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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行|綠證交易實施細則來了!

導讀: 為規範綠色電力證書自願認購交易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認購交易參與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能源局《關於試行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及自願認購交易制度的通知》要求,制定本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綠色電力證書自願認購交易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認購交易參與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能源局《關於試行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及自願認購交易制度的通知》(發改能源﹝2017﹞132號)要求,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中國綠色電力證書(以下簡稱「綠證」)核發和自願認購交易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信息中心」)依託國家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系統,負責綠證核發工作,建設全國綠色電力證書自願認購交易平台(以下簡稱「交易平台」),並組織實施綠證自願認購交易。

第四條 從事綠色電力證書自願認購交易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信息中心相關業務規則規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自願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二章 名詞解釋

第五條 綠證是指信息中心按照國家相關管理規定,依據可再生能源上網電量,通過國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台,向符合資格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頒發的具有唯一代碼標識的電子憑證。

第六條 買方是指在全國綠色電力證書自願認購交易平台上購買綠證的用戶。

第七條 賣方是指在交易平台上自願註冊賬戶、發布綠證信息並出售綠證的新能源發電企業。賣方僅可擁有一個賬戶,每個賬戶對應唯一的賬戶名。

第八條 綠證信息是指賣方在全國綠色電力證書自願認購交易平台上在線出售中的綠證數量、價格及項目信息等。

第九條 成交是指買方在全國綠色電力證書自願認購交易平台上購買綠證,並成功付款到賣方賬戶。

第十條 綠證註銷是指在全國綠色電力證書自願認購交易平台上成交的綠證,由交易平台自動註銷,已註銷綠證不得再次進行交易。

第十一條 綠色電力認購證明是指綠證成交後由交易平台自動生成的具有防偽二維碼和唯一數字編號的電子證明,證明內容包括買方名稱、購買綠色電力來源、認購電量等信息。

第三章 綠證核發

第十二條 證書核發與自願認購試行期間,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內的風電(陸上風電,以下同)和光伏發電項目(不含分布式光伏項目,以下同),可通過國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簡稱「信息平台」)向信息中心申請綠證權屬資格。

第十三條 信息中心負責核對綠證核發資格提交材料。企業應依據《國家能源局關於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國能新能[2015]358號)要求,在信息平台按月填報項目結算電量信息,並於每月25日前上傳所屬項目上月電費結算單、電費結算髮票和電費結算銀行轉賬證明掃描件等。對於共用升壓站的項目,需提供項目間的電量結算髮票及其他證明材料。信息中心負責複核企業所屬項目的合規性和月度結算電量,按照1個證書對應1MWh結算電量標準,在信息平台上向企業核發相應證書,並自動同步到交易平台。不足1MWh結算電量部分,結轉到次月核發。

信息平台在核發綠證時,根據項目結算電量的發電時間、批覆上網電價、燃煤標杆電價等,自動計算綠證交易價格上限,並自動錄入到交易平台。

第四章 綠證交易市場

第一節 交易單位及交易時間

第十四條 綠證以整數為交易單位。報價為元/個綠證,允許保留小數點後兩位。

第十五條 綠證自願認購交易無交易時間限制,7×24小時內均可交易。

第二節 交易場所

第十六條 信息中心為綠證自願認購交易提供交易場所、相關設施及其他交易相關服務。

第十七條 交易場所及相關設施包含交易大廳、交易系統、數據中心、信息發布系統、結算交收系統等與交易相關的支撐體系。

第三節 交易參與人

第十八條 交易參與人是指進行綠證自願認購交易的買方以及賣方,主要包括納入綠證自願認購交易體系的企業、機構以及符合規定的投資機構、其他組織和個人。

第十九條 綠證自願認購交易賣方在自願註冊時應與信息中心簽署綠證核發權屬資格承諾書,在線提交或現場提交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明、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等文件掃描件或複印件,明確委託交易人信息。信息中心對現場辦理客戶優先審核。

