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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告吹後女方有權索要分手費嗎?

前幾天,有一位朋友在網上向我請教,說是他兒子與戀愛多年併到了談婚論嫁程度的女友由於吵架就賭氣提出了分手,結果,女方父母帶了七大姑八大姨的來到了男方的家裡進行理論,在無法說服男孩回心轉意的狀態下,女方家長強烈提出要讓男孩賠償與自己女兒戀愛多年又不能最終結婚的所謂青春損失費。

女方的強力理由是:女孩把自己三十歲以前那段最好的青春歲月送給了這個負心的男孩,也把自己的全部人生寄托在這個忘恩負義的男孩身上,甚至把自己的第一次也給了這個男孩。現在,怎麼可以這樣不負責任的就拍拍屁股走人?再說了女孩並沒有做錯什麼,你以「女孩管得太多」、「讓你沒有自由」、「給你太多壓力」甚至以「沒有了感覺和沒有了結婚衝動」為借口提出分手,理由實在荒誕,讓女孩和女孩家長根本無法理解也無法接受。

而且,女方家長認為男孩過了三十歲找對象仍然會有很大的擇偶空間,哪怕是找一個年齡相差七、八歲甚至是十來歲的小女生也並非難事,而女孩卻不一樣,即便是男孩願意,絕大多數的女生都不願意找一個比自己更為年輕的男孩,這種姐弟戀式的戀愛婚姻畢竟不是每位大齡女生都能接受的。現在,女兒已經將近三十,隨著年齡越來越大,再加上走出戀愛失敗陰影也需要相當的心理療傷的時間,女生擇偶的範圍和找對象的空間就會越來越狹窄,越來越找不到合適的結婚對象。而導致這種不得不成為「剩女」的根本原因被你這個負心漢無情拋棄,因此,如果男孩堅持不願意結婚,必須要讓男方賠償這幾年來女孩感情付出的代價,賠償女孩被耽擱掉的可以選擇的戀愛機會,賠償女孩被消耗掉的人生中最美好的青春時光。

最後,女方提出要求讓男孩必須以每年十萬元來賠償女孩的青春損失,說是好花畢竟已經錯過了盛開時期,逝去的青春畢竟用再多的金錢也無法換回。

朋友在網上問我該怎麼處理這樣的問題?畢竟,這事理虧的一方是在自己兒子,女孩和他吵了幾句讓他少玩電腦遊戲,讓他工作更勤奮一點,讓他和其他女孩子別走得太近,結果說是女孩管太多了,說是女孩給了他太多的壓力了,說是沒有了獨立自由的生活空間,說是自己鐵了心要分手。為此,我們也做了大量的調停和斡旋工作,畢竟也到了談婚論嫁的程度了,而且,女孩說的話並沒有錯,也是我們在經常跟兒子說的,因此,我們是全力支持女孩的,可女方家長在調停過程中提出的這種要求實在讓我們很反感也很難接受。

我聽了也不置可否,只是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觀點:且不說用高額賠償能不能迫使男孩回心轉意?假如此事做得適得其反豈不讓男孩更加反感?就算男方付給了女孩高額的賠償,是否就真的能夠補償到女孩多年來的真心付出和已經消逝了的青春?同時,女方家長提出的賠償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據並站得住腳?賠償的標準又依據何在且是否合情合理?

同時,我們需要要討論的問題是:戀人分手後,男方是否應該付給女孩適當的青春損失費?為什麼就一定是要男方賠償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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