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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長沙民警的真情告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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謬論「真己」與「自由」

前幾日,友人問我:「你當警察二十年,最大的感受是什麼?」

我思考了一會兒,說:「警察當久了,對罪犯越來越同情;日子過久了,對犯罪越來越嚮往」。

友人無語。

我知道他沒法理解,因為,這本身是種悖論。

我記得很清楚,今年42歲生日前一天,我值班。

找一個新收押的少年犯進行談話教育,簡單問完包教民警須掌握的「四知道」情況後,我隨意問了句:「你找過幾個女朋友?他說,記不清了」

我又問:「記不清了,是有沒有找過記不清了,還是數量太多記不清了?」

他說:「數量太多。」

我問:「大概有多少個?」

他說:「二三十個有吧!」

他的回答讓我很震驚,雷到我心坎里某個角落。心底不由得生出同情?悲哀?還有一絲欽佩?

我也是男人,想必男同胞們或多或少都有過泡妞的親身經歷和感受。

同時生出一股僥倖的陰暗心理:幸虧我生的是男孩。可又產生另一個想法:像他這樣家庭的父母是否又會操心因為是男孩?

我的兒子與他同年,還好,兒子暫時還算聽話爭氣。

我認真端詳起他的臉來:一張明顯還未脫稚氣的臉,青茬光頭,眼神簡單澄靜,眉宇中透著幾分清秀,有一種淡然的氣質。確實,他的檔案年齡擺在我面前,不到17歲。

從外表看,他只是每月新收押的五十多名少年犯中很普通的一員,此時我卻覺得他與眾不同。

無由頭想起一句名言:自古英雄出少年。

誠然,無知無畏,無畏才膽大妄為。我索性仔細把他的判決書看完,整整十頁。盜竊各類香煙一千餘條,輾轉邵陽張家界常德益陽等地作案二十多起。主要作案目標是各地名煙名酒店鋪,作案工具是一根簡單的撬棍。同案犯相對固定的三個人,年紀相仿,他是第一主犯,盜竊金額達五十多萬。

當然,還有一樣重要的作案工具:一輛他說不出牌子的無牌小汽車。

是他從4S店偷開出來的,不固定車輛,每次作案回到邵陽銷完贓後,他再把車偷偷還回4S店。

那是各4S店試駕的新車輛。很顯然在判決書中公安機關並沒有將其認定為盜竊的數額。

帶著二個小弟,仗著一根撬棍走江湖。這是一種怎樣的不羈與瀟洒!我懷疑他仙俠網路小說看多了。

當然,為此也換來七年牢獄之災。

我問他後不後悔?

他說不後悔,人要過得瀟洒總要付出點代價。

我對他這個回答又很震驚,這需要怎樣一種心態和心理素質?

當然,他還年輕,減刑釋放後也不到二十三歲,他有不後悔的本錢。

接下來的談話,我主要側重於他記不清數量的女朋友這件事情上。

並非窺私癖作祟,主要是兒子也處於十六七歲的青春萌動期年齡,對他們的情感態度自然比較感興趣。

他說,女朋友主要是附近幾所初中的一些女同學,還有同學的同學的同學等等。他被抓之前,這些女孩子大部分已升學上高中,有的成績還很好,父母全然不知曉。

我問他,你難道就沒有一個令你心動而不能忘懷的女朋友嗎?

他說,有二三個,不過現在都如過眼煙雲,忘了。

我不知他講的是真話還是假話,但從講話的神態顯然是不加思索,洒脫輕鬆。

我真是佩服他健忘的本事,每個女孩跟他到外面作案,兜風三四天,遊山玩水,上床做愛,他說忘了就忘了,這點比他我太LOW了。

我的思維和邏輯在他面前徹底絕望。

我總覺得記憶是無法抺殺的,除非腦袋浸水或摔成植物人。美好的記憶是一份甜蜜的回憶與享受;痛苦的記憶

是對人生的警醒與教訓。

由此,我開始相信有的人是有選擇性記憶的。

這是利已主義者的選擇,但我不相信是大腦本能的趨利選擇。

人到中年,比如痛苦的記憶,是很難抺殺的。心靈雞湯總是云:要忘記痛苦,面對現實,展望未來。

其實,這是很難做到的。當然,沉浸在苦痛的回憶中是不可取的。

對他來講,他的人生也許並沒有痛苦,甚至包括這次被繩之以法。

其實,他的家境並不差,父親是邵東一個小企業主,整天忙著賺錢,從小很少管他,他到初中後就厭倦了學習,整天逃課,以致輟學,混跡社會,父親吊打過他幾次後,他乾脆不回家。

這個故事,不知帶給我一種怎樣的思考?我必須承認內心的衝擊是較大的。不惑之年的人歷練過的人和事也不少,能對內心產生衝擊的故事自然不是太多,而這次,卻大不一樣!

關於少年犯的犯罪原因、動機等一系列學術大道理,那是在寫論文時胡編瞎造的一些東西。在現實生活中,每個人的心裡都明白,有的人只是揣著明白裝糊塗,本未倒置,顧此失彼。

他的父母顯然如此。

使我想到的是一個關於人性自由的問題。

王陽明的心學號召回歸「真己「,這是心學的一個核心概念,通過安頓心靈,致良知、事上練,由此實現心靈的獨立與自由,但也有學者說這是唯心主義,得到過批判。

在利己主義氛圍甚濃的社會裡,每個人並非為自己活著,為孩子,為家庭,為事業,整天累得像狗一樣透支身體。

可這些東西並非是自己的,赤條條來赤條條去,身體和靈魂才是自己的。

梁漱冥說:人的一生要處理好三個關係,順序都亂不了,首先人與物的關係,其次是人與人的關係,再次是人與自己的關係。

所以,最終我們都要面對人與自己的關係。

可能有的人到死都未必明白這個道理。

我並非要為他的犯罪行為開脫,犯罪也沒人能為其開脫。他單純為自己洒脫而活著,我認為在這段時間他實現了人性的自由,只是實現的方式有點幼稚、違法而不可取,更何況自由不能建立在別人的痛苦之上。

而且每個人實現自由的代價是不是自己能夠接受和承受的,這就是在做某件事情之前要問自己的問題。

他並不一定問過自己這個問題,但肯定知道自己是犯罪,且從心理上早已接受這種結果,只是可能會有一絲僥倖心理。

成年社會同樣如此,只是做得更隱蔽,手段和犯罪種類更多。

從精神態度決定行為方式上,他獲得了執我的成功。無庸置疑,從這點上他做到了「真己」,年輕時為自己活了一回。

從他的回答中已知曉,他坦然接受這種結果。

不過,隨著年歲的增長,從他走出監獄重歸社會的那一天起,我想,他很難再尋回這種「真己」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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