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紀的自由七藝:辯證法
辯證法
埃萊奧諾里·斯坦普
(Eleonore Stump)
張卜天譯
選自《中世紀的自由七藝》
雖然亞里士多德承認他在修辭學上有其先驅,但他聲稱,「在推理這一學科中,我們根本談不上有什麼更早的東西」。亞里士多德的這種說法也許僅僅是指辯證論證(dialectical argument)。然而,由於他在這裡是把推理與業已確立的修辭技藝和醫學進行對比,所以從更廣的意義上來解釋這句話似乎要更為恰當。雖然亞里士多德拒不承認他得益於之前的哲學家,但他仍然可以理直氣壯地宣稱,他已經把邏輯學確立為一種系統研究,即一種技藝。
亞里士多德是在《辯謬篇》(184b)中給出這一說法的。和《論題篇》一樣,他也是從分析不同推理方式之間的關係開篇。他認為不僅整個推理是一種技藝,而且推理的每一個組成部分也是技藝。於是,被明確稱為一種技藝的《論題篇》要對辯證論證進行完整的系統分析;《前分析篇》要對三段論推理進行系統分析;《後分析篇》要對一般的證明性推理(demonstrative reasoning)進行系統分析;《辯謬篇》要對詭辯論證進行系統分析。
這些主題被馬提亞努斯·卡佩拉和卡西奧多魯斯所採用,但他們對邏輯的處理與亞里士多德有幾個方面的不同。一方面,他們都把對假言三段論的討論包括在內——雖然確切的關係尚不清楚,但都源於斯多亞派的命題邏輯。另一方面,他們沒有考慮模態邏輯。亞里士多德只是簡要地討論了模態邏輯,模態邏輯被其繼任者發展出來,並將在中世紀再次成為邏輯學的一個重要分支。
與亞里士多德不同,卡西奧多魯斯把定義當作一個獨特的主題來處理。他的來源似乎是馬里烏斯·維克托里努斯(Marius Victorinus)在公元4世紀所寫的《論定義》(On Definitions)。這種對定義的關注,以及聖奧古斯丁對詞與物的關係的關注,也許可以看作中世紀邏輯所特有的語義導向的一個根源。
最重要的是,馬提亞努斯·卡佩拉和卡西奧多魯斯在處理邏輯的整體方法上不同於亞里士多德。他們的導向(詞項顯然是這種技藝的本原)源於希臘化時期的學者對亞里士多德邏輯論著的組織。這些希臘化時期的哲學家把《範疇篇》(討論個體詞項)和《解釋篇》(討論連接兩個詞項的命題)置於討論推理技藝的著作之前,形成《工具論》。馬提亞努斯和卡西奧多魯斯採用了這種組織結構,並且擴展了對第一個主題的討論(即對個體詞項的分析),基於波菲利的《〈範疇篇〉導論》(Isagoge)包含了對五個謂詞的分析。
——戴維·L·瓦格納
一、引言
本文所論述的主題是公元11到13世紀的辯證法,但為此必須澄清「辯證法」(dialectic)一詞的含義。在對自由技藝的概念和傳統影響甚大的波埃修的著作中,辯證法是以一種相當技術化和嚴格的方式來理解的。波埃修的辯證法概念基於一個起源於亞里士多德和柏拉圖的悠久傳統,[1]通過思考蘇格拉底在許多柏拉圖對話中的論證方法,波埃修的辯證法概念可以得到最好的理解。在這些對話中,蘇格拉底發現了他在與一些對手的口頭辯論中為使其對手同意而使用的論證(在爭論過程中往往可以清楚地發現)。他的論證是通過問答來進行的,這些論證的目的是讓蘇格拉底的對手相信他。因此,要想達到目的,蘇格拉底所使用的論證必須非常可信。這一要求把辯證論證與幾何學等領域使用的那種論證區分開來。幾何學論證是波埃修所謂的「證明性論證」(demonstrative arguments)的一個例子。一則證明性論證,比如一則幾何證明,(最終)始於某些顯然為真的公理,並通過嚴格的推理步驟從這些自明的真理推導出包含有關主題新信息的結論。波埃修遵循亞里士多德的看法,認為能夠產生知識的論證只有證明性論證,只有它們的結論我們才可以說知道,只有它們的結論才可以被確定地接受,因為它們不可能錯。但辯證論證也可以達到真理,對於說服對手而言,辯證論證要比證明性論證更有用,證明性論證往往很難實現這樣一個目的。因此,對波埃修來說,辯證法與發現可用來迫使論辯對手同意的、非常可信的論證有關。然而,並非我們很容易相信的所有論證都是好論證;我們有時會輕易接受壞論證的結論。因此,並非所有辯證論證都是邏輯上可靠的好論證。這是辯證法區別於證明的一個最重要的方面。證明性論證總是邏輯上可靠的論證,其結論是確定的,產生的是知識。但波埃修並未因為這種差異而把辯證法看成一種比證明劣等的東西;他認為兩者是實現不同目標的不同方法,同為重要的辯論技巧。於是在他看來,辯證法是邏輯的一個分支,證明是邏輯的另一個分支(還有其他一些分支,比如對詭辯論證的研究)。
