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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國族」概念在國民黨高層內形成的分歧

編者按

「中華國族」是同「中華民族」有著密切關聯的複雜的政治概念。它在清末民初新出現的「國族」概念的基礎上生成,在1920年代中後期和30年代初期開始被使用。1935年被納入「五五憲草」。本文勾勒了「中華國族」一詞早期的使用情形及其在國民黨內高層間形成的思想分歧。本文出自《民國時期「中華國族」概念的運用、入憲討論及典型闡說》,有刪節,載《民國史研究》第1輯。黃興濤,中國人民大學歷史學院教授。

就目前筆者集中閱讀有關資料的體驗來看,「中華國族」一詞和概念的社會化使用,是在1931年之後特別是在國民黨「五五憲草」的起草、臨時公布和公開討論過程中逐漸增多的。而其最重要契機乃在於國民政府和不少思想界人士越來越感到,在漢、滿、蒙、回、藏「五族共和」的基礎上建立一個一體化的「中華民族」,對於抵禦外辱、建設統一的中華民國極其重要。而一方面既稱國內各少數民族為「民族」,另一方面也稱其整體化的總稱為「中華民族」——這兩者之間表面上看起來又似乎構成某種「矛盾」。當時,上自國民政府高層領導,下至普通思想界,解決這一「矛盾」的思路不外乎兩種:一是放棄稱國內各民族為「民族」,而改稱「種族」、「支族」、「部族」、「宗族」等;二是從相反的方向致思,直接或間接地考慮如何調整各民族共同體的整體稱謂,比如自覺地將「中華民族」改稱「中華國族」,或更確切地說,將「中華國族」與「中華民族」配合起來,相間使用。毋庸置疑,第二種思路同樣屬於現代「中華民族」觀念及其認同問題中不容忽視的重要組成部分,不過是努力路徑有所差異罷了。在這方面,以孫中山之子孫科為代表的部分國民黨大員及其有關「立憲」活動,或許應當引起研究者格外的關注。因為它迄今為止不僅長期被學界所忽略,同時還涉及今人所關心的與「中華民族」概念入憲有關的問題。

至於第一種思路,則早已為學界所熟悉。特別是顧頡剛1939年發表的《中華民族是一個》及其引起的有關爭論,已被學界同人反覆研討。顧氏強調「民族」由「nation」翻譯而來,它只是一個國際政治的概念,而非民族學概念,中國境內只有一個中華民族,國內原被稱為「民族」的漢、滿、蒙、回、藏,都只能稱為「種族」。顧氏的觀點雖有影響,卻絕非同類觀點的創發人。早在1929年,作為國民黨最高統帥的蔣介石本人,就表達過類似意見,只是還不太明確清晰。是年7月9日,蔣在北平陸軍大學做《三民主義綱要》演講時曾說:我們曉得世界上每一個民族,當然應該是獨立的,各民族應該是平等的,但是我們中華民族不是一族的民族,完全是拿漢滿蒙回藏五個種族合起來,成功整個的中華民族,這是歷史上地理上文化上都可以證明為必要的。漢滿蒙回藏五個種族聯合起來,才叫做中華民族,是整個的不能分開的。我們的民族主義,對外要保持我們整個民族的獨立和統一,不使得有哪一部分,受人家的侵略;對內要謀平等自由的發展,不許各民族間,及各人民間,有誰壓迫誰的事實。它又曾以《三民主義的綱要》一文為題,發表於《中央半月刊》第2卷第24期。其內容大體一致,只是文字有所出入。而筆者所引錄的這段文字,兩者則完全相同。秦孝儀所編的《先總統蔣公言論總集》目錄中,卻標明蔣介石的此次演講稿「稿佚」,不知何故。當時,蔣介石已開始嘗試稱呼包括漢族在內的各個民族為「種族」,以避免與中華民族說的矛盾,但他思想上尚是含混不清的,一方面,他同時稱這些「種族」為「民族」,沒有公開否認國內各民族的「民族」資格;另一方面,他似乎還沒有意識到不同「種族」就意味著不同血統的問題。一旦他意識到這一點,就會自動放棄稱中國各民族為不同「種族」——這便是他後來終於走向「宗族論」中華民族說的緣由。

