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以威脅引誘方法收集證據
昨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對實踐中比較突出的口供排除問題作出突破性規定:將「違法使用械具」和「變相肉刑」明確列入排除範圍;把造成精神痛苦而收集的證據也納入非法證據排除範圍;此外,對司法實踐中不乏其例,但未引起足夠重視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逼供規定,以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應當予以排除。
亮點1 將製造精神痛苦逼供排除
《規定》對現行刑訴法規定的「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細化為三種情形:
採取毆打、違法使用械具等暴力方法或者變相肉刑的惡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而違背意願作出的供述,應當予以排除。
採用以暴力或者嚴重損害本人及其近親屬合法權益等進行威脅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而違背意願作出的供述,應當予以排除。
採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應當予以排除。
多位專家表示,上述內容對非法證據排除的適用對象作了突破性規定。
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教授顧永忠稱,什麼非法證據應當排除,是提出非法證據排除辯護首先要面對的問題,現行刑事訴訟法對此雖有規定,但是比較原則,以致司法實踐中出現兩種傾向,即辦案機關限制較嚴,一些通過變相刑訊收集的證據常常被認為不是排除對象;另一方面,律師辯護則掌握過寬,一些只是程序瑕疵的證據往往被提出排除要求。
顧永忠說:「此次出台的規定尤其是把造成精神痛苦而收集的證據也納入到了非法證據排除範圍,是更大的突破。據了解,目前司法實踐中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赤裸裸地使用暴力已經比較少見,比較多的是此種製造精神痛苦的方式獲取口供,將其依法排除意義重大。」
亮點2 原則上排除「重複性供述」
司法實踐中,假如偵查人員通過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手段獲取了有罪供述,其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重複就同一事實做出的有罪供述,能否當作證據?
對此,規定明確,採用刑訊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該刑訊逼供行為影響而作出相同的重複性供述,應當一併排除。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瑞華表示,這一規定首先確立了重複性供述排除的條件,要求作為排除重複性供述的前提,偵查人員一開始採取的非法取證行為只能是刑訊逼供,而不能是其他的非法取證行為。不僅如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後來作出的重複性供述還必須與前面的刑訊逼供行為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不過陳瑞華也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重複供述的情況十分複雜,對這類重複性供述如果採取一律排除的處理方法,也不符合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立法意圖。
因此,《規定》將更換訊問人員後取得的自願供述排除在外。在此種情況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然做出有罪供述的,就不再是排除規則的適用對象。
亮點3 非法證據排除可要求法援
《規定》還對非法證據排除中的律師辯護問題作了專門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請提供法律援助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指派法律援助律師;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可以為被追訴人提供法律幫助,對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情形代理申訴、控告,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非法證據排除中的律師參與。
顧永忠說,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制度是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中提出並確立的一項具體制度,現將其適用範圍擴大到非法證據排除制度中,對於沒有律師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求排除非法證據具有直接幫助作用。
據司法部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副司長楊向斌介紹,目前,司法部擬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聯合下發《關於開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的意見》,就法律援助值班律師的基本職責、運行模式、工作管理和保障等問題作出具體規定。
■ 現狀
人大法學院教授:非法證據排除實踐不理想
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在立法層面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新刑訴法實施至今已有4年多的時間,非法證據排除在司法實踐中的情況如何?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陳衛東告訴新京報記者,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在實踐中效果非常不理想,可以說是貫徹落實修改後的刑訴法中最薄弱的一個環節。
原因
非法證據排除證明非常困難
至於原因,陳衛東表示,倒不是因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委託的辯護人不申請非法證據排除,而是從偵查機關到審查起訴部門再到審判機關,對於非法證據排除普遍有一種消極甚至抵制的心態,「首先是因為排除非法證據麻煩,會使辦案效率降低,影響辦案人員的結案率;再一個是因為非法證據的排除會對案件實體處理帶來影響,一個口供沒有了,可能整個案件能否認定都會成為問題,撤回起訴或退回偵查的情況都可能發生。」
此外,非法證據排除的證明也非常困難,陳衛東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現在依靠的手段主要是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出示錄音錄像、辦案機關出具辦案說明,查看所有錄音錄像有時是比較困難的,而且可能遇到有關部門不配合、不提供的情況;偵查人員出庭作證或辦案機關出示說明,基本上都是說自己沒有違法。「所以,在司法實踐中要找到排除非法證據的案例也非常難。」
建議
收集公布典型案例進行指導
對於通過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獲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然後依此獲得的第二手證據如何認定和處理,也一直是實踐中爭議較大的一個問題。
陳衛東稱,這種情形在國外被稱為「毒樹之果」,目前我國沒有明確規定,因此可以看作沒有明確禁止,主要是實踐中根據具體情況、違法的程度和派生證據的價值等酌情處理。
最高法審委會委員戴長林在昨天的發布會上也表示,《規定》針對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的不同特徵為非法取證立標準,明確對非法言詞證據實行絕對排除原則,對非法實物證據實行裁量排除。
「兩高三部」昨日出台的規定,最為社會各界所關心的問題就是,如何將文件規定落實到司法實踐中。
「要落實好文件中的內容,首先我認為要樹立正確的司法理念,認識到證據的重要性,我們強調排除非法證據是為了規範公權力,保障私權利;還要切實加強對非法證據排除各個環節的銜接和協作,如果有關的環節出現紕漏,應該有救濟途徑,尤其是在偵查環節和審查起訴環節應該加強;從最高法、最高檢和公安部的角度來說,對非法證據排除要收集整理出一批典型案例進行公布,對辦案機關形成引導和指導,伴隨著司法改革的推進,對於公然違反法定程序辦案的,也應該予以相應的責任追究。」
■ 鏈接
非法證據排除的發展
●2010年
「兩高三部」發布的《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開啟了構建我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體系的進程。
●2012年
新刑訴法正式確立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對於排除的範圍、階段、程序等作了簡要規定。
●2013年
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要「健全錯案防止、糾正、責任追究機制,嚴禁刑訊逼供、體罰虐待,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2014年
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要「健全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非法證據排除等法律原則的法律制度」,以加強人權司法保障。
●2017年
「兩高三部」出台《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作出系統性規定。
《規定》自2017年6月27日起施行。
新京報記者 王夢遙
編輯:倪雪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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