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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在說話:古代社會如何判定罪行?


神在說話:古代社會如何判定罪行?


亨利查爾斯李


決鬥斷訟,就起源而言,單純只是一種規範模式,在相對公平的考量之下,是最強者的原始法則。正如我們所見,如此混合交織之下,出現了一種訴諸神權的申訴,人們藉此自我催眠,認為神明會進行干涉,並且使格鬥事項按照永恆的正義進行。這種信念,在不同時期都是對格鬥神判頗為重要的因素,而且是其他神判所倚仗的唯一原則;如要體現這些神判與決鬥斷訟的區別,則應當將它們分開考查。甚至,我們可以推測,其他神判代表了人類更晚近的進步,蠻力已經多少從最早的野蠻至尊地位上遜退下來,而一種對全知全能的、正義的神性干預的依賴,無論是單一形式還是多種形式,已經成長得足夠壯大從而成為指導日常生活的支配性原則。


在幾乎所有種族的宗教歷史中,都有一種對神聖存在的信仰,伴之以這樣的期待:每當人類在無路可走的情況下,便放棄自己的判斷力,以自身有限的理性作為試金石,試探造物主不可思議的力量,他們在任何情況下都指望神明展現力量,而且希望天意的干涉可應請求而發生。如此一來,奇蹟被指望著如同日常之事般、理所應當地發生,每當人類選擇以正義的承諾和不公的威脅試探神明的時候,自然法的法則就會被擱置一旁。


被廣泛採用的所謂神判,都可以歸功於人類思想的這種趨勢,充滿疑問的人們一直都在嘗試通過呼喚上天的協助,而使自己免於承擔責任。即便這樣做時,他們似乎也沒有意識到這種做法中暗含的自鳴得意,而是自認出於完全的謙卑,將自己和自己的悲哀置於這偉大裁判者的腳下,這實質上是放棄了雖然有限卻可使用且並未被否認的理性。在加洛林王朝的法令集中,有這樣一個段落——憑著對神的虔誠信仰而毫不猶豫地裁斷——有力地展現了在虔誠信仰掩蓋下最惡劣的不虔誠做法:「有疑問的案件讓神來裁決吧。法官們可以裁定哪些是他們確知的案件,而那些他們無法確知的,應當留給神判裁決。被神親自裁判者,不可用凡人方式追責。『因此,不要提前裁斷任何事,直到我主降臨,他不僅將隱藏的黑暗大白於光天化日之下,而且會為我們指明心之所向。』」



非洲部族的毒物審判



神在說話:古代社會如何判定罪行?


非洲部落



將目光移向舊世界那些仍舊野性未馴的種族,我們會發現此等迷信思想依然四處盛行。非洲就有大量這樣的例子,從最殘暴的簡單樸素,到最致命的裝置設備。例如,在卡拉巴人(Kalabarese)之中,有一種所謂的「阿菲雅-埃戴特-愛伯恩」(afia-edet-ibom),是用蛇彎曲的毒牙來執行,它被巧妙地插入被告的眼瞼下方和眼球周圍;如果此人是無辜的,只要一轉眼球,就能將毒牙擠出,而如果無法做到這樣,就得用豹子的尖牙剔除,並會被定罪和制裁。更加粗野並且更能被執行人操控的是「阿菲雅-愛伯諾特-愛迪奧克」(afia-ibnot-idiok),即在一隻黑猩猩的顱骨上畫一條白線和一條黑線,支在被告面前,如果白線一邊明顯靠向他就表明他是清白的,而黑線朝向他,則宣告他有罪。比這些更加可怕的是「神判之果」(ordeal-nut),它含有一種致命毒物,會令人口吐白沫、渾身抽搐、麻痹癱瘓並迅速死亡。在可能判死刑的案件中,甚至在陰謀詭計致人生病的案件中,「阿比亞迪翁」(abiadiong)或者說男巫,會決定誰將受審;而且由於這種果實的有效成分能夠通過煮沸提煉出來,被選中的人若是精明睿智,就會選擇做無害的處理。


