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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弒君」考

春秋時代的「弒君」事件,之所以還作為一個問題提出,是因為這個歷史現象,至今並沒有得到正確的認識,從而還牽涉到對其他一些歷史問題的理解。近年有人對春秋時著名的史官——晉國秉筆直書的董狐,提出疑問和否定,認為他的史筆不直而且很「曲」,說他是庇護暴君,筆誅忠良,顛倒是非;又說,把趙穿殺君之罪責移植到趙盾身上,是歪曲了事實,搞了株連,製造了冤案,等等。

這種看法,並不是個別的,也不是偶然的,而是一定時期內所形成的傳統觀點的另一種表達。最早,是孟子認為孔子譴責春秋一代的簒弒事件,所謂「孔子成《春秋》而亂臣賊子懼」,由此引申出孔、孟一概反對殺君,而反對孔孟之道,也就應該一概稱賞當時殺君的行為。可見,春秋時代「弒君」究竟是一種什麼現象?有什麼歷史原因?有什麼社會意義?當時人們怎樣看?《春秋》的編纂者和「三傳」的作者又是怎樣記載的?後世治《春秋》之學的又有什麼評論?董狐、齊太史、南史等算不算古代的良史?……都不能不是問題。

所以,今天用歷史唯物主義的原理,來分析當時的社會狀況,認識這種事件的實質,把它放在應有的歷史位置上,得出正確的結論,我認為還是很有必要的。本文就這個問題進行粗淺的探討,以就正於讀者。

所謂「弒君三十六」的春秋時期,是一個社會變動、政治變革的歷史時期。雖然在古史分期上,史學界對這一階段的社會性質,有不同的看法,但是,此時出現的顯著的歷史現象:由於生產力的提高,社會經濟的發展,各階級層有了新變動,各項典章制度、思想文化出現新陳代謝,周室和諸侯國的政權下移,禮崩樂壞,宗法制度逐漸瓦解,諸侯國之間的戰爭和各國內部的政治鬥爭十分頻繁和劇烈,等等,卻是大家所公認的。而所有這些變化中,一個觸目皆是的事實,可以說就是宗法制度的瓦解和社會結構的變動。

當時的「弒君」事件正是那個貴族社會內部鬥爭的形式,它只是社會矛盾的反映;並非對立階級的階級鬥爭,只是間接地影響於這種階級鬥爭。事物的發展、變化,植根於事物內部的矛盾,這在宗法制度的盛衰過程中表現得最為典型。從商、周以來,沿襲古老的氏族社會傳統,社會表層以地緣、實際多以族為單位組成,從而使政權結構和宗法制度有機地結合,互相起保證和鞏固的作用,隨著人口繁衍,分族愈多,政權、財權需要統一管理和分配,於是就從其中定出嫡、庶的區分,就出現了大宗、小宗的界限,從而防止了因宗族繁衍產生政權、財權上的爭奪,更好地實現其階級統治。又用婚姻關係與異姓族氏結成聯盟。這就是商周以來的最主要的歷史特點之一。這種制度也的確行之有效,千百年間保證了這些王朝一定時期內的穩定。

宗法制度的嫡庶之分,本是為了防止內爭,可是其本身恰恰包含了嫡、庶之爭和嫡子中長幼之爭的矛盾因素。還有無嫡時諸庶子之爭,權力繼承者與被繼承者之間的好惡之分,矛盾錯綜複雜。在君權牢固的時候,這些矛盾可以控制在一定程度之內,一旦君權稍弱,情形就大不一樣。東周以降,諸子爭位的鬥爭,從王室一直到諸侯國,延續了整個歷史時代。有時周天子也被鬧得流落境外。列國中除了少數幾個周邊的國家如秦、燕、邾、滕未見記載之外,因此而殺父與君的事件,是無國無之。這些同頻繁的戰爭一道,構成了這個歷史時代的特徵。

