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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發布指導意見,規範超市銷售散裝食品及食用農產品標籤標識問題

武漢市關於規範超市銷售散裝食品、食用農產品

標籤標識的指導意見

為認真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進一步規範我市超市散裝食品、食用農產品標籤標識,統一監督管理工作要求,現就超市銷售散裝食品及食用農產品標籤標識規範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標註原則

(一)法定義務原則。根據《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超市銷售散裝食品、食用農產品時,通過特定方式標明食品或食用農產品的有關信息,是食品銷售者的法定義務。

(二)真實可靠原則。散裝食品、食用農產品標籤標識上所標明的信息,應當真實可靠,有原始憑證可供查閱、印證,堅決杜絕隨意編撰、惡意篡改標籤標識等違法行為。

(三)簡便易識原則。散裝食品、食用農產品標籤標識的設置,應當簡便、易於辨識,通過「盛放容器上標註」或「外包裝上標註」的方式,清晰明示、告知消費者相關食品安全信息。避免因程序繁瑣以及信息頻繁更新造成的相互矛盾等情形發生。

二、標示規範

(一)散裝食品。《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規定,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現結合超市經營實際情況,對規範超市銷售散裝食品標籤標識要求如下:

1.獨立包裝的散裝食品(如果凍、豆乾、糕點等)。鑒於該類型食品有獨立的小包裝,且包裝信息完整,因此僅需在電子秤稱重列印的價簽上,標明「包裝日期」;或在生產日期、保質期欄內標明「見食品包裝」。

2.無包裝的散裝食品(如瓜子、米、乾貨、腌臘製品、醬腌菜等)。應當在該類食品的盛放容器或貨櫃檯面上,擺放(加貼)「散裝食品標識牌」,標識牌上應當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所標信息必須與該批次產品合格證或產品大包裝上載明的信息一致。稱重售賣時,在電子秤稱重列印的價簽上,標明「包裝日期」;或在生產日期、保質期欄內標明「見散裝食品標識牌」。不同生產日期或批號的食品,不得混裝售賣。

3.簡易包裝的散裝食品(如白砂糖、蘭花豆、花生米等)。此類食品超市已稱重並做簡易包裝,直接以簡易包裝為單位售賣給消費者。此類食品應當在電子秤稱重價簽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

4.現場制售熟食類食品(如面點、麵包、滷製品、油炸食品、燒烤食品等)。應當在該類食品的盛放容器或貨櫃檯面上,擺放

(加貼)「散裝食品標識牌」,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以及貯存條件等內容。在電子秤稱重列印的價簽上,標明「包裝日期」;或在生產日期、保質期欄內標明「見散裝食品標識牌」。

5.拆散售賣的食品(如冷凍面點、粽子等)。

(1)拆散售賣時,沒有改變原貯存條件的,應當在該類食品的盛放容器或貨櫃檯面上,擺放(加貼)「散裝食品標識牌」;公示牌上標明信息必須與該批次產品合格證或產品大包裝上載明的信息一致。售賣時,在電子秤價簽上,應當在生產日期、保質期欄內標明「見散裝食品標識牌」。

(2)拆散售賣時,改變原貯存條件,將大包裝的冷凍商品解凍後,在冷藏或-18℃至-4℃之間環境下散稱售賣的,除應按照前款要求標示外,還應在「散裝食品標識牌」上增加「解凍日期」和「解凍條件下保質期」兩項內容,超市對此兩項內容的真實性和有效性負責。

(二)食用農產品。按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辦法》、《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總局20號令)的有關規定,對規範超市銷售食用農產品標籤標識要求如下:

6.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等認證的農產品,必須包裝後方能銷售(鮮活畜、禽、水產品除外)。包裝或者標籤上應當按照規定標註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等內容;對保質期有要求的,應當標註保質期;保質期與貯藏條件有關的,應當予以標明;同時還應標註相應標誌和發證機構。

超市電子秤稱重列印的價簽上無需標識。

7.包裝銷售的食用農產品。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以及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包裝銷售的農產品,應當在包裝物上標註或者附加標識標明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等內容。上述信息可由供貨單位直接在農產品包裝上加貼標識,超市電子秤稱重列印的價簽上無需標識。

8.無需包裝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如蔬菜、水果、畜禽冷鮮肉、水產品等)。銷售未包裝的食用農產品,應當在攤位(櫃檯)明顯位置擺放(加貼)「食用農產品信息公示牌」,如實公布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等信息。電子秤稱重列印的價簽上可以標註包裝日期,也可以不做標註。

9.拆散售賣的食用農產品(如冷凍海產品、畜禽肉等)。

(1)拆散售賣時,沒有改變原貯存條件的,應當在該類農產品的盛放容器或貨櫃檯面上,擺放(加貼)「食用農產品信息公示牌」;公示牌上標明信息必須與該批次產品合格證或產品大包裝上載明的信息一致。稱重售賣時,在電子秤列印的價簽上,應當在生產日期、保質期欄內標明「見食用農產品信息公示牌」。

(2)拆散售賣時,改變原貯存條件,將大包裝的冷凍商品解凍後,在冷藏或-18℃至-4℃之間環境下散稱售賣的,除應按照前款要求標示外,還應在「食用農產品信息公示牌」上增加「解凍日期」和「解凍條件下保質期」兩項內容。超市對此兩項內容的真實性和有效性負責。

10.特價處理的食用農產品。超市銷售的需特價處理但不影響食品安全的食用農產品時,應當在盛放容器或貨櫃檯面上,擺放(加貼)「食用農產品信息公示牌」和「特價處理食品提示牌」。

三、鼓勵事項

(一)鼓勵超市在銷售未包裝的食用農產品時,採取附加標籤、標示帶、說明書等方式標明食用農產名稱、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保存條件以及最佳食用期等內容。

(二)鼓勵超市將散裝食品及食用農產品有關信息,通過「二維碼追溯系統」集成到電子秤稱重列印的價簽上,方便消費者查詢。

(三)鼓勵超市在散裝食品、食用農產品銷售區域製作「溫馨提示牌」,提示消費者關注櫃檯或盛放容器上「散裝食品標識牌」、「食用農產品信息公示牌」上所標明的生產日期、保質期等關鍵信息,並在保質期內食用。

本指導意見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並自2017年7月1日期施行,有效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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