當我們轉到經院時代早期時,我們發現了一種對辯證法的不同理解。伽蘭德·康普提斯塔(Garlandus Compotista)在11世紀上半葉所寫的《辯證法》(Dialectica)是現存最早的完整經院邏輯著作之一,[2]阿貝拉爾在12世紀所寫的主要邏輯著作同樣名為《辯證法》。[3]這兩本邏輯著作討論了被波埃修稱為「辯證法」的主題,但這只是它們所涵蓋的材料的一部分;這兩本「辯證法」書包含了當時被認為構成了邏輯的所有主題。於是,在經院時代之初,「辯證法」就等於「邏輯」。[4]這種廣義的辯證法在經院時代晚期仍然持續著;但這個詞舊有的波埃修含義也開始慢慢重新出現。到了13世紀,「辯證法」狹窄的專業含義再次被使用。例如,西班牙的彼得(Peter of Spain)的《邏輯大全》(Tractatus)是從13世紀到15世紀標準的邏輯教科書之一,[5]在這本書中,辯證法再次被看成只是邏輯的一個專門分支,處理的是(至少在理論上)對論辯有用的非常可信的論證。[6]
因此,本文在「辯證法」這一標題之下所要討論的內容取決於在什麼意義上使用「辯證法」,出於幾個理由,我打算取這個詞更窄、更專業的含義。首先,對於一篇文章來說,這樣理解的辯證法是一個比整個邏輯學容易操作得多的論題,即使只集中11、12和13世紀。。其次,正如本文所要展示的,辯證法是中世紀邏輯的一個特別長久和富有成果的分支。第三,這一特殊邏輯分支有著漫長的傳統,從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開始,不間斷地持續到中世紀結束。把這一時期與該傳統其餘時期對辯證法的討論進行對比,將會闡明經院邏輯的特殊特徵。
於是,我將只集中於11世紀到13世紀邏輯的一部分,這個部分討論的是波埃修所認為的辯證法,而且直接或間接地源於波埃修本人的辯證法著作。但是為了便於討論,我在轉向辯證法本身之前,想就11世紀到13世紀的整個邏輯簡要說幾句。[7]
二、辯證法在11世紀到13世紀邏輯中的地位
據我們現在所知,11世紀在邏輯領域是相當貧瘠的。聖安瑟爾謨在語言哲學中做了一些創造性工作,它們通常被中世紀的人看成邏輯的一部分;但總的來說,這一時期似乎一直在致力於改編《範疇篇》和《解釋篇》這兩部亞里士多德的論著以及波埃修的邏輯論著中的材料,其中包括關於辯證法的內容。[8]亞里士多德和波埃修的這些論著或它們的主題構成了經院哲學家所謂的「舊邏輯」。舊邏輯所涵蓋的主題不僅包括我們現在所認為的邏輯,而且還包括形而上學和語言哲學。例如,雖然伽蘭德·康普提斯塔的邏輯著作的最後兩章討論了直言三段論和假言三段論,但前三章討論的是屬與種、實體與性質、名稱與動詞這樣的東西。
12世紀見證了思想生活在包括邏輯在內的各個領域的復興。其餘四部亞里士多德的邏輯論著——《前分析篇》、《後分析篇》、《論題篇》和《辯謬篇》——已經可以看到,它們構成了「新邏輯」的基礎。大致說來,新邏輯的典型特徵是對謬誤和詭辯推理的興趣,即《辯謬篇》中的那種材料。最著名的12世紀哲學家無疑是阿貝拉爾,但他的工作是在12世紀上半葉做的,仍然在關注舊邏輯,儘管他在語言哲學和共相的本體論地位方面所做的工作對中世紀哲學的進程產生了很大影響。
至少部分受到了新發現的亞里士多德論著的刺激,12世紀也開始了中世紀邏輯的一個新的分支,即現代邏輯(logica moderna)。現代邏輯也被稱為詞項主義(terminist)邏輯,是經院學者為邏輯學所做的兩項最具原創性的貢獻之一(另一項是他們關於推論[consequences]或條件推理[conditional inferences]的工作)。現代邏輯的開端可見於12世紀下半葉的無名氏邏輯論著;最近發現的Ars Meliduna,Tractatus Anagnini和Dialectica Monacensis都是其中最重要的。[9]這場運動支配著13世紀上半葉,西班牙的彼得、舍伍德的威廉(William of Sherwood)和歐塞爾的蘭伯特(Lambert of Auxerre)等13世紀詞項主義邏輯學家的邏輯著作使之繁榮和臻於成熟。
現代邏輯感興趣的主要有兩個領域:一個是詞項(terms)的屬性,另一個是所謂的「附範疇詞」(syncategorematic)。詞項是句子的主詞或謂詞,詞項主義邏輯學家通常討論詞項的四種屬性:意謂(signification)、連繫(copulation)、稱謂(appellation)和指代(supposition)。詞項的「意謂」是指脫離句子語境來考慮的詞項的含義或定義。例如,「人」的意謂是「有死的理性動物」。詞項主義的「連繫」概念是模糊不清的,並沒有得到很多討論,但一般而言,「連繫」是形容詞因為謂述了某個主詞而具有的屬性。比如在「人是白色的」這個句子中,形容詞「白色的」因為與主詞「人」連在一起而擁有「連繫」的屬性。「稱謂」是詞項指向它所意謂的所有現存事物;比如在「每一個人是白色的」這個句子中,「人」這個詞項的稱謂是所有現存的人。「指代」是詞項主義邏輯學家最感興趣的詞項屬性。詞項的指代是該詞項在特定語境或特定使用場合的所指。比如在「那個人是白色的」這個句子中,「人」指代(指)某個特定的人,即那個被分辨出白色的人。而在「每一個人是動物」這個句子中,「人」指代的是人類當中的每一個個體。在「在之前的例子中,『人』是主詞」這個句子中,「人」指代一個語言實體,即「人」這個詞。詞項主義者區分了多種微妙的指代,他們感興趣當一個詞項的指代發生了變化時,邏輯推理髮生了什麼。例如,在「每一個人在跑」這個句子中,「人」這個詞據說有「分配指代」(distributive supposition);也就是說,它指每一個個體的人。因此,由這個命題就可以推出「蘇格拉底在跑」,從普遍的「每一個人」下降到「蘇格拉底」這一個人。然而,給主詞加上「只有」這個詞會改變其指代,從而改變可以得出的推論。從「只有每一個人在跑」(即每一個人都在跑,在跑的只有人)這句話,不能合法地推出「只有蘇格拉底在跑」。「只有」這個詞的加入改變了「人」的指代,禁止從「每一個人」下降到「蘇格拉底。
