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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年間的西洋傳教士與澳門

明清時期的澳門,是天主教在東方的傳教中心,西方傳教士在中國傳教活動的發展,與澳門有莫大的關係。本文關注的是:康熙一朝61年間,清廷與西洋傳教士的關係發生過怎樣的變化,以及這些變化對澳門的發展可能造成的影響。

西方天主教自明末經澳門傳入中國後,其發展幾經挫折。但明清兩朝的鼎革,卻沒有給它帶來意料之中的衝擊。新入主中原的滿族統治者,以寬容的態度接納了不久前還在明廷中獲得恩寵的傳教士們。順治帝福臨命傳教士湯若望掌管欽天監,賜號「通玄教師」。傳教士出入宮廷,結交權貴,傳教事業有較大發展。

但福臨倚用湯若望等人修訂「時憲歷」,也引起某些守舊人士的不滿。順治末年,有新安衛官生楊光先等上書,指責傳教士湯若望等造歷謬誤,福臨不納。然而一旦福臨逝世,傳教士在中國的合法地位立即面臨了嚴峻挑戰。

順治十八年(1661)康熙帝玄燁即位,年僅8歲,由鰲拜等四大臣輔政。政治氣候的變化,使楊光先認為有機可乘,於康熙三年(1664)七月向禮部呈《請誅邪教狀》,更加激烈地攻訐湯若望等傳教士勾結澳門葡萄牙人,圖謀顛覆清朝:「假以修歷為名,陰行邪教」,「已在香山嶴(即澳門)盈萬人,踞為巢穴,接渡海上往來」,要求將湯若望等「依律正法」。鰲拜等四大輔臣對曆法一竅不通,對福臨重用西洋人則抱有敵意,聽信楊光先等人訐語,將傳教士湯若望、南懷仁、利類思、安文思及贊成西洋曆法的欽天監官員李祖白等人下獄。

是年冬,禮部和刑部會審此案。楊光先所控雖屬捏造,仍勝訴。而有清一代第一場禁教風波隨之掀起。

康熙四年(1665)正月初九日禮部、吏部在密本中建議:湯若望所在教堂應拆毀,因系欽賞銀兩建堂,又賜有牌文,故留敕建教堂,僅毀天主畫像。利類思等所在教堂,系欽派佟吉購房新建,亦應將利類思所在教堂,以及阜成門外教堂,均交工部拆除。教堂內所有天主教經卷、畫像、《天學傳概》書版,俱應焚毀。至於入教人等,既奉旨免於查議,應將其所發銅像、綉袋、書籍等物,收繳禮部銷毀。在外省的教堂、堂內之物,應敕交各該督撫查收銷毀。[1]

密本中所指湯若望教堂在北京宣武門內順城街,明萬曆年間義大利傳教士利瑪竇始建教堂於此,至清順治七年(1650)湯若望在其舊址改建大堂,名「無玷始胎聖母堂」。後稱南堂。利類思、安文思二人於明末入華傳教,清初被從四川擄至肅王府當差,形同罪奴。因行為端正、言語得體,漸得信任。隨即在滿人中佈道,聲望日隆,終得福臨信任,召入宮廷任職,並於順治十二年(1655)欽賜教堂於今王府井大街中段路東,本名聖約瑟教堂,即後之「東堂」。順治十七年(1660),湯若望在福臨賜與他的塋地上建一聖母小教堂。其地位於阜成門外滕公柵欄,自明末起這裡便作為安葬傳教士的墓地。密本中所謂「阜成門外教堂」當指此。

此後不久,清廷分別叛處湯若望等人凌遲、斬首、流徙。適逢北京發生強烈地震,京師人心恐慌,認為是刑獄不公,上天示警所致。經玄燁祖母孝庄太皇太后出面干預,湯若望等傳教士倖免於死,而禮部、吏部請將京師兩座教堂「交工部拆毀」的建議也未獲批准。儘管如此,清廷並未消除對各地傳教士的疑慮,因湯若望供詞中有「在各省教堂之西洋人亦皆布教納徒」語,禮部、刑部遂題請密敕各省督撫,將在省之傳教士拿解到京,交刑部議罪。尋奉旨:「在省之西洋人,著免緝拿,可帶至京城議奏。」[2]

