同人李德(押)

本府人阿廩(押) 趙鎧(押) 郭友德(押) 高元鳳(押)(張傳璽《中國歷代契約會編考釋(下)》,北京大學出版社,1995,1555-1556頁)

此「合同」為房基地租賃契約,立契雙方為明府與李德。契中載明歸屬於明府的房基地,由租主李德自行添蓋鋪面,月租十兩。在李德投入資本建築房屋並開設鋪面後,以及在不拖欠地租的情況下,此房基地不拘年限,「永遠租與」李德,明府則不得無故收回房。此則合同曾補註,「於咸豐六年八月間,言明俟後每月租銀改為銀抄壹兩伍錢,現銀壹兩伍錢,共計叄兩,在糧食店中和園承租」,由此可知,明府與李德的租賃關係至少維持了七十三年(1783-1856)。有所不同的是,事隔七十三年後,月租從十兩降為三兩。姑且不論房地基月租降低的原因,只是明府與李德之間,在定期交納月租的條件下,形成一種長期的租賃關係。

光緒三十三年租折

與前面租房合同有所不同,下面列舉的是一件光緒三十一年(1905)的租折,內容如下:

立租折為東安門外迤南口袋胡同東頭路北吉房一所,面議每月房銀京平足銀伍拾兩整,按月憑摺取租。此據房間數目、門窗戶壁另有清單。各存一紙。自七月初一日起。

鋪保:京都前門外永增局帽店

當收打掃、房錢、茶錢,共京足一百五十兩

八月初一日付京平足銀五十兩

九月初一日付京平足銀五十兩

……

(劉小萌主編《北京商業契書集》,國家圖書館出版社,2011,352-353頁)

這份租折一直記到光緒三十三年(1907)三月,每月初一收租,租金五十兩。租折的外觀形制與契約有所不同,外觀為深色硬殼,寫有「良宅租折」四大字;小型開本,可以放置手中,便於攜帶;內文紙張層疊,成一小冊,可以鋪展,方便長期記錄。租客交完月租後,房主記錄在租折中,並蓋章畫押。除了租賃契約和租折外,還有「房間數目、門窗戶壁」清單,這份清單應也是租賃關係中不可或缺的文件之一。例如,道光年間,刑部尚書李振祜,將宣武門外門樓胡同73間房租給吏部尚書陳孚恩時,雙方確定租賃關係時,有「契約」、「房折」和「裝修帳簿」,一旦發生糾紛,這三份文件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憑證(參軍機處咸豐朝錄副奏摺「原任刑部尚書李振祜家人,呈家主李振祜房屋向租吏部尚書陳孚恩並代主赴案」,案卷號03-4592-048,縮微號329-3088,藏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

官房的租金和管理

相對於私人房產,來京做小本生意的外鄉人,或順天府大興和宛平縣民,更傾向於租賃京城官房。清代北京官房數量較多,租金相對便宜。官房的租賃價格,據雍正五年(1727)的規定,普通住房租價,按照房屋新舊程度和檁數收取租金,七檁每間租銀二錢,六檁每間租銀一錢五分,五檁四檁每間租銀一錢,三檁游廊租銀五分。官房鋪面房租價,除了原先已有租價,其他根據坐落衝要還是偏僻位置,每間三四錢至三四兩不等(參《欽定總管內務府現行則例二種》 「官房租價」,《故宮珍本叢刊》,海南出版社,2000)。

例如,位於西單牌樓北路西的四間官房,租給義泰裕估衣鋪,每月房租八吊;前門外糧食店路東的三間官房,租給西盛館飯鋪,每月租價八吊;東四牌樓路東腰樓上下四間,由中國通商銀行租用,每月租價十吊。西單牌樓、東四牌樓、前門外,是商業較為發達的區域,在官房中的租金應該算是相對較高的(參八旗都統檔案「鑲紅鑲藍旗漢軍、正紅旗蒙古關於官房取租及官兵房間數目」〔同治十年—宣統三年〕,41件,項卷號690,藏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

下引官房租賃契約一件:

立字人新盛永羊肉鋪之夏文倉,租到廂紅漢義學官房門面房二間,坐落在半壁街東口外路西,開設羊肉鋪生理,言明每月初六日取房租滿一弔六百文,此房並無壓租,系官產自行修理,如另開門設,必須呈報本旗經理處驗明,方可唯□典修,該鋪如有卸業,只許騰房,不準另租另□,如字內有拖欠房租等事,本旗照章取房摘匾,立字為證,取租認字不認人。

夏文倉在道光年間從廂紅旗漢軍手中租賃此房。半壁街在正陽門內順城牆往西的地方,新盛永羊肉租用的兩間鋪面,租金一弔六百文,另旁邊開設成衣鋪的李姓租用上下六間房,月租一弔六百文。挨著半壁街的兵部窪,李姓租用一間開設東興豬肉鋪,月租兩吊;兵部窪中間路東,公盛德糧店房一間,月租一弔,泰豐糧店租用的一小院,租金兩吊四百文。由此推測,該區域租金大概每間八百文至兩吊。

