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零點」屬哪天延誤乘機 遊客告旅行社賠償損失被駁回
來源網路
以為「零點」起飛的航班應在當晚辦理登機手續,郭先生一家三口因此誤機,造成經濟損失4.6萬餘元。郭先生認為預訂機票的旅行社沒有就這一特殊時點提醒自己,應該承擔由此產生的損失,遂將旅行社告到法院。近日,長寧區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郭先生的訴訟請求。
家住廣州的郭先生通過某旅行網的APP訂購了一家三口從廣州到蒙特利爾的往返機票,出發日期為2016年8月24日00時05分。8月24日晚上7時許,郭先生一家來到機場辦理登機手續,卻被告知航班已經起飛,工作人員告知郭先生,他們應該在23日晚上來辦理登機手續才對。無奈之下,郭先生只能另買機票。
回國後,郭先生將該旅行網所屬商務公司告到法院,要求賠償另購機票、住宿、餐飲等損失4.6萬餘元。郭先生認為,由於航班起飛時間特殊,他將8月24日00時05分理解為8月24日晚上到機場辦理登機手續符合中國人的習慣,預訂機票時被告並未對這一容易產生誤解的時點作特別提醒,出發前也沒有發送登機提醒,被告沒有盡到提醒和告知義務,導致他們誤機。郭先生特別指出,預訂機票時,他同時訂購了WIFI產品,8月23日他收到簡訊:「明天是您的出發日,請別忘記至白雲機場國際出發層J島J10櫃檯領取加拿大wifi……」。郭先生認為,這條簡訊也對他造成誤導,使他更加確認應該在24日晚上出發。因此,被告應該承擔由此產生的損失。
被告公司不同意郭先生的訴訟請求,認為原告誤機完全是自身對出發時間的誤解造成的,他們已經完成了機票預訂服務,沒有違約行為,而且在原告預訂機票時已經明確告知了航班起飛時間、到達時間以及改簽政策,已經盡到了相應的告知義務,不存在過錯。
近日,長寧法院對這起案件作出判決:駁回郭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此案承辦法官謝蘭表示,對原告郭先生來講,他選擇航班、出發時間之後預訂了機票,應當明知飛機的起飛時間,並提前到達機場辦理登機手續,這是一般的生活常識,也是他對自己的決策應當負有的注意義務。但郭先生實際是晚了一天才去機場,並認為這符合一般中國人的理解,這顯然與生活常識是相違背的。對被告一方來講,他的服務對象是不特定的多數人,因此被告負有的告知義務,應當在考慮它交易成本的基礎上以一般標準來確定,如果把一個本應由一般個體對自身決策負有的注意義務,也當作相關信息的提示義務強加給被告,這對被告是不公平的,同時也不利於交易的便捷化。因此,原告郭先生認為被告對他負有特別提醒義務,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相關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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