當然,這也是一種階級存在的表現,歸根結底是剝削階級本質的反映,是有閑階級固有本質的極端暴露。本來,貴族們平時壓榨被剝削階級的血汗,食必粱肉,衣必文綉,居有宮室,行有車馬,寵妾歌姬,鼓鍾饗宴,極盡驕奢淫逸之能事,應該滿足了。但是偏偏「逸則噁心生」,卑劣的情慾漫無止境,普通的貴族身份不足,需要有政治職權;封了大夫還不夠,要求有卿的爵祿;達到正卿還不一定滿足,最好當上國君,指使自如;一國之君還嫌小,還須爭個霸主,挾天子以令諸侯;甚至取天子而代之,富有四海……真是慾壑難填!這種階級本質起作用,於是周室王子爭王位,侯國公子爭君位,大夫爭卿位,諸卿爭執政,小族爭為大族,旁支爭族權,更有家臣爭執國命。這些爭奪往往交織在一起,於是縱橫捭闔,鉤心鬥角,爾虞我詐,鯨吞火併,鬧得骨肉相殘,親疏易位,出現了一幕幕驚心動魄、光怪陸離的場景。「弒君」事件就是這個場景的一個組成部分,且是其最突出的組成部分。

以這一基本歷史事實為背景,我們就可以具體地分析一下春秋時代「弒君」事件的各種直接起因,從而區別它們不同的性質。大別之,主要有五類:第一類,爭位,共九例;第二類,大族爭權,共六例(七人);第三類,權臣擅政,共八例;第四類,因私慾私憤殺君,共四例;第五類,君無道,共六例。此外,還有似為國讎而殺他國之君者一例;因藥物誤傷君一例。

上面的分類,大體上包括了春秋一代「弒君」事件的各種起因及其性質。這也只能是取其主要的情節而定。事物本身錯綜複雜,不少事件同時具有多種因素。如諸子爭位、大族爭權類中,亦雜有所謂國君無道的;權臣擅政而殺國君者,也包含其他原因,有大族爭權、有私人怨望,更有王位繼承權問題和國政決策的紛爭。至於君無道之說,有的是附會之辭,有的是無道君主,但是那個時代無道者絕不只是被殺者之例。所以殺無道君例內,仍然包含大族爭權、權臣擅政、爭位等因素。如趙穿殺君事件。這五類歸納起來,主要還是諸子爭立、大族爭權、權臣擅政三個方面,而後者又和前兩者有緊密的關係。可以說,「弒君」事件一個最基本的情況,則是在宗法制度範圍內的爭奪政治權力的鬥爭。只有後期個別事件超出了這一範圍,具有一定的社會意義,如衛國國人起義,利用統治階級內部矛盾,聯合誅殺國君。

春秋

春秋「弒君」事件,既然層出不窮,反映的是宗法制度的崩壞——事物發展的必然趨勢。我們考察這一問題,只好從現存的史料,一是《春秋》的紀要和《左傳》的敘述;一是對後者的有關記述以及後來孔、孟關於這方面的言論中來窺見一斑。

《春秋》本是大事記要,「弒君」事件就只記錄一句話,後世想從其中看出褒貶之義,於是有筆法之說,其實是不可靠的。絕大部分記錄「弒君」事件之辭是「某國某人弒某君某」。若是按照《左傳》的解釋:「凡弒君稱君,君無道也;稱臣,臣之罪也。」(宣公四年)這裡既稱君名,也稱臣名,又怎樣去判斷誰之罪?宣公二年書:「晉趙盾弒其君夷皋」,杜註:「靈公不君,而稱臣以弒者,以示良史之法,深責執政之臣。例在宣四年。」宣公四年書:「鄭公子歸生弒其君夷」,應該說這是常例,因為在私怨殺君類中,鄭靈公並沒有「不君」的記載。這一類中也都是這種筆法,似乎沒有問題。但是,在其他類中,也多是此種筆法,如「陳夏征舒弒其君平國」,「齊崔杼弒其君光」,「衛寧喜弒其君剽」,「齊陳乞弒其君荼」等都是屬於「弒君書名氏例」,依照實際分類,它們的性質各有差別,像陳國的事件和趙氏殺晉靈公,按杜氏的解釋應屬一類,可是陳、衛等國的事件又有什麼「深責執政之臣」可說?

