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拋硬幣不對,媒體瞎嗶嗶更不對
看到老太太拋幣案的處罰結果,先是想笑,後來火大。
什麼叫不予處理?
佑嘉知道案件可以不予受理、法規可以不予適用、責任可以免除處罰等等......不予處理?除沒聽說過,能定義為一種執法不當的行為嗎?
什麼叫不予執行?
參照百度:不予執行制度是我國執行程序中一項執行救濟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百一十八條、第二百六十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五條精神,執行中,如仲裁機構的裁決、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行政機構的處罰決定書或處理決定書出現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形,人民法院應裁定不予執行。也就是不予執行制度只能應用於非訴法律文書出現法定不予執行情況下。
正解: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非刑罰性處置措施】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歲以上的;(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四十條 違法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作出處罰決定,但不送拘留所執行:(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的。但是,曾被收容教養、被行政拘留依法不執行行政拘留或者曾因實施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被人民法院判決有罪的除外;(三)七十周歲以上的;(四)孕婦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佑嘉觀點:雖然涉事老太太向發動機附近拋撒硬幣、造成了航班延誤5個多小時,但機務人員找到了全部9枚硬幣,後續沒有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屬於「擾亂單位秩序」,可處治安拘留5到10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考慮老太太已經80歲了,且沒有故意破壞的主觀願望,應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佑嘉認為,不論老太太拋幣行為的處罰結果如何,法律的表達都應嚴謹、準確、可遵循,媒體表達隨意,極易誤導大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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