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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教授能否兼職做律師?律師法第三次大修訂或給出答案!

原標題:律師法施行30年第三次大修訂進行中

法學教授是否應該兼職做律師再掀討論

律師法施行30年

法制日報記者 吳曉鋒2017年2月司法部發布消息稱律師法修訂工作已經啟動。據悉,這一次律師法修訂是我國律師法(1997)施行30年以來的第三次大修訂。

2007年是被大眾熟知的第一次律師法修訂,當時修訂草案規定允許法學教授兼職律師(第12條規定,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中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員,符合本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經所在單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條規定的程序,可以申請兼職律師執業)。但在審議時許多委員則認為這一規定有損社會公平,建議取消。於是,法學教授是否應該兼職做律師一時引發熱議。

10年之後的此次大修訂因涉及面廣泛被高度重視,法學教授是否應該兼職做律師也再次掀起討論。

兼職利於律師整體水平的提升

「教授為何不能當律師?!」是前兩次律師法修訂時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吳法天對反對者發出的質問。他認為「法學作為一門應用性學科,不僅要有一些『陽春白雪』的法律理論,更重要的是要有貼近現實的法律實踐。」而法學教授兼職律師則是將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最便捷的方式。

這一觀點也成為該討論支持方的最主要論據。

「兼職律師的教師在實踐中積累了豐富的案例,更能洞察法律適用中的關鍵環節,使教學更具有針對性。同時,豐富的內容積累也使得教學更加真實、生動,讓學生能夠更好地理解知識。」西南政法大學多名法學教授對法制日報記者表示。甚至新聞學院的賀教授還表示此舉值得推廣,新聞專業的教授也可以兼職做記者等。

據重慶市律協的統計,截至2016年12月31日,重慶市有兼職律師427人,佔總數的4.99%。兼職律師主要由政法院校的教授與社科院的法律相關專業研究員組成,大部分是教授。

重慶市司法局律公處處長彭建軍告訴法制日報記者,一定程度上法學教授兼職律師有利於律師隊伍的壯大與整體水平的提升。他說,在律師制度建立之初,我國律師只有200餘人,不能滿足社會對律師數量的需求。讓法學教授兼職律師,能增加律師數量,緩解供需不平衡的矛盾,這也是兼職律師制度施行的一個原因。

重慶市律協主席韓德雲的觀點與此不謀而合,他告訴記者「法學教授是否應該兼職律師要看整個律師服務市場的供給,律師的數量和質量是否能滿足需求」,但他同時亦表示「這個標準不好判定」。

浙江一名支持教授兼職律師的法官告訴記者,伴隨著法官的精英化進程,律師行業的發展也需要精英化、專業化、品牌化。一些著名學者兼職做律師,可以起到特殊的推動作用。

在記者採訪的樣本中,有32%贊成法學教授兼職律師,教授這一群體則成為支持的主力軍。2007年那一場爭鳴的反對方標杆人物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的吳越教授,當年以一篇《憑什麼允許法學教授當律師?新律師法得失談》博文旗幟鮮明地扛起反對的大旗。而今面對記者,吳越表示這麼多年過去了,情況發生了變化,他的觀點也發生了變化。

他說:「教授兼職需要經過學校同意,學校也有對教師教學科研的各項考核指標。教授如果把兼職當主業是不能通過學校考核的。當初反對教授兼職律師,主要是有的人確實不以教學為重」。

吳越還認為教授有著自身的工作和收入,經濟壓力相對較少,更能關注一些專職律師不願關注的問題,同時教授往往更珍惜自己的名譽和身份,能為社會提供更優質的法律服務。

魚和熊掌不可得兼得

在記者的採訪中大約有52%的人不贊成教授兼職律師。反對原因主要有三:第一,教授的天職是教書育人和治學,從職業倫理講應該專註於此;第二,教授作為公共知識分子應該相對超脫、中立;第三,教授兼職兼薪律師有損公平。

北京市檢察院王新環博士曾在2007年的大討論中在檢察日報撰文《法學教授不宜兼職律師業務》,10年過去,如今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仍未改初衷,並透露他正準備再撰寫一文,呼籲在這一輪律師法的修訂中取消第12條關於法學教授可以兼職做律師的規定。

