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單車新政亮點解讀:自行車路權回歸受關注
8月2日,經國務院同意,在交通運輸部的牽頭下十部委聯合發布了《關於鼓勵和規範網路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新政)。新政涉及總體要求、鼓勵發展政策、規範運營行為、消費者權益保護、發展競爭秩序等五大方面和十七項具體問題,這是一部橫跨道路交通、產品責任、工商管理、信息安全、消費者權益、資金安全、城市管理等十餘個領域的「鴻篇巨著」,是我國近年來互聯網+背景下政府立法和執法的統籌規劃依法管理的最新發展成果,在世界範圍內尚屬首次。
第一大看點:性質定位的明確
以「互聯網租賃」重新定位是非常科學的
公眾對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稱謂「共享單車」,源自早些時候OFO等企業初創互聯網+自行車時的理念和做法,當時平台並不生產自行車,所有車源均來自用戶分享。不過,在各方資本湧進互聯網自行車租賃市場之後,單純的分享行為已經滿足不了社會需求量的增加,平台就逐漸開始自行生產並投放自行車,此時的車源的性質發生變化,在本質上已經不是共享經濟層面問題。因此,新政正本清源將共享單車僅作為「俗稱」,以「互聯網租賃」進行重新定位是非常科學的。
必須值得關注的是,新政並沒有局限於「自行車」,而是將「非機動車」作為分時租賃的標的進行明確,這就給了除自行車外的非機動車足夠的「想像空間」。實踐中,既存在很多共享電單車,也存在像老字號自行車廠商「永久」的電助力車等形式。這樣開放性的規定,並非是肯定了電單車租賃在所有城市運營,畢竟新政明確了「不鼓勵發展互聯網租賃電動車」,所以這就要結合「屬地管理」的基本原則,根據地方城市發展特點,「一城一策」的進行管理和服務,例如,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城市實際情況,自己定性「非機動車」的發展方向,這就保持了立法的張力和寬容度,是非常值得點贊的。
第二大看點:自行車路權回歸
將成解決大城市病和綠色出行的重要舉措
我國機動車路權規則由來已久,大城市病、擁堵、環保、事故等眾多問題都源自機動車的過量發展。二十多年城鎮化的經驗反覆證明,不是越來越多的立交橋和越來越寬的馬路就能保證交通的暢通,反倒是足夠安全和普及的非機動車道才能吸引更多騎行者,以最低的道路資源滿足最多和最環保的出行。新政將「完善自行車交通網路」作為重要部分加以明確,從規劃角度到標記設計,從嚴禁佔用非機動車道停車到公共交通的銜接,這都給自行車出行創造了好渠道。
特別是從鼓勵公共交通出行的角度看,網路單車的普及將成為公眾出行公共交通體系的「潤滑劑」,越多和越通暢的自行車體系,是解決公眾出行最後一公里的主要抓手,是連接各個公共出行點的「毛細血管」。新政關於自行車路權回歸的鼓勵措施,必將成為解決大城市病和綠色出行問題的重要舉措,所有人都將因此獲益。
第三大看點:投放量的問題
投放單車數量不能單由企業「任性」
「單車堵城」已經成為共享單車的主要負面效果之一,若不能解決這個問題,「疏」與「堵」就是一念之間。
首先,單車投放量到底需不需要管。必須肯定,共享單車企業的競爭屬於市場問題,應該交由市場解決,不過,過度投放涉及到公共利益問題,這就是政府調控管理的範疇。企業競爭中的逐利行為,追求的不是城市需求單車數量的絕對份額,而是自己企業佔有市場的相對份額,在培養用戶使用習慣層面,越多的車輛也就意味著越便捷的使用。所以,不管從哪種角度講,投放單車的數量不能單由企業「任性」,必須引入政府宏觀調控。
其次,投放量該如何管。對於這個問題,新政將具體投放量管理許可權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交給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要結合「承載能力、停放資源、公眾出行需求」來充分考慮具體總量。互聯網時代的管理應該更加科學,大數據、雲計算、物聯網等相關技術應該被更廣泛的應用於政府決策。對於總量問題,政府宏觀調控可以藉助新技術,在企業數據共享的基礎之上完成。
最後,企業服務能力也是決定投放量的重要指標。新政將企業具備的線上線下服務能力、電子圍欄技術、用戶服務能力、車輛流轉能力等能力作為衡量企業是否履行法律責任、社會責任和道德責任的指標,若是企業無法承載這些責任,理所當然的投放量就必須受到自身能力的限制。
