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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廣君:商業養老保險獲政策紅利有助養老體系完善

——訪清華大學公管學院養老金工作室副主任劉廣君

(資料圖片)

中國經濟時報記者 張麗敏

日前,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於加快發展商業養老保險的若干意見》(下文簡稱《意見》),意在促進養老服務業多層次多樣化發展,應對人口老齡化趨勢和就業形態新變化,進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

發展商業養老保險必要性有哪些?《意見》的積極意義何在?有哪些因素制約商業養老保險的發展?如何理解2017年底前啟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對此,中國經濟時報記者專訪了清華大學公管學院養老金工作室副主任劉廣君,以期釋疑。

剛需:商業養老險與基本養老險互為補充

中國經濟時報:為什麼我國需要大力發展商業養老保險?

劉廣君:本世紀我國人口老齡化將不可逆轉,「未富先老、未備先老」是我國的基本國情。從國際經驗和我國養老實踐上看,建設多支柱的養老保障體系是有效應對老齡化問題的必然選擇。

我國養老保障體系構建選擇了國家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職業年金+企業年金)、個人養老金儲蓄計劃(主要是商業養老)的「三支柱」模式,但現實情況不樂觀:一是養老金總量不足。根據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養老金髮展報告2015》數據,我國個人養老金占家庭財富凈值構成的比重只有1.5%,遠低於美國的24.6%和英國的37.9%。

二是三個支柱積累的資產結構失衡。2015年,在養老金總資產中,第一支柱佔69.3%,第二支柱佔16.5%,第三支柱為14.2%,第一支柱獨大。

三是養老金收入的結構失衡。2015年,退休人員的平均養老金第一支柱佔比高達96.55%,而第二、三支柱提供的收入僅佔0.60%和2.85%。

四是總替代率不足。按一般經驗,一個人退休前後養老收入替代率(退休後與退休前收入的比值)要達到80%左右,生活質量不會銳減。但2015年數據顯示,我國養老金總替代率只有44.08%,其中第一支柱養老金的替代率為42.56%,而第二、三支柱的替代率分別僅為0.26%和1.26%,相去甚遠。第二、三支柱弱化是主要原因。因此有效增強商業保險的作用迫在眉睫。

中國經濟時報:如果普通大眾擁有了基本養老保險,還需要購買商業養老保險嗎?

劉廣君:二者互為補充,前者滿足基本生活需求,強調人人享有;後者適用於個性化需要,提高品質生活。和國家基本養老保險相比,商業養老保險有其自身優勢。

參與機制靈活。國家基本養老保險有參加的強制性、制度模式的單一性(統賬結合)和領取的制約性(繳費15年,達到退休年齡),商業保險投保人可以自主決策,多樣化的養老保險產品選擇,不依賴於企業繳費,參與門檻低,覆蓋面彈性強,具有開放性和普遍性。

商業養老保險具有責任分擔性、體現激勵性、運行管理的有效性、滿足個性化需求的創新性和適用性等特徵。其中,商業保險可以開發針對獨生子女家庭、無子女家庭、「空巢」家庭等特殊群體養老保障需求,探索發展綜合養老保障計劃;鼓勵發展面向創新創業就業群體市場需求的商業養老保險產品;大力發展老年人意外傷害保險、長期護理保險、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等適老性強等多樣化的養老年金保險產品。

同時還可以利用其保險基金長期穩定性參與滿足銀色經濟需要的健康服務領域,如泰康保險集團結合金融保險產品深耕大健康產業鏈,拓展養老服務領域,建立醫養結合的高品質養老社區,更好地適應目標人群多樣化的養老需求。

制約:突破觀念與制度約束

中國經濟時報:《意見》的意義表現在哪些方面?又存在哪些因素制約商業養老保險的發展?