在非洲西部的廣大區域內,最流行的神判方式之一,就是紅水神判,或稱「基尼格木樹皮」(sassy-bark)神判。根據溫特博特姆博士的描述,在獅子山(Sierra-Leone)附近的地區,要求被告人禁食12小時,然後吞下一點點米粒,在這之後,再大量攝入這種樹皮,有時甚至達到1加侖之多。如果引起了被告的嘔吐,吐出了所有的米,就是完全的無罪證據,但是如果做不到這樣,或者引起了腹瀉,那麼被告就會被宣告有罪。它也有麻醉的作用,如果出現這種效果,則很可能出現對受試者不利的判決。在其中一些部落,這會通過下面這樣的方法來裁決:在地上隔18英寸插上棍子,或將樹枝彎曲到地面,搭建一個拱門,並要求受試者選擇其中一條路走,對於在毒物的影響下發暈的人而言,這是一件艱難的事。儘管這種神判本身並不總是導致死亡,但是寄托在這種神判上的信仰如此堅決,以至於根據利文斯頓博士(Dr. Livingston)的說法,受到巫蠱指控的人們熱切地要求執行它們,這些人對自己的無辜確信無疑,並且相信只有有罪的人才會遭罪。對於執行紅水神判而引起的嘔吐效果,通行的解釋是,神靈進入藥水中,檢視被告的內心,如果發現他是無辜的,就會返還米粒作為證據。而在阿尚提地區卻發現了與此截然相反的體制,在那裡,病痛被視為無辜的象徵,而「同態復仇」法則得到嚴格遵循。當指控沒有足夠的證據支撐時,控方必須發誓說他的控訴完全是真實的,而被告則被要求吞下一片奧登姆木(odum),並喝下一罐水。如果沒有隨之出現任何致病效果,被告會被認定為有罪而處死;如果因此致病,則會被判無罪,而控方反受其刑。

遠在非洲大陸東部,尼安-尼安人(the Niam-Niam)及其鄰近的部族,展現了無窮無盡、形態多樣的神判模式。對於所有重要事項,這些蠻族訴諸各種神明,它們被平等地採用作為通向未來的指引,及探究被指控者有罪或無辜的方式。其中主要的方式稱為「博儒」(Borru),即將兩塊被拋光的達瑪(damma)木片用水滴濕後,互相摩擦。如果它們能在彼此之間輕易滑動,則視為有利證據的徵兆;如果它們粘在了一起,則視為不利證據。生與死也被玩弄於股掌之間,只不過替代以受害人作為實驗標的物。又比如,取來一隻公雞,將它的頭反覆浸入水中,直到這傢伙變得僵硬而失去知覺。如果它恢復過來,則是有利證據的象徵;如果它就此死去,則相反。或是將從「本耶木」(bengye wood)中提煉出來的油脂餵食一隻母雞,根據它的生死得出類似的結論。


在馬達加斯加,毒物神判更不那麼人道,它採用的是唐吉拉樹(Tangena 或Tanghinia vennifera)的致命果實所煎出的汁液。其適用模式之一,源自與紅水和米粒神判同樣的理論,故而在實施方法上也頗有相似之處。煮熟一隻禽類,將它的三塊皮放在肉湯里。然後,將滿滿一杯唐吉拉果煎汁交給被告人服用,隨後是等量的帶皮的肉湯。除非毒物迅速導致嘔吐,否則會很快引起服用者死亡,這就構成了充分的罪證。如果隨之而來的是嘔吐,則繼續反覆灌入肉湯和熱水,如果能把肉皮吐出來,被告會被宣告為無罪;但是,如果它們留在體內,他就會被判有罪,並要立刻再喝下一碗這種毒液而死去。在1836年和1849年對馬達加斯加的基督教徒的迫害中,許多改宗皈依者都被用唐吉拉樹果審判,其中不少人因此喪生。



