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峰:拜託,別再冒充當事人工作人員代理案件了,OK?
【法條依據】
2012年《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八十六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與當事人有合法勞動人事關係的職工,可以當事人工作人員的名義作為訴訟代理人。
第八十八條訴訟代理人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提交授權委託書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關材料:
(四)當事人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與當事人有合法勞動人事關係的證明材料;
【正文】
常年從事訴訟實務的同行,應該遇到過有人冒充對方當事人工作人員代理民事案件的情形。與之庭上交鋒,要麼杯具:對方代理人口若懸河,自己無還口之力;要麼洗具:對方代理人胡攪蠻纏,自己呈碾壓之勢。最怕悲喜交加,苦了小心臟。於是乎,我定了一個小目標:寫篇短文,作個了斷。今晚終於既遂!
一、冒充當事人工作人員的四種情形
就俺有限實務觀察而言,冒充者大致有如下四類:一是公檢法司、法制辦等司法實務部門中在職或辭職人員。這類人員往往辦案經驗豐富且人脈全覆蓋,脈動起來,超過4G(當事人往往看重的就是這一點,才委託其代理案件),但苦於過不了司法考試或就業迴避等原因,只能冒充當事人的工作人員代理案件;二是大學院所等科研機構中從事法學教育和研究的專家學者。這類人員對特定領域的法律問題有深入研究且桃李滿天下,也在司法系統有較強影響力(當事人看重的也是這一點,才委託其代理案件),但苦於沒有通過司法考試,不能做兼職律師,只能冒充當事人的工作人員代理案件;三是以門路多、路子野著稱的「地方賢達」。這類人員混跡當地多年,活動能量和手腕均非常人所及,儼然已成當地專攻撈人、鏟事的「知名品牌」。但因其同樣不是律師,也只能冒充當事人的工作人員代理案件;四是個別執業律師。實務中確有個別律師為隱瞞應向律所交納的管理費和應向國家交納的稅費,而與當事人串通,不以律師身份代理案件,反而冒充當事人的工作人員出庭。但最終卻被其庭上表現出的專業素養出賣。
二、如何理解民訴法第58條規定的「當事人的工作人員」
實踐中,有一種觀點認為,民訴法第58條所指的當事人的工作人員可以代理案件,這裡的當事人的工作人員,應作廣義理解:只要為當事人工作的人員都可接受當事人委託代理案件。在此前提下,當事人也不應僅限於企業等組織,還應包括個人。這樣可以充分體現當事人在委託訴訟代理人問題上的意思自治。
我們認為,這裡的當事人只能是用人單位,而不能是個人;而工作人員也應限定為勞動者,而不包括提供勞務的人員。其理由在於:第一,限縮可擔任當事人委託訴訟代理人的主體範圍是最新民訴法的立法取向。在2012年修改民訴法調研過程中,不少部門、專家以及司法實踐第一線人員都反映,法律服務市場中不少個人對法律一知半解,假借幫他人維權為名,收取高額報酬,以訴訟代理人的名義長期包攬訴訟,為達勝訴目的不擇手段:這一方面影響正常訴訟秩序和司法權威;另一方面甚至還給當事人造成損害。有鑒於此,2012年民訴法第58條第2款刪除了原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以期達到實質限縮公民代理的立法目的。因此,在「當事人的工作人員」這一語段的解釋上,也應秉持上述立法目的。