為了防止中飽私囊,加強收租管理,清代租賃官房按照「旗分來調管取租」的方式,即根據清代八旗二十四軍劃定收租區域,即二十四軍各自有收租區域,負責租賃契約的簽訂、房屋的修繕和其他相應的管理,但是,就租金一項,卻由其他軍收取。例如,夏文倉從廂紅旗漢軍手中租賃的門面兩間房,契約存於廂紅旗漢軍租房庫中,租金則由鑲藍旗漢軍收租。

清代北京官房,為京城百姓和進京外鄉人租賃房屋提供諸多便利。但清朝二百六十餘年的歷史,因由官房改造、房屋坍塌、房屋轉賃等情況的存在,官房租賃管理也相對複雜。

結語:清代北京的租房習慣

清代北京,不僅是普通底層百姓租賃房地、開設鋪面謀生,而且平均年收入為二百四十餘兩白銀的京官李慈銘(根據張德昌的統計,光緒十四年間,除去光緒十年的最低收入78.7兩、光緒十三年的最高收入472.6兩,其餘十二年平均為239.33兩。參見張德昌《清季一個京官的生活》,64頁),以及官至吏部尚書的陳孚恩,他們都賃房而居。由此推測,清代北京的房屋租賃甚為普遍。

總結上述李慈銘的租房生活和租賃契約,大致可以歸納出清代北京房屋租賃習慣。

第一,租約、租折和裝修賬簿,是租賃關係得以確立的基本文件。房主和租客確定租賃關係時,需要簽訂租賃契約或租賃合同,言明房屋的坐落位置、房間數量、修繕情況、租金、年限等信息,強調契約為雙方合意而立,並且明確違約後責任歸屬,白紙黑字寫明,雙方簽字畫押,「認字不認人」。租折存於房主之手,是每月收取租金的憑證。由於租客租賃房屋時間長,長年累月後,房屋破損、倒塌,則需要修繕。租房契約中,一般約明「大修歸房主,小修歸租主」,若是租客修繕房屋,相應的花費會寫入「裝修賬簿」中,以便於雙方結算。總體來說,清代北京房屋,租客租賃房屋的時間相對長久,而且租客對房屋使用的自由度也較大。

第二,房屋的租金和押租。租賃房屋一般有兩份三份之說。兩份即初遷入時交納兩個月租金,又名「一茶一房」,分別為租房錢和茶錢,日後租主遷走,可以不付當月房租,稱為住茶錢,即以茶錢住一個月之意;三份則為三個月房租,名為打掃、房錢、茶錢(參李家瑞《北平風俗類征》,上海文藝出版社,1985,184頁;張宗平、呂永和譯《清末北京志資料》,北京燕山出版社,1994,520頁)。前面李慈銘租住鐵門唐氏房宅時,預付十萬文,其中兩萬八千文為洒掃之費;遷至保安寺,月租四兩,預付十二兩,即為「三份」。另外,良宅租折中,言明當收打掃、房錢、茶錢,支付京足一百五十兩。清代所說的「茶錢」、「洒掃錢」類似於押租。

第三,空地可以用來租賃。清代北京,除了租用已經修蓋的房屋外,房屋坍塌後的地基或空地的租賃十分普遍。前面提到的李德租用的就是一塊空地。同治七年(1868),京都績溪會館宣武門外椿樹胡同東口外租賃一片空地,每月地租四吊。(參程卿等編《京都績溪館錄》卷三,清光緒間,現藏國家圖書館古籍館地方志家譜閱覽室)光緒三十三年(1907)四月,王宅將億中恆鋪房地基租給劉姓,每月租價京大錢十吊。(參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所特藏庫《清代房契》第十九函)

由於空地上的房屋是由租客花錢修建的,因此,空地租約中,一般註明「只許房客辭主,不許地主辭客」,這即意味著在不拖欠地租的條件下,房主(地主)不得辭退租客,反而,租客可以自由退租。空地的租賃,一方面,租客可以長期放心使用此地;另一方面,年限一長,空地和建蓋好的房屋輾轉租賃,會造成「一房二主」、「一房多主」,租賃關係複雜,產權關係不明,糾紛不斷(參吳麗平《清代北京鋪底研究》,《首都師範大學學報》2011年第4期;《民國北京鋪底研究》,《歷史檔案》2012年第1期)。

第四,清代北京官房的租賃。用來租賃的官房,包括普通住房和鋪面房,數量頗多,租金相對便宜,租價穩定,可長期租住,官房曾一度負責維修,這就為京城百姓和來京謀生的外鄉人提供了便利。

(作者單位: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本文原題為《清代北京的房屋租賃》,刊於本文刊於《文史知識》2014年第9期"特別關注"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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