附範疇詞是詞項主義邏輯學家感興趣的另一個主要主題,粗略地說,附範疇詞是那些只有與某個詞項(即主詞或謂詞)相結合才有意謂的詞。「每一個」(every)和「只有」(only)都是附範疇詞,「僅僅」(alone)、「二者」(both)、「沒有」(no)、「如果」(if)和「除非」(unless),也是附範疇詞。詞項主義者對這些詞在句子中的意謂和功能以及它們對邏輯推理的影響感興趣。在從「每一個人在跑」推出「蘇格拉底在跑」這個例子中,我們已經看到附範疇詞「只有」對邏輯推理所造成的影響。[10]
在13世紀下半葉,中世紀邏輯沿著一個新的方向發展了。這一時期的經院邏輯學家開始集中考察亞里士多德的「分析篇」尤其是《後分析篇》,以及變得比以前更重要的認識論問題。亞里士多德認為,要想擁有一種關於論題的知識(經院學者稱之為「科學」),就必須有這樣一些論證,其前提是必然的和不可改變的,其推論是有效的——簡而言之,證明性論證。13世紀下半葉的經院學者越來越關注兩個問題:(1)有效推理的最終標準(而不是簡單的形式標準)是什麼?(2)世界上有什麼東西可以是必然不變的前提的主項?這些問題引發了對亞里士多德邏輯學著作的評註,包括關於《前分析篇》的許多具有歷史意義的評註,比如以前被(錯誤地)歸於鄧斯·司各脫(Duns Scotus)的評註。這類著作首先是在形而上學與邏輯學之間建立了一種更加緊密的聯繫,比如可見於達齊亞的波埃修(Boethius of Dacia)的著作(他最出名的是對思辨語法的貢獻),其次是使邏輯開始遠離亞里士多德的學說。證明與辯證法之間的區分變得模糊起來,三段論開始失去其作為所有邏輯之基礎的特殊地位。 [11]這兩項發展在14世紀初奧卡姆(Ockham)和伯利(Burley)的著作中均可以清楚地看到。[12]這些興趣和關切並未與「現代邏輯」的工作緊密聯繫在一起,新關切與現代邏輯的結合直到14、15世紀才出現。[13]
我將討論在本文中辯證法是舊邏輯的一個標準的重要組成部分;從11世紀到13世紀,波埃修的兩部論著——《論種差論題》(De topicis differentiis)[14]和《西塞羅評註》(In Ciceronis topica)[15]是經院學者辯證法研究的主要來源。作為舊邏輯的一部分,這一時期的邏輯文本一般會單辟一章對辯證法進行討論。這並非關注現代邏輯的邏輯學家所感興趣的主要領域,儘管對這些詞項主義邏輯學家來說,辯證法研究仍然是邏輯的一個標準部分,詞項主義者的討論是中世紀辯證法傳統的一個重要環節。但隨著亞里士多德的《工具論》的最後四部論著在12世紀被重新發現,亞里士多德本人關於辯證法的著作《論題篇》重見天日,它最終使辯證法在中世紀邏輯學中重獲新生。此外,13世紀下半葉對《後分析篇》的強烈興趣激勵了關於科學的本質以及證明性論證之本性的討論,從而也促使學者們對辯證論證的本性以及辯證論證與證明性論證的區分標準進行研究。這一時期的學者對辯證法普遍感興趣,[16]在它的推動下,辯證法研究得到了發展和改變,直至辯證法被吸收到在14、15世紀很重要的關於推論或條件推理的理論中。[17]
三、波埃修對辯證法的理解
關於辯證法起源於蘇格拉底在某些柏拉圖對話中所做的那種論證,我已經做了一些說明。蘇格拉底式的論證風格是以一種有條理的、巧妙的方式問對話者問題,以迫使其最終承認,他在爭論開始時所持的立場是站不住腳的。這種論證風格在蘇格拉底的追隨者中顯然很流行;由於獲勝顯然更使人愉快,所以當時的哲學家和修辭學家都致力於設計出巧妙的方法使人們擅長做蘇格拉底式的論辯。[18]很快,發現令人信服的論證的能力就得到了特別重視,被視為擅長蘇格拉底式論證所必需的主要特徵,辯證法的技藝逐漸成為發現論證的技藝。亞里士多德的《論題篇》包含了對辯證論辯的本性以及戰勝對手的一些臨時規則的討論;但它主要討論的是發現論證的方法。亞里士多德聲稱,他第一次對發現論證的方法做了系統化;[19]他認為自己是在提出一種發現的技藝。發現的技藝這一概念激起了古人的想像力。它在拉丁修辭學家那裡尤為興盛,他們關注把發現的論證用於法庭的案件陳述。例如,西塞羅有一部著作討論了發現論證的技藝,而他只是討論這一主題的諸多拉丁修辭學家中的一員。[20]波埃修針對西塞羅的這部著作寫了評註,而且還親自撰寫了關於辯證法的著作;這便是我前面提到的作為舊邏輯組成部分的《論種差論題》和《西塞羅評註》。波埃修的這兩部作品對關於辯證法的經院討論極有影響;為了理解關於這一主題的經院討論,首先對波埃修的觀點有一個很好的把握是至關重要的。