這年三月,除直隸、河南、四川、廣西四省聲稱沒有西洋人外,山東省送到西洋人栗安黨(又譯作栗安當、李安堂)、汪儒望。山西省送到西洋人金彌格、恩理格(時郭多敏病故)。江南省送到西洋人張瑪諾、魯日滿、畢嘉、潘國光、劉迪我、成際理、柏應理,湖廣省送到西洋人穆迪我,江西省送到西洋人聶仲遷、聶伯多、殷鐸澤,浙江省送到西洋人洪度貞、閔明我、費里伯、巴道明,福建省送到西洋人何大化、郭納爵,陝西省送到西洋人李方西、穆格我,廣東省送到西洋人瞿篤德、陸安德。[3] 二十五人中,不乏在華生活傳教數十年者,如栗安黨,明崇禎七年(1634)至澳門,順治八年(1651)在山東濟南府購房建堂傳教;金彌格於明崇禎三年(1630)抵澳門,至山西絳州舊堂居住、傳教。

清廷決定,除湯若望、利類思、安文思、南懷仁四人仍留京師外,余者全部送廣東省安插,並宣布無論在京在省,均禁止再行「傳布邪教」。[4] 其時,湯若望已年老中風,不久病故。

湯若望一案,在當時產生了多方面影響,除導致清廷盲目廢除西法、排斥西洋人外,還涉及到澳門葡人的去留問題。

關於這個問題,最初提出是在順治十三年(1656)。當時,清廷為了對付割據台灣的鄭成功政權,決定對山東、江南、浙江、福建、廣東等省沿海地區實行海禁,嚴禁商民船隻私自出海,違者處死;強令沿海居民內遷,實行堅壁清野。澳門屬廣東香山縣,本在禁海遷徙範圍。只是由於獲得順治帝寵信的傳教士湯若望等人多方斡旋,一再聲稱「澳門有功於國」,方使清廷收回成命,准許澳門葡人暫留當地,但航海亦被禁止。

康熙初年,清廷內部再次提出澳門葡人去留問題。康熙二年(1663)四月,廣東督撫以澳門孤懸海岸警戒線外,經濟上又日益窘困為理由,曾向朝廷提出「應遣回原籍」的意見。但兵部在後來的題本中則提出應准留住並解決其口糧:「查夷人既自明嘉靖年間從西洋遠道而來,居住有年,則擬仍准留住。至每日所需糧米,請敕下該督撫派道府等員核查夷人戶口,准許按人購米,不準額外供給」。討論結果,兵部的意見獲得清廷批准。[5] 從此,澳門居民的口糧全部由清朝官府售給。

三年(1664)十二月,在對湯若望一案的審理中,楊光先等人為了置湯若望於死地,誣陷他在「香山澳布有邪教同夥,踞為巢穴,接納海上往來之人。」[6] 而刑部對「湯若望從香山澳帶回南懷仁等十五人,皆安置於外省各堂」的口供也非常關注。在隨後呈給清廷的密本中請求,將香山澳之西洋人是否仍供給錢糧、以及是否仍准留居該處等問題,「一併密敕廣東督撫核擬議疏」。[7] 至此,澳門葡人的去留問題被再次提出。

廣東總督盧崇峻接到部文後,逐級密咨所屬海鹽道、市舶司查議。市舶司稟稱:澳門夷人,早在嘉靖年間即來此地。昔日禁海以前,每有貨物到澳,即收船稅地租。自禁海後,不曾徵收,且此處亦劃歸界外。自香山澳至虎門,皆有台墩武弁防守。今因禁海,封固甚嚴。「夷人只知貿易,今既禁海,已無長久之計,不敢妄議准留。」海鹽道意見:「夷人不事耕作,禁海以來計口購米,錢財短少,終有窮竭之日,故不可准留。」而廣東督撫的意見,與其下屬也如出一轍:

「查得此澳,乃濱海一島,原歸香(前)山寨官兵就近管理,並設關閘,以便於防守。即在立界之前,亦只准內地商人至澳門貿易而已,從不準夷人私自越界行走。且自勘海立界之後,該澳孤懸界外,加之關閘封閉,官兵嚴守,故不敢私入界地行走。惟來此澳居住之夷人,年代已久,生齒日繁,集聚漸眾,查老幼男女已有五千六百餘口。彼等不能耕作,除經商外,委實無力謀生。自從禁止海船以來,苦不聊生。是以,臣等於康熙二年四月為明確夷人去留之事題復時,曾議理應遣回原籍。後由部查核復又題稱,夷人自遠土西洋而來,居住此地年久,擬仍准住,計口購米,足其食用。等語。故而准留至今。今又欽命查議,故經臣等再三深思,自從禁止海上貿易以來,夷人委實無力謀生,目前雖可計口購糧,然而銀兩有限,歲月無窮盡也,終非長久之計,臣等仍以為不宜准留。如今或送至京城,或遣回西洋,但候部院大臣議擬。」[8]

對於廣東督撫「不宜准留」的意見,禮部未置可否,仍請敕兵部議奏。從會議結果看,驅逐澳門葡人的意見再一次被否定。但此時的澳門已處在開埠以來最困難的境地。清朝的海禁政策使它在經濟上入不敷出,經濟蕭條竟達到「城無百堵,眾無一旅,家無積粟,凄涼滿襟」的衰敗景象。只是在葡萄牙人對廣東大吏施以重賄後,才得以進行一些走私貿易,但這種活動不僅危險而且極不穩定。

康熙八年(1669),玄燁親政,清廷與傳教士的關係掀開了新的一頁。

玄燁首先為湯若望冤獄平反,起用南懷仁為欽天監監副,重新使用比較精確的時憲歷。自此以後,被南懷仁援引入京的傳教士多被安排在欽天監供職。玄燁又下令被軟禁在廣東多年的傳教士栗安黨等20餘人歸各省居住。為籠絡傳教士,他親自巡視北京的天主堂,御書「敬天」二字匾額,賜懸堂中。並諭曰:朕書敬天即敬天主也。這一御書遂由各地教堂轉抄。

玄燁年青好學,對有專長的西洋人抱有求賢若渴的熱情。他曾派遣耶穌會士前往澳門,招通曉曆法的徐日升、安多入京供職。不少具有科學知識、善造奇器的傳教士在清廷中效力。玄燁患瘧疾,張誠、白晉等進金雞納,不日康復。為此,賜西安門內廣廈一所,又賜銀兩,在其旁隙地建築聖堂(即北堂)。後頒銀一萬兩,重修宣武門內天主堂。玄燁巡視塞外或江南,張誠、白晉、南懷仁與閔明我多扈從。平定「三藩」期間,南懷仁指導造炮120位。進呈《神威圖說》。病卒。賜謚勤敏,並御制碑文。

康熙二十五年(1686),玄燁遣耶穌會士閔明我執兵部文,泛海由歐羅巴往俄羅斯京,會商交涉事宜。二十七年(1688),葡萄牙人徐日升、張誠二耶穌會士隨索額圖等往塞外與俄國議邊疆,路途梗阻,召還。明年,葡人徐日升、法人張誠奉旨隨索額圖等北至尼布楚與俄國使臣議疆界,簽定尼布楚條約。玄燁本人孜孜向學,每日召徐日升、張誠、白晉、安多等輪班至養心殿講授西學,達數年之久。

即便如此,玄燁對傳教活動並沒有放任自流。親政初曾規定:只「許西洋人在京師自行其教」,「不許傳教於中國及直省,開堂者禁之」。[9] 只是到了三十一年(1692),在張誠等傳教士的遊說下,他一度取消了禁令,准人民自由信教。