第二十條 為保障資金交易安全,賣方在自願註冊時應按要求提供銀行收款賬戶信息,並與銀聯公司簽署分賬承諾書,信息中心以該賬戶作為賣方相應款項的結算賬戶。如交易平台資金託管和支付方式需要進行調整,信息中心有義務提前通知賣方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當買方為企業時,註冊時需提交適用第十九條的資料。當買方為個人時,註冊時不需提交上述資料。

第二十二條 交易參與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與綠證交易及相關活動;

(二)使用信息中心提供的有關設備、設施;

(三)獲得信息中心提供的有關綠證交易的指導、信息和服務;

(四)對信息中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意見;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三條 交易參與人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則以及信息中心其他相關管理制度;

(二)對其交易賬號發出的交易指令和產生的交易結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主動、及時了解信息中心發布的信息、公告和各項制度,並承擔未盡合理關注給自身造成的損失;

(四)對其所訂立的合同承擔相應的風險和法律責任,並嚴格履行合同,公平、公正、公開買賣;

(五)發生可能影響交易的重大事件時應及時通知信息中心;

(六)保證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並為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七)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 交易方式

第二十四條 綠證自願認購交易試行期間採用單向掛牌或協議轉讓的交易方式。信息中心可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交易方式及啟用時間,並提前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條賣方在發布綠證信息前,應當確保其綠色電力證書賬戶中持有滿足成交條件的綠證。

第二十六條交易完成後,交易系統自動生成電子交易憑證,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賣方相應的電量不再享受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貼。

第二十七條賣方未申領綠證、申領綠證未掛牌出售或協議轉讓,以及掛牌出售未售時,賣方仍可繼續享受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貼。賣方出售綠證的行為,不影響賣方其他已經上網的電量和未來的上網電量繼續享受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貼的權利。

第一節 單向掛牌

第二十八條 單向掛牌是指意向賣方向交易平台提交單向掛牌出售綠證信息,意向買方通過交易平台查看實時掛牌信息,點擊加入購物車並完成支付購買的交易方式。個人買方也可通過信息中心微信公眾號完成支付購買。

第二十九條 意向賣方掛牌信息應包括交易標的數量、單價以及交易標的項目類型、項目介紹等信息。單向掛牌完成後,對應的交易標的會被凍結。賣方可隨時撤銷掛牌,撤銷掛牌後交易標的將自行解凍。

第三十條 賣方掛牌綠證單價不得超過綠證交易價格上限,交易平台不接受超過交易價格上限的綠證出售請求。

第二節 協議轉讓

第三十一條 協議轉讓是指交易雙方通過協商達成一致,並通過交易平台完成交易的交易方式。

第三十二條 意向賣方向交易平台提交協議轉讓交易掛牌申請,掛牌信息除需提交交易標的代碼、數量、價格等信息外,還應提供協議轉讓意向買方賬戶信息。

意向買方和賣方可以選擇在交易平台進行線上資金支付,也可以自行協商線下進行資金支付。

如意向買方和賣方選擇自行協商線下進行資金支付時,意向買方和賣方需按照交易平台提供的綠證協議轉讓確認書標準文本要求,填寫相關信息,雙方蓋章並由賣方上傳電子文本文件至交易平台。信息中心在收到意向賣方和買方雙方確認書信息後,應核實協議轉讓數量與確認書信息是否一致,對符合條件的協議轉讓進行綠證劃轉。意向買方和賣方自行線下協商確定的其他約束條款引起的爭議、糾紛,交易平台概不負責。

第三十三條 協議轉讓的成交價格不納入綠證交易即時行情,成交量在交易結算後計入當日綠證成交總量。

第六章 資金結算及綠證交收

第三十四條 綠證自願認購交易資金暫通過網上銀聯支付渠道進行結算。意向買方通過銀聯支付方式向意向賣方支付資金,全額購證資金在第二個工作日到達賣方資金賬戶,完成資金劃轉。網上銀聯支付渠道可以提供個人網銀支付、企業網銀支付、無卡支付和移動支付四種服務模式,滿足個人、機構客戶對綠證購買的功能需求。如交易平台資金託管和支付方式發生調整,則資金結算規則做相應修改,並及時公布。