殺君者不寫個人而寫「國」或「人」的,按說這和寫上個人名的是有原則性區別的。根據「三傳」的闡釋,稱人者「君無道也」(《左傳》文公十六年),「稱國以弒者,眾弒君之辭。」(《公羊傳》文公十八年)「君惡甚矣!」(《穀梁傳》成公七年)按照文句的意思講,這樣理解應該是不錯的。可是,事實又並非如此。文公十八年,書:「莒弒其君庶其」;昭公二十七年書:「吳弒其君僚」。筆法一樣,而事件性質不同。前者可以說莒紀公立太子仆,出爾反爾,「且多行無禮於國」,說他「君惡甚矣」,可以說得過去。但是後者,從經、傳記載上都很少能看到「君惡甚矣」,「眾弒君」的情形,《左傳》卻明明記錄著殺君者的話是「我王嗣也,吾欲求之!」杜注所謂「亟戰民罷,又伐楚喪」完全是為了附會他們的「春秋筆法」,稍微看看春秋無義戰、吳楚當時的交戰形勢,這種說法顯然沒有什麼道理。至於說按繼承製度吳公子光當立,也只是一個方面的理由,即便如此,也和「君惡甚矣」不是一回事。至於說「稱人以弒」的筆法,同樣難以理解。文公十六年:「宋人弒其君杵臼」,哀公十四年:「齊人弒其君舒州」,兩例都沒有足以說明君無道、人人得而誅之的事實。宋昭公、齊簡公被殺例,前面已經進行過分析。在那個歷史時代,豈有稍不禮於祖母和要除去異己勢力的國君,就可以稱為人人皆欲誅殺的無道之君?齊簡公的被殺,純粹是陳氏取代姜氏的政治決策中的一個步驟,是陳氏手下第三個被殺的國君,本是一清二楚的,根本不在於為君的有道無道。

這樣說來,前述兩種筆法寓有褒貶之說,都是不能成立的。至於所謂「弒君稱公子」「稱世子」,好像是特別指明殺君父者的罪惡嚴重,事實也並非如此,其中也有各種情況,看不出一個原則來。文公元年的「楚世子商臣弒其君」和昭公十九年的「許世子止弒其君買」,後者按「君子曰」是藥物誤傷,和前者的性質就根本不同。看來這類記載仍是根據事實所書,沒有什麼「筆法」可言。

所謂事實,實際上指的是「赴告」上的事實,這對本來事實真相是要打折扣的。這就是為什麼不同的事件性質而出現相同的記載的根本原因。所謂「春秋因魯史,魯史之文因赴告。」(《春秋傳說彙纂》語)殺君大事自然是有「赴告」的,魯國的《春秋》所記,即來自各國的赴告。如隱公四年,「春,衛州吁弒其君」,是有「衛人來告亂」的;桓公二年,宋國華督殺君之亂,當即有魯公「會於稷,以成宋亂」的行動,可知宋人也是來赴告過的。襄公七年,鄭子駟殺僖公,「而以瘧疾赴於諸侯」,這是明顯的例子。各侯國包括魯國在內,怎樣赴告,其中卻大有文章。鄭僖公明明是被子駟所殺,而鄭國向外發赴告卻以「瘧疾」為名,結果魯史上出現的是「丙戌卒於鄭」字樣,和事實相差何啻十萬八千里。等而下之,如哀公四年經書:「盜殺蔡侯申」,「蔡公孫辰出奔吳」。根據蔡國這樣的赴告所書,很難看出這兩句話之間的聯繫來,賴有《左傳》的敘述,知道殺君之盜是公孫翩,而奔吳的公孫辰原來就是這「盜」的同黨。所以,權臣當政,殺君的一類赴告,很難反映事實真相,就可以理解了。清人顧棟高說:夫弒君之賊,大抵當國者居多,其情必不肯以實赴。