玄燁積極延攬西洋人才的結果,凸顯了澳門的重要地位。因為所有的西洋人,幾乎都是經由澳門進入內地的。不過,真正使澳門處境明顯好轉的,還是海禁的解除。

康熙六年(1667),在澳門議事會一再請求下,葡萄牙國王阿豐肅派撒爾達聶出使清廷。撒爾達聶使團在廣東居留二年後進入北京。他們的費用全部由澳門葡人承擔,高達3萬多兩,呈獻的珍貴禮物有:國王畫像、金剛石、飾金劍、金珀書箱、珊瑚樹、珊瑚珠、象牙、犀角、乳香、花露、花氈、大玻璃鏡等。撒爾達聶力圖使清廷放寬海禁,但在台灣鄭氏集團依舊負隅頑抗的情況下,改善澳門處境的努力註定要落空。他本人也在返程道經江南山陽縣時病故。[10]

康熙十八年(1679)十二月,清廷終於准許澳門葡人由陸路至廣州貿易。其時,盤踞台灣的鄭氏集團已成強弩之末。在此前一年,葡萄牙國王阿豐肅再次遣使萬里迢迢到北京,呈獻方物和獅子一隻。此舉促成了清廷對澳門葡人的網開一面。

二十二年(1683),清廷統一台灣,並在翌年解除了實行二十餘年海禁。接著開放澳門、泉州、寧波、松江為外貿港口,並設粵、閩、浙、江四大海關,允許各國商船前來貿易。粵海關監督宜爾格圖奏言,往日洋船「多載珍奇,今系雜貨,今昔殊異,十船不及一船」,遂將舊例丈抽之稅議減。[11] 所謂「珍奇」,主要是滿足極少數皇親貴戚的豪奢生活,價值昂貴,數量卻很有限,而 「雜貨」即日常用品的大量販入,卻與民間的需求和中國市場的拓展息息相關。每隻洋船的貨價雖大不如前,數量卻明顯增多。這無疑是海外貿易向更大規模發展的一個反映。而海關稅的減少,對發展貿易往來也是有積極意義的。此時的澳門,雖開始喪失長期專擅的中外貿易的樞紐地位,總的貿易形勢卻在明顯好轉。

康熙四十四年(1705)以後,清廷與羅馬教廷發生「禮儀」之爭,導致雙方關係的破裂。也使澳門的地位面臨了新的挑戰。

自明末以來,耶穌會傳教士多是沿用利瑪竇的傳教方式,盡量適應中國固有的禮儀風俗和儒家文化,阻力較小,不少滿漢官員亦對其教產生好感,連玄燁本人對它也是褒獎有加,認為「西洋人自利瑪竇到中國,二百餘年並無貪淫邪亂,無非修道,平安無事,未犯中國法度」[12] 。問題在於,耶穌會的活動長期受到葡萄牙的支持和庇護,葡萄牙國力強盛時,羅馬教廷不能不傾聽耶穌會的意見,而一旦葡萄牙國勢衰落,耶穌會在中國的傳教方式就在歐洲受到越來越多的非難和置疑。較晚時來華的多明我派、方濟格派傳教士率先對其傳教方式大加攻擊,而耶穌會內部不斷增多的非葡籍傳教士,希望擺脫葡萄牙的控制,也發出了要求改弦易轍的呼聲。耶穌會則堅持自己的一貫做法。激烈的爭論最後被交由教皇第十一格勒門德裁決,他斷然否定了以往教皇對耶穌會傳教方式的認可。

康熙四十三年(1704年)教皇頒布《七條禁約》,交多羅大主教帶往中國宣布。禁約規定:中國的信徒從今以後不許用「天」字,亦不許用「上帝」字眼;教堂內不許懸掛「敬天」二字之匾。不許祭孔、祭祖。不許入孔廟行禮。不許入祠堂行禮。不許依中國規矩留牌位在家,因有「靈位」、「神主」等字眼。[13]

