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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迎:環境公益訴訟中的道德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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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本公號設置專欄,不定期推送2017年6月10日於浙江大學舉辦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理論與實踐高端論壇」上的發言。本文系江蘇高院環境資源審判庭陳迎副庭長所作的會議發言,已獲作者審閱並授權,現予以推送,以饗讀者。

大家上午好!感謝會議的主辦方為我們提供這個學習交流的機會。

江蘇法院到目前為止受理環境民事公益案件一共是80件。在2015年之前包括2015年受理了26件,2016年受理了34件,2017年到目前受理了20件。環境公益訴訟目前的發展趨勢一是影響很大,現在是幾乎每個月都要和媒體打交道,主要是公益訴訟相關。二是標的額大,以前看到一個幾十萬的、幾百萬的案件都覺得是大案,現在兩千萬以下的都不算大案,過億的都有幾件。三是潛在的案源多,最高法院鄭學林庭長的一篇微信文章說全國一年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和破壞生態的刑事案件加在一塊有兩萬多件。大部分環境公益訴訟案件是從刑事案件演變過來的。有兩萬多件的刑事案件做底,所以可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案源量很大。

去年以來,在審理環境公益訴訟案件過程中,發現了一些問題。可以說,環境公益訴訟中存在著一些風險,為了引起關注,我把它稱為道德風險。

第一個是案源多帶來的案件選擇問題。江蘇目前為止檢察機關一共提起36件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其中10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26件行政公益訴訟案件。在這10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當中,有4起案件被告為個人,5起被告為企業,有1起為行政機關,特點是在這些被告當中沒有一個央企,連國企也沒有,上市公司也沒有。與之相反的是,社會組織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件,被告為清一色的國企、央企和上市公司。在26起行政公益訴訟案件當中,涉及到環保機關的有4起,涉及到林業部門的有1起,涉及到漁政部門的1起,這些是最純粹的和生態保護、環境保護相關的幾起公益訴訟案件。其他20起案件為清一色的「收費類」,土地出讓金沒有補繳、水資源費未繳這類案件。這樣的選擇性訴訟對檢察機關來說是否合適?曾經有一起案件,和「中國XX公司」相關,發現它篡改大氣污染在線監測數據。檢察機關組織論證會,準備提起公益訴訟。但是過了三個月、六個月,我再問中院收到起訴書了沒有,中院說沒有,我問為什麼,中院說不訴了。這是選擇性訴訟的體現。檢察機關作為公權力機關,它不是一個社會公益組織,在提起公益訴訟的時候,是在履行職責。檢察院在履行職責的時候,如果說有選擇性地對不同性質的企業做出區別對待的話,那法律面前的平等性如何實現。當然我們社會組織目前有沒有出現過為了它的競爭對手的利益來起訴私營企業的情形,有這樣的苗頭。有些案件背後可能是競爭對手的公關,只是可能,這沒有證據支撐。

第二個是訴訟請求的選擇問題。我們本來擔心公益組織為了博眼球,會提出很高的訴訟請求,1.6個億的案件已經是天價了,我乾脆來6個億。但實際情況並不是這樣,我們發現實踐中要求的很低。我們的一件公益訴訟案件,它涉及到六家企業,當初檢察院對其中的一家企業提起的賠償請求是2800萬,依據是評估報告。公益組織提起訴訟後,檢察院撤回了起訴。社會組織和法院商量能否將該請求改為600萬。我們認為評估報告沒有問題,變更訴訟請求的理由不成立。對方說我們可以指定武漢的一家評估機構將其評估為600萬。法院答覆若對方真要這麼做,我們便將此事向社會公開。原告不再堅持變更訴訟請求,法院最終也支持了其2800萬的賠償請求。這還不是孤立的個案,南京法院還有正在審理的一起案件,當事人自己在刑事案件中承認治理成本需3600元每噸,但公益組織提起訴訟時其訴訟請求是按2000元每噸計算生態損害賠償費,賠償請求是要求污染企業賠償2600萬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如果按照3600元每噸計算,賠償費用要增加2000多萬。這裡面有沒有可能存在問題,我表示懷疑。

