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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什麼原因讓這個法官如此蔑視訴訟程序?︱道准說

手裡面的事一大堆,但我不得不將它們暫且放一放,先來談一個原本不是問題的問題。

2017年6月26日上午,我到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法院開庭。按照開庭傳票通知的地點,我來到第四法庭,可是第四法庭卻莫名其妙地被另一個無關案件所佔用。於是,按照法官指示,我來到第三法庭。開庭傳票註明的開庭時間是九點三十分,但是,等我見到本案法官時,大概已是十點有餘。

庭審開始了,我一聽才知道,原來,今天上午原告要在這裡開兩個庭,法官把另一個案件放在了前面,把我要參與的案件放在了後面。先後順序嘛,倒也沒啥,最多我也就是再多等一會兒。

幾十分鐘過去了,第一個案件審理完畢。快要十一點的時候,終於輪到我的案子了。

我的案子,儘管標的額不小,但法律關係比較簡單。大概案情是:某地方商業銀行(原告)向某二位自然人提供貸款,然後,其它兩個自然人,還有我的當事人(某公司)為二位借款人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借款期滿,二位借款人未能償還借款。故原告將五被告訴至法院,要求它們承擔還款責任或保證責任。

我注意到,保證人的保證期間截止日為2016年11月3日。也就是說,原告如果在2016年11月3日之後才起訴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將得以免除。

法院送達的訴訟文書顯示:原告提起訴訟的時間為2016年9月21日,法院受理案件的時間為2016年9月22日。原告繳納訴訟費的時間為2016年10月10日(繳款書備註還有「限30日內交款有效」的字樣),但是,直到2017年2月底,即該案立案之後5個多月,溫江法院才將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送到我方當事人手中。開庭時間被定在了2017年3月17日下午。

然而,在我方當事人收到開庭傳票後不到三天,承辦法官隨即便通知說「其他幾個被告找不到,需要公告送達,因此,3月17日暫不開庭,開庭時間另行通知」。隨後,溫江法院於2017年3月23日在《人民法院報》上對其它四位被告公告送達。2017年5月17日,我方當事人再次收到法院開庭傳票,開庭時間為2017年6月26日。

我還注意到,《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22條規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213條規定:原告應當預交而未預交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預交,通知後仍不預交或者申請減、緩、免未獲批准而仍不預交的,裁定按撤訴處理。我不知道溫江法院到底是什麼時候通知原告繳費的,但是,根據我以往的經驗,法院一般會在立案的同時為原告出繳費通知,要求其7日內繳費。但是,本案中,原告繳費的時間為立案之後第18天。所以,我有理由懷疑原告未在規定時限內繳納訴訟費。

此外,《民事訴訟法》第125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但是,本案中,溫江法院卻在立案之後五個多月才將起訴狀副本和相關訴訟文書送達我方當事人,在立案之後六個多月才在報紙上對其它被告公告送達。所以,我認為,溫江法院在程序上存在違法行為。

於是,在開庭的時候,在我和本案承辦人王法官之間便產生了下面一段對話:

我:按照相關規定,原告未在7天內繳納訴訟費的,應當按撤訴處理。本案中,原告在立案之後第18天才繳費,是怎麼回事?法院為何未處理?

王法官:未在7天內繳納訴訟費的,也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要按撤訴處理,我就不覺得該案應當按撤訴處理,我認為沒問題。

我:按照民訴法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但是,本案中,你們卻在立案之後五個多月才將起訴狀副本和相關訴訟文書送達我方當事人,請問為什麼?

王法官:因為有其他被告需要公告送達。

我:公告是在2017年3月底,也是在本案立案之後6個多月了,再說,之前已經通知過我們一次要開庭,這不是理由。

王法官:那是書記員的事。

我:由於存在以上重大疑問,我請求法院對原告立案的具體時間進行查證,比如以立案登記簿、案件被移送到業務庭的登記記錄等資料來佐證。

王法官:沒問題,都可以查。

我:這兩個問題,我認為需要查清楚,否則,將來我們上訴了,可能會因為程序違法被發回重審。

王法官:你放心,絕對不會被發回重審。

我:王法官,我覺得您傾向性太明顯了。

王法官:你說明顯就算是明顯吧,隨便你。

我:你為何這麼肯定這個案子不會被發回重審?

王法官:你只管上訴就是了,這是你們的權利。

我:王法官,這個事情我要向你們法院反映一下,投訴一下,你沒意見吧?

王法官:隨便你,無所謂,這是你的權利。

王法官在回答我的問題時,既不耐煩,又很輕蔑,還很傲慢,彷彿我提的問題都不值一提,彷彿我提的問題全都是笑話,彷彿我給她找了偌大的麻煩。她的神態和表情充滿了挑釁的意味,完全一副「我的地盤我做主」的氣派。

今天是我和王法官第一次見面,之前沒有過任何的恩怨,我在提問時也是輕聲細語,非常溫和,並沒有爭吵的架勢。我不知道王法官為何會這樣。她的回答,加上她的動作、神態和表情,完全無法讓我將她和「法官」兩個字聯繫起來。

對於立案之後五個多月才送起訴狀副本的事,豈是一句「那是書記員的事」就可以解決?我不信會沒有個說法!

在案件還沒上訴之前,王法官就確定地說「絕對不會被發回重審」,我不知道她的自信從何而來?

當我說她傾向性明顯時,王法官的回答也令人眼鏡大跌。

她的傾向性為何如此明顯?

為何如此輕蔑、如此傲慢、以如此「無所謂」的姿態來對待當事人詢問?

我久久無法想通。

於是,我出門就撥打了溫江法院的投訴電話,接電話的說,他們會在查清之後回復我。

這是我執業以來第一次投訴案件,第一次投訴法官。有人勸我說「小心被列入黑名單」,我覺得言重了。因為我始終相信人民法院是一個講事實、講法律、講道理的地方,溫江法院一定會給我一個滿意的答覆。也有人說「你的投訴會石沉大海」,我同樣覺得這種想法有些悲觀了,我始終相信國家機關的自我糾錯能力還是極其強大的。我對法治中國的未來抱有希望,懷有信心。

程序,是我們訴訟律師最珍視的權利。所以,這個事情,我一定會追蹤到底。我在本文中的敘述全都是事實,我願意對我所說的每句話負責。

(作者簡介:李道准,法學碩士,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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