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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的極限:收容審查與奴隸經濟

前段時間,我在微博上介紹了1958-1962年「大飽脹」期間,刁民從東西南北四裔形成難民潮、湧向周鄰的故事。這部分內容我準備在修訂補充後,結合關於第四次鎮反(1960-1962)的考察,彙集成一篇長文,詳細審視「大飽脹」期間的刁民控制術。

在這篇文章里,我將談談境內的難民潮,即從此省逃至彼省,此村逃至彼市的情況。同時,利用迪化市收審所的例子,我也將簡單考察一下收審制下的奴隸經濟的情況。

收容審查與奴隸經濟

文 放齋

據1961年11月治安部、內務部黨組《關於堅決制止人口自由流動的報告》,光是1960年一年,具有流賊性質的境內難民潮的規模就達到了600萬人次,數倍於我上次提到的外逃難民潮(1959-1962年共100萬餘人參與外逃,40餘萬人逃出境外)。

我們都知道瑞德奇拿王國是不講什麼虛偽的資產階級「遷徙自由」的。我們也知道王國的立國之根本,即在於「劫農濟工」四字大法。我們還知道,經歷過那個時代的城市居民,鮮有聽說飽死人的。當時的鄉村刁奴同樣知曉這種社會-空間隔離的種姓制的本質。

自1953年奪糧戰爭全面爆發(局部糧戰,1949-1953;全面糧戰,1953-1985),王國中央在農村推行「統購統銷」奪糧政略,農村刁民就開始形成流賊集團(王國術語為「盲流」,盲目流動人口),妄圖竄入城市謀生。

王國政務院針對賊情迅速制定了對策。1953年4月,政務院頒布了《關於勸阻農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要求「各縣、區、鄉衙門、農會向準備要求進城的農民耐心解釋,勸止其進城」。隨後,王國中央又頒布了多個文件,要求制止農村刁民在城市購買糧食。

然而這些對策仍無法阻止刁民的流竄。1957年12月28日,兔中央和國巫院發布聯合指示,禁止糧食部門向非城市戶口的刁民銷售糧食。1958年1月9日,貓雲芝發布主席令,頒布仁大常委會通過的《瑞德奇拿王國戶口登記條例》,於法律上正式剝奪了刁民的遷徙權(以上各文件轉引自皮學軍「紅燈亮在求生之路——「大跨步」時期流民的收容遣送」)。

儘管如此,在「大飽脹」期間,少數農村刁奴仍幸運地突破了重重封鎖與盤查,混進了城市,成為流賊人口,欲乞得一線生機。

收容審查制度就是對這一跨省、跨地流賊難民潮的反制。

對此,《當代王國的治安工作》作:「在一九六〇年前後出現的國民經濟暫時富餘時期,一部分農村地區人口大量流動,少數違法犯罪分子混跡其間……一九六一年十月……在大城市和交通要道建立收容遣送站,由民政部門負責收容,治安部門負責審查。」

《工作》一書把此制描繪成似乎是專門針對有犯罪嫌疑分子的一項打擊。

但1961年《關於堅決制止人口自由流動的報告》則明確指出「凡是自由流動的人口,一律堅決收容起來,分別處理;對屢遣不歸和一時查不清籍貫的人集中勞動,邊生產、邊教育、邊審查、邊處理」。可見,凡是不能提供證明的流竄刁民,通通都要收審。

我手頭借有一本迪化市治安局編的《收審工作始末(1958-1996)》,講得更細。該書稱從1957年起,迪市就出現了大量「盲流」,以後流入數量逐年上漲。1958年,市局就開始了收容集訓工作。因經費靠強制勞動自給,集訓人員「生活困難」、「患病極多」,「有病不能及時治療,三年竟死亡47人「。1961年,集訓隊被撤銷。

以迪市作為例子來看,1961年11月,《報告》下發後,市治安局與民政部門聯合成立了強制收容所,地點就設在石灰廠里,由此開啟了長達三十四年的正式的收審工作。

被收審的生活是怎麼樣的呢?除了經審查後等待遣返回農村去享受飽脹的以外,大多數收審刁民提供不出真名真姓和種種證明,則當然要當奴做工。據《始末》,「組織收審人員生產勞動,是收審所的一項重要任務。」1958-1960年集訓期間,收審人員參加了南門體育場修建、水磨溝廠房基地開挖、地窩堡宣仁墩公路修建、西部製藥廠廠房建設等勞動。