一神教世界裡的神判



在希伯來人之中,作為律法,耶和華(Yahveh)的直接介入是預期之中的事,而無須人類智慧所發明的那些邀請和確定神明意志的公式化方法。大衛和哥利亞的戰鬥,依然被解釋為司法決鬥的一種範例和理由;而《聖經》文字中描述的一些做法,則是嚴格意義上的神判,在對抗教皇禁令的鬥爭中,被整個歐洲各地的神職人員躬行如儀。當一個人口出惡言褻瀆了主(《聖經·利未記》,24:11-16),被監守起來,「他們將會受到主的意志的明示」,而主命令摩西(Moses)讓整個聖會的人用石頭將其擊斃,我們無從得知摩西探明耶和華意志的確切途徑,但是這種訴諸神明的做法,與引發中世紀神判盛行的原則如出一轍。更有甚者,抽籤被如此頻繁地用於裁判最為重大和神聖的事項,不僅僅是一種對運氣的依賴,而且成了一種「在我主面前聖會神龕門口」的神聖的儀式表演,藉以知曉耶和華的決斷。抽籤,也被用在非常規司法性判決時,在所有不尋常的案件中作為一種揭發罪犯的模式,而且它的結果被毫不質疑地認為是揭示了全知全能的神意。烏陵與土明(Urim and Thummim,原意分別為「光」和「完全」,引申為「啟示和真理」,是古代希伯來人在遇到問題或難處時,用以顯明上帝旨意的一種預言媒介)極有可能就是抽籤,而如亞乾和約拿單的案例中,它們的使用並不少見。對抽籤有效性的廣泛信賴,在約拿的歷險中可見一斑(《聖經·約拿書》,1:7),當時水手們藉助抽籤當場查明了帶來暴風雨的罪人。然而,神判最正式、最絕對的例子是藉以懲戒對婚姻不忠貞者的苦水神判(《聖經·民數記》,5:11-31)。這種奇特而煞費苦心的儀式,與毒物神判有著明顯的類似之處,在基督教時代前後,已被「拉班」約哈南·本·扎卡伊下令廢止,這件事是如此眾所周知,以至於除一筆掠過之外不必要求引述《哈伽達》中的大量傳說,以及它所引起的無窮無盡的爭議和揣測。然而,我可以多說一句,阿本·愛茲拉和其他猶太評論家堅持認為,當摩西燒毀金牛犢並讓以色列人飲下含有其灰燼的水(《聖經·出埃及記》,32:20)時,他進行的是一項神判,就像苦水神判一樣,在某些方面揭發了那些犯有偶像崇拜之罪的人,以便利未人(the Levites)將其手刃;而塞爾登(Selden)對此的解釋,是援引這麼一項傳統:鑄造牛犢的黃金,能夠使崇拜過它的人的鬍鬚變紅,從而將他們揭露無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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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和華



