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政府奇葩規定:禁止女性養公狗 禁止男女同行
從1912-1949年的民國時期,中央與地方的權力結構往往失序,地方軍閥割據一方,尾大不掉,中央鞭長莫及。在這種情況下,地方各行其政、各制其令,於是就出現許多令人啼笑皆非的政策。
比如,林語堂創辦的雜誌《論語》在1933年6月刊載了一條新聞。話說這一年,北平市(即北京)社會局出了一個非常奇葩的點子:禁止女性養公狗。該局給市政府的呈文這麼說:
西人愛犬,夙成風尚,火車汽車裡常常多有看見,不料北平近來一般學時髦之女子,手中亦攜抱一犬以為樂,社會局恐滋流弊,特向北平市政府呈請通令查禁,文云:
近來一般上等婦女,效法陋習,與犬為伍,遊行過市,不惜豢蓄狎弄,查雌女雄犬相處,非僅有礙健康,更易發生無恥穢聞,揆之我國禮儀之邦,亦為習俗所不許,謹特通令嚴禁,除門犬獵犬外,凡婦女帶養之雄犬,斬之無赦,以為取締。
女性養狗,怎麼就惹著官老爺了?
其中所稱的女性與公狗「發生無恥穢聞」是憑空想像還是確有實例?公文沒有說明,屬於後者的可能性更大。制定政策的官老爺是道德潔癖還是自己腦袋裡誨淫誨盜的妄想太多了?也是屬於後者的可能性更大。
遠在上海的魯迅先生,看到這則新聞,簡直忍無可忍,怒而寫下《華德保粹優劣論》一文,他說道:
「中華也是誕生細針密縷人物的所在,有時真能夠想得入微」,「中華則不但『雌女』難以蓄犬,連『雄犬』也將砍頭。這影響於叭兒狗,是很大的。由保存自己的本能,和應時勢之需要,它必將變成『門犬獵犬』模樣。」。
早在1927年,魯迅先生就說過一段話 :
「一見短袖子,立刻想到白胳膊,立刻想到全裸體,立刻想到生殖器,立刻想到性交,立刻想到雜交,立刻想到私生子。中國人的想像惟在這一層能夠如此躍進。」
用它來形容北平社會局的上述政策同樣貼切。官老爺看到女性在街頭遛狗,他們的想像力就開始策馬奔騰浮想聯翩了。
在中國近代史上,廣東的風氣開化比北京早,但在軍閥陳濟棠主政下的廣東,政府出台的政策對女性也是「細針密縷」。
民國時期的廣告畫。
1934年7月,國民黨廣東艦隊司令張之英向廣東省政府提議禁止男女同場游泳,省政府轉而飭令由廣州市公安局負責實施。有鑒於此令之執行,廣東河督配局長鄭日東起而效仿,向當局提議「禁止男女同行」。他還寫了一篇駢體雄文,解釋禁止男女同行的原因,他說:
「金閨麗質,恆蹀躞街頭;繡閣嬌姿,慣翱翔於道左。塗脂抹粉,藉作目標;露臂袒胸,姿為肉誘。以游蜂逐隊,喜秀色之分餐;追蝶浪蹤,跡余香之一嗅。輕薄者每上下其手,謹願者亦馳鶩其心。邂逅中或結邪緣,熙攘內各誇艷遇。廉恥之道盡喪,奸拐之案日增。流弊所窮,伊於胡底?」
鄭日東的建議也被採納。同年8月,國民黨廣東當局通過一項荒唐的男女界限議案,規定:
(一)禁止男女同車;
(二)禁止酒樓茶肆男女同食;
(三)禁止旅客男女同住;
(四)禁止軍民人等男女同行;
(五)禁止男女同演影片,並分男女遊樂場所。
這還沒完。1935年4月,陳濟棠下令禁止婦女奇裝異服,並列出衣著標準如下:
(一)旗袍最長不得拖至腳踝,最短必須過膝。衣領最高不得超過二寸,最低不得低於五分。袖子最長不得超過手指,最短也要過了肘關節。旗袍開叉不得過高,最高只可過膝蓋以上三寸;
(二)穿旗袍時,要穿過膝長的內褲;
(三)穿短衣者,衣長要蓋過臀部三寸,衣身不得繃緊貼體,須稍寬鬆;
(四)褲子不得太短,最短也要過膝蓋以下四寸。如穿裙子,裙身也要過膝蓋以下四寸;
(五)穿旗袍出戶外時,不得赤足穿鞋。
陳濟棠弄的這一套,有點配合蔣介石發起的「新生活運動」的意思。既然是「新生活運動」,不得致力於推進男女平等么?但是,這些老爺們並不,他們仍然認為女人是「禍水」,是社會道德淪喪的根源。
1933年,登上《良友》封面的廣東女郎楊秀瓊。
魯迅先生把這一切看在眼裡,氣不打一處來,他說:
「我們的古人對於分隔男女的設計,也還不免是低能兒;現在總跳不出古人的圈子,更是低能之至。不同泳,不同行,不同食,不同做電影,都只是『不同席』的演義。低能透頂的是還沒有想到男女同吸著相通的空氣,從這個男人的鼻孔里呼出來,又被那個女人從鼻孔里吸進去,淆亂乾坤,實在比海水只觸著皮膚更為嚴重。對於這一個嚴重問題倘沒有辦法,男女的界限就永遠分不清。」
以上種種針對女性的限制性條令,雖然有警察上街去檢查執行狀況,但都沒有得到很好的貫徹,最終不了了之,因為違背社會發展潮流、違背民眾意願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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