康熙四十四年(1705年)十二月,多羅行抵北京,玄燁多次接見多羅,向他解釋:祭孔是尊重聖人之意,祭祖是不忘養育之恩,敬天事君是天下之通義。這是中國傳統的倫理觀念、風俗習慣,決不能放棄。為與教廷繼續交涉,他要求多羅暫緩公布禁令。但多羅一意孤行,於四十五年十二月在南京公布了教皇禁止祀孔祭祖令。玄燁聞訊大怒,下令驅逐多羅,解送澳門,交付葡萄牙人軟禁監管。多羅於四十九年(1710)病死。

為了防止教廷對中國內部事務變本加厲的干涉,玄燁採取了一個重大的步驟,即建立傳教士領取信票制度。領票制度自四十五年(1706)底開始實行。十一月二十日,員外郎赫世亨奏報傳教士王義仁、高尚德在中國已分別居住了十七年和十年,奉旨:凡留華傳教士,「其表示永不返回之西洋人,發給信票,鈐總管內務府印,寫明西洋人國籍、年齡、會別、來華年限、永不返回西洋,因進京朝覲,特頒給票字樣,須以清、漢字繕寫,按千字文編號,從頭編記。」[14] 為了領票,傳教士必須申請入京覲見,由內務府發給印票。對於領票的傳教士,清廷准許他留居中國,行止不予限制;拒絕領票的,各地教堂均不得居住,一概遣往澳門。四十六年(1707)三月,直郡王、張常住為呈報西洋人孟由義等9人請安求票時奉上諭:「諭眾西洋人,自今以後,若不遵利瑪竇的規矩,斷不準在中國住,必逐回去」。[15]

據內務府滿文檔載:從四十五年(1706)十一月發布上諭,至四十七年(1708)十一月間,領取信票的西洋人傳教士共有48人。除3人居地不明外,分別來自山東(8人)、江西(8人)、江蘇(8人)、湖廣(5人)、陝西(4人)、浙江(3人)、山西(2人)、廣東(2人)、京師(1人)、河南(1人)、江南(1人)、貴州(1人)等地。其中,博爾都噶國(葡萄牙國)傳教士12人,義大利亞國(義大利國)傳教士10人,佛郎西亞國(法國)傳教士18人,伊斯巴尼亞(西班牙國)傳教士5人,日爾瑪尼亞國(德國)傳教士1人,羅達聆日亞國傳教士1人,波羅尼亞國傳教士1人。他們中有40人屬耶穌會士,8人來自方濟格會。[16]

至四十六年(1707)四月,因拒絕領票被逐往澳門的法國、西班牙傳教士已有10人。此外,西班牙人郭多魯准住廣東天主堂;葡萄牙傳教士穆德我、安懷仁、利若瑟等5人是否驅逐待定,清廷令其暫住廣東天主堂,不準傳教,俟出使羅馬教廷龍安國、薄賢士返回後一同入京覲見,屆時再定是否給票。從後來的記載看,這幾位傳教士也領取了信票。

據說,康熙四十年(1701)時,全國有耶穌會士59人,方濟格會士29人,多明我會士8人,巴黎外方傳教會士15人,奧古斯定會士6人,共計117人。[17] 如按此數字估計,領票者還不到全部傳教士的半數。其他沒有領票的傳教士,或者藏匿起來,或者被驅逐。

領票的傳教士主要是來自以澳門為其後盾的葡萄牙系統的耶穌會士,他們與其它教派傳教士存在著深刻的矛盾。耶穌會傳教士通過領取信票,維持了在中國傳教的權力,保持了澳門作為在華傳教基地的地位。可是也因此受到其它教派更激烈的抨擊。

為了解決與羅馬教廷的禮儀之爭,玄燁於四十四年、四十五年、四十七年分三批派遣白晉、龍安國、薄賢士(博士賢)、艾若瑟、陸若瑟等耶穌會士出使羅馬教廷。龍、薄於途中因船遭風暴沉沒淹死,陸、艾未及返回中國亦相繼病沒,未能及時復命。傳教士白晉與沙國安曾奉朝命攜帶三十匹綢緞和其它禮品,經由澳門搭船前往羅馬晉見教皇[18],最終亦無功而返。