波埃修的《論種差論題》是他關於辯證法的權威著作,所關注的幾乎完全是論證的發現。由於存在著一種判斷或評價論證的方法(這是我們現在所謂邏輯的實用方面),所以波埃修相信也存在著一種尋找論證的方法;對波埃修來說,這種方法是辯證法的核心。該方法的主要工具就是所謂的「論題」(topic,拉丁語為locus)。「topic」是對希臘詞「topos」的標準英文翻譯,字面意思是「位置」或「處所」;辯證法論題在隱喻意義上被認為是一個「位置」,由此可以得出各種論證。論題是亞里士多德的《論題篇》以及從亞里士多德到波埃修期間希臘評註者[21]和拉丁修辭學家辯證法工作的主要關注對象。在《論種差論題》中,波埃修對亞里士多德的《論題篇》做了複雜而精巧的加工。波埃修的方法不可能是原創的;但是據我所知,它在現存的古代晚期資料中獨樹一幟,雖然這段時期的哲學還遠遠沒有得到充分研究。
波埃修認為有兩種不同的論題。他說,第一種論題是一個最大命題(maximal proposition)或原理。所謂最大命題是一個顯然為真的概括。他舉出了這樣一些原理作為例子:「定義不同的事物,本身也不同」;「如材料缺乏,則由該材料製成的東西也缺乏」;「對立面的屬性本身也必定是對立的。」[22]最大命題的功能之一是支持辯證論證;在波埃修舉出的運用最大命題的論證的例子中,最大命題旨在確保論證中一個關鍵推理的有效性。最大命題的這種功能與證明論證有關,而不是與發現論證有關。最大命題有助於發現論證,因為(一般來說)賦予論證以說服力的正是原理,它是其餘論證所基於的概括。對於特定的問題一旦有了恰當的最大命題,就不難構造出論證或論證的大致輪廓。例如,假定問題是,嫉妒的人是否是智慧的(波埃修的一個例子)。給定最大命題:「定義不同的事物,本身也不同」,論證者就有了其論證的核心;這個論證的其餘部分將是,給出智慧的人和嫉妒的人的定義,表明兩者是不同的。[23]在這一尋找論證的過程中,關鍵步驟是發現適合於給定問題的最大命題。自認為追隨亞里士多德的波埃修設想這一步驟是從論證者記住的一長串最大命題中選出一個合適的最大命題。顯然,如果這就是發現的方法,那麼它將笨拙得無法使用。但波埃修的發現方法的實際工具是第二種論題,他稱之為「種差」(Differentia)。可以粗略地認為,種差就是可以把最大命題歸於其下的標題。一些最大命題是對定義的概括,因此定義(或來自定義)是一個種差;其他最大命題是關於對立面的,因此對立面(或來自對立面)是一個種差,等等。波埃修在《論種差論題》的第二卷列舉了28個這樣的種差,他聲稱這份清單是詳盡的,包含了最大命題可能屬於的所有類型的種差。
種差是波埃修尋找論證的主要工具;它們所提供的其實是論證的第三個詞項。波埃修說,所有論證本質上都是三段論(他所說的三段論要比證明性的亞里士多德三段論更加寬鬆和廣泛)。[24]典型的辯證法問題中通常有兩個詞項,同樣兩個詞項出現在相應的三段論論證的結論中。當一個問題的兩個詞項通過它們與第三個詞項的關係而彼此聯繫起來時(因此第三個詞項是結論中兩個詞項之間的一個中間項),論證就產生了。波埃修以「人是否是實體」這個問題為例。問題中的兩個詞項是「人」和「實體」;為了有一個論證能夠證明這個問題的某一方,我們需要找到第三個詞項把「人」和「實體」聯繫起來。在這種情況下,「動物」就是第三個詞項的一個例子。它可以通過「人是動物」這樣一個前提而與「人」聯繫起來,也可以通過「動物是實體」這樣一個前提而與「實體」聯繫起來。因此,第三個詞項「動物」可以把「人」和「實體」聯繫起來,使我們可以得出結論:「人是實體」。[25]
在《西塞羅評註》中,波埃修用一個詳細的例子來說明種差如何來提供論證所需的第三個詞項。
這個問題是,民法是否是有用的知識。這裡的「民法」是主詞,「有用的知識」是謂詞。所問的是,謂詞能否內在於主詞。因此,我將無法要求對民法進行論證,因為它是問題的組成部分。我這樣來考慮其中可能包含的東西。我認識到,任何定義都不能脫離它所定義的東西,因此,恰當的定義不能脫離民法。我是這樣定義民法的,我說:「民法是在那些為了保護其所有而處於同一狀態的人當中建立的衡平法。」在這之後,我考慮這個定義是否可以與「有用的知識」這個餘下的詞項相聯繫,也就是說,在那些為了保護其所有而處於同一狀態的人當中建立的衡平法是否是有用的知識。我認識到,上面提到的衡平法是有用的知識。於是我得出結論:「因此,民法是有用的知識。」[26]
在這個例子中,問題的兩個詞項,即「民法」和「有用的知識」,通過第三個詞項「在那些為了保護其所有而處於同一狀態的人當中建立的衡平法」聯繫起來;這第三個詞項是問題的兩個詞項之一「民法」的定義。種差定義本身並不是論證所需的第三個詞項,但它是第三個詞項短語的屬或類。