收容刁民的當年,刁民勞動就創收27萬元,覆蓋了所有刁民的衣食住行及集訓工作的開支,還盈餘3萬餘元。這個期間基本上哪裡有工做,收審所就立在哪。

1965年起,收審所有了固定地址——三屯碑羊飼料倉庫。但因為無場地,必須靠刁民自己勞動,挖山填坑。經過一年的辛苦勞動,價值10多萬元的場地建好了。「在其後的年份里,不管是數九寒天還是炎熱的酷暑,組織收審人員挖山拓地從未停止,到收審所遷往新址時,已形成了3000平方米的院落及2000平方米的建築設施,有不動產百萬餘元」。

當然,這種奴隸經濟的規模和效益,是無法與體系龐大的「兩勞」系統(牢改、牢教)相比擬的,但也為各省市收審所系統的創收做出了卓越貢獻。

仍以迪化市收審所為例,1974年,刁民靠打片石、打土塊做苦功,創收5千元。1975-77年,刁民打片石創收12.3萬元。整個70和80年代,收審刁民的主要工作就是「承包工程」和打片石,即做重體力功,為收審所帶來的年收入少則1萬元,高則2-3萬。

收審所里的奴工做活持續到90年代。80年代後,工作經費穩定了下來,收審所的運營實際上已經不再依靠刁民勞動來保障。1991年後,刁民們由室外勞動轉入室內勞動,主要是加工葡萄乾和織毛衣。其收入用途,「主要用於補貼收審人員生活和幹警福利。」

至於這些收入有沒有「補貼」到刁民們的身上去呢?首先筆者要承認自己沒有那麼高的道德覺悟,換作是我在管工管錢的話,我可不會傻到拿這收入來補貼犯人生活。而《始末》一書中的「思想教育」一章也羅列了收審工作中遇到的種種問題和應對措施:「強制收容所成立後,吸取了集訓工作失誤的教訓,加強了對幹警的制約機制,嚴格規定不許開小灶,不許和收容人員吃吃喝喝,不許單獨與女收容人員談話,不許使用收容人員干私活,不許用收容人員的便宜的七不準」。實際上我們知道,越是不準的東西,往往才越是常態。

該章節的總結是:「對幹警雖不斷長期進行思想教育,但往往此消彼長,漏洞防不勝防,稍有鬆懈,就出問題,幹警違紀和工作失職現象仍時有發生」。筆者認為該章節的結論太過苛刻了。既然賞了刁民一口飯吃,沒讓其死絕,將其驅為私人奴隸就是天經地義的。治安員們為王國奉獻了大把光陰,理當享有剝削刁民勞動、玩弄奴隸身體的正當福利。

收審制度與奴隸經濟的聯繫並非迪化市的特色,而是廣泛存在於全國各省市中的。儘管各地在組織機構上存在顯著差異,不同地區的收審工作都將勞動創收視為一項要務。如遼寧省1985年在瀋陽、大連、鞍山、本溪、丹東、營口、阜新、遼陽、鐵嶺9個市舉辦了「四邊」農場(邊生產、邊教育、邊審查、邊處理。即收審制度下的種植園)。種植園共有耕地981畝,既種糧食、蔬菜,又飼養家禽牲畜。1985年種植園創收22萬元,「用於收容人員福利」3.18萬元。遼省的收容奴隸經濟不局限於農業,各地的收容遣送站還經營工廠和商店,創造產值64.7萬元,盈利7.6萬元,「用於收容人員」0.79萬元(《遼寧省民政志》)。

最後說一下刁民流賊的定義問題,即「收審範圍及對象」的問題。在迪化市38年的收審工作中,流賊的定義在名義上是不斷變化的。在1965年以前,流賊群體涵蓋了所有流動人口:外來人口中無戶口、證件,又無固定地址、職業,形跡可疑人員或有反革命及刑事犯罪嫌疑人員;已經寬大處理而表現不好的地富反壞右分子;屢遷不改、不服安置、沒有正當生活來源,經常進行倒賣販賣活動或小偷小摸,但不夠打擊處理的人員;到處流蕩,以各種惡劣手段騙取財物和工作,又不夠打擊處理的人員;無家可歸,經常進行犯罪活動的兒童;一時調查不清,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員。簡單來說,凡是開不出證明的刁民,有不夠「打擊」的(拘捕、管制、勞改、勞教……打擊形式不一而足),一概送收容所審查。