羅馬教皇格勒門德十一沒給康熙帝留下絲毫的轉圜餘地,於康熙五十四年(1715)重頒禁約,強迫所有傳教士宣誓服從,要求中國信徒必須遵行禁約,否則「依天主教之罰處之」。儘管如此,在康熙五十六年,仍有47位傳教士領取了信票。[19]

五十九年(1720)底,教皇的另一使節嘉樂到北京,傳達教皇禁約,在中國的全體傳教士不得不表示服從。嘉樂試圖說服玄燁接受教廷的禁約,並允許教皇和他的代表管轄中國境內各教區教會。這一要求有損於中國的主權和君權,當然不會為康熙帝接受。閱罷禁約,他在上面硃批:「覽此告示,……比此亂言者莫過如此。以後不必西洋人在中國行教,禁止可也,免得多事!」[20] 至此,清廷與羅馬教廷的關係完全破裂,嘉樂被驅逐出境。

清廷與羅馬教廷的禮儀之爭最終導致玄燁下令禁止天主教,但終康熙一朝,禁令並未得到有效貫徹。

值得慶幸的是,康熙朝後期與羅馬教廷愈演愈烈的衝突,並沒有對澳門構成不利的影響,相反,這一時期的澳門還獲得了新的發展,並在經濟、文化上進一步密切了與清朝的關係。

對於清廷與羅馬教廷的禮儀之爭,葡萄牙政府和澳門當局從維護自身利益的目的出發,採取了謹慎態度。康熙五十年(1711),葡萄牙國王遣大臣往告教皇,謂「此事關係甚大,多羅之言不可信,應等嗣後到之消息。」又函告澳門當局,恐有多羅隨從「妄傳教化王在澳門禁止中國禮教」,命對此等人務必嚴禁,等候教皇的裁斷。[21]

從清朝一方來講,玄燁也並未因與教廷的衝突改變其對西學的傾慕,並繼續延攬由澳門入境的西洋人。四十六年(1707),派欽差大臣到廣東,傳旨與督撫:見有新到西洋人,若無學問,只傳教者,暫留廣東,不必往別省去;若西洋人內有技藝巧思,或系內外科大夫者,急速著督撫差家人送來。五十七年又諭:「西洋來人內若有各樣學問或行醫者必著速送至京城。」[22]

見於康熙朝漢文硃批奏摺的不完全記載,這一時期由澳門入境的西洋傳教士一直絡繹不絕:五十四年(1715)七月,耶穌會士郎士寧、羅懷中搭澳門往葡萄牙貿易商船回至澳門。郎士寧自稱「畫工」,時年27歲,羅懷中稱系「外科大夫」,時年36歲。他們於上年三月二十一日在大西洋搭船,八月初十日到小西洋,是年四月十一日在小西洋搭船,七月十九日到澳門。[23] 行抵北京後,郎士寧供職內廷專事繪畫,融通中西技法,取得了很高造詣。

五十五年七月,由大西洋回帆的澳門船隻搭載了西洋人三人,一名嚴嘉樂,38歲,稱會天文並會彈琴,一名戴進賢,36歲,稱會天文。自是年二月二十一日在大西洋搭載上船。又有西洋人倪天爵一名,亦稱曉得天文。一併由驛送京。[24]

五十八年六月法蘭西船載來會行醫外科一名安泰,會燒畫琺琅技藝一名陳忠信。七月澳門商船自小西洋回棹,搭西洋人徐茂升一名,據稱曉得天文律法。[25]

五十九年七八月間,陸續抵達西洋人中有席若漢一名,會「雕刻木石人物花卉,兼會做玉器」。[26]

同年八月,教皇使臣嘉樂航抵澳門,其隨從人內有會畫者二名,做自鳴鐘者一名,知天文度數者一名,彈琴者二名,內科一名,外科一名,製藥料者一名,俱送京師。[27]

在此前後,有能刻銅板的傳教士法良,能造炮位的利白明,精通天文的龐嘉賓、德瑪諾、孔路師、楊保、宋君榮,精於音律的石可聖,善做鐘錶的林濟格,善製藥的魏格爾(魏哥兒)等人,也陸續由澳門進入北京,供職於清廷。