第二,最新民訴法解釋也將當事人的工作人員解釋為勞動人事領域這一前提。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八十六條規定「與當事人有合法勞動人事關係的職工,可以當事人工作人員的名義作為訴訟代理人。」何謂「合法勞動人事關係」?包括勞動關係和人事關係兩部分。前者對應的一般企業單位等與其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後者則一般發生在事業單位與其聘用的員工之間。與一般勞動關係僅涉及平等雙方利益不同,事業單位和工作人員之間的聘用關係,與公共利益、國家利益、公眾利益密切相關。相對於單位利益、個人利益,公共利益的維護和保障處於優先地位。根據該條司法解釋可知,當事人的工作人員主要是指用人單位的勞動者或事業單位聘用的工作人員,不包括為當事人提供勞務的人員。由於勞動關係和人事關係中的主體至少有一方是非自然人的組織,故自然人之間不可能形成勞動關係或人事關係。進而,「當事人的工作人員」中的「當事人」排除個人的情形。
三、如何判斷當事人工作人員是否為冒充
既然實務中確實存在上述諸多主體冒充當事人工作人員代理民事案件的情形,那麼,怎麼判斷作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工作人員是否為冒充?簡單地如勞動爭議案件一樣,審查是否有書面勞動合同?沒有用的,當事人可能已提前偽造好書面勞動合同揣在包里等著你開口呢。那要不要求其進一步舉證有無工作證、入職表、考勤記錄、廠服廠牌?同樣沒用。因為,這些東東,當事人可以在一夜之間全部偽造完畢。那到底咋整?我們強烈建議,要求當事人提供獨立第三方製作的可以證明勞動人事關係存在的證據。好了,該亮底牌了。對的,就兩樣證據:一是社保機構出具的當事人為勞動者交納社保情況的社保繳費證明(記得繳費時間要發生在起訴前至少幾個月,以防止當事人突擊為該冒充者上社保);可能有人要問了,如果冒充者「急中生智」回答:「抱歉,我們當事人沒有為我交社保,無法提供社保繳費證明。」 怎麼破?別急,第二份證據來了:銀行出具的工資給付流水單(同樣要記得一要審查工資是否每月定期給付;二要審查工資最早給付要發生在起訴前至少幾個月,以防止當事人突擊為該冒充者發工資)。當然,我也碰到過誠懇地聲稱,一沒上社保;二是工資現金髮放,不通過銀行這種極端個例。結果……哈哈,賣個關子。
四、當事人工作人員的三種特殊情形
實在太困,就不展開了,直接上個人觀點:
1、總公司、分公司的工作人員可以互相代理對方的案件
2、總公司、子公司的工作人員一般不能互相代理對方的案件(不管是參股、控股還是獨資)。
3、當事人的工作人員只限於在職員工,不包括已退休人員。
如果您覺得本文:哎呦,還不錯哦!請添加並向朋友推薦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個人公眾號:法語峰言。我們將通過該公眾號與您分享更多法律實務文章。


TAG:法語峰言 |
※開門七件事:工作三年,就讓別人不能替代你!
※王俊凱對工作人員撒嬌,乾的事讓人服了
※現在辭了職的人,別想再找到工作!
※溥儀陪伴友人參觀故宮,因一件事,對工作人員說:把你們專家找來
※BoA公開作為SM公司理事的工作日常,你能猜到她具體是做什麼嗎?
※十份工作,告訴你最殘酷的人生事實!
※職場人,你別總是瞧不起現在的工作?
※時代峰峻經紀人發聲:拒載王俊凱這個鍋我不背,只是工作失誤!
※同事拜託你幫TA完成工作,怎樣婉言拒絕?
※小代購和刷貨團終於還是幹起來了,驚動了領事館工作人員
※關曉彤不尊重人,把助理當奴隸使,助理:我當牛做馬的為她賣命工作,她卻不把我當人看
※盛昶硯專訪:呼籲文物鑒定工作者,要敢說真話,敢於得罪人
※鄭愷手撕芒果台,工作人員:怎麼會有這麼不要臉的藝人?
※當了媽媽的員工,也許更會工作!太有道理了!
※馬蓉工作室微博被封,賠了夫人又折兵,范冰冰又做了一件好事!
※楊冪的身體還沒有痊癒,她是怎麼了?網友:工作室不作為!
※他們是工作犬,在為人類工作的同時,卻也遭到人類嫌棄……
※美國軍人退役後,一般會從事什麼工作?答案和你想的不一樣
※姚晨被人爆料整容,工作室幽默回應,網友:你贏了!
※真希望剛工作時,有人告訴我這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