穆罕默德的教條太過直接地源自猶太教義,以至於只要可以援引安拉聲明他的權威時,他都不願在他的法學理論中接納任何依靠奇蹟來實現人和人之間正義的正式體系。然而,就像猶太人一樣,他宣揚神權的恆常監督是自發而成的,而他更進一步地反覆灌輸這樣一種信念:一個絕不謀求私利的法官,能夠時常得到上天的提點。「要求成為法官的人,是不會得到幫助的;被強制任命為法官的人,神會為他降下一位天使,使得他的行動和判決公正不阿。」對於那些猶豫著是否接受這一職位的人,預言說道:「神會指引你的心靈,並且將你導向公正的道路,並用真理和正義縛住你的唇舌。」此外,當一位法官行事不公時,「他將自己與神的協助和恩典隔絕開來,而有魔鬼如影隨形」。當法庭既可能被安拉,也可能被埃布利斯操控時,訴訟參與者的處境就很艱難了,但他們無計可施,除誓言之外——誓言是穆罕默德的司法制度的基石。在缺乏證據的情況下,被告的誓言就有了最終證據的效力,而且這種對偽證行為的姑息縱容,只能通過神判的質量來抵制虛假誓言。因此,從這時起,他不失時機地堅持,要對在法官席前作偽證者施加刑罰。有時,這也無法阻止積極的訴訟者,而那時,他就安慰敗訴方,向其保證敵人即使一時勝利,到頭來還是會受懲罰。比如,辛達(Cindah)部落的酋長聲稱,一個猶太人因不正當佔有土地而被起訴時,必會發下虛假的誓言,而穆罕默德答覆道,「發誓是合法的,但是發下偽誓之人,將來會有厄運」。然而,歷史傳統卻表明,他常常成功地通過這樣的方式嚇住那些準備發假誓的人。例如,一個哈德拉姆特(Hadramut)人對一個辛達人所佔據的土地提出權利要求,而又沒有證據,被告正準備發誓,穆罕默德卻插進來說道,「沒有人能夠通過誓言巧取豪奪他人的土地,這種人將會被神明割掉舌頭」,而那個辛達人畏懼神,說道:「這地是他的。」在另一起案件中,雙方因繼承問題發生糾紛,卻都沒有證人,穆罕默德警告他們說:「如果我將一件東西判給了無權擁有的一方,那麼我就等於將他置於一片地獄之火中。」於是各方當事人都立刻呼喊道:「哦,神的使者啊,我放棄自己的權利,願交給他。」不過,有時,連穆罕默德都求助於一種對至高權力的更直接的訴求。比如在這麼一個案件中:兩人爭奪一頭牲畜的所有權,雙方都沒有證人,於是他讓他們指天發誓後,通過抓鬮斷案。


即便是這位先知,也存在力有不逮、陷入迷惘的時候,他可以通過向天使吉卜利勒尋求啟示來斷案。儘管這種傳統並未得到上面這些案例的證實,然而,確實有一個關於他的傳說,展現了這樣的普遍看法:在疑難案件中,可以依靠神的介入證明清白者的無辜。一個年輕人被指控犯有謀殺罪,並被帶到穆罕默德面前,他抗辯說:他的所作所為是出於自衛。先知指示,先埋葬屍體,而推遲審判至第二天。被害者的兄弟們仍然堅持進行報復,卻被告知他們只能在施害者身上施加與死者一樣的傷害。為確定允許施加報復的程度而掘開墳墓後,他們嚇得跑回法官座前,並報告說他們發現裡面空無一物,而只有來自欣嫩子谷的硝煙和惡臭。穆罕默德就此宣布:魔王埃布利斯已經帶走了罪人的屍體,而那位被告人則是無辜的。儘管法律定下種種原則,諸如此類的迷信的盛行仍可見於一些阿拉伯部落的習慣之中,他們採用巨大的勺子狀烙鐵進行神判:依律將其加熱,然後放到被告人的舌頭上,通過他受傷或免於受傷,判定其有罪還是無辜。與信仰有關的,更有甚者,是在土耳其人之中普遍流行的一種野蠻的占卜,即在進行某種魔法儀式的時候,通過觀察蠟上的標記緩緩融化時的樣態,來偵緝盜賊。


教會對神判的接納和改造



當蠻族們在羅馬帝國的廢墟之上立足並接受了基督教義時,即他們以高漲的熱情發展了神判體制,不過有個例外。在哥特人的國家中,可以看到這個例外,就如同我們看到司法性格鬥所受到的對待一樣,可歸結於羅馬習慣和法律的影響。他們定居後的近兩個世紀,在他們的法律體制中都沒有提到任何形式的神判。直到他們在法國南部的霸權土崩瓦解很久之後,在西班牙被撒拉遜人推翻之前不久的693年,經過托萊多大會的批准,國王艾季查簽署了一條敕令,下令採用「歐紐姆」或者說沸水神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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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羅馬帝國