從1940年代初開始,蔣介石已公然地不願再稱漢、滿、蒙、回、藏各族為「民族」了。如在1942年8月27日發表的題為《中華民族整個共同的責任》的講話和1943年出版的《中國之命運》一書中,他都明確地表明了這一點。只是蔣與顧頡剛等又有所不同,他這時寧願稱各族為「宗族」而不再願意稱其為「種族」。因為他已明確意識到中國各民族並非為血統有別的異「種族」存在,而「本是一個種族和一個體系的分支」,是「同一血統的大小宗支」,「中華民族是多數宗族融合而成的」,「我們的各宗族,實為同一民族」。若以現在一般民族學者的觀點來看,則蔣肯定與孫中山一樣,未能理解「民族」與「種族」的關鍵區別,甚至與孫中山比起來,他更有過之,但這已屬於另一層面的問題。

可以肯定的是,蔣介石此時並不完全滿足於像顧頡剛等人那樣將「種族」與「民族」加以簡單對立性區分,而把血統因素完全留給「種族」的看法。在他看來,顧頡剛等人的看法尚停留在他1929年發表《三民主義綱要》時的含混認知水平;「民族」和「種族」固然有差別,但也未嘗不是意義上有所交叉重合的概念。應當說,蔣介石對現代西方民族概念的核心內涵並非一無所知。對他來說,只是簡單強調「種族」與「民族」的區別,而看不到或不願強調兩者之間關於血統及血統意識等多方面的密切聯繫,這在當時那種特殊的中國國情之下,對於「中華民族是一個」的整體認同恐怕並無益處,甚至可能有點「別生枝節」的書呆之氣也未可知。

但孫科的看法與蔣介石存在明顯不同。正如已有個別研究者敏銳指出的,1943年蔣介石《中國之命運》將「宗族論」高調闡發之後,孫科等人卻並不附和,或者說根本不予理睬。是年11月15日,孫科在國民黨中央訓練團黨政班演講「憲法要義」問題時,仍舊強調:「中國是多民族的國家,其中占最大多數的當然是漢族。」這實際上也是他體會其父孫中山的遺教並多年堅持不變的觀點。在孫科看來,把中國各族融化成一大「中華民族」固然是目標,但在目前各民族依然存在,也是必須正視的現實。

孫科早年留學美國,對憲政有所訴求。1931年前後,他就曾公開表達對於蔣介石獨裁統治的不滿,呼籲國民黨應儘快結束「訓政」、開始「憲政」,並有志於為中華民國創製一部憲法。1932年12月,他出任國民政府立法院院長之後,立即成立了憲法起草委員會,延聘國內36位著名法學家參加,自己兼任委員長,親自主持起草工作。經過幾年的反覆研討和修改,最終完成了《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並於1936年5月5日由國民政府公布出來,亦稱「五五憲草」。由於立意為貫徹「三民主義」原則,該憲草在結構上勢必涉及「民族」問題,這就為「中華民族」和「中華國族」概念的入憲,提供了更多的機會。此前民國制定的各種憲法,多隻從國民角度,提「中華民國人民」、「中華人民」和「中華民國國民」等概念,尚沒有從民族問題角度涉及「中華民族」及其相關概念如「中華國族」。

