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把聯邦當美國 | 美國司法經典誤讀之一
編者按:美國是一個神奇的國度,它吸引了全世界關注的目光。從本期起,「數說司法」將陸續推出「美國司法經典誤讀」系列,以數據為基礎澄清國內對美國司法體系的一些認知誤區。
當前學界往往只關注美國聯邦層面的司法制度,並且常常把聯邦層面的司法實踐當做美國司法實踐本身。這是極度錯誤的。數據說明了一切,無論受理案件數量還是法官數量,州司法系統均佔據著極大的優勢。
首先,從受理案件的數量來看,州司法系統審理的案件是聯邦司法系統審理案件的54倍。美國「國家州法院中心」(NCSC)定期發布全美州司法系統的數據,根據最新的年度報告顯示,美國州司法系統2010年共受理各類案件1.03億件(圖1)。同期美國聯邦司法系統共受理各類案件僅為189萬件(聯邦上訴法院55,126件;聯邦地區法院367,692件;聯邦破產法院1,467,221件)。換言之,聯邦司法系統受理的案件僅為全美法院系統受理案件的1.8%。
圖1:2010年全美各州法院受理案件數量(點擊下圖可放大)
其次,從法官人數來看,州司法系統的法官人數也遠超聯邦法官人數。NCSC的報告顯示,2010年全美州司法系統共有法官30319人,是聯邦司法系統法官人數的35倍(874人)。也就是說,聯邦法官僅佔全美法官總數的2.8%。
可見,州司法系統才在更大程度上代表了美國的司法實踐。更為重要的是,州司法系統的運作遠不如聯邦司法系統那樣規範。因此當前許多中美比較研究都是拿著美國最好的表現來與中國較最差的表現「強行」對比。這多少有些妄自菲薄和崇洋媚外的嫌疑。
所以有人曾經總結到,美國實際上是51個相互獨立司法體系的結合體(50個州+1個聯邦)。比如在李天一案中名聲大噪的「強姦盾牌條款」就幾乎有51種不同的版本。
從這個意義上說,要全面研究美國司法實踐是一件十分痛苦的事情。只關注美國聯邦層面的司法就變成一種折衷的、更據操作性的選擇。從嚴謹的視角來看,這多少有些偷工減料,但卻又有些無可奈何。
當然,有趣的是,美國學界也存在著對地方州司法系統的集體忽視。美國威斯康星州最高法院院長Shirley S. Abrahamson就曾在文章中抱怨道:「顯而易見,我們絕大多數關於美國法官的討論都是關注美國聯邦法官,卻忽視了美國各州的法官。而事實上,各州法官人數超過美國法官總數的90%。更為重要的是,美國憲法給予聯邦法官獨立以良好的保障,而州法官的保障措施卻少許多。」看來,中美對於美國州司法系統的「不待見」是共同的。
若需引用文獻
州司法系統數據來源:R. LaFountain, et al., Examining the Work of State Courts: An Analysis of 2010 State Court Caseloads (National Center for State Courts 2012)
聯邦司法系統數據來源:Administrative Offce of the United States Courts, 2011 Annual Report of the Director: Judicial Business of the United States Courts, Washington, D.C.: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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