在其他的部落中,各種各樣的原因導致神判受到追捧。至於決鬥斷訟,我已經把它的前世今生,作為歐洲神判的一種特別形式,追述至大膽而魯莽的時代,它所帶來的益處使它得以在封建社會的早期受到推崇。而其他形式日益流行的原因之一,無疑就是舉世通行的蠻族原則,即在後來的裁斷中允許所有的民族適用他們自己的法律,而不論在社會上和政治上人們如何混雜而居。這種做法引起的混亂,被聖阿戈巴德詳盡地記述下來。他評論說,若找出5個親朋好友,常常會發現每一位都遵從著不同的法律。他還表示,根據勃艮第的程序規則,任何人不得做對異族人不利的證人。如此一來,相當多的案件都不可能獲得法律上的證據,從而必須仰賴神的判決。即使在此規則沒有效力的地方,一個人若為了反駁一個對方證人的證言而想要訴諸上天,他很可能會發現法庭不願准許他的要求。更有甚者,法官若是涉訴者中某一方的同族同胞,另一方自然不會相信他的公正不阿,而寧願將案件交付於全知全能的上帝,神的直接介入被認為是不容置疑的。在這種情況下,神判所謂公正性獲得的高度讚賞,這在大約1000年前威爾士和薩克森人的條約約文中獲得了證明,它們規定如果各方沒有特別約定,兩個不同種族的個人之間的一切問題都要用這種方法解決。


然而,最有效地促進了神判使用的理由,在於教會。以其一貫的圓滑老練,在使得各蠻族改宗皈依的過程中,教會採納了他們的這些習慣,而令其適於基督教信仰和實踐;而且教會將神判作為確定無疑的訴諸上帝的方式而接受,上帝的回應被認為是無可置疑的,這一點可以輕易從前文所述猶太教的慣例做法中得到保證。異教徒的典禮被塑造成基督教儀式,而最神聖的宗教形式被置於數千年前由大夏遊牧民族發明的粗野行徑的境地。神判的執行權由此被保留於神職人員之手,教會作為正義的執行者獲得了極大的影響力,更不用說由此增加的稅收,以及被暴亂的人群襲擊時藉以自衛的設施。我們有證據表明,教會採取的方式支持了基督教化的異教信仰,並且將它與基督教教義一起引入之前對此一無所知的人民之中。就這樣,在圖蘭的馬加爾人之中,匈牙利國王斯蒂芬在他皈依基督教之後不久的1016年頒行的法律中沒有提到神判,但是在該世紀末拉迪斯拉斯和科洛曼發布的法律中,卻發現它被作為既定的舉證方法而以各種方式存在。因此,12世紀哥羅德斯主教使得梅克倫堡的斯拉夫人皈依基督教時,他們立刻禁止了像從前那樣對樹木、泉水和石頭髮誓,而是將他們的罪犯們帶至神父面前,使用烙鐵或犁頭來審判。在十字軍治下,神判被帶回了它的出生地,它甚至浸染了拜占庭文化,並且被適用於各種案例,根據東羅馬帝國歷史學家們的記載,一直延續到14世紀中期。


相對於我們已經看到的、適用於東方的神判,教會的機敏靈巧和人民的盲從迷信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神判種類。除決鬥斷訟之外,確認上天意志的途徑可以分為:沸水神判、烙鐵神判、火焰神判、冷水審判、天平神判、十字架神判、「康斯諾德」(亦即吞麵包或乳酪神判)、聖餐神判、抽籤神判、屍棺神判、聖物起誓神判,以及毒物神判。我們將會看到,適用其中的某些時,案件要靠發生奇蹟才能獲得無罪宣判,另一些則需要奇蹟才能獲得有罪判決;有一些完全取決意志力,另一些則純粹靠運氣,而還有一些,則通過對受試者的精神施加影響而發揮作用。



神在說話:古代社會如何判定罪行?


本文節選自《迷信與暴力——歷史中的宣誓、決鬥、神判與酷刑》一書,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6年7月版。



轉自澎湃新聞:http://www.thepape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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