在1936年公布的「五五憲草」中,「中華國族」一詞首次被正式寫入了第一章「總綱」。該章的第五條明確規定:「中華民國各民族均為中華國族之構成分子,一律平等。」這顯然是有意借用了孫中山有關「國族」的概念。正如我們在本文前面曾提到過的,孫中山在《民族主義》演講的第一講中,曾矛盾地認為,中國早就是「一個民族造成一個國家」,民族與國家在中國,早已合而為一。這在世界上也是一大奇蹟,所以在中國,中華民族就是「國族」,民族主義就是國族主義。孫中山的這一「國族」論,實際上造成兩種不同的理解,一種是將「國族」完全等同於「民族」,趨向於認同單一中華民族論。1940年代初,有的單一性中華民族論者,即樂於在這一特定的含義上使用「中華國族」,如1942年出版的《我們的國族》一書的作者毛起鵕等,就是典型代表。他們聲稱,之所以將該書命名為《我們的國族》,而不是《我們的民族》,正是因為孫中山上述「這一獨特天才的啟示」。在該書的章節標題上,他們也反覆使用「中華國族」概念,並特別指出:「國父中山先生體認了中華民族的這一特點,賦予了一個特創的名詞——國族」;「國族是什麼呢?我們以為它和民族在某種情況下,是同一個東西,是同一的範疇。我們以為凡是一個民族,如果具有『一民族一國家』(one nation one state)的這一特點,這民族便可算是國族」。由此出發,他們直接否認了國內蒙、藏、回等少數民族為「民族」,而在漢文中將其稱為「部族」;認為漢、滿、蒙、回、藏、苗等稱呼,「嚴格的說,已經不能代表民族的名稱。因為它們並沒有因血統等關係而形成另外的組織而單獨的存在。他們每個不個[過]中華民族的支派或組成的一個分子。實際歷史已經把他們鑄成一個同命的不可分離的結合體,而今我們只可說僅有一個『中華國族』,漢、滿、蒙、回、藏、苗等的名詞,是不必要的了」。

但是顯然,孫科主持制訂的「憲草」中的「國族」概念的使用,卻與此狹隘用法存在區別:他直接就強調了這一「國族」之下有多「民族」存在的事實。在筆者看來,孫科的認識理當被視為對孫中山「國族」論內涵的另一種理解和把握。就此而言,他的確體現出了某種與後來蔣介石所闡發的「宗族論」明顯有別的思想旨趣。

可以肯定,「五五憲草」中「中華國族」一詞及其作為整體概念的使用,與孫科個人的偏愛有關。他要貫徹自己一貫堅持的「國內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則,而又能同時在字面上避免「民族套民族」的稱謂矛盾。本來,1933年在憲法起草委員會副委員長吳經熊所起草的《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初稿試擬稿》里,最初使用的是人們更為習慣的「中華民族」一詞,而不是「中華國族」。吳經熊的擬稿分「總則」、「民族」、「民權」、「民生」諸篇。「民族篇」的第一章為「民族之維護」,第一條即為「國內各民族均為中華民族之構成分子」;第二條為「中華民族以正義、和平為本,但對於國外之侵略強權,政府應抵禦之」等。這是筆者見到的對近代中國「中華民族」入憲問題有所涉及的論文。不過討論的內容不多。1934年6月30日,以吳稿為基礎多方修改、由初稿審查委員會擬訂的《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初稿審查修正案》里,「總綱」部分新增第五條為:「中華民國各族均為中華民族之構成分子,一律平等。」1934年10月16日,立法院通過的《中華民國憲法草案》里,第五條則被改為:「中華民國各民族均為中華國族之構成分子,一律平等。」具體提出這一關鍵修改意見的人物,據筆者查證,當是國民政府立法委員陳長蘅。

陳長蘅(1898~1987)為四川榮縣人,著名人口學家,1911年赴美留學,1917年獲哈佛大學碩士學位歸國。1928~1935年曾任國民政府第一至四屆立法委員。1934年9月21日,立法院召開第67次會議研討憲法草案問題,陳氏為出席會議的74人之一。該會由立法院院長孫科任主席。會上,陳長蘅針對原第五條「中華民國各族均為中華民族之構成分子,一律平等」,發表了專門的修改意見。雖然,這位深知英文中「nation」現代內涵的學者究竟發表了怎樣的具體見解,如今已經難得全知,但他顯然主張明確稱國內各少數民族為「民族」,同時把「中華民族」改為「中華國族」,這一意見,無疑得到了主席孫科和其他在場人士的基本認可。因為當天國民政府「中央社電」明確報道:原草案中的第五條,照陳長蘅之提議,改為「中華民國各民族均為中華國族之構成分子,一律平等」。次日的《申報》也曾據此給予報道。一年後的1935年10月25日,立法院再次開會討論修正過的草案內容時,此條表述仍然保持未變,一直到「五五憲草」正式公布。

