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01知法解法!違法經營旅行社業務,多少人被騙?
本篇作者:程建新
程建新,無黨派,軍人出身,1993 -至今歷任縣民族宗教局長、旅遊局長,景區開發辦主任,旅遊開發總公司董事長,安徽省旅遊學校校長,安徽省旅遊培訓中心主任,全國百強旅行社董事長等,現任安徽省旅遊局副處級調研員。
程建新多次受邀到省內外質監培訓班和12301服務熱線講課,此篇結合實際案例向遊客闡述如何正確報團出遊。
事件背景
淮北市文化旅遊體育綜合執法支隊收到市政府交辦「保險公司違法違規開展旅行社業務」案,於近日調查一起某某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該公司」)涉嫌違法違規開展旅行社業務的案件,該公司以組織廣場舞大賽為名,組織市民赴港澳六天五夜遊。
事件跟蹤
案件來源
近期,淮北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發現大批市民辦理港澳通行證,經詢問辦證人,了解到起因為某某人壽淮北支公司舉辦廣場舞比賽設置港澳游活動,後通報我市文旅體委相關情況。並於當晚21時,市政府組織協調會並給出指導意見,要求某某人壽淮北支公司中止此次活動,並要求市文旅體委介入調查。
調查過程
市文旅體委於次日立案進行調查。隨即開展以下調查工作:一是對該公司主要負責人張某某、業務督導員葉某、員工關某分別做《調查詢問筆錄》,了解舉辦活動的經過及港澳游費用收取情況;二是對參賽群眾共計6人分別做《調查詢問筆錄》,了解活動的具體內容情況。
已取得以下材料:宣傳單、廣場舞大賽旅遊人員統計表、領隊人員名單表、情況說明、廣場舞比賽獎項費用的說明、營業執照、某某人壽淮北中支人員花名冊、港澳旅遊收費明細匯總表、《收款收據》、調查詢問相關人員證件、《「香港、澳門旅遊」合作協議》(該公司分別與深圳某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某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某某旅行有限公司的合作協議)。
調查情況
該公司於近期舉辦了「某某杯」廣場舞大賽,比賽獎項設置港澳旅遊。活動以宣傳單的形式宣傳,實際報名隊伍61支約1100人左右,並在該公司場地八樓舉行進行了預選賽。
預選賽結束後,該公司通知進入決賽的隊伍交納360元(60歲以上860元)港澳游費用。截止當前,該公司已提供的名單中有19支隊伍合計228人已經交納港澳游費用,提供《收款收據》的簽章為「某某旅遊有限公司」(繁體字),費用為該公司員工關某以現金方式收取。
該公司負責人是張某某,活動具體負責人為葉某。該公司表示「所有旅遊相關事務交由兩家潛在框架合作協議單位全權承辦,分別為某某國際旅遊公司(香港公司合作為某某旅遊有限公司)和深圳某某國際旅遊行社有限公司(某某國際旅遊有限公司),協議價格為2880元/人」。其中與金通、九洲、佰禧旅遊公司的合作協議,為後續補充提供(可能簽內外雙協議)。該公司負責人表示,與某某公司的合作協議早已終止,並暫定由深圳市某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來承擔此次港澳游。
保險公司以「回饋老客戶」的名義組織低價甚至免費組織港澳游,實際上行程中有大量的購物環節。判定是不是旅遊團,要根據其操作情形而定。只要收取了費用,安排好線路,食宿,「其性質就是一次旅遊」。任何個體經營旅遊業務,必須取得旅遊資質以及工商營業執照。營業範圍內並無「旅遊」項目,通過出車、出領隊的形式集結一幫遊客,這就是通常意義的「黑社」,是旅遊系統打擊的對象。不具備旅行資質從事旅遊經營,簽沒簽訂合同,都屬於違規。不屬於旅遊局的監管對象,但是只要涉及旅遊,都可以向旅遊部門投訴,旅遊局將統一受理。若超出旅遊局職能範圍內,該局將與相關部門聯合執法。
如果是旅行社組織的旅遊,按照旅遊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旅遊者有權在旅遊行程結束後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費用。
若組織方為保險公司,那麼根據旅遊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由旅遊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經過淮北市文化旅遊體育綜合執法支隊二個月調查:
(一)經深圳市某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核對,某某人壽淮北支公司提供的與其簽訂的《「香港、澳門旅遊」合作協議》涉嫌偽造,合作協議使用「深圳市某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出境游業務確認章」印章涉嫌偽造,合作協議中代表該旅行社公司簽字方「劉某某」非九洲工作人員,需進一步追查。
(二)經深圳市文體旅遊局人員介紹,深圳旅遊市場開展港澳游多為「零團費」,並且香港旅行社會依據參團人數向組團社支付報酬,某某人壽淮北支公司在經營中是否存在利益輸送需進一步調查。
綜上,因某某人壽淮北支公司所提供材料涉嫌偽造印章、涉嫌偽造協議,已將案件通過政府移送公安部門介入調查,待公安部門依法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事件警示
涉嫌違法經營旅行社業務
依據《旅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通過網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應當依法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戶外運動俱樂部、社團、保險公司、書店通過社交網路媒體組織、「群主」「版主」QQ群、微信群組織旅遊,遊覽活動,涉嫌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
不簽合同容易引發糾紛
依據《旅遊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旅行社組織和安排旅遊活動,應當與旅遊者訂立合同。對旅遊行程進行詳實約定,旅遊合同是判斷糾紛違約方及違約責任程度的主要依據。戶外運動俱樂部、社團公司、保險、QQ群、微信群書店組織活動往往不簽訂合同,一旦發生糾紛難以判斷違約方責任。
遊玩者權益無法保障
依據《旅遊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旅行社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用於旅遊者權益損害賠償和墊付旅遊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險時緊急救助的費用。戶外運動俱樂部、社團、保險公司、書店因未取得旅行社業務許可,因此無法納入旅遊保障機制範圍,旅遊投訴處理機構對群眾與非旅行社之間的糾紛無法受理,遊客權益得不到保障。
提醒廣大群眾:旅遊出行應當選擇正規誠信旅行社(證照齊全),簽訂書面旅遊合同,看清旅遊經營者的經營範圍,旅行社必須提供規範性的合同文本、加蓋單位公章、提供國家正式使用的銀錢收據等。旅遊合同中應包括旅遊行程、旅遊價格、保險金額、違約責任等基本內容。謹防各類旅遊欺詐廣告,自覺抵制「不合理低價」,增強風險防範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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