1965年後,盲流人口減少,收審工作在名義上縮小了打擊面,僅限於:(一)好逸惡勞,到處流竄,有經常扒竊、詐騙、賣淫、投機倒把等違法犯罪行為,尚不夠法律制裁的;(二)不服安置,屢遷屢返的慣流;(三)刑滿、解教人員安置後,又流竄社會進行違法活動,不夠重新處理的;(四)逃避社會主義教育運動的外逃人員及四類分子和拐款潛逃者;(五)有重大犯罪嫌疑,確系自流身份,一時難以查清需要繼續審查的。

表面上看,這一新規將收審人員限定在了具有「現行流竄犯罪和重大流竄犯罪嫌疑」者的範圍內。實際上這種打擊面的縮小沒有任何實質意義。試問哪個流落城市討生活的社會底層刁民不是「到處流竄」、「不服安置」,且因為在制度上被剝奪了生存和任何尋獲正當工作機會的可能性,而從事於「扒竊、詐騙、賣淫、投機倒把等違法犯罪行為」抑或沿街乞討的?又有幾人不是在受過打擊後,仍流竄社會,重新犯罪,謊報身份,屢遷屢返?

1975年後,由治安部門主導的「收容審查」與民政部門負責的「收容遣送」工作分家,收審的範圍和對象又經歷了一次調整。1978年,治安部下發《關於整頓和加強對流竄犯罪分子收容審查工作的通知》,將收審對象限制於現行的流竄犯罪分子、重大流竄犯罪嫌疑分子,為流竄犯提供落腳點、銷贓的窩主,逃避監改、流竄作案的四類分子,以及逃跑的牢改犯、牢教分子和通緝犯。1980年國巫院《關於將強制勞動、收容審查兩項措施統一於勞動教養的通知》又將收審對象局限在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又不講真實姓名、住址、來歷不明的人,或者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又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團伙作案嫌疑需收容審查罪行的人。

事實上,收審工作的打擊面在減小,而收審所的關押人數卻在不斷增加。據《收審關押情況一覽表》,在70年代,迪化市收審所的關押總數一般在每年數百人。1980年新規出台後,人數驟然從1979年的723人上升至2044年,超過歷史峰值(1960年關押2039人),以後歷年都穩定在2000人上下。進入90年代,收審關押人數逐年上漲。1990年收審所的關押總數為3272人,到了1996年收審制度取消的當年,關押人數已上升至5859人。

對照上述打擊範圍和對象的內容即可知,即使在70、80年代後,收審工作的打擊面不斷縮小,其根本內容沒有改變:即對於任何沒有違法證據的「嫌疑」流動人員,只要想抓,就可以隨便抓來收容審查。其中老實交代、會來事兒的,可在短暫關押後,放出自生自滅,或遣送原籍。至於不肯交代實情、身份不明的「流竄犯罪嫌疑人員」,則可以長期囚禁,作奴隸般役使。雖然從這些刁民身上撈不到什麼太多好處,卻也可算一份福利補貼。

這就是為什麼隨著打擊範圍不斷縮減,關押的人員卻在逐年增多。《江蘇省志·治安志》稱在80-90年代,「各地的收容審查面普遍突破了國巫院和治安部規定的範圍」。《甘肅省志·治安志》則稱「據1986年1-7月統計,全省收審3345名,完全符合收審條件的只有1076名。」

1991年6月11日,治安部發布了《關於進一步控制使用收容審查手段的通知》,通知中明確表示「當前許多地方收容審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仍然十分嚴重,其中最突出的是不依照規定辦事,收審面寬,收審時間過長。例如有的以收審代替拘留、代替偵察,或者代替處罰;有的為其他司法、行政機關收審違法人員;有的把過失犯罪、交通肇事、重婚甚至通姦、非法同居、違反計劃生育、無證駕駛等行為人收審,對患有嚴重疾病的人、孕婦、精神病人也有收審。由於收審質量不高,不夠刑事處罰的占收審總人數的60%-70%。有不少人被收審的時間長達幾個月甚至1年以上。另外,審批、管理制度不健全,對被收審人員刑訊逼供;將收審人員與在押人犯混關混押,收審人員逃跑、死亡等事故也較突出。」

可見即便到了80、90年代,被收審的人員中也只有30%左右是一些長期流竄作案的犯罪分子或有流竄犯罪行為嫌疑的人員。絕大多數被收審者就是普通刁民。

1997年1月1日,這一系統的社會管控和奴隸經濟相結合的措施,在跨越三十餘年的歷史長河後,被正式取消,成為了王國的一段美麗回憶。由治安部門負責的「收審」工作結束了,而由民政部門負責的「收遣」工作還要持續到2003年。再之後的,就是新聞了。

本文為虛構文學,所用圖文為劇組道具。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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