隨著西洋傳教士的不斷東來,一些帶有近代性質的自然科學成果繼續進入中國,特別是有關天文、地理、醫學、數學、音樂等方面。康熙後期,最有影響的一項學術工程是派遣耶穌會士白晉、費隱等測繪全國地圖。歷九年之久,傳教士足跡遍蒙古、直隸、黑龍江、山西、陝西、甘肅、河南、江南、浙江、福建、江西、廣東、廣西、四川、台灣、雲南、貴州、湖北、湖南等地。五十六年各省地圖繪畢,白晉等匯成總圖一幅,並將分省地圖進呈御覽,名《皇輿全圖》。這些成果,儘管不一定代表當時西方最先進的科學文化水平,但對於長期處於封閉狀態的中國來說,卻無異於陣陣清風。一直到嘉慶年間,延續數百年之久的西洋傳教士在京供職的歷史才告尾聲。

當然,導致澳門地位加強的不僅是以傳教士為載體的文化交流,也還有海外貿易的發展。

康熙五十六年(1717),清廷鑒於閩廣等省貧民借出海之機流徙南洋,並將違禁物品私販出海,下令禁中國商民前往南洋貿易。最初,澳門也在禁令之內。葡人聞訊大驚,通過耶穌會傳教士李若瑟在京活動,又派代表赴廣州,請中國官府給予特殊的恩典。經兩廣總督楊琳奏請,以「澳夷」非華商為理由,特許他們前往南洋貿易,但不得夾帶華人,違者治罪。[28] 本來,因廣州等口岸的開通,澳門已不能再像往昔那樣獨享居停之利,但在華人被禁止前往南洋的情況下,澳門葡人卻意外得到了填補這一空白的難得機會。

每年冬,澳門商人前往小西洋、嘎拉巴、呂宋等地,售貨畢,逢順風,當年返棹。否則,留至第二年返回。他們運回當地的粗貨、藥材、香料、魚翅、紫檀、檳榔、鹿筋、海菜等物。康熙五十五年(1716)三月至八月,澳門商船往外國貿易回帆者有11隻。[29] 五十九年正月至八月,澳門本港回棹商船16隻。[30] 關稅每年達2萬兩。雍正二年(1724)兩廣總督孔毓珣奏疏內提到:「禁止南洋之後,澳門西洋人非貿易無以資生,不在禁內,獨佔販洋之利。近年每從外國造船駕回,連前共有二十五隻。」[31] 註冊商船在短短几年裡激增到25隻,說明澳門的對外貿易獲得了新的發展。

其時,來自法蘭西、英吉利、加剌巴、呂宋、蘇栗等國商船也紛紛到廣東貿易。「番舶年多一年」,蘇栗國船載的有藥材、香料等物,英吉利船載的有嗶吱緞、哆啰呢、洋布、黑鉛、自鳴鐘、小玻璃器皿、玻璃鏡等物。英、法船還往往載來大量番銀,廣購商品。如康熙五十五年二月至六月,廣州港就到了法蘭西船6隻,英吉利船3隻,「俱系來廣置貨」。至八月,「統共到外國洋舡十一隻,共載銀約一百餘萬兩。廣東貨物不能買足,系各行鋪戶代往江浙置貨。」[32] 事實上,這些到廣東貿易的商船也往往要途經澳門。

概括全文,康熙年間清廷與傳教士的關係幾經變化,並帶給澳門不同的影響。第一次在康熙初年,其時玄燁年幼,由鰲拜等四大臣輔政,對傳教活動嚴加禁止,又議將澳門葡人全部驅逐,雖未實行,卻使澳門陷入空前困境。第二次在玄燁親政之後,對傳教活動轉而採取靈活態度,傳教士的不斷湧入,帶來了歐洲的奇器和技藝,也促進了澳門的繁榮。第三次在康熙四十四年以後,由於清廷與羅馬教廷發生「禮儀」之爭,玄燁決定只給那些「遵守利瑪竇規矩」即允許教徒尊孔祭租的傳教士以合法居留權,拒絕者被驅往澳門。所幸當時澳門與內地的貿易呈蒸蒸日上態勢,以傳教士為主要載體的文化交流也在持續發展,宗教上的軒然大波未能對澳門的地位構成不利影響。

