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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證明為何成為「殺人執照」?

2016年5月5日下午,廣東省人民醫院口腔科陳仲偉主任在回家的路上被尾隨的兇手襲擊,在被砍數十刀後生命垂危。雖然省內外的醫務工作者傾盡全力展開搶救,但陳主任仍然不幸身亡。


據報道,襲擊者自稱25年前被陳仲偉「弄壞了牙」,並多次前往醫院糾纏。陳主任曾發現他有精神問題並多次報警。但不幸的是,襲擊者仍然逍遙法外,最終釀成慘劇。


陳醫生的不幸去世,在醫療界,甚至全社會都引發了巨大的反響。5月7日晚上,廣州市民自發前往廣州英雄廣場,深切悼念陳醫生。

精神病證明為何成為「殺人執照」?



在這次傷醫事件中,患有精神病的兇手在襲擊後跳樓自殺,當場死亡。一名有暴力傾向、對社會有極大危害的精神病患者,為何可以在多次對陳醫生騷擾的情況下仍然逍遙法外?


精神疾病醫療的困境

近年來,精神病殺手頻出已是不爭的事實。


2004年北大第一醫院幼兒園門衛徐和平持刀砍傷園內15名兒童和3名教師,其中一名兒童死亡;


2007年吉林導遊徐敏超突發精神病,在麗江無故砍傷20名路人;


2009年湖南農民劉愛兵持槍襲擊老父及親屬,致12人死亡和2人重傷;


2015年,陝西省渭南市一患有精神病的男子李某,在家中用鎬頭將自己年過七旬的父母殺害後逃跑;

2016年1月3日,陝西省商洛市62歲的房老漢被村醫徐某患有精神病的小兒子殺死。


精神疾病患者傷人案件層出不窮,表現出中國的精神疾病醫療資源仍然存在較大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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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湖南農民劉愛兵持槍致12人死亡2人重傷。圖片來源見水印

讓我們來看一組數據。


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副主任、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局長王國強對2015-2020年《全國精神衛生工作規劃》的解讀,目前我國精神衛生服務資源嚴重短缺且分布不均,全國共有精神衛生專業機構1650家,精神科床位22.8萬張,平均1.71張/萬人口(全球平均4.36張/萬人口),精神科醫師2萬多名,平均1.49名/10萬人口(全球中高收入水平國家平均2.03名/10萬人口),且主要分布在省級和地市級城市,精神障礙社區康復體系尚未建立


有學者在對1997年至2011年的3720例刑事責任能力鑒定案件資料進行分析後發現,近年來司法精神鑒定中刑事案件數呈現逐年增長的趨勢,被鑒定人以中青年男性,文化程度較低的農民及無業人員為主。在這些案件中,男性占 86.3%,18 ~ 45 歲者占 81.2%,已婚及再婚者占 45.3%,初中及以下文化者占 85.4%,農民及無業者占 86.6%。鑒定診斷前 3 位分別是精神分裂症(46.7%)、無精神病(13.8%)和精神發育遲滯(9.6%);所涉嫌的案件類型中,殺人 42.7%,故意傷害 21.5%,強姦/猥褻 8.1%;被鑒定為無刑事責任能力占 43.4%,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占 31.5%1。貧困患者得不到及時有效救治,依法被決定強制醫療和有肇事肇禍行為的患者收治困難。


在精神疾病醫療艱難前行的時候,諸多利益的交鋒也使得中國的情況變得更為複雜,「被精神病」就是典型例子。這一問題主要源於兩種情形,其一,近親屬間的財產糾紛,如陳國明案:在福建南平經營一家金店的陳國明,因財產糾紛,於2011年2月10日晚被妻子及岳父等4人強行捆綁,送往當地一家精神病院,關押56天才離開。其二,公民與公權力間的矛盾,典型的有徐林東案、彭寶泉案和郭俊梅案。2003年10月,河南漂河市的農民徐林東因幫鄰居狀告鄉政府而進京越級上訪,被鄉政府抓回,送至精神病院,前後關押長達6年半。彭寶泉,因2010年4月9日上午拍攝了幾張群眾上訪的照片後,被送進派出所,並在10日被強制送進當地的茅箭精神病醫院,關押三天後被放出。郭俊梅,深圳二院護士。2009年12月,因不滿獎金分配,向信訪辦投訴,醫院外請醫師「假扮工會領導」與其談話,並將診斷過程寫入其病歷,將其診斷為「偏執性精神病」。[2]

通過學者對諸多「被精神病」案件的分析,一般認為對於疑似精神疾病患者的「強制送治」是導致「被精神病」的罪魁禍首。但遺憾的是,這個問題在新通過的《精神衛生法》中並沒有得到徹底解決。根本原因在於醫療機構沒有任何審查機制用以排除與患者存在利益衝突的人,甚至有些醫療機構在壓力下不得不將健康人「收治」。在公眾對精神疾病的認知率低,諱疾忌醫時有發生的情況下,這樣的案件帶來的社會偏見和刻板印象是非常嚴重的,也給精神疾病的醫療活動帶來了極壞的影響。


