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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平台「二選一」爭議持續 專家呼籲監管部門表態

近年來,網購大促時電商平台要求商家「二選一」的現象不斷發酵,今年爭議尤甚。「從2013年開始,天貓就要求商家在『雙11』時『二選一』,但今年『618』時力度前所未有的大。」一位要求匿名的商家7月11日告訴記者。「如果不接受天貓的『二選一』,商家會被警告不能出現在天貓的活動會場、消除商品品類入口、搜索降權等,甚至只能通過精準搜索才能在天貓上找到商家。」上述商家說。



7月12日,京東和唯品會發布了關於聯合抵制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聲明,聲明寫道:近期,不斷有商家分別向京東和唯品會反饋:某電商平台利用其市場壟斷地位,以各種方式要求商家簽署所謂的「獨家」合作,並從京東和唯品會等平台退出,否則將會受到削減活動資源、搜索降權、屏蔽等處罰。


對於電商促銷中頻發的「二選一」現象,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諮詢組成員、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時建中認為,這是否限制了商戶的自由選擇權,是否抑制了相關市場的競爭,監管部門要有明確的表態。

「二選一」持續發酵


「618」落幕,但「二選一」話題卻升級。繼女裝品牌裂帛6月18日在京東關店後,另一個女裝品牌七格格6月19日退出京東。對此,京東6月20日發聲明稱,「針對個別女裝商家向京東提出了關店的要求,這不是第一次,肯定也不是最後一次。」


另一名服裝品類商家告訴記者,今年「618」之後,天貓要求與其簽訂獨家合作協議。要求其關閉包括在京東、唯品會、噹噹等其他電商平台的品牌店鋪。


上述匿名商家說,「天貓提供的這種獨家合作協議針對的是全部平台,但其實只在乎京東,少數也針對唯品會」。他介紹,「二選一」的方式有多種:一種是在其他平台關店;一種是不在其他平台進行任何促銷;一種是特殊時段不在其他平台促銷,主要集中在「618」、「雙11」、「春季和秋季新風尚」期間。

「如果選擇關店,那麼天貓會對商家允諾資源傾斜,比如搜索加權、位置更好的廣告位等,」他說,「但即使獲得傾斜,大品牌商家也無法彌補在其他平台關店的損失。」


「如果不接受天貓的『二選一』,商家會被警告不能出現在天貓的活動會場、消除商品品類入口、搜索降權等,甚至只能通過精準搜索才能在天貓上找到商家。」上述匿名商家說。


「對商家來說,選擇什麼平台、什麼模式,應該是由充分的市場競爭形成,而不是人為設定一個格局。至於哪個平台更好,應該是由消費者來說。」上述服裝品類商家說。


相關監管不能缺位


京東方面7月12日對記者表示,目前除聲明外沒有其他披露內容。唯品會公關部門人士則告訴記者,本次唯品會聯合京東發聲純粹是本著維護市場公平健康有序發展的目標,其他情況主要以官微發布的聲明為準。

聲明所指雖未「點名」,但阿里巴巴公關部門人士向21世紀經濟報道提供了一份《天貓對「碰瓷式競爭」的聲明》,其中稱:我們一而再再而三的看到,某些電商公司一旦遇到競爭,就把「二選一」當做有效的碰瓷手段,對公眾,市場甚至主管部門進行誤導、混淆和情緒煽動。


「電商平台要求商家『二選一』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需要考慮特定條件。如果商家與平台在網購促銷活動之前簽訂的不是獨家合作或是其他排他性合作協議,平台在大促期間以威脅等手段要求商家『二選一』,就涉嫌不正當競爭。」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李俊慧告訴記者。


2015年10月1日,國家工商總局發布了《網路商品和服務集中促銷活動管理暫行規定》(下稱《暫行規定》),其中要求,網路集中促銷組織者不得違反《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限制、排斥平台內的網路集中促銷經營者參加其他第三方交易平台組織的促銷活動。


《法制日報》6月23日報道稱,該《暫行規定》出台後,經歷了2015年的「雙11」,2016年的「618」「雙11」和今年的「618」等電商平台發起的集中促銷活動,雖然每次「二選一」都在上演,但沒有看到執法部門對此現象採取行動。


「對於這種說法不一、莫衷一是的市場行為,對於面對兩難選擇的商戶,監管部門應該給一個說法,引導電商平台的行為,興利去弊。」時建中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

「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監管,大多採取大促前召集電商平台提醒注意要點等行政指導手段,而不是對『二選一』進行處罰的手段,主要原因是取證難,商家相對於平台處於弱勢,兩頭都不願意得罪。」李俊慧說。


「監管部門對於市場的監管,既包括個案調查也包括整體運行情況的監督,個案調查有嚴格的行政執法要求。」時建中說。他強調,只有政府更好地發揮作用,市場才能真正地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


相關法律如何修訂?


現實中對「二選一」監管難,還與《暫行規定》未明確罰則有關,其僅規定網路集中促銷組織者違反上述規定的,依照《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查處。

目前,《反不正當競爭法》正在修訂之中,已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審議,草案直接涉及互聯網經濟的只有第十四條,列舉了四類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在互聯網領域從事影響用戶選擇、干擾其他經營者正常經營的行為。


同濟大學知識產權與競爭法研究中心研究員劉旭認為,上述規定主要是針對國內搜索引擎業務、安全軟體業務中曾出現的惡性競爭行為,很難解決電商行業涉嫌不正當競爭的糾紛。


值得注意的是,工商總局2016年3月提交給國務院審議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中,曾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相對優勢地位,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方的交易對象。


但此條文沒有出現在提交給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中。時建中認為,規範相對優勢地位是必要的,但是應由反壟斷法規制,他建議加快啟動反壟斷法的修改進程。


在此情況下,可供依據的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一般條款,即「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


「法律不可能窮盡列舉所有的不正當競爭情形,在處理具體案件時,有關部門是有一定能力根據這個一般條款進行判斷的。」李俊慧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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