「學者一旦名利纏身,學問距離終結不遠」王新環說,「教授是被社會寄予厚望的精英群體,民眾把對知識的信任與尊重集中到教授身上。民眾希望當社會典型性事件發生時,教授能作為超脫、中立的群體站出來自由地發表言論。而有些學者言論有失公允,究其原因,背後往往可以揪出兼業的尾巴。」

大成律師事務所(北京)呂良彪律師與王新環的觀點不謀而合,「追求一個『大師輩出、學者尊嚴立世』的偉大時代,是知識分子共同的歷史使命」。他認為今天的許多知識分子已經喪失了其作為知識分子的使命感,紛紛「爭名於朝」或「爭利於市」,陷入名利場而遠離學術,所以這個有偉大實踐的偉大時代卻沒有出多少社科類大師。

「我大學時民法老師是知名教授又是知名律師,一學期大部分時間都是他帶的學生給我們上課,連最後期末考試都是叫學生來鉤重點,因為業務太忙了。」重慶法官小徐用親身經歷點出了教授兼職律師不利於教學的事實。

除此之外,多數反對者更是認為法學教授兼職做律師有違公平。重慶某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給本報記者的回復斬釘截鐵,「堅決反對,因為魚和熊掌不可兼得」。這用王新環博士的話來解釋,就是「教授兼職律業,實則是一方面享受政府提供的盛宴,一方面又通過兼薪獲得夜宴」。

多數反對者認為,法學教授作為「體制內人士」在有保障的工資性收入之外,還享受著律師所不具備的職業尊榮、社會地位、單位福利、職業保障等非貨幣收入。他們既有「體制」與「教授」的待遇,同時兼職牟利,這恰恰是一種不公平。

某種程度上來說這是一種無形的「特權」。

一名律師就揭示當下有法學教授利用自己「教授」的身份招攬生意,揚言法官是自己的學生。在他看來,這種行為頗有權力尋租的嫌疑,影響司法公正。2007年蘇州嘉湖閣行政訴訟案曾曝出台上法官全是訴訟律師的學生這一內幕,一時輿論嘩然。當時,北京煒衡律師事務所的蔡叢雲律師就此提出「應當禁止法學教授兼職律師」。

兼職之辯待破題

一場爭論,見仁見智,誰也無法說服誰。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其他國家和地區對此又是怎麼規定的呢?

據了解,國際上是允許有之,禁止有之。德國、中國台灣等禁止公立大學法學教授兼職律師,美國、韓國等則允許法學教授兼職律師,但後者私立大學是大學構成主體。於是,就有人指出中國的大學多是公立大學,所以法學教授不宜兼職律師。

支持者認為法學教授兼職律師可以將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有利於教學,但反對方則認為現在高校的 「雙導師制」就能很好地解決這一問題,即同時讓實務部門的人員如律師、法官、檢察官等來兼任導師。

關於律師隊伍整體水平的提高的說法,呂良彪律師就認為這顯然站不住腳。「就案件裁判而言,法官(尤其是最高法院法官)、仲裁員群體的實務操作專業水準往往高於教授群體。」他說,「我們不能為追求所謂『專業水準』而犧牲法治應有之原則,公職人員原則上不得兼營商業事務牟取利益,這是法治社會的共識」。

大學的知情人士也告訴記者,大學教授兼職律師需要學校批准,如果該教授在學校還擔任領導職位,那麼他要獲准做兼職律師會比普通教師更難。對於兼職與教學的關係,相信學校是可以把好關的。

即便能處理好兼職與教學的關係,吳越也特別談到教授在代理案件時應該有所選擇,多做公益性案件。他舉例說自己曾經就拒絕了為環境侵權案的加害方做辯護,雖然收益不菲。

呂良彪認為公立大學教師可以撰寫文章、出具法律意見、代理公益性案件並獲取相應報酬,但不宜直接代理商業性案件或收費過高的刑事、行政案件。

有的受訪者提出了折中的解決之道,建議在此次律師法的修訂中可以將法學教授納入公職律師範疇,也可考慮將法學教授列為法律援助值班律師。

法學教授兼職律師何去何從?此次律師法修訂的結果讓人期待。

文章源自法制日報 記者 吳曉鋒

本期編輯 宋勝男 李金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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