於是,種差之所以有助於發現論證,是因為它為論證提供了第三個詞項。它並沒有指定論證中需要使用哪個特定的第三個詞項,而是給出了適合於論證的第三個詞項的屬。波埃修聲稱他列出的種差是詳盡的,它包含了論證所需的所有可能的第三個詞項的28個屬;他認為需要記住這張列表。當論證者想就某個問題尋找論證時,他可以根據波埃修的方法,從頭到尾讀完波埃修所列出的28個種差,選出一個看起來適合該問題的種差。(至於是否適合,波埃修交由論證者的直覺來決定。)論證者使用恰當的種差,找到了他的論證所需的特定的第三個詞項,由此很容易構造出自己的論證。
為了更清楚地看到他的方法是如何運作的,我們可以更詳細地考察波埃修的一個最簡單的例子。假定問題是「樹是否是動物」,[27]我們想論證樹不是動物。我們讀完種差列表,判定「定義」這個種差似乎是合適的。我們的問題中有兩個詞項,「樹」和「動物」;由於已經選擇了「定義」這個種差,我們需要把問題中一個詞項的定義作為第三個詞項。如果我們嘗試「動物」的定義,即「具有感知能力的有靈魂的東西」(中世紀的一般定義),則我們就有了論證的第一個前提:(1)動物是具有感知能力的有靈魂的東西。我們相信樹沒有感知能力,因此我們看到,「動物」的定義並不適合「樹」。這種觀察給出了第二個前提:(2)樹不是一個具有感知能力的有靈魂的東西。從這兩個前提很容易得出結論:樹不是動物。因為正如我們所構造的,這是一則具有不確定前提的辯證論證,我們需要一個最大命題來使結論有效。波埃修為這則論證給出了一個稍微複雜的最大命題:「屬的定義所不屬於的東西不是所定義的屬的一個種(That to which the definition of a genus does not belong is not a species of the genus defined)。」[28]在本例中,種差有助於找到論證,最大命題有助於使之有效。
於是,對波埃修來說,辯證法是發現辯證論證的技藝,辯證論證是非常可信的論證。辯證論證的核心是第三個詞項,它可以與問題中的兩個詞項分別聯繫起來,使這兩個詞項可以在論證的結論中彼此聯繫起來。是種差的論題(Topics that are Differentiae)是第三個詞項的屬,因此它們提供了論證所需的第三個詞項的種類,是最大命題的論題(Topics that are Differentiae)並未在波埃修的發現方法中起實際作用,但需要用它們來使所發現的論證有效。[29]
四、伽蘭德·康普提斯塔著作中的辯證法
11世紀到13世紀的辯證法雖然主要源於波埃修關於論題的著作,而且主要是以他的術語表達的,但與波埃修的方法和辯證法理論非常不同。通過關注伽蘭德·康普提斯塔一人的看法,我想對這些差別做出分析和說明,以提供對這一時期辯證法的某種理解。他的《辯證法》可能作於1040年以前,[30]是據目前所知最早的完整的中世紀邏輯教科書;這一事實使它具有幾個優點。它在時間上——我認為也在哲學上——比任何其他經院辯證法著作都更接近于波埃修,因此從它這裡要比從後來的著作中看到和理解經院學者與波埃修看法的差異以及經院學者自己對辯證法的貢獻更容易。另一方面,它處於經院傳統的開端,關於辯證法的許多爭論以及後來的經院辯證法理論在伽蘭德所代表的哲學傳統中有許多預示,或者來自於它。如果很好地把握伽蘭德的工作,就可以對接下來一個半世紀的辯證法給出全面勾畫。
在許多方面,伽蘭德的《辯證法》都顯然源於波埃修的《論種差論題》;在有些地方,它似乎僅僅是對波埃修著作的釋義。伽蘭德《辯證法》的語言、關鍵定義、所討論材料的次序以及許多例子都與波埃修著作的相應要素非常相似。和波埃修一樣,伽蘭德也把論題分為最大命題和種差;他對這兩種論題的定義僅僅是對波埃修的引用。伽蘭德對論題的討論的主要部分是將種差與相應的最大命題及其應用實例一起列出。論題列表,列表中對論題的分組,甚至是一些例子都取自波埃修的著作。所有這些都會給人一種印象,伽蘭德對論題的處理非常類似於波埃修,在許多方面的確如此。但不同之處也有很多,而且很重要。[31]
關於伽蘭德的論題理論,種差為條件命題提供了基礎,條件命題是帶有明確結論的簡單的假言三段論。最大命題證明假言三段論的條件前提為真,因為假言三段論的條件命題是最大命題所包含的一個實例。為了看清楚理論如何運作,我們可以聯繫「來自普遍整體(或屬)」這個論題把它詳細地運用於伽蘭德的一個例子。假定問題是「人是否是白色的」。如果取問題中一個詞項的屬,那麼我們可以用「來自普遍整體」這個論題進行論證;假定我們取「人」這個屬。於是,根據伽蘭德的說法,提出一個論證可以有五種方式;假定我們採用第一種方式,即「把某種東西普遍歸於屬」。這裡的「某種東西」顯然應當是「白色的」這個謂詞,因為我們想把「白色的」作為論證中的另一個詞項。於是,我們會這樣提出一個條件命題:
(1)如果每一個動物都是白色的,那麼人也是白色的。
為了得到相關問題的肯定回答,我們斷言前件:
(2)每一個動物都是白色的。
通過由肯定而肯定的方式(modus ponendo ponens),我們推出結論:
(3)人是白色的。
再次運用這種方式,我們就找到了適合於這一論證的最大命題(MP):
(MP)被普遍歸於屬的東西也被歸於種。
通過一個直言三段論論證,這個最大命題證明了條件前提:
(i) 動物是人的屬。
MP (ii)被普遍歸於屬的東西也被歸於種。
因此, (iii)如果白色被普遍歸於動物,那麼它也被歸於人——或者說,如果每一個動物都是白色的,那麼人也是白色的。
我認為,該理論最重要的部分是聯繫條件命題來使用種差和最大命題。伽蘭德論述中的其餘工具似乎只是他從波埃修那裡繼承和保存下來的那部分內容,因為這是古代思想遺產的一部分。伽蘭德本人真正感興趣的是論題對於分析條件命題的用處。種差發現或提供了一個條件前提,該條件前提在一個以之為結論的直言三段論論證中被最大命題所證明。伽蘭德的最大興趣似乎是假言三段論。他的書中論述假言三段論一章的篇幅是直言三段論一章的五倍多,是書中次長一章的兩倍多;單單這一章就足足佔了整本邏輯教科書的三分之一。根據伽蘭德的說法(86.18-20),研究論題是研究假言三段論的預備;在他看來,所有論題對於假言三段論都有用。在我看來,伽蘭德之所以認為它們對於假言三段論有用,並且是研究假言三段論的預備,是因為他主要把論題看成提供真實條件(種差的功能)和證明給定條件為真(最大命題的功能)的手段。伽蘭德論述假言三段論的一章幾乎只涉及可接受的假言三段論的形式,也就是說,只涉及條件命題和直言命題在一個假言論證中可接受的組合。最大命題使論證者能夠判斷這些假言論證中條件前提的真或假,種差是找到真的條件前提的手段。
這種對伽蘭德理論的詮釋解釋了伽蘭德的某些例子為什麼會顯得極其無聊。當然,從來沒有一個哲學家對人是否是白色真感興趣;伽蘭德在回答這個問題時所給出的論證——如果每一個動物都是白色的,那麼人也是白色的——會產生錯誤的結論(伽蘭德必定知道它是錯誤的[32]),即人作為一個種是白色的。[33]伽蘭德的古怪例子顯得很神秘,直到我們明白他所感興趣的並不是這個或那個特定的問題或結論,而是可接受推理的形式。他對解決人的白色問題沒有興趣;他關注的是像「如果每一個動物都是____,那麼人也是____」那樣的所有推理,[34]填充兩處空白的是同一表達。鑒於伽蘭德的關切,他或許會有意選擇顯得無聊的例子。例如,這個例子中的謂詞「白色的」所服務的目的與用一個變數填空所滿足的目的是相同的:它關注的是推理的形式,而不是其特定內容。
我們可以這樣總結伽蘭德的論題理論:他對論題感興趣主要是因為他對假言三段論非常感興趣,論題能夠保證推理的有效性,特別是保證條件命題從前件到後件的推理。論題保持了一些舊有的啟發功能(因為種差有助於發現條件前提),但是大體上,在伽蘭德看來,論題最重要的作用是在確證和評價的領域,因為它們證明了條件的真和推理的有效性。顯然,伽蘭德對論題的看法和使用與波埃修有巨大差異。對波埃修而言,論題的主要功能是發現,它們幫助發現的是直言三段論論證所基於的第三個詞項。而對伽蘭德而言,論題的重要作用是確證;雖然在他看來,論題確證了所有推理,但他之所以對論題特別感興趣,是因為論題確證了條件命題中的三段論省略式推理(enthymematic inferences),從而有助於確定假言三段論中前提的真或假。
五、伽蘭德之後經院哲學中的辯證法
伽蘭德與波埃修之間的差異並不是伽蘭德本人關於論題的原創性工作的全部結果,這似乎是很清楚的。他經常提到別人的觀點,在公認的爭論中做出裁定;[35]他給人的印象是,他正在為一群學生讀者而寫作。[36]我們知道,卡洛林文藝復興時期曾有人討論過論題,[37]但我們對伽蘭德的直接前輩知之甚少。伽蘭德關於論題的一章中所提到的關於這一主題的其他討論與伽蘭德和波埃修的論題之間存在著很大差異,這給人留下了一種印象:論題在伽蘭德之前的中世紀思想家那裡得到了某種嚴肅的關注,儘管我們目前對這個早期階段的哲學知之甚少,還不能就伽蘭德論題工作的來源說出任何非常確定的東西。
在伽蘭德之後,從11世紀到13世紀出現了許多關於論題的著作;就我們這裡的目的而言,我只想對其中的某些材料作一概述。阿貝拉爾在其《辯證法》(Dialectica)中用了200多頁的篇幅來討論論題,[38]他還寫了一部關於波埃修《論種差論題》的評註,[39]但他對論題的處理過於浩瀚和具有原創性,這裡無法充分討論。最近還發現了其他一些12世紀的評註。[40]結果,從20世紀開始,我們現在知道有15部關於波埃修《論種差論題》的評註。就其主要關切而言,這些著作(包括阿貝拉爾的著作)顯示出許多與伽蘭德論題理論的接觸點。這些相似性還不足以得出結論說,伽蘭德是這些評註中任何一部的直接來源或間接來源(他可能是,也可能不是),但它們至少表明,伽蘭德所代表的傳統對於這些評註的作者們是有影響的。