不過,將「五五憲草」中有關「中華國族」的表述和承認國內各民族存在的事實,僅僅歸結為孫科、陳長蘅等立法院人士或者孫科一系的堅執之果,恐怕還過於簡單。事實上,1930年代中後期,國民黨高層內部在要不要承認國內各少數民族的「民族」身份問題上,始終是分歧不定、缺乏強有力共識的。存在類似孫科之思想者,還有多人。以馮玉祥的有關思想為例,1935年前後,他就受蘇聯民族政策影響較大,主張承認少數民族的「民族」身份,並著文公開批評國民政府的邊疆政策無異於愚弄「邊疆民族和人民」,呼籲「對於各民族的待遇一律平等而優待,絕不加以歧視」。而當時他不僅與孫科一道,同為國民黨五屆一中全會中央執行委員會的常委之一,還是國民軍事委員會的副委員長,次年又與孫科一道,共同列名為國民黨五屆二中全會的主席團成員。不僅如此,甚至於國民黨的「五全大會」正式通過的宣言,也令人驚異地包含了公開承認少數民族之「民族」身份的內容,據說其草擬者竟然還是一年前公開反對這一觀點的戴季陶其人,而國民黨元老於右任和張繼,也聯署表示了支持。他們的意思:一是承認現存各民族的身份,二是各民族參政應納入地區範圍,而不以民族為單位。在此前提下,可以享受特殊待遇、適當增加代表名額等。有意思的是,張繼此人還喜歡公開攻擊孫科、馮玉祥和于右任等「親共」。有一次,他正攻擊之時,蔣介石竟當著許多人的面痛斥他這種言論雖表面「愛黨」,實則「害黨」。後在日記中,蔣又表示因過於嚴厲而後悔。這一改變,可能與華北危機之後國民黨逐漸明確的「聯蘇抗日」之外交策略,不無一定關係。而蔣介石個人,即便是不願意接受少數民族為「民族」,至少對「五五憲草」中的「總綱」第五條以及「五全大會」宣言中的有關表述,也還是一度給予了容忍。

值得注意的是,同承認國內各少數民族的「民族」身份相一致,這一時期,強調各民族政治上不可分離的整體概念——「國族」之使用,在國民黨的官方文件中也越來越多。據筆者的閱讀印象,大約在1931年九一八事變之後,「國族」一詞已不斷地出現在國民黨的官方文書里,1935年時,其用法已經是相當正規而不容忽視了。如國民黨五大宣言及其五屆一中全會重要決議案里,就都反覆使用了「國族」概念,前者宣稱「吾人必須團結四萬萬人民為一大國族,建設三民主義強固之國家」,「重邊政、弘教化,以固國族而成統一」,特彆強調,「必須扶助國內各民族文化經濟之發展,培養其社會及家族個人自治之能力,尊重其宗教信仰與社會組織之優點,以期鞏固國家之統一,增進國族之團結」;後者則要求黨員「團結國族,共赴國難……增進邊區人民國家民族之意識」等。「國族」概念在國民黨政治話語中的時興,不管是否與孫科本人地位的提升與思想傾向有關聯,都為他在《憲法草案》的起草中直接使用「中華國族」概念並得到認可創造了條件。

1937年,青年黨高層骨幹常乃惪發表《國族的血》一文。這位崇尚國家主義的著名學者,抗戰時期就很喜歡使用「國族」一詞,而在此文中,他迅速而敏感地把握到「五五憲草」里採用「國族」概念和「中華國族」表述的特殊意義,並予以積極的解讀。中國今日已經超越了民族社會時代而逐漸進到國族社會的建設時代。最近立法院的中華民國憲法草案,明定國族與民族的區別,實在是一件比較進步的認識。但是在中華國族的輪廓之內,依然有漢滿蒙回藏苗夷各民族的單位存在著,這些民族在事實上不能分離而各自建設一獨立的國族……1938年3~4月,國民黨召開臨時全國代表大會,會議對「民族主義」進行重新解釋時,也特彆強調「中國境內各民族,以歷史的演進,本已融合而成為整個的國族」。可見在「國族」概念之下,依然承認國內各少數民族存在的事實。

