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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亂的陳冠希和不堪的郭敬明:隱私權要看人品嗎?

有多少人和我一樣,認識陳冠希,是因為阿嬌和張柏芝呢?

大概不少吧。

其實那個門出現之前,陳冠希已經比較有名了,但對大陸人來說,能知道他的人,必須是對港片十分熱衷的人。

我們這樣的小人物,就不怎麼知道他了。張柏芝名氣顯然比他大得多,所以東「床」事發之後,小人物聽到一個國際巨星被不知名的陳某某拱了,格外訝異。

同在娛樂圈子裡的張可能不這麼看,畢竟當局者迷,醬紫的染缸里,想和熟悉的明星區分知名度,是有難度的。

錯都錯在那台電腦。如果電腦不壞,他就不會拿去修;他不拿去修,就不會被人發現那麼多G的盤。可他又不得不修,不修的話那麼多G只能靠腦子記,真的有點困難。內存不足。

如果事情不爆發,這就只是他的隱私,自己保存起來,年邁力衰的時候回憶一下當年的混亂而已。

一旦陷入公共事件,隱私是保不住的。

多數明星還是比較注重個人隱私保護的,炒作的時候除外。

這兩天陳冠希上街遛娃被偷拍,貌似他也有點急眼。

陳冠希在日本街頭

陳冠希在個人社交賬號上發文「U WONT LIKE IT WHEN IM ANGRY(我生氣的樣子你不會喜歡)」,疑似也是對自己被偷拍這件事情作出回應。

這就扯出了兩個問題(如網友所言,我挺能扯蛋的):

其一,網友偷拍,這不違法、不違規,但發到網上公之於眾,是否合適?

其二,陳冠希如果糾纏於此,陳述「隱私權保護」云云,作為名人,而且是有過「案底」的不良青年,他是否有這個權利呢?

雖然是自媒體時代,但有目標地進行偷拍,並發到網上公之於眾,是有侵犯隱私權風險的。

你會說,他是名人,而且是個比較濫的名人,為什麼不可以?

很簡單,法律並不考慮隱私權主體是不是名人,只有公民與非公民之別。

名人一般也不會較真,但一旦較真,你就慘了。

陳冠希可以自己曬娃,但他的娃你不能曬,因為娃不是你的。

隱私權問題,道理也是一樣的。法律不會管他是不是名人,也不管他是不是很爛、有沒有案底,只看案情、只看證據。

當然,法律的執行者是法官,法官能否超脫名人和世俗的陰影,純粹地用法律來說話,又是另一回事兒了。

這件事情,和郭敬明最近鬧得沸沸揚揚的「性侵未遂事件」是一個道理。

我很遺憾地看到,李楓這個年輕作家,法律方面幾乎是空白。他連「性騷擾」「性侵」和「性侵未遂」這些概念都沒弄清楚,更不用說法律的訴訟時效問題了。

除非郭敬明撤訴,李楓的名譽侵權官司幾乎是免不了的,而且幾乎沒有勝訴的可能。

第一是證據問題。這種事情往往沒有證據。

第二是法律依據問題。男性性侵、性騷擾案件,目前於法無據。

但誹謗、侵犯名譽權,卻於法有據,而且極其容易落實證據。

網路即世界,網路也要尊法。一不小心,惹禍上身,快樂的網路成了違法的園地,恐怕日子就不好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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