德瑞克(De Rijk)編的《現代邏輯》(Logica Modernorum)中由無名氏所著的12世紀邏輯論著也對論題有很大關注。例如,Tractatus Anagnini, Introductiones Parisienses,Logica 「Ut dicit」,Logica 「Cum sit nostra」和Dialectica Monacensis都有討論論題的章節;Introductiones Montane minores和Abbreviatio Montana則在其關於假言三段論的章節中討論了論題。這些著作中的選題理論還有待深入研究。伽蘭德對論題的論述和這些著作中的論述或許還有其他重要的接觸點。甚至只要粗淺地讀一下這些著作,就可以發現一些相似之處。只舉一個例子,《莫納森斯辯證法》(Dialectica Monacensis)對論題的兩種定義的討論——「論證的基礎」(sedes argumenti)和「由之引出對問題的恰當論證」(id a quo conveniens trahitur argumentum)[41]非常類似於伽蘭德著作中對那些定義的討論。[42]兩者的不同之處在於,伽蘭德把第一種定義(即「論證的基礎」)同時歸於種差和最大命題,而《莫納森斯辯證法》只把它歸於最大命題;但伽蘭德把「論證的基礎」歸於種差僅僅是因為種差與最大命題的關聯,他說只有最大命題才能被正確地視為「論證的基礎」。
在13世紀,關於論題的詳細工作可見於舍伍德的威廉、西班牙的彼得和歐塞爾的蘭伯特這三位著名詞項主義邏輯學家的邏輯學著作。彼得的討論雖然顯得比另外兩位更加基本和簡單,但在其他方面,它似乎是一種對論題的詞項主義處理的代表。彼得雖然也討論了種差對於發現論證的作用,但卻相當草率。種差和最大命題的主要功能都是確證論證,它們共同使三段論省略式推理有效,而不是像伽蘭德所說的那樣使條件命題推理有效。
根據彼得的說法,論題論證理論上是一個三段論省略式,一個缺少前提的不完整的三段論,[43]通過提供缺失的前提,所有三段論省略式都可以歸結為三段論。[44]但本身是論題論證的三段論省略式的有效性也是由一個種差和一個最大命題(彼得把「最大命題」[propositio maxima]縮寫為「最大」[maxima])來顯示和確證的。在彼得看來,種差是某種關係[45](例如定義與被定義項[definitum]的關係),最大命題是支配依賴於這種關係的推理的規則(例如「對定義的謂述也是對被定義項的謂述」)。[46]任何種差都可能(通常如此)有不止一個最大命題與之對應;例如,除了已經給出的那個最大命題,「來自定義」這個種差有三個最大命題。一個種差和一個最大命題以這種方式共同確證了一個三段論省略式。以「一個有死的理性動物在跑;因此一個人在跑」這個三段論省略式為例。前提中的主詞與結論中的主詞的關係是「來自定義」這個種差的關係;也就是說,「有死的理性動物」是對「人」這個被定義項的定義。上面引用的最大命題為我們提供了這樣一種關係的推理規則;最大命題,即關於有死的理性動物與人的關係的陳述,與三段論省略式的前提共同蘊含了三段論省略式的結論。彼得給出了25個種差和57個最大命題,旨在包含所有類型的論題三段論省略式。[47]
西班牙的彼得的處理幾乎使論題完成了從發現論證的工具到確證和評價論證的工具這一漫長轉變。13世紀下半葉,當經院哲學家對知識的本性進行討論,對依賴於論題的論證的性質進行爭論時,對論題的興趣才得以強化。在14世紀,論題成了蓬勃發展的推論研究或條件推理研究(這是中世紀邏輯的兩個最有創造性的領域之一)的一個基礎,並且被吸收到其中。波埃修留下了關於尋找論證的系統方法的最重要的古代著作。在臨近經院時代開端的伽蘭德的論著中,我們已經發現論題大大遠離了發現論證,走向確證論證。在經院時代早期,論題是舊邏輯的一部分,通常被認為僅僅是對亞里士多德和波埃修所留下材料的釋義和加工。到了經院時代晚期,論題完全變成了確證和評價論證的工具,並且被吸收到一些最具原創性的中世紀邏輯工作中。因此,論題源源不斷地供應了中世紀邏輯。它們起源於中世紀學者直接繼承下來的古代遺產的一部分;在推論研究中,它們造就了一些最具創造性的經院邏輯工作。論題之所以會發生那些變化,在一定程度上顯示了波埃修《論種差論題》的困難和晦澀,這部著作是經院學者討論論題的最終來源;但它也表明了經院學者對邏輯的確證和評價部分的強烈興趣,這種興趣是如此之強烈,對它的追求又如此具有獨創性,以至於將古老而漫長的發現技藝傳統變成了評價所有推理基礎的一種強大工具。[48]
[1] 例如參見我的著作Boethius』s De topicis differentiis (Ithaca, N.Y.: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78)特別是pp. 18-23,以及J. D. G. Evans, Aristotle s Concept of Dialectic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7)。
[2] Garlandus Compotista. Dialectica, ed. L. M. de Rijk (Assen: Van Gorcum, 1959).
[3] Petrus Abaelardus. Dialectica, ed. L. M. de Rijk, 2nd ed. (Assen: Van Gorcum, 1970).