由於抗戰全面爆發,立憲活動被迫延後。1938年秋,為集思廣益,團結各方力量,國民政府在武漢成立政治協商機關國民參政會,依照左舜生、張君勱等人意見,組成了包括國民黨、共產黨、民盟人士在內的憲政期成會以修改「五五憲草」。1940年3月30日,國民參政會上通過了《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五五憲草)修正草案》,也就是所謂「期成憲草」。該草案對「五五憲草」中的「總綱」章第五條和其他章中涉及少數民族權利的部分,均提出了修改意見。其中關於第五條中的「中華國族」提法,陶孟和與章士釗都不太認同,故「期成憲草」「附記」中特別註明:「陶參政員孟和,章參政員士釗主張將『中華國族』改為『中華民國』。」關於「人民之權利」的條款部分,則要求寫明:「聚居於一定地方之少數民族應保障其自治權。」

對於「期成憲草」的上述修改建議,時任國民參政員的陳長蘅曾作文加以反駁,認為「五五憲草」的「總綱」第五條「表示中華民國各民族無論其為多數或少數,均為中華國族之構成分子,彼此利害相同,休戚與共,不得任意脫離,亦不得互相歧視,比之協商會議所擬修改原則僅保障少數民族之自治權一點,實遠較完善周妥」。他顯然是要維護昔日他曾發揮過重要作用的「憲草」成果。1940年4月,國民參政會一屆五次大會在重慶開幕,正式討論「憲草」修正案。蔣介石主持大會,孫科則介紹了「五五憲草」的起草經過並對有關內容進行了特別說明。在說明中,孫科專門提到:「第五條規定中華民國各民族均為中華國族之構成分子,一律平等,充分表現出民族主義中國國內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則。」

為了表達對「期成憲草」的不滿及對陶孟和與章士釗等修改意見的不認同,孫科會後還特別讓立法院編輯了《中華民國憲法草案說明書》,於1940年7月公開出版。在這份說明書中,我們可以看到孫科對於「中華國族」、「中華民族」以及「中華民國」之關係的完整理解。鑒於此前似未曾見到有人提及此事,這裡不妨較為詳細地引錄如下:民族主義之目的,對外在求國家之平等,對內在使國內各民族一律平等。中華民族,系由漢、滿、蒙、回、藏……族所構成。分而言之,則為「各民族」,合之則為整個之「國族」。國父曾言「在中國,民族就是國族」。故特著為專條,以明中華民族之構成分子,而示民族團結平等之精神也。外國立法例如蘇聯憲法,亦有類似之規定。有謂此種規定為《中華民國臨時約法》、《訓政時期約法》及歷來各次憲草所無,「中華國族」宜改為「中華民國」,不知本條所定,乃指「國族」之構成分子,非指「國家」之構成分子而言。國族之構成,以民族為單位;而國家之構成,則以個人為單位。本條所定各民族一律平等,與第八條所定「……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其涵義固不同也。從上文可知,在孫科等人看來,「國族」還是有別於「國民」的,後者以個人為單位,前者以民族為單位。但蔣介石本人顯然並不同意孫科等人的意見。正如前文所提到的,他明確反對稱國內各民族為「民族」,認為中國只有一個民族即中華民族,其他所謂民族都只能稱為「宗族」。這一國民黨內一度強勢的單一性中華民族觀念,自然也影響了抗戰時期地方政府對《中華民國憲法草案》的修改意見。如1944年5月,新疆省民政廳憲草研討會就提出有關憲法草案的修正案,並上呈省政府,主張「『中華民國各民族』應將『民族』改為『宗族』;又同條『中華國族』之『國』字應改為『民』字」。這無疑抱持的是蔣介石1943年在《中國之命運》中所闡發的那一影響深遠的宗族論。

