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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宋朝沒有大文字獄?從制度說起

1、問:為什麼沒聽說過宋朝有文字獄?

答:這個問題得先看我們怎麼定義「文字獄」。如果將文字獄界定為以文字獲罪入獄,那必須承認,宋朝其實也是有文字獄的,比如北宋的烏台詩案、車蓋亭詩案,比如南宋的江湖詩案。

但是,如果我們將文字獄理解成以思想迫害為特徵的恐怖統治,那應該說,宋朝是沒有這樣的文字獄的,而明清時期,則出現了這樣的文字獄。

我們不妨比較一下宋朝的詩案與明清時期的文字獄,會發現它們表現出很大的不同。

1)、不管是烏台詩案,還是江湖詩案,畢竟都沒有殺人,蘇東坡只是被貶到黃州當一個閑官。而明清的文字獄卻動輒殺頭、滅族。我們完全可以想像,如果蘇軾生活在明朝的朱元璋時代,或者生活在清朝的乾隆時代,肯定難逃一死。

2)、宋代的詩案只是偶發的個例,而明清的文字獄卻遍地開花,清乾隆時期更是形成了「文字獄」的一座歷史高峰。有人統計過,據統計,乾隆時期文字獄一百三十多起,超過了順治、康熙和雍正時期的文字獄的總和。說起文禍之烈,罪孽最深重者,莫過於乾隆。

3)、宋代的詩案都有著黨爭的背景,不過最後的定罪卻未泛政治化,在制勘過程中也嚴格遵守宋朝司法的程序。反觀之明清時期的文字獄,情況恰恰相反:哪怕是雞毛蒜毛的事情,也要無限政治化,上不封頂,下無底線,尋常的文學修辭可以上升為「大逆不道」的政治重罪。你去看清代「文字獄」檔案,會發現清廷使用最多的罪名便是「謀反大逆」。

所以準確地說,宋朝有文字獄,但沒有像明清時期那樣的文字獄。至少為什麼,當然是因為宋朝比較文明,而明清比較野蠻。

2、問:宋代為什麼沒有出現宰相專權的現象?

答:宋代沒有出現宰相專權的現象?誰說的?實際上,宋朝可謂權相輩出,可謂是中國歷史上最盛產權相的一個朝代。這也是宋朝政制的一大弊病。——雖說我是一名宋粉,但我還是不能睜著眼睛說瞎話。

晚清學者郭嵩燾說過一句史論:「漢、唐以來,雖號為君主,然權力實不足,不能不有所分寄。故西漢與宰相、外戚共天下;東漢與太監、名士共天下;唐與后妃、藩鎮共天下;北宋與奸臣共天下;南宋與外國共天下;元與奸臣、番僧共天下;明與宰相、太監共天下;本朝則與胥吏共天下耳。」郭嵩燾所說的宋朝奸臣,主要便是權相。而且南宋比北宋更盛產權相。

那麼宋朝出了哪些權相呢?從北宋末的蔡京,到南宋初的秦檜、南宋中後期的史彌遠、韓侂胄與賈似道,都是大權相,他們執政的時期,就是宰相專權的時期,直接導致了南北宋政局的敗亂。

宋朝權相有個共同的特點:執政之時,獨攬朝政,而且專權的時間都很長。蔡京數度為相,專權的時間加起來,超過10年;秦檜專權近20年,權傾朝野,「法寺禁系公事,並不遵用法律,唯視秦檜一時之私意,死則死之,生則生之。笞、杖、徒、流, 一切希望(秦檜)風旨。故檜權益重,勢益盛,天下之人益畏而忌之」;韓侂胄獨攬朝政12年;賈似道獨攬朝政15年。

最後總結一句:兩宋三百餘年,除了開國的太祖、太宗不論,從未出過一個強勢、獨斷的君主;卻權相迭出,從王安石、蔡京到秦檜、史彌遠、韓侂胄、賈似道。這似乎說明,宋朝的政制有效地解決了皇權專制的問題,卻不能很好地解決宰相專權的問題。

許多人出於成見,老是說什麼宋朝強化了皇權專制、相權被削弱云云。扯蛋,那是睜眼說瞎話。

3、問:相權真能制約皇權嗎?