天王不問,列國不問,苟本國之臣子與為比黨,而以委罪於微者赴,則魯史無從而得其是非之實,只得從其赴而書之。又說:臣弒其君,子弒其父,其以實赴者幾何,其罪必有所諉,大都微者當之也。(《春秋大事表·亂賊》)從他這樣的措辭來看,觀點固然有問題。不過卻說出了當時的事實:一是不肯以實赴,一是推諉罪責於身份低微者,充當殺君主謀者的替罪羊,像魯國的氏、齊國的彭生等。

但是,也有不少是據實赴告的,其中也是有各種原因的。殺君既成事實,畢竟眾目睽睽,欲蓋彌彰。有的殺君者或仍然當權,或取君位而代之,不足以畏罪;有的本來就認為國君當殺,自己有功,沒有什麼罪責可言。像陳氏代齊而連殺三君,無所顧忌,不必隱諱,國人也不必為他隱諱。宋華督殺殤公,可能正是以迎立公子馮為正統;衛寧喜殺剽,也正是以獻公復國為正道。這又是一種情況。還有殺君者旋被攻滅,後面的人當然不必為其隱諱,像晉惠公之於里克、楚平王之於公子比一類。而崔杼殺史官,則是力圖消滅劣跡,而且施展淫威,這只是一個方面的典型。因為記錄在案,總是千古的口實,像宋國華氏還說他們的先人華督殺君事件「載在諸侯之冊」,引為遺憾。趙盾身為正卿,也得推諉殺君的罪責,就都是屬於這一類的。

儘管說《春秋》記載各國「弒君」事件,沒有筆法問題。不過從《左傳》的敘述里,可以窺見當時人們對此事件所持的態度。大別之,即一方面有的並不認為有罪,不以殺君為惡;一方面則以為有罪,並推諉和逃避這種罪責。再從當時社會的思想輿論來看,大體也是如此,並且有歷史性的變化。早期反對犯上作亂,嚴格維護宗法制度,另一方面的輿論,則是對無道之君可以廢除,不算犯罪。那麼,在這個時期,孔子有什麼看法呢?這就是我們需要集中論證的一個中心問題。因為這個問題牽涉到:是否孔子曾經劇烈地一概反對「弒君」,是否孔子「成《春秋》而亂臣賊子懼」,是否孔孟之道反對殺君,我們就應一概反其道而行之,認為凡殺君都是進步的現象?

春秋中期以前頻繁的殺君事件,孔子並沒有親身見聞,到他入身社會的時候,左鄰右舍的這類事已經大大減少。除了被他視為夷狄的南方几個國家外,只有齊國發生了幾件,最後一件是陳恆殺簡公,已經距孔子去世只有兩年的時間,在孔子去世前兩年,孔子對此確是極度氣憤,要求魯國去討伐。可是這之前兩件事,孔子卻沒有反應,孔子這時一直在魯國,距齊國很近,應該清楚情況,「齊陳乞殺其君荼」,魯史記載的也很明白。可見他也並非對每件殺君事件都是激憤的。他對前代殺君事件,直接評論的就只有「趙盾弒其君」一事所說的幾句話:「董狐,古之良史也,書法不隱。趙宣子,古之良大夫也,為法受惡。惜也!越竟乃免。」(《左傳》宣公二年)他一面稱讚董狐秉筆直書,似乎包含反對殺君之意;一面又稱讚趙盾為良大夫。對後一句話,如果他不了解事件前因後果,趙盾、趙穿的呼應行動,可以說趙盾是「為法受惡」;如果他了解現今《左傳》所載的晉國史實,那他對趙盾的罪責則是有所含糊和庇護。從孔子的評論看,他是了解這番爭執的,並非僅僅從《春秋》那句赴告之辭來說話的。那麼孔子對晉國的殺君事件也並不是那麼深惡痛絕的。