筆者以為,對於孫中山1924年的民族主義思想而言,如果說蔣介石的闡發走的是從「宗族」到「民族」之路,那麼孫科的繼承,則走的是從「民族」到「國族」之途。前者重視各族之間血統的交融與統一性而漠視其獨立的「民族」性存在,而後者則正視各民族依然存在的現實,希求得各民族在國家層面上的平等團結、進一步的深入融合以及政治上的不可分離。從思想來源來看,孫科顯然較多受到蘇聯民族政策和憲法理念的影響,在將國內各民族的「民族平等」入憲的問題上,孫科受蘇聯憲法精神的影響較大,這是顯而易見的。他在「外國立法如蘇聯憲法,亦有類似之規定」處,特別做一注釋,譯出其具體規定內容:「不論民族及人種,蘇聯人民在經濟、國家及政治社會所有各生活方面之平權,為不變之法律」;「公民權利之任何直接及間接限制,或反之由於其民族及人種差別之直接及間接特權之規定,暨人種或民族排外或仇視及侮慢之一切仙[遷]播,均受法律之懲治」。這使他在這一點上,似與中共及吳文藻、費孝通等人類學家的觀念有接近之處。過去,學界一談到國民政府有關「中華民族」的民族政策或民族觀,總是只提蔣介石的「宗族論」思想,而看不到以孫科為代表的國民黨內另一思想路線的長期存在及其勢力。這是亟須加以糾正的。不過,無論是蔣介石還是孫科,都強調和認同「中華民族」的一體性,與此同時,也都共同維護國民黨的政治利益。

由於蔣介石和孫科都不滿意於「期成憲草」,因此制定憲法的任務只能是繼續後拖。直到抗戰勝利以後,它才再度正式被提上議事日程。

1946年底,國民黨與青年黨、民社黨等合作,聯合召開了沒有共產黨和民主同盟參加的制憲國民大會(大陸學者通常稱之為偽國民大會)。會議期間和前後,國內各少數民族代表圍繞著本族的權利與義務,據理力爭、決不妥協的民族意識,得到清晰的彰顯。他們有的堅決要求民族自治,有的反覆籲求本民族代表名額的增加,有的強調本民族的名稱必須寫進憲法,同時呼籲政府扶持弱小民族、尊重少數民族等,代表們慷慨陳詞,毫不退讓,一時間各類報刊爭相報道,給當時的政黨代表、知識分子和政府官員留下了極為深刻的印象。在這種大勢所趨的情況下,蔣介石若還要堅持否認中華民族之下存在不同民族,就已經幾無可能。制憲國大期間,蔣介石一反常態,被迫接受了國族之下存在各民族的事實,不得不暫時收起了他那套「中華民族一元論」的宗族說。

相比之下,「五五憲草」中的「中華國族」說之基本精神,反而得到了較多同情。如制憲國大代表趙炳琪就認為,「明白規定各民族皆為國族之構成分子,不僅表明我國數千年以來,國內各民族血統相混文化交流、彼此相互融合之事實,亦指明今後逐漸融為國族之趨向,以提高各民族一致團結之精神,而加強其向心力之力量!」以往,學界同仁過於誇大了蔣介石宗族說的影響,實際上它在政治思想界的傳播和占絕對主導地位,也就只有三四年而已。

1946年12月25日,制憲國大最終通過了民社黨黨魁張君勱等以「五五憲草」為基礎起草的《中華民國憲法》,1947年元旦,由國民政府加以公布,宣布當年12月25日起正式實施。該憲法第一章「總綱」第五條最終定為:「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其中,既沒有「中華民族」,也沒有「中華國族」,不免令許多究心「中華民族」整體認同者感到失望。但畢竟,國內各「民族」的現實地位在其中得到了明確承認,「民族平等」的原則也被莊嚴地寫入憲法,這總還是體現了時代的進步。因此,1947年8月,由國民代表李楚狂編著、正中書局權威出版的憲法解讀書《中華民國憲法釋義》中,鄭重點明:「本條之規定,系以民族為主體,而保障各民族在政治上之地位平等。與本憲法第七條所定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之以個人為主體,而保障個人在法律上之地位平等者,意蓋有別。」應當說,這一「處理」也是當時各方觀點和各派政治思想勢力互動妥協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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