答:相權能制約皇權嗎?我看其他人的回答,都說相權不能制約皇權,甚至不認為傳統君主制存在權力制衡的制度。這個看法受成見影響太深,有失偏頗。實際上,漢唐宋的權力結構中,儘管皇權很大,但制度性、結構性的皇權與相權的分權是一直存在的。我以宋代為例,簡單說說。

宋朝的君主當然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最高的權威,不過從宋真宗朝開始,宋代出現了君權象徵化的趨勢,並漸漸形成了君主「統而不治」的慣例。具體的治理權歸宰相機構執掌。宋代的宰相機構包括中書門下(元豐改制後為三省)、樞密院,時稱「二府」。宋人又習慣將副宰相「參知政事」與樞密院長官「知樞密院事」通稱為「執政」,又跟宰相合稱為「宰執」,是為整個執政集團。

宋代宰執團隊的議事、決策機構為「都堂會議」。這是大宋的權力中樞。「祖宗朝,宰相、執政員數稍多,每有所施設,必都堂聚議,參訂可否而行之。」若都堂會議未能達成共識,可付百官集議,「朝廷有疑事,則集官議定以奏」。那些達成共識、需要形成詔令的事項,則進呈君主,奏請下詔,君主名義上雖有否決大權,但通常都依宰相之議而行。

君主制下,最大的權力莫過於制詔。詔書名義上皆出自君主,但實際上,詔書表達的通常是政府而非君主自己的意志。宋代的詔書大致有兩種,一是宰執進呈、君主認可的意見,一是君主直接的授意,不管是哪一種旨意,詔書的起草、頒發,原則上都需要經過宰執機構,所謂「凡制敕所出,必自宰相」;「非經二府者,不得施行」。

一道以皇帝名義發出的詔書,必須有宰相的副署,才得以成為朝廷的正式政令。詔書若無宰相之副署,則不具備法律效力。宰相也可以運用這個「副署」的權力,對他們認為不合法理的詔書,拒不簽署,拒不執行,這叫做「執奏」。

順便我想糾正錢穆先生的一個觀點:「宋代軍事、財政、用人三權都有掣肘,都分割了,這顯見是相權之低落。相權低落之反面,即是君權提升。」宋代宰相的權力確實不如漢唐宰相那樣集中,但整個執政團隊的法定權力跟漢唐宰相併無不同,更重要的是,宋代宰執團隊的權力遠比漢唐宰相穩定,漢唐的宰相法定權力常常被帝王或其非正式代理人(如皇帝近臣、宦官、外戚、后妃)侵佔,而這樣的事情在宋代則幾乎沒有發生過。

現在,你認為相權能不能對皇權構成制度性的制約?

4、大理寺相當於現在的什麼機構?

答:許多人都說了,大理寺相當於現在最高法院。這個回答其實是不十分準確的,如果要準確地說,唐宋時期的大理寺才相當於最高法院,明清時期的大理寺,並不是最高法院,因為明清時期的大理寺並不具有司法審判權,只負責複核各地刑案,最高審判權歸刑部,換言之,明清時期的刑部才更像高最法院。

下面詳細介紹宋代的大理寺。

元豐改制之後,大理寺設卿一員,為寺之長官;少卿兩員,分領「左斷刑」與「右治獄」兩個法院。凡天下疑案以及命官、將校犯罪案,歸「左斷刑」審斷;凡事涉在京百司的案子、詔獄、系官之物應追究者,歸「右治獄」鞫勘。

作為一國最高法院,「左斷刑」與「右治獄」的組織規模都相當龐大。「左斷刑」以斷刑少卿為首,配有大理寺正、大理寺丞、司直、評事等專職的司法官,以及主簿(相當於行政秘書)二員、吏人(辦事員)五六十名;下設開拆司(相當於立案庭)、表奏司(相當於辦公室)、知雜司(雜務處)、法司(相當於法律研究室)、分簿案(相當於秘書處)、宣黃案(相當於行政審判一庭)、磨勘案(相當於行政審判二庭)、詳斷案八房(八個刑事上訴庭)、架閣庫(文書檔案室)。

「左斷刑」的全體法官又分別組合為兩個司:以評事、司直、大理寺正為「斷司」,負責詳斷案件,有點像審判委員會;以大理寺丞、少卿、卿為「議司」,負責複議「斷司」審斷的案件,類似於審判監督庭。凡大理寺受理的案子,庭審之後,例由「斷司」先作出初步裁決,然後送「議司」複議,最後由大理寺卿審定。

「右治獄」以治獄少卿為首,配有大理寺正、大理寺丞、檢法使臣、都轄使臣等法官,以及監門官(相當於駐守門崗的法警)二員、吏人三十餘名;下設開拆司、表奏司、知雜司、驅磨案(掌涉案物資的調查)、左右寺案(相當於執行庭)、左右推(掌刑案的「事實審」)、檢法案(掌刑案的「法律審」)。

但元朝時,大理寺被取消。後來朱元璋雖然恢復了大理寺的設置,卻未能恢復大理寺作為最高法院的職能,大理寺只有複核之權,而失去了審判權。

原標題:為什麼沒聽說過宋朝有文字獄?本文來源於溫馨公眾號:我們都愛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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