司法精神鑒定:


由精神病專家決定的「減刑」


在陳醫生遇襲案中,兇手跳樓自殺身亡。但就在陳醫生遇襲的前一天,媒體曝光川師大殺人一案中犯罪嫌疑人滕某被鑒定為抑鬱症,對殺害蘆海清行為具有部分刑事責任能力,依據法律,這意味著嫌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刑事處罰」。被害人家屬表示,他們對此並不認可,將申請重新鑒定。


如果殺害陳醫生的兇手沒有選擇自殺,那麼他也很可能會因為「精神病」獲得從輕處罰。這一連串的新聞,也讓刑事司法制度中精神鑒定的公信力問題也再次成為質問的對象。


我國《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暫行規定》第二條規定,精神疾病的司法鑒定,根據案件事實和被鑒定人的精神狀態,作出鑒定結論,為委託鑒定機關提供有關法定能力的科學證據。這裡的法定能力主要指的是民事行為能力和刑事責任能力兩類。而本案中所涉及的主要是針對當事人刑事責任能力的鑒定。

精神病證明為何成為「殺人執照」?



溫嶺殺醫案的兇手就曾進行過司法精神鑒定。圖片來源見水印。


刑事責任能力是一個重要的刑法學概念,指一個人能正確認識自己行為的性質、意義和後果,並能依據這種認識自覺地選擇和控制自己的行為,從而對自己實施的法律所禁止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由於精神疾病本身的界定存在問題及人類心理的複雜性等因素的影響,刑事責任能力的鑒定就成為司法鑒定實踐中最具有挑戰性的任務之一。而一旦罪犯被確定為患有精神疾病,在我國當前的法律制度下,除非有證據證明鑒定程序違法,否則法官就沒有理由拒絕採信專家的鑒定結論,這導致精神病專家不僅可以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刑事責任能力,而且可以事實上決定其是否有罪,是死是活,是監禁還是自由


當前我國司法鑒定製度中


存在的問題


從理論上看,刑事法律制度的首要目的不是保護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權,而是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但是當前我國的司法精神鑒定製度存在兩大問題都影響到這一目的的實現。一方面由於目前還不存在科學的、公認的精神病的司法鑒定標準,精神病司法鑒定的整個過程都無法排除鑒定人的主觀性。在精神鑒定領域,鑒定意見的一致率低下,是個行業公認的事實。有學者統計,刑事案件的重新鑒定案件佔總的鑒定案例數的 10-30%,也有人認為達到 34%-65%,上海地區 15.79%,北京市司鑒委統計的重新鑒定改變率為 38%(1998-2002)。北醫六院教授李從培曾分析過104個重複鑒定案例,發現鑒定不同的有78例次,佔75%,鑒定相同但責任能力不同的有26例次,佔25%。[3]


鑒定意見的問題在實踐中造成了很大的麻煩,比如1999年5月河北保定市一名婦女摔死自己的親生女兒,一審期間對其做了三次精神病司法鑒定,三次結果都不相同,第一次在天津,認定被告人患有精神病,無責任能力,不應負刑事責任;而第二次在河北省的鑒定結果卻截然相反,認為被告人無精神病癥狀,具有完全責任能力,應依法負故意殺人的刑事責任。第三次,北京市某醫院的結論證明被告人屬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具有限制責任能力 ,應負刑事責任,但可從輕或減輕處罰。如此相互矛盾的三個鑒定結論對於法院做出正確的判決無疑造成了困難。[4]


另一方面,過失或故意的錯誤鑒定和虛假鑒定屢見不鮮,甚至利用精神病鑒定來逃脫法律制裁的現象也有發生,比如湖北省松滋人楊義勇2000年5月殺人後,立即用重金收買法醫,替楊作虛假精神病鑒定,使楊逃脫了法律制裁,此後楊義勇將這份精神病鑒定稱之為「殺人執照」,直到最終假的精神病鑒定被揭穿;2002年3月,內蒙古鄂爾多斯市烏審旗民政局局長劉鵬輝涉嫌酒後殺妻,但負責做鑒定的達日瑪等三人,在收了劉鵬輝之弟送的1.5萬元後,作出「病理性醉酒,無責任能力」的鑒定結論,該案共30多名涉案者,其中司法系統人員高達26名,隸屬自治區公安廳的安康醫院,更是從院長到一般幹警,多人被捕。這種明顯的弄虛作假不僅使得精神鑒定公信力大大降低,更成為犯罪嫌疑人的擋箭牌,給社會治安造成了極大的隱憂。[5]


美國的精神病抗辯制度


美國是一個法治國家,也是犯罪率較高的國家,儘管其司法精神病學及相關法律已有百餘年的歷史,但在許多基本原則上仍在不斷改革和完善。由於認識上的分歧和法律條文上存在著缺陷,「因精神錯亂而無罪」(Not Guilty by Reason of Insanity,NGRI)的辯護一直是爭論最激烈的問題,精神病自身以及精神病抗辯被採用的條件到現在都很難被界定,至今還沒有各州公認的標準。