劉廣君:其意義表現在三個方面。第一是高度。這部文件的出台,首次將發展商業養老保險置於「國家戰略」的高度提出。其實這一點,在中央之前下發的若干文件均有所體現。第二是強度。在文件的指導思想中明確,發揮商業養老保險在健全養老保障體系、推動養老服務業發展、促進經濟提質增效升級等方面的生力軍作用。說明在國家養老體系整體布局中,其地位明顯增強。第三是深度。文件對商業養老保險的發展提出了新定位、新目標、新重點、新要求、新政策,是新時期商業養老保險發展的綱領性文件,並且具有很強的可操作執行性。

而制約商業保險發展的因素則表現在多方面。一方面有消費者個人的因素,比如囿於「養兒防老」「個人儲蓄養老」等中國傳統養老觀念,還有人認為加入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就可以了,也有因個別負面情況對保險產品產生的排斥感。但隨著消費者的風險管理意識不斷加強,對健康和品質生活有了更多的追求,而且保險機構專業性、自律性增強,保險產品可以滿足養老、醫療、康復護理、意外等一攬子服務需求,2016年保險密度較上一年提高27%就是有效需求的反映。另一方面也有之前政府宣傳力度不夠,相關稅收優惠政策不到位,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和對商業保險的監管能力和力度不足等,但隨著相關文件的陸續出台,改革和監管力度不斷提高,已有所改善。

從保險機構自身的因素進行分析來看,一是保險險種傳統,存在同業的複製性、同質化現象;二是保險人員素質良莠不齊,小部分人員專業性不強,特別是唯利是圖,誤導銷售,透支了消費者對保險機構的信任並影響到全行業;三是售前宣傳推介影響力度小,產品說明不清晰,售後解決問題拖延、推辭,混亂經營缺乏規範化管制,索賠較為困難;保險業務手續繁瑣複雜,保險合同冗長複雜,消費者很難讀懂保單信息;四是弱化保險的保障功能,過分強調產品的收益增值性來誘導消費者,一旦個別產品不能兌現較高的目標收益,投保人反應會非常強烈,損害的也是全行業。

因此,《意見》確立了商業養老保險發展的新目標,即到2020年,要基本建立運營安全穩健、產品形態多樣、服務領域較廣、專業能力較強、持續適度盈利、經營誠信規範的商業養老保險體系。這些內容是商業保險全行業未來發展方向和行動指南。

及時:個稅遞延商業養老險試點時機成熟

中國經濟時報:《意見》中提到2017年底前啟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您怎麼看?

劉廣君:基於老齡化狀況和養老金不足等因素,這個政策的出台是雪中送炭,順理成章。目前開展稅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時機和條件都基本成熟和具備。一是隨著我國經濟發展,個人收入的增長,培養了經濟基礎和購買能力;二是有前期延稅型商業健康保險政策的出台,政府稅延機制及配套措施已取得相關經驗和積累;三是保險機構期盼已久,萬事俱備、蓄勢待發。

需要進一步說明的是,購買這種稅延型商業養老保險不是不繳稅,政府徵稅是在養老金領取階段,購買繳費在一定標準內可稅前列支,這樣的設計有一定的激勵性。因為工作期間個人收入比較高,而且目前我國實行個人所得稅七級超額累進稅制,不同的繳費基數適用不同的稅率,可以利用這一政策合理避稅。比如某人當月應納稅所得額是9300元,適用25%的稅率,需要繳稅1320元。假設因享受這一政策可以購買400元的商業保險並進行了納稅抵扣,當月應納稅所得額就變成了8900元,適用稅率就變成了20%,繳稅1225元,其結果是即買了一份月費400元的商業養老保險,又少繳了95元的個人所得稅。這種政策還有一個好處,由於退休時收入較低,稅率也大不相同,年金制分攤領取還會有稅優政策,可以有效降低納稅負擔。

由於目前我國個人繳稅不是申報制,而是單位代扣代繳,因此購買這一險種需要通過單位執行,個人消費的隨機性和選擇的靈活性不充分。還有就是必須用納稅收入購買才能享受到該政策,非納稅收入購買無法適用。需要未來以滿足需求為導向去完善和解決。另外稅收優惠的幅度也值得關注。

主 編丨毛晶慧編 輯丨高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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