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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權利被忽視令人唏噓

曾被司法鑒定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徐為已在上海青春精神病康復院住了15年。從2012年開始,自我感覺「病情沒有反覆」的徐為,開始嘗試出院卻屢屢受阻。2013年5月6日,徐為以「侵犯人身自由」為名起訴自己的監護人和青春康復院,並要求出院。但徐為一審二審皆敗訴,再審申請也被駁回。直到今年7月6日,司法部司法鑒定中心向徐為作出了「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鑒定意見,這才讓事情出現了轉機。(8月8日《中國青年報》)

患有普通疾病的住院患者在病癒後即可出院,但對於曾被鑒定為精神分裂症的徐為來說,要爭取到這個對普通人來說並不困難的權利,卻付出了曠日持久的代價,說來也真令人唏噓。精神病再怎麼特殊,也是常見疾病的一種,為什麼徐為要爭取到出院權,卻如此大費周折呢?剖析個中緣由,為更多類似情形提供借鑒參照,正是此案被稱作「精神衛生法第一案」的意義。

對於當事人徐為來說,即使自己即將跨出醫院大門恢復自由,這充其量只能算是「遲來的正義」,因為他為爭取這項早該屬於自己的權利,從2013年5月6日以「侵犯人身自由」起訴自己的監護人和醫院算起,已耗費了長達4年多的時光。此前,徐為做過兩次司法鑒定,分別被認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具有訴訟行為能力」,鑒定結果沒有明確認定其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從而導致法院不支持徐為的訴求。但司法鑒定和法院判決是一方面,另一方面,針對徐為的訴求,與徐為關係密切的他的生母、大哥、二哥以及居委會幹部的態度,也頗令人玩味。上述四者均表示無力在徐為出院後進行「監護」,這樣,他就只能在眾人的「安排」下繼續住院治療——徐為是一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眾人都從自身的利益出發,將監護其生活視為麻煩,拒絕履行監護責任,以歧視與帶有偏見的眼光看待這件事,漠視徐為的正當權利。還有親人當眾表示「他最好不要出來」,世俗觀念之狹隘,人情世態之炎涼,從中不難體察。

必須明確,住院精神病人自願出院,是一項法定權利。《精神衛生法》明確規定,除非有自殘自殺或傷害他人的行為,否則精神病人住院實施自願原則;該法第44條還規定,自願住院治療的精神障礙患者可以隨時要求出院,醫療機構應當同意。法條昭昭,有誰僅憑一己之私,就粗暴地將本當享有自由權利的病患者再次推回醫院?

被稱作「精神衛生法第一案」的徐為爭取出院權一案,可謂一面多稜鏡。有關維護精神病患者權利的法規如何落實下去,以保障其合法正當權益,跟精神疾病患者密切相關的人們當如何肩負起自身的關愛之責,等等,都值得深刻反思。而最關鍵的,還在於以理性、人性化視角來看待精神病人群體:他們並不是洪水猛獸,他們與正常人一樣擁有自己的合法權利,他們得到親情關愛和社會扶助的權益,也不該因病患而被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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