第四大看點:解決亂停放問題
「負面清單」、「正面清單」和「電子圍欄」解決亂停放
新政對於停放問題規定的「負面清單」、「正面清單」和「電子圍欄」等創新性規定,對於解決亂停放問題有著深遠而重大的意義。正負面清單和電子圍欄並非是簡單的規定,而是一個互相支撐的邏輯體系。
第一,共享單車不能僅依靠正面清單。當年各地政府推出的「有樁單車」等公共自行車,大部分都以失敗告終,究其原因就在於「有樁」就是限制了用戶使用便捷性,很少有人為了解決「最後一公里」出行,卻花費800米去找「樁」。因此,新政最大程度吸取了公共自行車的經驗,沒有單純限定正面清單。
第二,共享單車不能僅依靠負面清單。負面清單就是停放位置的「底線」,劃清了底線,也就明確了合法的停放地點。這一點規定似乎能全面解決單車的停放問題,不過,後續的問題沒有辦法解決:負面清單的地點往往是用戶需求量最大的地方,若是立法不讓停放,就會影響出行便利。所以,新政明確了在商業區、公共交通樞紐、居民點等地段的「電子圍欄」制度,這些區域的負面清單,用戶可以選擇停放在依法設立的電子圍欄之中,這就最大限度的避免了便捷性的減損,這種設計是非常有人情味和先進的。
第三,電子圍欄作用在於銜接正負面清單的空缺。電子圍欄耗費大量企業成本和社會資源,不是越多越好,但又因承接正負面清單的空缺而不得不有。新政既將電子圍欄作為正面清單的鼓勵性規定,又將其設置為在負面清單附近的法定性規定,充分體現出立法的嚴謹性和實踐可操作性。
第五大亮點:消費者權益保護
將用戶信息安全放到最高位置
用戶的便利和權益是新政的立足點和出發點,主要分為幾個方面:
其一,明確企業責任。我國侵權法和電子商務法體系尚未就互聯網+平台責任作出明確規定,這就需要平台購買足夠的商業保險來化解可能發生的損害。新政將為用戶購買商業保險作為平台主要責任之一,強化平台對用戶的公開承諾,最大限度保障了用戶權益。
其二,用戶實名註冊是解決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重要舉措。新政明確平台禁止向12歲以下的兒童提供服務,這就需要首先完善平台自己的實名認證系統,清理違法賬號,盡最大努力做到人與賬號的一一對應關係。
其三,用戶信息安全放到最高位置。新政出台時期正值我國網路安全法實施之時,信息安全是所有新技術發展和應用的前提條件。新政除了明確平台數據保護責任之外,還將再次確立了用戶的「數據權」,對平台採集用戶信息的範圍做出了限定,甚至將主管部門的數據義務也規定其中「主管部門不得將運營企業報送的數據超越管理所必需的範圍」,這無疑是履行和落實網路安全法的重要舉措。
其四,更好的保護用戶資金安全。我國法律並沒有對押金的性質作出明確規定,一般認為押金屬於抵押性質,所有權並沒有轉移到商家手中。新政明確了企業自有資金和押金、預付費之間的關係,明確要求企業要開設第三方監管的獨立賬戶,將押金和預付費做到專款專用,不能變相搞集資和資本運作。更重要的是,新政明確了押金「即租即押,即還即退」的原則。這比2015年工商總局出台的《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中「預付費15日退還期限」更進一步,更有利於消費者。
第六大亮點:信用管理的建立
以信用來促進素質經濟發展
素質經濟是互聯網+和分享經濟的基礎,越高的用戶素質,企業和社會成本也就越低,反之,則高額的素質成本將成為新經濟形態的羈絆。從這個意義上講,新經濟形態也就是素質經濟形態。
新政對素質經濟的管理思路非常明確,一是要建立信用管理體系,將用戶行為信用記錄進行全國數據共享,以信用來促進素質經濟發展。二是要建立平台與用戶之間的「互評」,用戶也可以評價企業信用,好的企業必然收穫好的「口碑」,壞的企業則會喪失用戶的信任。三是明確了引導用戶安全文明用車,從宣傳、教育、公益廣告、志願者服務到獎懲措施都做出了具體規定,這一切並非是僅存於紙面,都將集中落實到信用體系建設中來。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國家信息中心分享經濟工作委員會專家委員 朱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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