[4] 我並不是說「辯證法」的廣義含義源於伽蘭德,它在卡西奧多魯斯等古代作者那裡也出現過。關於伽蘭德對該術語的使用,他的著作與波埃修的著作中存在著相似的段落,這有助於說明「辯證法」在11世紀的含義。關於伽蘭德對辯證法理解的詳細討論,參見Garlandus, pp. XLIX-LII。
[5] Peter of Spain, Tractatus, ed. L. M. de Rijk (Assen: Van Gorcum, 1972), pp. 1.4-9 and 90.22-24. 彼得的著作中仍然有早期經院學者對「辯證法」一詞的廣義用法的痕迹;參見pp. 2.20,2.22, 2.30, 3.2和3.6。Simon of Faversham對彼得《邏輯大全》的評註(可能寫於13世紀70年代)明確提到「辯證法」有兩種含義,對應於我在這裡討論的廣義和狹義;參見L. M. de Rijk, 「On the Genuine Text of Peter of Spain』s Summule logicales,」 II, Vivarium, 6 (1968), pp. 80-81。
[6] 「辯證法」在經院時期含義的歷史可能與亞里士多德的著作被重新發現有關。隨著《工具論》的最後四本書被重新引入,特別是隨著《後分析篇》(以及《論題篇》)被吸收和理解,「辯證法」的含義至少在部分程度上似乎回到了它舊有的專業含義。關於辯證法歷史的一項透徹而有用的研究,參見Pierre Michaud-Quantin, Etudes sur le vocabulaire philosophique du moyen-age. (Rome: Edizione dell』 Ateneo, 1970), pp. 59-72; 以及Michaud-Quantin and James A. Weisheipl, 「Diaiectics in the Middle Ages」 in the New Catholic Encyclopedia。
[7] 關於中世紀邏輯領域的更完整的研究,參見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Later Medieval Philosophy, ed. N. Kretzmann, A. Kenny, J. Pinborg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2) 及其廣泛的參考文獻。
[8] 關於「舊邏輯」本身以及包含在「舊邏輯」中的波埃修論著清單的更詳細討論,可參見L. M. de Rijk, Logica Modernorum (Assen: Van Gorcum, 1962-1967), vol. I, pp. 14-15和Garlandus, p. XLVI。
[9] 參見 L. M. de Rijk, Logica Modernorum, vols. I and II。
[10] 這是對指代和附範疇詞的一種簡化說明,更詳細的討論可參見Norman Kretzmann, 「Semantics, History of』』 in The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ed., Paul Edwards (New York: Macmillan Publishing Co., 1967)。
[11] 參見我的論文「Topics: Their Development and Absorption into Theories of Consequences」 in 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Later Medieval Philosophy。
[12] Ockham, Summa logicae, in Opera Philosophica et Theologica, t. I, ed. Stephen Brown, Gedeon Gál, et al., Franciscan Institute, 1974; and Walter Burley, De pur it ate artis logicae tractatus longior, with a Revised Edition of the Tractatus brevior, ed. Philotheus Boehner, Franciscan Institute, 1955.
[13] 對這一時期邏輯的更完整討論,參見Jan Pinborg, Logik und Semantik in Mittelalter. Ein Ueberblick (Stuttgart-Bad Cannstatt: Frommann-Holzboog, 1972), pp. 13-127;Norman Kretzmann, 「Semantics, History of』』; and L. M. de Rijk, Logica Modernorum。
[14] 這部論著的一個版本可見於Patrologia Latina, ed. J.-P. Migne (Turnholt: Brepols, n.d.), vol. LXIV;其譯文參見我的著作Boethius』s De topicis differentiis。
[15] 這部論著編入了Patrologia Latina, vol. LXIV和Ciceronis Opera, ed. J. G. Orelli and G. Baiterus (Zurich: Fuesslini, 1833), vol. 5, pt. 1。對這部論著的引用將先引用Orelli版,然後在括弧中給出Patrologia版。
[16] 例如可參見Jan Pinborg, Logik und Semantik, pp. 81-87。
[17] 例如可參見Otto Bird, 「The Tradition of the Logical Topics: Aristotle to Ockham」. 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Ideas, 23 (1962), 307-23以及我的論文「Topics: Their Development and Absorption into Theories of Consequences」, op. cit.。
[18] 關於蘇格拉底式論辯的討論可參見Paul Moraux, 「La Joute dialectique d』après le huitième livre des Topiques」 in Aristotle on Dialectic, ed. G. E. L. Owen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68), pp. 277-311和Gilbert Ryle, 「Dialectic in the Academy」 in Aristotle on Dialectic, pp. 69-79。
[19] 參見Sophistici Elenchi 183b23-184a8; 以及Topics 100a 18-24。
[20] 例如可參見Cornelii Taciti Dialogus de oratoribus, ed. Maximum Lenchantin de Gubernatis, Corpus Scriptorum Latinorum Paravianum (Turin: G. B. Para via, 1949), p. 31; Quintilian, Institutio oratoria, trans. H. E. Butler (London: Heinemann, 1921), V.x. 20ff., V.x. 100ff., V.xii. 15ff.; Victorini explanationum in Ciceronis rhetoricam libri I1,in Rhetores Latini minores, ed. Charles Halm (Leipzig: Teubner, 1863), pp. 213ff.; Martiani Capellae liber de arte rhetorica in Rhet. Lat. Min., pp. 465ff.; C. Chirii Fortunatiani artis rhetoricae libri III, in Rhet. Lat. Min., pp. 105ff.; Cassiodorus, Institutiones, ed. R.A.B. Mynors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37), pp. 125ff.。
[21] 特別可以參見Alexander of Aphrodisias In Aristotelis topicorum libros octo commentaria in Commentaria in Aristotelem Graeca. ed. Maximillian Wallies (Berlin: G. Reimer 1891), supp. vol. II, pt. ii.。
[22] 分別在De topicis differentiis (hereafter De top. diff.), 1185D2-3, 1189D2-3和1191D12-13。
[23] 參見De top. diff., 1185C10-D3。
[24] 參見De top. diff., 1184D7-1185A3。
[25] 參見In Ciceronis Topica, 279.11-24 (PL 1050C6-D7),這裡波埃修把這個例子當作一則證明性論證。
[26] In Ciceronis Topica, 288.4-17 (PL 1059C6-D8)。
[27] 有一點很典型:波埃修的例子所要論證的是任何人(或任何中世紀的基督教哲學家)都不會產生任何疑問的結論。波埃修希望傳授的是一種尋找論證的方法,而不是論證的結論;如果他教我們如何去論證一些我們基於常識信念已經堅持的結論,也許他的目的以及他的方法的效力會被突出出來。
[28] De top. diff., 1187A6-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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