第三十五條自願認購綠證一經交易後不得再次交易,並由交易平台自動註銷。

第七章 交易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條 信息中心負責按月和按季度編製全國綠證自願認購交易簡報,按年度編製全國綠證自願認購交易年報,並通過交易平台對全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交易平台定時統計,並公布當日的綠證掛牌行情,內容包括當日全國、分省的綠證平均掛牌價格、掛牌量,每一小時更新一次。

第三十八條 交易平台定時統計,並公布綠證歷史成交信息,內容包括全國、分省的綠證平均成交價格、成交量,可按照時間進行選擇統計,每一小時更新一次。

第三十九條 交易平台定時統計,並公布綠證購買者排名,內容包括購買方名稱、購買數量,以七天、每月、每年為周期進行統計。

第四十條 交易平台在交易完成後,自動生成帶有防偽二維碼的電子版綠色電力購買證明,交易平台既為買方提供電子版綠色電力購買證明的免費下載,也可以根據需要向買方提供紙質版綠色電力購買證明。

第四十一條 交易平台提供綠色電力購買證明在線防偽查詢功能,用戶可根據購買編號、賣方的項目代碼等信息,或根據防偽二維碼,在線查詢綠色電力購買證明的真偽。

第八章 交易的暫停、恢復和終止

第四十二條 出現下列情形,信息中心可以對個別綠證交易或整個交易系統進行暫停交易;造成嚴重後果的交易,信息中心可以採取適當措施或認定無效。

(一)因交易系統技術故障、非法侵入、意外事件及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進行的;

(二)出現涉嫌違法違規交易、交易量超過一定範圍或高頻交易等異常情形;

(三)出現影響交易正常進行或信息中心認定的需要暫停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暫停交易情形消除後,信息中心可以恢復交易。暫停交易及恢復交易的具體時間和方式,由信息中心根據實際情況決定,並及時對外公布。

第四十四條 暫停交易期間,交易系統不接受涉及應被暫停交易的申報或所有的交易申報;待恢復交易後,暫停前的指令進入正常交易程序。

第四十五條 交易參與人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或政策的規定不再具備交易資格或交易條件的,信息中心應終止相關交易並予以公告。

第四十六條 因交易暫停、恢復、終止造成的損失,信息中心不承擔責任。

第九章 監管與爭議處理

第四十七條 為防範市場風險,信息中心可採取包括但不限於警告、綠證下架、取消賣方收款功能、交易暫停等風險控制措施。信息中心制定風險控制管理辦法,對風險管理制度做出具體規定。

第四十八條 信息中心可對交易參與人的交易行為進行監督,交易參與人應接受信息中心的監督。

第四十九條 信息中心可對交易賬戶的相關情況進行監督。交易參與人在賬戶開立和使用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的,信息中心可對違規交易參與人的賬戶採取限制使用等處置措施。因違反本辦法被取消交易資格的交易參與人,不再享有交易權,其標的物應限期退出或轉讓。

第五十條 交易參與人嚴重違反本細則及相關細則的,信息中心有權要求其做出更正,並採取暫停其交易資格、限制交易、取消交易資格等措施。由此造成的後果及損失由違規方承擔。

第五十一條 交易參與人在交易過程中對信息中心行為存在異議的,應向信息中心提出書面異議,信息中心在接到書面異議後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根據實際狀況採取相應處理措施。

第五十二條 信息中心可對違反本細則相關規定的交易參與人進行處置。對處置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處置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信息中心申請複核。複核期間不停止相關處置的執行。

第五十三條 交易參與人與信息中心之間發生糾紛時,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北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來源: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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