[1]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內閣滿文密本檔》康熙四年二月二十四日廣東總督盧崇峻題本。

[2] 《內閣滿文密本檔》康熙四年七月二十九日禮部尚書祁徹白等題本。

[3] [法]榮振華著,耿升譯:《在華耶穌會士列傳及書目補編》(下),中華書局1995年本,第842頁載被放逐傳教士名單22人。

[4] 《內閣滿文密本檔》康熙四年七月二十九日禮部尚書祁徹白等題本。

[5] 《內閣滿文密本檔》康熙四年五月初五日禮部尚書祁徹白等題本。

[6] 《內閣滿文密本檔》康熙三年十二月湯若望案傳教士口供。

[7] 《內閣滿文密本檔》康熙三年十二月湯若望案傳教士口供。

[8] 《內閣滿文密本檔》康熙四年二月二十四日廣東總督盧崇峻題本。

[9] 夏燮撰:《中西紀事》卷二。

[10] [瑞典]龍思泰著,吳義雄等譯:《早期澳門史》,東方出版社1997年版,第115頁。梁廷楠著:《海國圖說·粵道貢國說》,中華書局1997年版。

[11] 梁廷楠著:《海國圖說·粵道貢國說》。

[12] 《康熙與羅馬使節關係文書》,故宮博物院1932年影印本。

[13] 同上。

[14] 《內務府滿文行文檔》康熙四十七年三月二十二日總管內務府致兵部咨文。

[15] 《康熙與羅馬使節關係文書》。

[16] 《內務府滿文行文檔》康熙四十七年三月二十二日總管內務府致兵部咨文,康熙四十七年四月初十日總管內務府致禮部咨文。

[17] 顧寶鵠編著:《中國天主教史大事年表》,台灣光啟出版社1970年版第38頁。

[18] 《內閣滿文行文檔》康熙四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內務府總管赫碩色咨文。

[19] [法]榮振華著,耿升譯:《在華耶穌會士列傳及書目補編》(下),第849頁。

[20] 《康熙與羅馬使節關係文書》。

[21]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康熙朝滿文硃批奏摺全譯》,中國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96年版,康熙五十一年九月初二日武英殿總監和素奏摺。

[22]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康熙朝漢文硃批奏摺彙編》第1冊,檔案出版社1984年版。康熙四十六年五月二十六日兩廣總督趙弘燦等奏摺,又第8冊,康熙五十七年七月二十七日廣東巡撫楊琳奏摺。

[23] 同上,第6冊,康熙五十四年八月十六日廣東巡撫楊琳奏摺。

[24] 同上,第7冊,康熙五十五年八月初十日廣東巡撫楊琳奏摺,又同年九月初十日廣東巡撫楊琳奏摺。

[25] 同上,第8冊,康熙五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廣東巡撫楊琳奏摺,又同年八月十二日廣東巡撫楊琳奏摺。

[26] 同上,第8冊,康熙五十九年八月十四日兩廣總督楊琳奏摺。

[27] 同上,第8冊,康熙五十九年九月初八日兩廣總督楊琳奏摺。

[28] 印光任、張汝霖:《澳門記略》上卷,清光緒六年刻本,頁26。

[29] 《康熙朝漢文硃批奏摺彙編》第7冊,康熙五十五年九月初十日廣東巡撫楊琳奏摺。

[30] 同上,第8冊,康熙五十九年八月十四日兩總督廣楊琳奏摺。

[31] 《雍正朝漢文硃批奏摺彙編》第3冊,雍正二年十月二十九日兩廣總督孔毓珣奏摺。

[32] 《康熙朝漢文硃批奏摺彙編》第7冊,康熙五十五年八月初十日廣東巡撫楊琳奏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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