其實,孔子這種態度,也是時代倫理觀念的反映。所謂「孔子成《春秋》而亂臣賊子懼」,這是孟子說的,這一句話包含兩個很重要的問題:一是說《春秋》是孔子「作」的,二是作春秋的主旨是使亂臣賊子懼。這一講法影響了兩千多年。其實,這兩件事都是附會之談,是很難落實的。

前面分析孔子對殺君所持的態度,是符合他生平言行的。記錄他的言行的《論語》,我們考察之後,能看到他愛講君臣、父子名分,也講為政要以德、以禮、以敬、以愛,講為上者應該好禮、好義、好信,講為政要達到庶—富—教,要正己正人,講天下有道,禮樂征伐自天子出,講君禮、臣忠,反對作具臣,也反對犯上作風,反對弒父與君等,這些原則都應適用於所有人,「君不君」「臣不臣」都不行。這符合左氏說的「凡弒君稱君,君無道也;稱臣,臣之罪也」這條原則。但孔子並沒有說過他作《春秋》以警世,「成《春秋》而亂臣賊子懼」。孔子自己沒有說,他的弟子們也沒說過,當時的人也沒有說過。有時只說他利用過《春秋》,說《春秋》「其文則史,其義則丘竊取之矣」。

孟子的話是怎麼來的?我們須知孟子以好辯出名,說話如滔滔江河,鋪張揚厲,往往偏愛排比史實,不惜造作。他最反對楊、墨學派,人們議論他好辯,他有些惱火,於是乎就一口氣講了往古歷史是一治一亂,從而烘托出社會總是要有聖人出來撥亂反正。大禹、周公、孔子是「三聖」,承繼「三聖」的孟子也自然是聖人之徒。孟子為了要置論敵於死地,不惜竭力醜化、「惡化」對方,然後把自己抬高到三聖的地位。這樣,不僅誇大了現實情況,也歪曲了某些史實。為了要與禹平洪水的大功相配合,就說出周公「驅禽獸」的奇勛;為了要說明自己息邪說、距詖行的任務偉大,就派給孔子一個作《春秋》而使亂臣賊子懼的巨大使命。因為僅僅說孔子創立聖門教育、整理文化古籍的事業,遠不足以驚世駭俗。殊不知作《春秋》是古代各國史官的一般職守,何嘗是「天子之事」?孔子並非史官,怎能作《春秋》?孔子明白地說他「述而不作,信而好古」,又怎能編撰歷史?

至於所謂誇大現實,當時楊、墨學派是否厲害到「率獸食人,人將相食」的地步?實在值得商榷。墨子主張兼愛是事實,但並非「無父無君」,他也反對「子自愛,不愛父,故虧父而自利」的行為。楊子也不是主張「無君」,只是主張君與民都各自適得其所,是一種消極入世的思想,和「無君」並不是一回事。孟子並非不了解論敵,只因這麼一講,能激起當時社會上維護舊宗法制度的保守貴族階層對楊墨學派的惡感。就是孟子本人,又何嘗一概反對「弒君」,他也講湯伐桀、武王伐紂的正當性,他講過「聞誅一夫紂矣,未聞弒君也」。也講「君之視民如土芥,則民視君如寇讎」。講「諸侯危社稷,則變置!」講民貴、君輕,等等。

從《春秋》一書的實際記載來看,也是不能使亂臣賊子懼的。我們先看孔子的宗國魯國,從公元前712年至前609年的約一個世紀里,殺君事件有五起,那麼,《春秋》是怎樣記錄的呢?