對於精神問題導致的抗辯最早始於1843年,這一年英國人丹尼爾·麥克納頓錯殺了首相的秘書,因被診斷為妄想症而獲得無罪判決。這一判決激起了公眾的極大憤怒,上議院因此制定了一套關於精神病抗辯的標準,後來就被稱為麥克納頓規則(The M Naghten Rules)[6],在這一規則中,當且僅當被告人被確證在其實施犯罪行為時,因精神錯亂而不知道其行為的性質和後果,或者他雖然知道行為的性質和後果,卻不知這麼做是錯的,被告方的抗辯才得以成立


此後精神病學研究者注意到,精神病罪犯在沒有認知缺陷的情況下,仍然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鑒於此,許多法學家建議擴大精神病抗辯的適用範圍,以使其包含「無法抑制的衝動」驅使被告人犯罪的情形。美國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於1887年在「帕森斯案」(Parsons v. State)中首次採納了這一建議。儘管「無法抑制的衝動」規則(The Irresistible Im-pulse Test)被看作是對麥克納頓規則一個修正性補充,但這一標準仍然面臨著諸多批評。批評之一是這一標準過於寬鬆,以至很難對「不能控制的行為」和「沒有控制的行為」做出區分,也同時為罪犯偽裝精神病提供了可乘之機。相反的批評則指責這一標準所界定的精神病抗辯範圍過於狹窄,因為除了「無法抑制的衝動」之外,其他精神病類型都被排除在外了。[7]


1871年被新罕布希爾州首次採用的「達拉姆規則」(The Durham Rule)進一步擴大了精神病抗辯的適用範圍。該條例宣稱,只要犯罪行為被認定為是精神疾病或智能缺陷導致的結果,被告人就可以免除刑事責任。然而,由於「達拉姆條例」在司法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到1972年就被巡迴法院廢止。目前,該條例只適用於新罕布希爾州,但由被告方承擔舉證責任。[8]


1982年的「辛克利案」是美國精神病抗辯變遷史上的一個轉折點。約翰·辛克利(John Hinckley Jr.)因痴迷影星朱迪·福斯特而企圖刺殺美國總統里根以引起她的注意,在刺殺里根一年後,哥倫比亞特區聯邦法院的陪審團最終根據美國法律協會(ALI)所定條例,以精神錯亂判決辛克利無罪。由於該案在公眾中激起的抗議和辯論,判決之後美國有三個州完全取消了精神病抗辯(分別是蒙大納州、猶他州和愛達荷州, 1995年堪薩斯成為取消精神病抗辯的第四個州),其他各州對精神病抗辯的限制也趨於苛刻,不僅收緊了精神疾病無罪辯護的範圍,還確立了新的「有病有罪」(Guilty But Mental Ill,GBMI 有精神疾病但亦有罪)的裁決,而且即便精神病人被免除刑事責任,也通常會被送入比監獄監管更加嚴格的精神病醫院接受長期強制治療。[9]

精神病證明為何成為「殺人執照」?



約翰·辛克利。圖:Theatlanic


缺陷與問題逐漸暴露


從1985年劉協和教授起草《精神衛生法草案》第一稿開始一直到201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耗費了27年時間,這部法律的立法起草幾經周折,多次被提起又多次被放下,成為我國立法史上罕見的漫長立法。究其原因,主要是立法內容過於專業,相關法律制度涉及部門多,涉及的爭議問題更多。即使是現在正式通過實施的《精神衛生法》也是妥協的結果,這也反映出法律的制定難度。


當前中國現行司法精神病鑒定製度暴露出越來越多的缺陷和問題,其賴以存在的理論基礎和公信力不斷弱化也是不爭的事實,那麼如何使鑒定結論更加公平、公正、合理, 是擺在司法工作者和醫學工作者面前的一道難題。(編輯:Mo)


我們應該如何面對疑似精神病人?請見本日同組消息中的頭條文章。


參考文獻


呂盼,劉建梅,胡峻梅:《3720例刑事責任能力鑒定案例分析》. 華西醫學 2014, 29(8).


儲鵬飛:《我國新聞網站「被精神病」事件報道研究》.安徽大學2013屆碩士論文


孫大明:刑事責任評定能力研究—以精神障礙犯罪嫌疑人及其疑似者為對象. 華東政法大學2012屆博士論文,P195


周娜 李雅琴:《論我國司法精神病鑒定製度之完善》.醫學與哲學,2005 (09)


搜狐新聞:優秀廠長無端被捅死 "精神病殺手"原是黑老大


M Naghten rule | encyclopedia article by TheFreeDictionary


桑本謙:反思中國法學界的「權利話語」.山東社會科學2008(08)


Durham rule | encyclopedia article by TheFreeDictionary


徐聲漢 周述紅:《欣克利案後美國「精神錯亂辯護」的修改》.法醫學雜誌1992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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