第三個方面,法院在對於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和解、撤訴問題方面審查不嚴。在浙江、上海、江蘇交界的澱山湖濕地,一家化工廠在此填埋了幾千噸危險廢物,媒體宣傳之後,一家公益組織提起了訴訟,要求該企業賠償4555萬,企業方面答應賠償,這訴訟無法進行了,公益組織方面再加700萬賠償請求,總計5255萬,再加上2%律師代理費,企業也答應,隨後便撤訴。但問題在於5255萬賠償金額是否足夠,評價的標準如何,撤訴之後該筆賠償金給誰以及怎麼花都是問題。公益訴訟的落腳點在於環境公共利益,錢如何花這個問題不解決好,終將會帶來問題。和解案件也存在著明顯的風險。有一個涉及央企上市公司的大氣污染案件,環保部門對其進行了十幾次處罰共計十幾萬。現在社會組織又提起了訴訟,最後達成了和解方案,方案中說「該企業排污未超標」。一個和解方案竟然把環保部門的十幾次行政處罰都否定了,當事人拿著該協議可以立刻提起行政訴訟,存在很大的問題。法院審查不嚴有責任,但原告不受限制地和解,甚至撤訴,公共利益、環境生態如何保障?

第四個方面,評估鑒定方面的問題。之前提到的那個案子,被告說可對評估鑒定機構進行公關,於是會出現一個匪夷所思的鑒定結果,90萬的評估鑒定費,鑒定的結論是十幾次的行政處罰認定的污染源,造成的生態損害是2750元。若評估鑒定報告結論是正確的,那原告便是濫訴,那將來的評估鑒定由敗訴方承擔的話,它只需承擔2750元的賠償,卻要支付90萬元的鑒定費確實不合理,那麼可以說原告過度地使用了權利。但是評估鑒定報告是否站得住腳呢?我們現在有許多匪夷所思的評估鑒定報告,比如「陰陽報告」,一個報告鑒定結論為2600萬元,另一個報告鑒定結論為8億元,你願意狠下心你就拿8億的評估報告起訴,你不願意狠下心就拿2600萬的評估報告。這種情況已經不止一次出現。評估鑒定報告的結論動不動相差十幾倍、二十幾倍甚至三十幾倍,已經嚴重超出了正常誤差的範圍。這裡面有沒有風險?

第五個方面是訴訟費用的問題。一個是任性地選擇費用非常高的評估機構,包括曾經遇到一個案件,原告主張說評估報告結論不恰當,要求重新進行檢測。檢測費用為600萬。但原來的檢測報告是國務院調查組委託環保部組織人員所作的調查評估。訴訟當中,重新評估必須得證明該評估報告結論不對,除非證明它的評估方法不對,取樣不對或者機構本身中立性不強。在沒有任何能夠推翻評估報告結論的依據的情況下,原告要求重新指定機構評估是沒有理由的。目前的評估機構評估費10萬元以下的已經少有,幾十萬的評估費為友情價,動則7位數。過高的評估鑒定費本身就蘊含著一定的道德風險。第二個律師費的問題,我贊成給律師必要的費用,但是過高的律師費不恰當。因為願意為了公益來做志願者的律師甚多,曾經遇到一個案件,有40幾位律師在爭取做代理律師,最後達成兩位律師出庭,其他律師形成律師團輔助訴訟的結果。若沒有公益律師,可以多出錢請普通律師。但是我們有很高素質的志願團隊,還有沒有必要花那麼多錢請這些商業律師。

第六個是資金問題,一個問題是不用,一點幾個億的賠償金不用是個問題。但真用起來還沒法管理。這就是另一個問題,瞎用。我們有一個已經收到1.6億左右生態環境修復資金的案件,已經用掉了1.35億,但資金是如何使用的,並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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