隱公十一年,十一月壬辰,公薨。

桓公十八年,四月,公薨於齊。

庄公三十二年,十月,子般卒。

閔公二年,八月,公薨。

文公十八年,十月,子卒。

似乎一次殺君事件也沒有,一個「亂臣賊子」也沒有。這樣一來,固然顯得「吾宗國」直秉周禮,是詩書禮樂之邦、溫良恭讓之鄉,天下太平。殊不知真正殺君的「亂臣賊子」也可藉此而逍遙法外,毫無可「懼」的了。孔子既然與魯國「三桓」不合,「三桓」的侵削公室、逐君、僭越等一系列行為,使孔子痛心疾首。而前代庄、閔之際的殺君、立君事件,正是「三桓」的孟孫氏共仲、季孫氏季友們乾的,他們爭權奪利演出一幕幕醜劇,並從而確立了他們在魯國的權勢。現在,孔子正可以利用這段歷史來反對自己的政敵,說明「三桓」的子孫們逐昭公、哀公,庇護齊國殺君的陳恆,原來和他們的祖先是一脈相承的。可是,孔子並不這麼做,恰恰相反,還要抹去他們的老祖宗的惡跡,豈不令人費解?要麼孔子根本就沒有「作」過《春秋》;要麼對那一二百年前自己宗國發生的事情一無所知,對《春秋》仍然無從筆削,從現有的「赴告」之文也無法定其是非。

至此,我們應該得出結論:《春秋》是因赴告成文的;關於「弒君」的赴告,當時各國寫定和發出時,本來就有各種原因,出現有實有虛的文字記錄;魯史本身「內諱」就很嚴重;孔子沒有作《春秋》,沒有加以筆削;孟子的話,要進行分析和批評;春秋時人包括孔子在內,對殺君事件的倫理觀念與後世並不完全一樣;我們今天對此既不應遵循舊的倫理觀念,也不應以一反孔孟之道而為新的成說所左右。應該對史實進行具體的分析,得出合乎歷史實際的結論。

孔子

據此,我們明確了殺君事件起源於宗法制度本身的矛盾,植根於古代社會貴族階級本質之中,它的頻繁出現,是宗法制度在瓦解時的表現,舊的貴族階級在內部自相殘殺中削弱衰亡,在這一點看,它具有一定的社會意義。但是舊事物的衰亡,並不等於是新事物的出現。它是一種自發的階級變動,而不是新階級主動自覺的階級鬥爭,它對社會歷史發展並不能起直接的推動作用。

事實是:春秋各國也罕見有由「弒君」更替國君而引起什麼政治上的變革的。魯國殺了五個國君,並沒有使魯國社會有絲毫的變化,還是一個「猶秉周禮」的守舊堡壘。在殺君之後取代君位的人,也多是平庸之輩,有的是以暴易暴。享祚比較長久一點的有宋文公、楚穆王、楚靈王、楚平王、吳王闔閭等,其中有一些雖不能說那麼無道,或者還有點作為的,那也是各國的具體條件決定的。從根本上來說,這樣上台的人物並沒有什麼新的政治措施以區別於前君,而只是對政權的搶奪而已。至於衛州吁、宋南宮萬、齊無知、晉里克、齊崔杼、衛寧喜、鄭子家、鄭子駟等,旋起旋滅,「殺人者人恆殺之」,更談不上什麼政治變革問題了。有的如一個所謂「復霸」的晉悼公,是厲公被殺之後而繼位的,上台之後整飭了一下內政,調整了對外關係如和戎政策等,復興了晉國的霸業。但這也是因為當時晉國社會已有的條件,如:晉國宗法制度比較鬆弛,政治和思想領域裡較少保守習氣,異姓卿族漸強,之前各君已有一些新的政績,悼公復霸是前代為其創造了條件。

即使春秋晚期的齊國陳氏,一連製造三起殺君事件,最終是把政權從一個族姓轉手到另一個族姓手中,是否具有社會性質的政治改革,還需要深入探討。

「弒君」事件發生的頻率,在春秋的前期和後期是有明顯的變化的。前期主要是列國間的戰爭,社會結構變幻尚少;後期則各國內部政治鬥爭日益激烈。前期,殺君事件有二十五起,佔總數的70%強;後期則為十一起,只佔總數的30%。這就明顯反映了隨著歷史的發展,「弒君」事件逐漸減少。也就是說隨著階級鬥爭的發展,真正的政治變革開展的時候,「弒君」事件並不是相應地增加,而是減少,這很能說明這種事件本身不是階級鬥爭,而是舊勢力內部的鬥爭。這種簡單的鬥爭方式,反映的正是社會的落後狀態。當真正具有新舊階級勢力鬥爭性質出現的時候,舊貴族內部卻反而會產生某種向心力,共同對付他們的真正的敵人。

愈到後來,社會上各個方面的情況也愈起變化。生產力和生產關係領域裡的革新,在這裡不去多說,只簡單地提一提政治思想方面的變化,就足以說明問題。前期那種舊貴族統治嚴重的高壓政治空氣開始被沖淡了,而代之以一些原始民主的活躍氣氛,重民思想日漸流行,國人活動漸起作用,鄭國鄉校中人們可以議論執政的好壞,魯、衛等國的逐君事件,人們可以公開在自己國君面前自由議論,以及不信天命、不信鬼神的思想開始提出來。有些國家還經常召集國人決定一些重大政策。這些都反映了新興貴族和庶民階層地位的上升,促成了新的政治局面,舊勢力日趨衰弱,這就可以揚棄舊的落後的政治鬥爭形式,有條件開展公開的政治鬥爭。可以說,「弒君」與專制政治聯繫較多,而很少與民主或共和的政治相聯繫。

春秋時代,社會發展不平衡,從「弒君」事件的地理分布上也能看出一個規律,即多發生在社會經濟文化不發達的國家,或這個國家經濟文化不發達的時期。這是因為落後的鬥爭方式往往與落後的社會相聯繫。

說殺君活動是落後的鬥爭形式,並不是說階級鬥爭可以避免殘酷、激烈、流血的方式,而是說鬥爭具有什麼目的,什麼階級參加,是否具有社會變革、推動歷史前進的意義。只有階級鬥爭才具有這種意義,也必然是整個階級的廣泛行動,和整個時代、社會息息相通,而不是全靠個人的、陰謀的手段來進行的。古代的階級鬥爭有它的特點,但是春秋時代,也頻繁出現所謂「盜」「民潰」和國人起義,就具有階級鬥爭的性質,其中也有殺君、逐君的事件,像春秋晚期衛國手工業者兩次起義,他們利用貴族內部的矛盾鬥爭,掀起浩大的聲勢,攻打王宮,一次殺掉國君,一次逐走國君。如果把以前的全部「弒君」事件和這次鬥爭,拿來加以對比,就有本質上的不同了。

史官的本職在於記錄事實,而不在於對事件的評斷。「弒君」的是非曲直並沒有說明。只能做到記錄事實這一點,實際上也是不容易的。我們舉出權臣擅政那一類,以及人們對各國殺君事件不以實告,情況是很多的。像魯國「內諱」而不書「弒」的,幾乎全部如此,如果也有董狐、南史出來,情況會更清楚的。殺君的起因各種各樣,有的被殺國君是無道,有的則並非如此,假若所被殺者真是無道之君,如實記載,又有何妨,而且是記錄了殺君者的功勞。如果國君並非無道,那就殺君者本應受此「首惡」之名,也無所逃其罪,也更不存在冤案問題。

對當時的史官來說,記錄事實是一個原則,也是對權臣的一種鬥爭。對今天來說,有更多的史實記載,為研究歷史提供更多的真實的原始資料,為人間伸張正義,這就是優良史學傳統的價值所在。宋代文天祥把秉筆直書作為天地正氣的一種體現,在他著名的《正氣歌》里寫道:「在齊太史簡,在晉董狐筆!」至今讀起來鏗然有聲。古代史學的優良傳統應該肯定和發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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